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湘 :12·22新化涉枪案罪犯

更新时间:2024-09-21 05:13

陈建湘(1971年10月6日-2019年5月16日),男,12·22新化涉枪案罪犯。

2017年12月22日,陈建湘持枪致邹恒(男,新化县教育局工作人员,殁年36岁)、段新民(男,下岗职工,殁年58岁)死亡。12月24日,陈建湘被抓获归案。2018年10月26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陈建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2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湘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16日,陈建湘被执行死刑。

人物经历

陈建湘,1971年生,大专文化,曾是新化县公安局一名民警。

2017年12月22日,陈建湘持枪致邹恒(男,新化县教育局工作人员,殁年36岁)、段新民(男,下岗职工,殁年58岁)死亡,两人均因琐事与陈建湘曾发生过小过节。两天后,陈建湘被抓获归案。

2018年10月26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建湘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陈建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2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湘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5月16日,陈建湘被执行死刑。

人物事件

案发经过

陈建湘因与被害人邹恒、段新民等人多年前发生过纠纷,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7年12月17日晚上,陈建湘对与其有过矛盾的人进行了记录和排序,列出行凶杀害的名单,同时书写了遗书,对杀人原因、后事等做了自述和安排。

2017年12月22日上午,陈建湘从新化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曾卫军处骗借值班公务所用的手枪一支,又骗来其朋友邹鹏帮助驾驶车辆。当日10时许,陈建湘诱骗邹恒上车后指挥邹鹏开车至新化县桑梓镇集星村殷井冲的一偏僻山边,开枪将邹恒杀害。之后,陈建湘持枪胁迫邹鹏抛尸、清理车内血迹,掩盖杀人痕迹。当日15时许,陈建湘胁迫邹鹏开车找到段新民并诱骗其上车,然后指挥邹鹏往新化县曹家镇方向开车。18时许,邹鹏开车至新化县上梅镇环城路S225线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时,驾车故意撞击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货车,然后迅速打开车门逃跑。陈建湘见状掏出手枪朝坐在汽车后座的段新民连开数枪,将段新民杀害,随即逃离现场。

追捕过程

该案案发后,公安部、湖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关春,湖南省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厅长许显辉等分别在湖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和新化县抓捕一线坐镇指挥,并从长沙市衡阳市邵阳市怀化市益阳市等地抽调精干特种警察与警犬参与围捕。娄底市、新化县全体民警和本地社会力量2000余人参与了搜捕工作。

2017年12月24日下午17时许,陈建湘在新化县科头乡三板桥村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陈建湘身上搜出两个弹夹,其中一个装7发子弹、另一个装1发子弹;在其藏身地30米左右草丛中搜索到77式手枪一支。抓捕过程中无人员伤亡。陈建湘在被围捕过程中持枪朝自己的太阳穴开枪自杀,医院抢救时为其做了部分头盖骨摘除手术。

法院审理

2018年9月6日,陈建湘故意杀人案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次庭审中,法庭就被告人陈建湘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段,特别是陈建湘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等展开了调查,并依控辩双方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说明和接受质询,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因被告人陈建湘在被围捕过程中持枪朝自己的太阳穴开枪自杀,在抢救时为其做了部分头盖骨摘除手术,法庭根据其身体状况,为其专门佩戴了保护性头盔及坐躺两用出庭椅。陈建湘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并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悔罪。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择期宣判。

2018年10月26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建湘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建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陈建湘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高院。2018年12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湘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陈建湘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2019年5月16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法院院长罗筱玲签发布告称,枪杀二人的原新化县公安局民警陈建湘,已于当日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参考资料

枪杀两人的湖南原警察陈建湘被执行死刑.百家号.2023-11-13

湖南民警陈建湘涉枪杀2人受审:被抓前自杀致伤,戴头盔出庭.今日头条.2024-02-07

湖南民警陈建湘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被判处死刑.中国新闻网.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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