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 :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签署的协议

更新时间:2024-09-20 23:05

离婚协议书是指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协议离婚的重要法律文书,也是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必备文件之一。

国务院2003年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所出具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中,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本人亲笔签订,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后即可发挥法律效力。办理离婚登记的中国内地居民除了要准备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还需要本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结婚证的原件。

离婚协议书高度体现了“意思自洽”的私法自治精神,在简化离婚程序的同时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全面保障离婚自由;但同时因其缺乏强执行力和实质审查权导致子女或弱势方的权益受损,较低的离婚门槛也使假离婚案频出。

历史沿革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肯定了中国的协议离婚制度:“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此后,1994年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原有的协议离婚制度进行了补充,其中明确了男女双方离婚时必须持有离婚协议书,并对协议书的内容进行了原则性指导和概括性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务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该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代了194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新《条例》指出:“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取消了原《条例》中对离婚协议书内容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删除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原则,仅要求男女双方对子女和财产债务问题达成一致即可。

编写要求

基本格式

离婚协议书主要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首部需包含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及离婚原因,且必须写明这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正文需包含子女、财产债务协商意见及其他约定内容。尾部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签名及日期。

核心内容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离婚协议书内容应包括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财产及债务的协商意见。因此,自愿离婚、财产及债务处理、子女抚养权等问题是离婚协议书的核心内容。

自愿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应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协议书中可列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财产名称、所在地点等),并对应分项列明的财产序号作出准确分割。其中对于动产、不动产、股权、投资及其它需折价财产的处理,一般约定以取得上述财产的一方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现金的补偿或双方对投资和股权进行比例分割所有。在分割财产移交时需要对方配合的,应约定配合时间及相关内容。对需要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房产,应明确手续办理的期限等。为防止因一方刻意隐瞒共同财产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协议时应约定隐瞒财产的后果及处理方式。

关于夫妻一方拥有的个人财产,应在离婚协议书中列明,以免发生混淆引起争议。根据夫妻双方意愿,个人财产也可约定在离婚时赠予对方。

债务处理

在离婚协议书中应包含确定债权归属后及时通知债务人并签订债权转移协议的约定;而对于共同债务也应约定偿还方、未偿还的责任以及另一方的追偿权。

其它注意事项

样式范例

离婚协议书并无统一的样式规定,下图仅作范例参考。

法律效力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条款是否依双方意思所表示的那样发挥法律上的效果,即为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如不涉及交易第三人则双方意愿居于首要地位,如涉及交易第三人则要着重保护交易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并没有限制离婚登记后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才开始发生效力。这种约束力应当是指不能反悔,不能任意解除、撤销或否认协议的存在。因为财产分割是夫妻双方自主的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任意时间行使其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与登记离婚总有一个时间差,双方身份关系虽因国家强制性规定未登记自然不生效,但财产分割条款却不受此限,即可以于财产分割条款生效时分割财产,也可以待离婚登记后分割财产,还可以只对部分财产先行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子女抚养条款的效力有三个方面:确定直接抚养人、保障探望权的实现、抚养费的给付。

争议解决

离婚协议中,常有类似“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对财产分割无异议”的表述,但易出现一方刻意隐瞒共同财产的问题。如果双方对财产的实际情况掌握得很清楚,类似表述并无不妥;但在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掌握不够清楚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这样的表述。否则,一旦认为自己被欺骗或者吃亏的一方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时,就难以举证证明自己不知情。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书中应将双方的共同财产情况详细列出,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财产,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对赠与问题写得不够明确和详细,容易发生一方反悔的纠纷。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有一个意见:“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时,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判决驳回一方的诉讼请求。”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定,也不属于司法解释,且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并非所有人都同意这样的观点和做法。因此,为了稳妥起见,如果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最好是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再协议离婚,或是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同时在协议中把办理房屋过户的时间、费用、由谁来管理和居住房屋(在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及违约责任等都一一明确。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两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出现担心产权登记人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当事人可通过公证处将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予以公证(因涉及抵押人利益,公证处一般要求提供银行同意变更的书面声明),并由产权登记人或经产权登记人授权的第三方办理过户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股权价值一半的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1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但这样的约定较为笼统,缺乏惩罚性条款。因此,可在订立离婚协议书时针对给付金钱条款追加违约条款,例如约定“若逾期支付,应按每日XX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支付完毕止。”这样利于督促给付义务人按期履行义务,也可在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满18周岁时止。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阶段子女尚需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但从抚养费立法的目的和功能看,其主要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后该功能已丧失,不再具有保护利益,因此对于子女上大学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支持,抚养人自愿同意给付除外。

子女可因上学、患病、原定数额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需要等正当理由要求增加抚养费,有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也可向法院提出减少或免除支付的请求。符合申请要求的条件一般为: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而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因犯罪被收监而无力给付的;因直接抚养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一部分子女抚养费或全部的。

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书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应当写明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例如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女方家中探视女儿。如遇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另外,对子女行使探视权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进行。

优势与局限性

协议书的优势

离婚协议书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洽”“自主决定权”等私法自治精神,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给予了充分重视。只要协议内容符合法定条件,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达成协议、决定婚姻的存废。离婚协议书符合私法自治的理念,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婚姻自由权利的实现。

签署离婚协议书的纠纷解决方式在避免诉讼离婚的同时也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受理机关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的同时也对当事人的离婚理由和细节不予追究,有效规避了诉讼离婚使当事人隐私暴露的缺陷,尊重了夫妻双方的隐私权,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离婚协议书始终以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为主旨,保障当事人在平等沟通的条件下达成离婚合意,并能公平合理地分配财产及子女抚养责任,矛盾纠纷得以和平解决,还可维护子女及弱势一方的利益。这不仅为双方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也为后续相关约定的履行起到推动作用。

离婚协议书被受理机关依法认可后即可发生效力,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既能为当事人节省宝贵时间,又能缩减纠纷解决过程中付出的财力精力,同时还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合理利用,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及社会的负担。

协议书的局限性

现行的协议离婚制度对“意思自治”“自己决定”“自己责任”等私法自治理念进行了充分的弘扬,而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协商结果的达成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形,登记机关仅进行口头询问,不予深度追究。离婚协议书的意思自洽属性一旦过度,便易导致草率离婚的情况层出不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协议离婚审查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呈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及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并对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和离婚后的处理事宜进行口头询问,确认当事人属于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离婚后果协商达成一致的,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仅享有形式审查权,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不予实质审查。这不仅给恶意离婚者逃避法定义务、谋取不当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还易导致子女和弱势一方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仅需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却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这导致离婚协议书的条款是否充分保护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缺乏评估和监督。与此同时,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诉讼离婚中法院一般都会征求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在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却没有强制规定应考虑子女意愿,这一疏漏易导致协议书的条款不利于子女利益最大化。

离婚协议书中的部分事项如抚养费的给付、分割财产的处理等,往往需要在登记离婚后继续履行。关于这些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后该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指出,当事人达成的有关财产给付的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或一方拒绝履行,双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履行遇阻的当事人还是需要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通过起诉可以使权益重新获得保障,但重新起诉无疑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也给当事人增加了负担。

假离婚即婚姻当事人为获取不法利益而利用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婚姻登记部门的形式审查形式使协议离婚变得十分容易,仅需一纸离婚协议书便能解除婚姻关系。一方面,中国尚且缺乏对当事人通过不法手段骗取离婚登记的惩罚措施,使假离婚者有恃无恐;另一方面,部分政策只有单身状态才能享受其优惠,故婚姻当事人甘愿以假离婚为代价换取利益。离婚协议书使离婚程序更为简单化,降低了假离婚的门槛,使得假离婚的案例愈发泛滥。

更为重要的是,大量案例显示,许多假离婚的当事人最终并未选择复婚,进而导致纠纷不断,受害方很少能保障自己的权益。目前大部分假离婚案件中,仅凭一方陈述而无其它支持,法院通常不予认定,即使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对一方可能确实不甚公平,但只要未重大显失公平,法院一般会认定离婚协议书有效。

国际情况

法国大革命时期,近代意义上的协议离婚制度产生。1792年法国颁布法律承认协议离婚,即不论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年龄、结婚年限,只要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合意,即可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随着时代发展,协议离婚制度已被公认为是一种便捷、高效、合理的离婚方式,目前已有法国、日本美国俄罗斯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明确表示采用协议离婚制度。但不同国家对其规定也存在异同。

相关事件

欺诈离婚

据《西安晚报》报道,西安市的张某与郑某为了给子女办户口,于2015年7月14日协议离婚,还约定了财产归属问题。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存款20万元归女方郑某所有,双方婚后共同所有的一套单元房归郑某所有。不料假戏成真,郑某离婚后与他人结婚,张某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条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以为子女办户口而非以真正的离婚为目的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配意见,并非原告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郑某存在欺诈行为,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条款予以撤销。对此办案法官解释,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采用欺诈手段,以为子女办户口为名,与原告协议离婚,并约定财产归被告所有,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隐瞒共同财产的判决

据2023年2月22日中国工会网报道,印女士与周先生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印女士在整理物品时,却发现了前夫周先生在他们未离婚时购买门面房的相关票据,而此事自己竟毫不知情。印女士认为,周先生购买的门面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便到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门面房。经有关鉴定部门评估,该门面房价值70万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印女士的请求,判决该门面房归周某所有,由周某支付给印女士门面房折价款4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正因为周先生隐瞒门面房的行为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吻合,决定了印女士有请求再次分割的权利。由于周先生在离婚时隐瞒了门面房这一信息,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法院判决印女士多分了10万元门面房折价款。

参考资料

《婚姻登记条例》.中国政府网.2023-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人大网.2023-12-1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 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12-14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12-1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大网.2023-12-14

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华商网.2023-1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国政府网.2023-12-22

离婚后又发生财产争议,法院怎么判?.今日头条.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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