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音乐家协会 :1949年成立的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00:25

陕西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西省音乐家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陕西省音乐家协会前身是“陕甘宁边区文化协会音乐工作委员会”,1949年11月20日成立。先后更名为“中华全国音乐工作者协会西北分会”、“中国音乐家协会西安分会”、“中国音乐家协会陕西分会”、“陕西省音乐家协会”。

机构发展

50多年来,陕西省音乐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坚持“二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团结全省音乐家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陕西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音乐家协会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在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文革”期间,协会机关撤消,人员下放。1978年4月由陕西省委批准恢复协会机关建制。

1980年9月,召开了陕西省音乐家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选出了第一届主席团、理事和常务理事,制定了陕西省音乐家协会章程,从此,陕西省音乐家协会的工作又步入正轨。

首届西北音乐周—“长安区音乐会”,1982年10月在西安市举行。它是由西北五省(区)达成协议,每两年一届,轮流主办的音乐盛会,首届在西安由陕西省音乐家协会承办。因为是首届,受到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当时的省委第一书记马文瑞、省长于明涛、中国音协主席吕骥出席了开幕式。全国二十八个省、市(区)文化局、文联、音协到会观摩,新闻媒体纷纷报道,其规模宏大,被称为建国以来首次的音乐盛会。

陕西省音乐家协会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先后在1987年7月、1995年5月和2005年12月召开。大会圆满完成会议议程,选出了新一届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在新一届主席团的领导下,有序地进行着各个时期的音乐活动,正常的开展工作。

陕西省音乐家协会目前拥有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315名,陕西省音乐家协会会1352名。

协会内设有八个专业委员会:理论委员会、创作委员会、表演艺术委员会、音乐教育委员会、社会音乐委员会、民族音乐委员会、对外联络委员会和音乐版权保护委员会。

陕西省音乐家协会主办的刊物《音乐天地》(原名《群众音乐》)创刊于1949年10月,是新中国最早创办的几份音乐刊物之一,至今已发行了四百多期。从创刊到现在50多年中,《音乐天地》为宣传党的文艺方针,繁荣音乐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深受广大词曲作者、音乐爱好者和教育界人士的喜爱,成为陕西省音乐家协会宣传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团结音乐界人士和提高音乐鉴赏能力的有利阵地。

协会机关设有:办公室、组联部、编辑部及创作评论部。

目前,陕西省音乐家协会在协会党组及第四届主席团的领导下,遵循“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出作品、出人才,促进社会主义音乐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宗旨依靠全体会员和全省广大音乐工作者,积极开展各项音乐活动,投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宏伟事业,为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陕西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西省音乐家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陕西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音乐家协会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陕西省音乐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遵守宪法和法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相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繁荣和发展陕西省音乐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活动,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本会对会员及音乐工作者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提倡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鼓励探索和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组织与推动我省音乐创作、理论、表演、教育以及其他学术活动,重视各类音乐人才的培养。

第八条组织会员学习古、今、中、外一切优秀音乐文化成果,搜集、整理、研究我省民族、民俗音乐文化遗产,继承与发扬民族音乐优良传统。

第九条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积极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开展社会性的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的音乐文化生活,努力提高国民音乐素质。

第十条积极组织陕西音乐“中国音乐金钟奖”等各类音乐比赛评奖活动以及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艺术表演、乐理成果以及在音乐教育和其它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发现、培养新生力量,按照入会条件,发展会员,不断扩大协会组织。

第十二条加强同兄弟省、市、自治区、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的音乐家及音乐团体的联系和团结。

第十三条加强国际音乐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遵循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努力办好音乐刊物,及时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研究、教育以及有关活动情况,反映陕西省音乐家协会和各团体会员的工作状况。交流信息,不断提高办刊水平。

第十五条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我省音乐事业;根据国家政策,发展音乐文化产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六条陕西省音乐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我省从事音乐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初级职称中的优秀者(包括作曲、作词、表演、评论、教育、编辑、翻译、音乐科技、社会音乐活动等)以及有显著成绩的业余音乐工作者,均可申请入会。

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地市音协、省直单位会员中心组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本会设团体会员。凡依法经政府批准的各类音乐学术团体,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领导,并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成员,除本会会员外,其他成员不能算作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经主席团审定,取消其会员资格,有职务者亦相应免去。会员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予以除名,本会不再保留其会籍。

第四章组织

第二十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陕西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团成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推举主席1人,其他成员为副主席。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或名誉理事,由主席团会议确定聘任。

第二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职权。

本会设正、副秘书长,人选按干部管理程序提名,由主席团通过,报上级批准后任命。

协会机关在主席团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如需增补理事,由主席团提名,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增补。主席团成员如需增补,由主席团提名,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增补。

代表各地、市各单位的理事,其所在地、市、工作单位变动之后,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递补,由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视工作需要建立精干的工作机构。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会员会费、举办经济实体、开展各种有偿服务所得的合法收益、社会赞助。

附则

第二十八条社会企事业团体或个人,对本会有较大贡献和国外同仁中的友好人士,经主席团讨论通过,授予名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解释权属陕西省音乐家协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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