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

更新时间:2023-07-08 17:57

农业税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种。在中国历史上,农业税是一种重要的税种,但在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的征收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

我国自古以农立国,数千年发展间,历经各种名称,如清代名日丁漕,民国时期叫田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称农业税。1980年代初,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国家开始逐步推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这一背景下,中国政府开始考虑取消农业税。2006年1月1日,中国政府宣布取消农业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取消农业税。随着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扩大,“三农”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重视的大问题。取消农业税,可以直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的收入。

历史发展

我国自古以农立国,数千年发展间,历经各种名称,如清代名日丁漕,民国时期叫田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称农业税。

古代社会

公元前2023年,中国农业税的初始形态产生,迄今4030年。出现于夏朝的“贡”,起源于原始氏族社会末期;商朝实行“助”;周朝实行“彻”。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夏商周三代都规定平民向国家贡献约10%的农产品,名义上用于祭祀社神,实际上这些贡献是国家官吏生活的唯一来源,也就是初始的赋税。夏、商、周三代前后共历经1800余年,是我国劳役田租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赋税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形成的阶段。

春秋时期是我国由奴隶社会转向封建社会的重要节点,牛和铁制生产工具的应用与普及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土地耕种逐渐摆脱集体耕种模式,开始转向个人和家庭的耕种模式。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这是我国历史上征收实物田税的最早记录,我国农业税制度确立的标志也就是:“初税亩”,迄今2600余年。

秦国秦简公时期开始征收田租,秦朝统一天下后仍沿用田租制向土地所有者收取田租。东汉末期,社会动荡,田租与户调(即按户征收固定税额)两者时分时并,租调制逐渐被采用。曹魏时期实行田租户调制,使田租和户调成为主税。晋朝推行课田户调制。隋朝仍沿用均田租调制,想把农民与土地联系在一起,征收更多的税赋。唐朝初期,减轻徭役和税赋,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明朝前期延续两税法,计亩征收。后期开始推行“一条鞭法”。清代建立初期沿袭了一条鞭法,而后在此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

近现代社会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将田赋划为地方税,各省根据土地贫瘠进行差别征收。地方官员采取各种办法征收附加税,导致田赋的附加税比正税还要多,直接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与此同时,共产党领导了土地革命并取得胜利,确定了“耕地农有”的土地政策。抗日战争打响后,中国农业税收体系遭到破坏。

人民公社时期

1956年,中国对农业的改造基本完成,将土地等生产资料变为集体所有,并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从此以后,农业生产关系发生转变,由原来的分散经营转为集体经营,故而农业税税收体系也要作相应调整。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开启了我国农业税税制的新篇章,规定将制定全国统一平均税率,并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行分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从此,全国农业税趋于统一。

改革开放后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问题逐步突出,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安徽全省进行了改革试点,正式启动了农村税费改革。这一改革,使农民除了交纳7%的农业税和1.4%的农业税附加之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收费。从2004年开始,中央明确提出了取消农业税的目标。国务院开始在全国降低农业税税率,还选择黑龙江省吉林省两省进行全部免除农业税试点,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废止

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宣布5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首先在黑龙江、吉林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同时鼓励沿海及其它有条件的省份先行改革。随即,北京、天津市浙江省福建省宣布免征农业税。2005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免征农业税,农业税在中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已不足1%。同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

基本信息

定义

农业税是指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的一个税种。由于长期以来,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所以人们称之为“公粮”。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所获得的产品或收入。

纳税人

农业税的纳税人是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税的纳税人主要是农民,农民既是纳税人又是实际负担人。

征收范围

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计征农业税的农业收入有5大类:

1.粮食作物。分为稻谷、小麦、杂粮、类等4类。稻谷又分为早稻、中稻、晚稻和其他稻。杂粮包括粟、高梁、玉米、大麦、麦、绿豆、豆、豆其他小豆等。薯类包括红薯、马铃薯、头等。大豆一般划为粮食作物。

2.经济作物。经济作物一般价值高、收益大、品种多分布广。如棉花、麻、黄麻、青麻、甘、烟叶、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麻籽、薄菏、西瓜、黄花菜、辣椒、生姜、甜菜、席草等。

3.农林特产。农林特产主要有:水果、茶叶、桑蚕、药材、花卉、苗木、竹子、木材、油茶油桐笋干、香菇、棕片、核桃、板栗、木耳、生漆、乌柏子、松脂等。

4.园艺作物。主要是指蔬菜、饲料等。城市郊区的蔬菜还是大宗收入。

5.其他农作物。如人工培植的菱、藕、莲子以及其他经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农业收入。

计税依据

根据征税环节的不同区分情况

一、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计税依据为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

二、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计税依据为收购金额。

根据农产品征收对象的不同区分情况

1.按计算的农业收入,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不是实际产量,是中国农业税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农业税行之有效的征收方法。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不予降低。

2.按产品收入计算的农业收入,是农林牧产品的计税依据,对列举的农林牧产品,按产品的收入计算确定农业收入。

     

税率

国家对按照常年产量计算征收的农业收入是采取逐级规定税率的办法。1958年发布的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平均税率为15.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分别规定所属自治州的平均税率和所属县、自治县、市的税率;

 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对所属地区规定的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 

个体农民应当交纳的农业税,除了与所在地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同一税率计算以外,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到五成。对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个体农民,不予加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为了办理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     

地方附加一般不得超过纳税人应纳农业税税额的15%;在种植经济作物、园艺作物比较集中而获利又超过种植粮食作物较多的地区,地方附加的比例,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30%。

     

纳税地点和期限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缴纳的粮食或者其他农产品和现款,送交指定的机关;征收机关收到以后,应当发给收据。纳税人有运送他们应缴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义务。义务运送的里程,一般以当日能够往返为原则,具体里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其超过的里程,应当按照当地的一般运价发给运费。

纳税期限       

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具体时间由省政府规定。         

优惠减免政策

减轻贫困地区负担

自1979年开始,国家为减轻群众负担,支持发展生产,对农业税实行办法,得到免税照顾的农业人口达13292万人,平均每人免税合人民币4.06元。其中经济条件差的、、边疆地区和山区,得到的减免照顾更多一些。对于确属自然条件差、长期低产缺粮、收入水平低、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最低生活有困难且改变这种状况需要较长时间的生产队,凡符合起征点以下免税条件的,从1980年开始,实行免税一定3年的办法。到1983年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但是对于贫困地区极少数口粮和收入水平仍然很低、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纳税确有困难的队和户仍然予以减免。

1984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专门强调减轻贫困地区负担,给予贫困地区经济开发优惠。具体有5项内容:

(1)对贫困地区从1985年起,分别情况,减免农业税。最困难的免征农业税5年,困难较轻的酌量减征1~3年。

(2)鼓励外地到贫困地区兴办开发性企业(林场、畜牧场、电站、采矿、工厂等)5年内免交所得税。

(3)乡镇企业、农民联办企业、家庭工厂、个体商贩的所得税可以减免,减免的幅度和时间由县人民政府自定。

(4)一切农、林、牧、副、土特产品(包括粮食、木、竹),都不再实行统购、派购办法,改为自由购销,有关的国营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积极开展代购、代销业务。

(5)部分缺衣少被的严重困难户,可由商业部门赊销适量的布匹(或成衣)和絮棉,需要蚊帐的赊销给蚊帐,赊销贷款免息。

免征农业税规定

(一)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

(二)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减征和免征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减征农业税规定

(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

(二)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

(三)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

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自治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其他需要给予优待和减免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征收

征收规定

纳税人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据实报告土地亩数、农业收入和其他有关情况。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对纳税人的报告,经过调查和评议以后,造册报送县、自治县、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核定。县、自治县、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核定后,依照税率计算税额,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作为纳税的凭证。对于交纳粮食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改征其他农产品或者现款。纳税人交纳的粮食,必须晒干扬净。

征收方式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交纳的粮食或者其他农产品和现款,送交指定的机关;征收机关收到以后,应当发给收据。纳税人有运送他们应交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义务。义务运送的里程,一般以当日能够往返为原则,具体里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其超过的里程,应当按照当地的一般运价发给运费。在规定纳税人的义务运送里程的时候,对交通不便的山区,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征收管理

纳税人如果发现在征收农业税的工作中有调查不实、评议不公、错算和错征的情况,可以向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请求复查和复议。如果纳税人对于复查、复议的结果仍不同意,还可以向上级人民委员会请求复查。各级人民委员会对纳税人提出的请求,应当迅速加以处理。纳税人如果少报土地亩数、农业收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纳税的,经查明后,应当追交其逃避的税额;情节严重的,并且送人民法院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征收农业税的工作中,如果有违法失职或者营私舞弊致使国家、人民遭受损失的,应当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送人民法院处理。

农业税的取消

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议,农业税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

取消背景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村的收入分配方式对农民产生了诸多不利的影响,造成农民负担不断加重。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基本上形成了“村级三项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农业四税(农业税、屠宰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和“乡级五项统筹(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建设费和优抚费)”的税收模式,共计12项税费,农民必须依法缴纳。不切实际的达标评比活动屡禁不止。上述现象,被农民称之为“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安徽全省进行了改革试点,正式启动了农村税费改革。这一改革,使农民除了交纳7%的农业税和1.4%的农业税附加之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收费。同年,为应对中国加入WTO协定后中国国农产品在国际上竞争力较小的挑战,改革前沿的上海市率先在全国不征收农林特产税一年。

2003年8月,上海市再次率先宣布全面免征农业税,当年为农民减负1.43亿元。同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发《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宣布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率或免征农业税。”第二年,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在吉林省黑龙江省两省进行全部免征农业税试点。

2005年,在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到12月,已有28个省全部免征农业税。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经表决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村税费改革转入农村综合改革阶段。

取消农业税

随着工业化进程基本完成,从1950年到2004年,农业税在我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已经从40%下降到不足1%。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宣布5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中国延续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

取消农业税的意义

必要性

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扩大,“三农”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重视的大问题。取消农业税,可以直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的收入。

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完善和规范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更好地维护9亿农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调动了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有利于促进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转变职能,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履行社会管理,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来;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

成果

取消农业税给农民带来了看得见的物质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又一次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有统计显示,到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免税前的1999年同口径相比,全国农村税费改革每年减轻农民负担1250亿元,人均减负140元,平均减负率达到80%,农民负担重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性扭转。从2003年到2016年,中央财政“三农”支出从1754.4亿元增加到17539亿元,种粮“四项补贴”从2004年的146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1678.9亿元。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4617元。

相关事件

“告别田赋鼎”

这尊鼎为双耳三足式,通高99厘米,最大直径82厘米,重252千克。铜鼎上腹刻有《告别田赋》铭文,共计560字,倾诉着亿万农民对党的“三农”政策的拥护和感激,历述着田赋的变迁以及农民生活的变化。铜鼎正面腹部刻“瑞兽祥云,中华盛世”字样,下腹刻四海水纹、高浮雕龙、瑞兽,寓意中华盛世、国泰民安、社会和谐。

纪念取消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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