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地而衰征 :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的财政思想

更新时间:2024-09-21 18:18

相地而衰征是管仲提出的按照土地不同情况分等征收农业税的财政思想。管仲认为征收赋税额仅根据土地数量而不考虑好坏程度、距离远近情况等因素,就会造成赋税负担不合理的状况,从而引起一部分劳动者因赋税负担过重而破产逃亡,甚至进行反叛斗争。

管仲认为“相地而衰征”将会收到“使民不移”(《国语·齐语》) 的效果,可以使纳税负担合理,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纳税者安心生产,从而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保证统治阶级的税收收入。《尚书·禹贡》、《周礼·地官下》也有根据土地好坏或远近分级征收贡赋的具体记载。

概述

“相地而衰征”语出《国语· 齐语》。是春秋时代管仲为齐桓公所设计的富国强兵、称霸天下的方案之一。

其文云:“桓公曰:“伍鄙若何?”管子对曰:“相地而衰征, 则民不移;政不屡旧,则民不偷;山泽各致其时,则民不苟;陆、阜、陵、攫, 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牺牲不略,则牛羊遂。”按韦曜的注释:相,视也;衰,等差也;征,征取也。意思就是说,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征收不等额的租税。

“衰征”又作“衰政” , 见于《荀子· 王制》:“相地而衰政。”杨惊注曰:“政或读为征。”古政、征通, 杨注是对的。《管子· 小匡》又作“相地而衰其政。”

“相地而衰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均地分力”,二是“与之分货”。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即“均地分力”;在“均地分力”基础上实行按产量分成的实物地租制,即“与之分货”。总之,每亩土地的租额,按土地的好坏和产量的高低,而有轻重的差别,就是“相地而衰征”的含义。

历史背景

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实行井田制。所谓井田制就是君主将土地分封给宗亲、贵族、以及有功之臣,让他们去耕种。但他们拥有的只是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买卖土地,要向君主缴纳赋役。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记载,当时的情景是:“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到了春秋时代,随着铁器、牛耕的普遍使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的劳动形式,而且有继续发展的强劲势头。由于徭役田和份地分开经营,公私有别,劳动者对公私田的劳动态度也就不一样:在私田上精耕细作,用心经营;在公田上则漫不经心,消极怠工,应付了事。于是,出现了“公田不治”、“田在草间”的荒凉景象。

由于公田的消失,井田制的瓦解,社会亟需一种新的赋税制度来取代原来的制度,这样各国的赋税制度改革就应运而生了,管仲适时地提出了“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的对策,拉开了改革的序幕。这是农业生产关系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开启了春秋时期各国大变革的时代。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施“初税亩“,秦简公七年,秦实行了“初租禾”。

事实上管仲的改革也与齐国本身的情况有关。齐国晋襄公时,国政不修,剥削无度。民生凋敝,经济落后,齐桓公任用管仲改革以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农业土地生产关系的改革就势在必行。而管仲的改革确实使齐国经济很快恢复并发展,齐国成为春秋时期的强大国家,同时也为齐桓公的霸业奠定了基础。

主要内容

“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摇役田)分配给农户耕种,变集体劳作为分散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独立经营。分地以耕,农民深知产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自己收入的多寡、家庭生活的好坏,故能由不情愿的被动劳动变为自觉劳动,大大激发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

“与之分货”,就是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物交给国家,其余部分留给生产者自己。据《孙子兵法》佚文《吴问》所记载的什伍租率,大概反映了齐国国家与农民“分货”的比例。也就是说,齐国农民上缴的部分与所留部分应各占一半。 “与之分货”,以实物税代替了劳役税。

土地有好有次,好地次地产量不同,所缴纳的租税额也应不同。管仲就是用“相地而衰征”这种分等收取租税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其做法是:“按土地的肥瘠、水利的丰桔等条件给土地分等,从而确定租税额。比如,高旱地和低湿地的租税额要减去几成。通常情况下的“常征”,就是按照标准土地的产量,按照对半分成的比例来计算租税额。次等土地的租税额即按标准土地的标准产量对半分成后,再从国家所得的一半中减去几成。这样征收租税,不论是丰年还是歉年,农民都会为多获的收入而自觉劳动。

相关经济改革内容

管仲相齐的经济政策是“遂滋民,与无财”(《国语·齐语》),他的办法乃是“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史记·齐太公世家》)。或言“通轻重之权,徼山海之业”(《史 记·平准书》),以至“通货积财,富国强兵”(《史记·管晏列传》)。

“轻重鱼盐之利”及“徼山海之业”是否是汉代盐铁官卖的滥觞,我们现无可征信的材 料。管子书中的记载言:管仲反对向“树木”、“六畜”和人口抽税,而主张“唯官山海为可也”,“山海”就是铁和盐(《管子·海王》)。若此记载为可信,则于管仲时就已经实行了统治盐铁的经济政策了。

管子熟练的运用轻重之术对外策划了衡山之谋、阴里之谋和包茅之谋,堪称古代货币战争的经典案例。

管仲实行了粮食,“准平”的政策,即“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轻重敛散之以时,则准平。……故大贾富家不得豪夺吾民矣”,(《汉书·食货志》下)。这种“准平”制,不但是一种平衡粮价的政策,并 且,也间接承认了农民自由买卖粮食的权利及自由私田的合法性,并且还保障了私田农的生产利润。这种经济政策,亦为经济层面的国君集权。

影响及意义

管仲的土地赋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诸侯国的经济改革,如:

(一)鲁 初税亩

《左传》曰:“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

公羊传》曰:“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

《公羊通义·鲁语》曰季康子于以农业税,子谓冉求曰: “先王制土, 藉以田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税母本无制,故言初……”

《周礼·甸师》郑注曰:“王以孟春躬耕帝藉,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五推,庶人终于千亩。”

因为在春秋之前,对田地是不征税的,只有赋。而鲁国第一次采用税制,所以为“初税亩”。那么为什么说“非礼”呢?根据《周礼·甸师》说,每年春耕时,天子及诸侯都要亲自到田间为农民助兴的,以示对农民的“抚恤之心”。是时,采取的是“借民力而治公田”,所以劳动者不用交税。而现在要“税亩“,所以认为“非礼”,即不合乎旧的法制的。由“藉而不税”到“履亩而税”,反映了井田制的瓦解。

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初税亩标志着土地私有合法化我国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的瓦解。

(二)秦 初租禾

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秦实行了“初租禾”的征税方法,即按照田亩的多少来征收禾租。

《商君书·垦令》篇云:“訾贾而税,则上壹而平民。”说明秦国的地税征收办法与田亩的面积或产量有关,也是一种“履亩而税”。

总之,“相地而衰征”不仅是帮助实现了齐国的富强与强大,还带动了其他诸侯国家的改革,标志着劳役地租渐渐转化为实物地租,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的、个历史性的进步,加速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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