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建华 :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郴州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更新时间:2024-09-21 11:20

邓建华,男,汉族,1963年11月生,湖南宁远人,高级经济师,大学学历,硕士学位,1980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郴州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24年1月,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邓建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邓建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邓建华违法所得197.216万元,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1980年12月至2003年11月,先后在宁远县副食品公司、宁远县商业局、人民银行宁远支行、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工作

2003年11月至2006年07月,历任永州银监分局筹备组成员,党委委员、副局长,纪委书记

2006年07月至2010年02月,任永州银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0年02月至2012年11月,任邵阳银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2年11月至2018年12月,任永州银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8年12月至2019年04月,任永州银保监分局正处级领导干部

2019年04月,任郴州银保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3年3月,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郴州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邓建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纪委纪律审查和郴州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3年8月消息,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金融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与湖南省监委批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纪委、郴州市监委对原郴州银保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邓建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邓建华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活动、违规入股非上市银行机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插手被监管机构人事任免。

邓建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邓建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由郴州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3年8月消息,原郴州银保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邓建华(正处级)涉嫌受贿一案,由郴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31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邓建华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3年9月消息,原郴州银保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邓建华(正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邓建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邓建华利用职务之便,在职务晋升、工程承揽、获取银行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通报

2023年10月,湖南省纪委监委对近期查处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违规经商办企业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其中一例为原湖南银保监局郴州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邓建华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2006年至2023年,邓建华在担任永州银监分局、邵阳银监分局、郴州银保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以老乡邓某某、堂妹夫彭某某名义投资397.96万元先后入股2家农商银行和1家村镇银行,违规获利179万余元。2014年至2023年,邓建华以本人和特定关系人周某名义向管理服务对象王某某、谢某某提供借款90万元,违规获利111万元。邓建华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8月,邓建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被追缴,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一审宣判

2024年1月3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郴州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邓建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邓建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邓建华违法所得197.216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3年,被告人邓建华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永州监管分局副局长、党委书记、局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邵阳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郴州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程承揽、获取银行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97.216万元人民币。

苏仙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197.2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部分受贿系索贿,从重处罚。鉴于邓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前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认罪悔罪,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

邓建华受贿案一审宣判.郴州广电-今日头条.2024-01-05

中纪委:湖南6名干部被公开通报!.大皖新闻-今日头条.2023-10-17

邓建华被查.上观新闻-今日头条.2024-01-10

原郴州银保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邓建华被“双开”.新京报-今日头条.2023-10-17

湖南检察机关依法对原郴州银保监分局党委书记邓建华决定逮捕.南方都市报-今日头条.2023-10-17

湖南检察机关依法对邓建华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湖南检察-今日头条.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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