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国国旗 :1932年作成的民用、政府旗

更新时间:2024-09-21 05:11

“满洲国”国旗是以1928年以前的北洋政府国旗(中华民国国旗)为基础,于1932年作成。

设计

1932年(大同元年)3月1日伪满洲国政府发布了《国旗制度布告》,规定“伪满洲国国旗”由五色组成,旗地为黄色,左上角分别为红、蓝、白、黑的四色横条,各占四分之一,横纵比例为3:2。

1933年(大同二年)2月24日伪满洲国国务院发布了第三号布告《对国旗意义的解释文件》,将国旗的含义解释如下:蓝色代表东方,红色代表南方,白色代表西方,黑色代表北方,黄色则代表中央,象征中央统御四方,其色彩来自社稷中的五色土

根据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发布的《满洲国国旗考》中的解释,黄色象征五行中的土,象征统御四方的帝王仁德;红色象征火,代表热情和勇敢;蓝色象征木,代表青春和神圣;白色象征金,代表纯洁和正义;黑色象征水,代表意志和决心。

同时,黄色、红色、蓝色、白色和黑色又分别代表满族、大和族、汉族蒙古族朝鲜族,象征著五族协和,四个民族在满族的统治下携手建设“满洲国”。

其他旗帜

军旗海军旗

1932年(大同元年)4月25日伪“满洲国海军”第三号令《满洲国海军旗式》制定了海军旗。规定舰首旗和船旗使用和国旗相同的设计,1935年(康德2年)3月7日发布《海军旗章令》以及《大同元年军令第叁号满洲国海军旗式废止文件》对海军旗进行了重新规定,将海军旗统一为上半部分红蓝白黑四色,下半部分黄色,与军旗相同样式。

海军衔别旗

“海军大臣”旗帜。

“海军上将”舰旗

“海军中将”舰旗

“海军少将”舰旗

“海军准将”舰旗

“海军中校”舰旗

水上警察旗

“水上警察”旗

“民船管理局局长”旗

“民船管理局警长”旗

“水警警长”旗

“在舰高级警长”旗

海防邮政旗

“海运办公室”旗帜

“海运护航船”旗帜

“海岸巡防队”旗帜

伪邮政总局旗帜

伪皇帝旗

伪“满洲国皇帝”私人旗

政治组织

伪“满洲国协和会”会旗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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