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自由 :集会自由

更新时间:2023-11-13 16:42

集会自由是自由权的一种,指公民为着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它是公民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主要都在公共场所行使,必须是多个公民共同行使,属于集合性权利。单个公民的行为通常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集会、游行和示威。此外,集会自由也常用来指称在特定课题与政府对立之时,反对者有权就这一课题集会反对。

基本介绍

中原地区1989年通过的《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举行集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公民在行使集会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各国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日本

《日本国宪法》第21条第1项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表现的自由。在日本,示威者有可能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检控。

美国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美国国会制订任何法律以侵犯美国民众的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

欧盟

《欧洲人权公约》第11条保障了结社和集会自由,包含组成工会的权利,但这些权利都必须要受到“符合法律规定”以及“为民主社会所需”的限制。

主要事件

日本

皇居前广场事件 (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28年12月23日大法庭判决)

徳岛市公安条例事件 (最高裁判所昭和50年9月10日大法庭判决)

成田新法事件 (最高裁判所平成4年7月1日大法庭判决)

泉佐野市市民会馆事件 (最高裁判所平成7年3月7日第三小法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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