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组织机构

更新时间:2024-09-21 04:43

1992年4月16日,共青团湖南省委、省青联、省学联、省少工委创建了我省希望工程实施工作机构--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湖南省希望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民间团体、公益机构的运作方式,整合社会力量,维护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积极推动湖南省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和扶贫攻坚工作。机构设置理事会和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财务与基金管理中心、希望小学部、学生资助部、项目合作部。

2013年,湖南青基会在福布斯中国慈善基金会透明度排行榜排名第13位;基金会中心网的FTI透明指数达到满分,并与41家基金会并列全国第一。湖南青基会还被评为首届全国"希望工程影响力奖"和"全省扶贫开发先进集体"。

主要职责

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

机构标识

徽章释义

以“爱心托起明天的太阳”作为创意基点,汉字书法的“心”字生动地演化为翻腾的浪涛,托起一轮初升的太阳。图形寓意全社会以大海般的深情,关怀青少年的成长。

注册商标

心形的海浪托起一轮喷薄而出的太阳,邓小平手书“希望工程”及希望工程英文专用字“PROJECTHOPE”共同组成了“希望工程”的注册商标。这是我国首次将一项公益性社会活动名称注册为服务商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已经拥有包括希望工程、希望工程图形标识、希望小学、希望之星和圆梦行动等系列服务商标专用权(统称“希望工程品牌”)。

发展历程

2021年11月19日上午,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在长沙市召开。会议根据《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了陈丽因工作变动辞去理事长职务,审议通过了李卫锋、严红梅、易友琦因工作变动自行卸免理事职务。同时根据工作调整,审议通过了增补谢小玲、钟茜芳、戴俊、王淦为第七届理事会理事职务,并推选湖南省希望工程办公室主任谢小玲担任理事长。会议还根据国家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相关要求,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对《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理事成员

理事长

李卫锋

理 事(按姓氏笔划排序)

陈艳英 (共青团湖南省委少年部部长、省少工委副主任)

王拥娴(女) 湖南尊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王建鹏 湖南湖南时代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大爱 长沙新节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刘格辉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张 翔 长沙神州控股总经理

张云梦 三湘都市报总编辑

张禹文 共青团湖南省委城市青年工作部部长、省青企协秘书长

李亚平 上海康菲顿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总裁

李华军 共青团湖南省委联络部部长、湖南省青年联合会秘书长

杨壮 湖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主任

杨 林 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财富管理中心主任

汪忠 湖南大学中国公益创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周 涛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营销中心副主任

陶汉文 共青团湖南省委农村青年工作部部长

傅 峥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宣传部部长、党委办公室主任

傅 荣 湖南省人民政府英文门户网站总监

蒙志军 湖南日报政法部副主任

廖良辉 共青团湖南省委学校部部长、湖南省学生联合会秘书长

监 事(3人) (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剑中 湖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邓文胜 鸿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省青联副主席

张学忠 华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注册会计师

常务副秘书长万 奕

副秘书长 陈薇羽

办公室 甘 健 喻慕鸿

财务与基金管理中心 童畅 宋兴楠

希望小学部 喻慕鸿

学生资助部 秦 芹

组织章程

(经2017年7月5日六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全称: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湖南青基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湖南省境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争取海内外关心湖南青少年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湖南青少年工作和青少年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福利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全省青少年为建设湖南,振兴中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募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湖南省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西路1号湖南省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娱中心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创建社会教育、科技、文化和福利事业;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地方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

(四)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实施希望工程,竭诚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每届理事会设理事20—25名。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湖南青基会章程;

(二)在青少年发展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

(三)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湖南青基会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根据湖南青基会宗旨参与有关活动;

(三)对湖南青基会工作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湖南青基会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湖南青基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湖南青基会活动,维护湖南青基会的合法权益,并为推动事业发展尽力;

(三)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意愿和要求。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后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从青基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北京现代职业学校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根据捐赠者意愿用于资助项目;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专项基金。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本基金会所管基金的规模投资和增值行为;

(二)以本基金会名义单独和联合其他主体开展的全省性重大募捐活动;

(三)本基金会与社会合作方联合开展的希望工程和其它项目的筹资活动;

(四)其他经理事会研究实施的重要经济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开展符合捐赠者意愿的活动;

(二)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湖南省青基会理事会增补4名理事 推选出新的理事长.今日头条.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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