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 :西南政法大学资深法学教授

更新时间:2024-09-21 03:55

金平,男,汉族,1922年生,安徽金寨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资深法学教授,我国著名民法学家。

人物经历

金平先生是我国当代著名的民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的创始人之一,是西南民法学派的奠基人。从1954年起,先后三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起草工作,是我国唯一健在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专家组成员,为《民法通则》的制定与传播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新中国民法学界素有“北佟柔,南金平”之美誉,其中“南金”便是指金平教授,“北佟”是指中国人民大学资深教授、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佟柔先生。

2012年9月金平教授被中国法学会授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

1949年毕业于国立安徽大学法律系,同年入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原野战军军事政治大学学习,结业后随军南下,从事地方政权建设和基层政法工作,历任云南省曲靖县人民政府司法科长、法院院长等职,1953年调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学习,次年结业后,到西南政法大学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民法学经济法学会副总干事、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在常委会法律顾问等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主要成就

中国“当代民法史的活化石

金平教授于1955年,1962年、1979年三次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因多种原因民法典三次出稿却始终未能与世人见面,但在1981年5月至1982年9月,他担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起草小组组长,为《民法通则》的制定与传播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是我国唯一健在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专家组成员,见证了半个世纪以来我国民法典经历的坎坷曲折,被中国法律界誉为“当代民法史的活化石”。

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

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是以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金平的名字命名的,2010年9月20日,在西南政法大学60周年校庆上,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正式揭幕。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是由西南政法大学发起,在西政广东、湖南省重庆市等校友会的推动下成立,旨在支持法学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为推动国家法制建设尽应尽之力。为鼓励在法学理论研究或实践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法律工作者,该基金会的下一个目标是设立“金平中国法律成就奖”。

教学与科研

曾讲授民法、婚姻家庭制度、比较合同法等课程。

著有《民法原理》(副主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获国家教委1988年优秀教材一等奖)、《民法通则教程》(主编,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民法学教程》(主编,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研究》(主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发表了《论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法学研究》,1985年第1期)、《发展商品经济需要民法》(《法学季刊》,1986年第2期)、《社会主义商品与民法调整》(《政法论坛》,1987年第5期)、《民法与精神文明》(《现代法学》,1988年第1期)等数十篇论文。

主要学术观点

1、认为民法直接产生于商品经济又直接服务于商品经济,因此,它所调整的对象应该是具有平等属性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样来确定民法调整的范围,既维护了民法自身体系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完整性,又能与其他部门法划清界限,并保持协调一致。

2、主张我国及早制定颁布民法典。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集中表现,具有较强的相对稳定性。有了民法典,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和人民生活的反复实践,其内容逐渐为人民所熟知掌握,成为人民自觉遵守的准则。因此,它不仅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法律武器,同时也是国家对人民进行法制教育的好教材,对提高人民法律意识和素质具有重要作用。现我国市场经济已有了良好基础,已具备了制定和颁布民法典的条件,希望全国人大及早完成这一历史使命。

3、认为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在我国法制体系中,应建立完整的物权制度。过去由于受左的影响,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民事立法方面,片面强调所有权,而忽视他物仅的作用,这是一促偏向。所有权不是一促孤立的权利,必须有多种他物权的配置,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因此,今后必须在重视所有权的研究和立法的同时,加强对他物权的研究和立法,以利商品经济的发展。

4、认为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过半个多世纪的营运和发展,早已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并在人民心目中树立了崇高的信念,加之,我国是一个土地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国家不掌握必要的生产资料,就很难对国民经济进行有效的宏观控制,结果必将导致整个国民经济的混乱和倒退。因此,尽管在全民所有制经济管理体制中存在许多弊端,但绝不能因噎废食,轻率地改变或放弃全民所有制。为了革除管得过多过死的弊端,可以将部分国营企业转为民营或私营。

5、认为在国营企业里实行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同经营权分离是搞活国营企业的有效途径,但要真正实行两权分离,必须把经营权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界定下来,直接交给企业,真正能成为企业所享有。否则将会使经营权成为一种抽象的、可以被企业主管部门或领导机关任意塑造的权利,时大时小,时放时收,层层扣留。这样,企业就不可能真正享有经营权,两权分离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6、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主要财富都掌握在国家或集体组织手中,成为公有财产,而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条件下,人们一般尚难做到象爱护个人财产那样爱护公有财产,这就使公有财产,特别是国家财产更易遭到侵害和破坏。因此,为了使公有财产,特别是国家财产免遭侵害和破坏,必须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和严厉的制裁手段,加强对它的保护。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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