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对中国国籍进行管理的法律条例

更新时间:2023-08-15 17: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别名:国籍法)是对中国国籍进行管理的法律条例,于1980年9月10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该法规定了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的条件、程序和效果,以及国籍申请的审批机关和证书。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共中央就针对印度尼西亚华侨国籍问题作了三点批示,亦即关于国籍问题的三原则。1954年,美苏冷战出现缓和,朝鲜战争结束,为了稳定周边,打破美国的孤立与遏制,中国开始了对亚非拉国家的外交。次年4月22日,中国和印尼两国政府在印尼万隆正式签订了《中印两国关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随后,中国政府根据这一政策与尼泊尔(1956年)、蒙古(1957年)、马亚西亚(1974年)、菲律宾(1975年)、泰国(1975年)等邻国解决了双重国籍问题。1999年3月,在第九届全国政协第二次会议上,陈铎、杨伟光、李光羲等多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撤消“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规定的建议案》(第2172号)的提案。

根据各国国籍立法及相关条约实践,国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两类: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而对于国籍丧失,各国立法中有各自不同的规定,一般可以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两种。

制定历程

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共中央就针对印度尼西亚华侨国籍问题作了三点批示,亦即关于国籍问题的三原则:(1)凡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生时亦具有中国国籍;(2)华侨变更国籍根据本人自愿;(3)出籍华侨有要求复籍的权利。1953年4月,中共中央又作出了《关于处理华侨国籍问题的指示》,仍然承认华侨的双重国籍。

1954年,美苏冷战出现缓和,朝鲜战争结束,为了稳定周边,打破美国的孤立与遏制,中国开始了对亚非拉国家的外交。中国对亚非拉外交主要是围绕着解决边界问题、放弃“双重国籍”和经济援助三方面展开的,双重国籍的解决就是在其背景下出现的。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最先产生于印度尼西亚,也最早从印尼开始解决。

1955年4月22日,中国和印尼两国政府在印尼万隆正式签订了《中印两国关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根据条约,凡具有双重国籍的18岁华裔,必须在两年内自愿选择一种国籍,向有关政府声明放弃中国(或印尼)国籍;若在两年内未按规定手续自愿选择国籍者,其国籍身份随父亲国籍身份而定;未成年人的国籍也随父亲而定,但成年后一年内必须重新选择;已获印尼国籍但愿离开印尼并自愿选择中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印尼国籍;已获中国籍离开中国后自愿选择印度尼西亚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已经明确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华侨,不再给予选择国籍的机会。随后,中国政府根据这一政策与尼泊尔(1956年)、蒙古(1957年)、马亚西亚(1974年)、菲律宾(1975年)、泰国(1975年)等邻国解决了双重国籍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国际人口流动的增多,使得中国公民的国籍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于1980年9月10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香港、澳门相继回归中国,如何处理港澳同胞的国籍问题给中国《国籍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1999年3月,在第九届全国政协第二次会议上,陈铎、杨伟光、李光羲等多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撤消“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规定的建议案》(第2172号)的提案。

国籍获得方式

根据各国国籍立法及相关条约实践,国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两类: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因出生取得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在因出生取得国籍方面,各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则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三种。

(一)血统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父母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在何地。血统主义又分为仅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和双亲任一方国籍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出于男女平等的原则,采用血统主义时,倾向于采用双系血统主义。(二)出生地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出生地,而不管其父母国籍情况如何;(三)混合制原则是指由出生获得国籍时,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又可分为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主和均衡两者三种实践。截至2017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国籍立法中采用混合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用血统主义(双系)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

因加入取得

因加入取得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这种因加入取得国籍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因加入取得国籍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自愿申请入籍和由于一些法律事实发生而引起获得国籍的法律后果。

(一)申请入籍也称为归化,是指经过自愿申请并经过人国籍国的相关程序的审查批准而获得国籍。对此,国家一般在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财产状况、行为能力等方面,都规定入籍所必须具备的一定条件。(二)法定事实引起获得国籍是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根据所涉国家的法律而获得该国国籍。包括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各种情况。对于这些情况各国的立法相差很大。 因加入取得国籍的方法、条件及程序,取决于有关国家的国内法的规定,是一国自由决定的事项,但该国行使权利时,不得违背其根据条约或国际习惯法承担的义务。

参考资料

国籍丧失的情形

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各国立法中对于国籍丧失有各自不同的规定。一般可以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两种。

自愿丧失

自愿丧失是指基于个人意愿作出申请或选择而放弃其拥有的国籍。自愿丧失包括自愿退籍和自愿选择放弃两种做法。

(一)退籍是某人依据其原国籍国立法规定主动申请退出该国国籍,如得到批准从而丧失该国籍。(二)选择放弃是指根据某人原国籍国立法或与他国签订的有关条约的规定,允许自愿选择一种国籍并且这种选择意味着对以前国籍的放弃,即如果选择其他国籍,则丧失了其原有国籍。

非自愿丧失

非自愿丧失是指退籍和选择放弃以外的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当事人根据有关国家立法的规定丧失其原有国籍。导致非自愿丧失国籍的事实一般有涉外婚姻、收养、已归化加入外国籍等。有些国家还规定了在符合某些法定条件时,国家可依法剥夺个人的该国国籍。对剥夺国籍的做法,在国家不违背其他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国际法尚未明确加以禁止。

国籍法的问题与完善

相关问题

儿童的国籍问题

(一)对儿童双重国籍的放任:儿童在持有不同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中国边境时引发双重国籍的问题,具体表现在: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未取得在外国定居资格,本人出生在国外的儿童,在持有出生国护照的同时,经我驻外使领馆审查确认这名儿童具有中国国籍,首次入境时持有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2、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一方取得在外国定居资格,本人出生在国外的儿童(美国除外),在持有出生国护照的同时,经我驻外使领馆审查确认这名儿童具有中国国籍,首次入境时持有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已取得外国的定居资格,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儿童,在持有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的同时,也持有其外籍父亲或母亲国籍国驻华使领馆签发的护照。4、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一方为中国公民,且未取得在外国的定居资格,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儿童,在申报了中国常住户口,并申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出境以后,又在境外申领到其外籍父亲或母亲国籍国的护照。

(二)外交和公安部门对儿童国籍审定结果的不一致:在国籍审定问题上,由于外交部与公安部对《国籍法》第四条、第五条理解的不一致,所遵循的国籍审定标准也不一致,往往引发不同的国籍审查结果。在中国国籍的认定机关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国外国籍的认定机关是驻外使、领馆。回国寄养的儿童和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儿童根据相关规定首先要审查其国籍后方能申请。然而,这部分儿童的国籍大部分由驻国外使、领馆认定,回国申请寄养和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工作又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这样由于国籍法理解的不一致,对同一儿童的国籍,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和中国驻国外使、领馆经常有不同的认定结果。

(三)中国单方面执行免签证政策,造成的问题:截至2008年,中国单方面免签证的有日本新加坡文莱3个国家。由于中国单方面对这3个国家执行15天免签证,这3个国家的申请人只要有护照,就可享受15天的免签证出入中国。这样,父母一方是中国人又未取得国外定居权所生的小孩就不必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公安机关签证部门进行国籍认定,他们免签进入中国后,可凭出生的相关材料到中国户政部门上户,造成事实上的双重国籍。

(四)以父母“在外定居”为条件对儿童国籍审查与确认的困难:随着中国与国际间的交往不断增多,人员流动日益频繁,中国公民出入境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国移民,定居国外终生的思想正在逐步成为历史,崭新的移民定居理念正在形成。新时期复杂多样的移民定居目的与过去主要投奔亲属、亲人团聚等单一稳定的定居目的大相径庭。其中表现比较集中的有两点:一是方便出入境,许多国家在移民法中规定,取得在该国的定居资格的外国人可以凭“定居身份证明”出入该国国境;或在前往与该国有双边协议的第三国时,可获得签证优惠待遇;二是解决子女接受高等教育问题,截至2008年中国适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高等教育的普遍质量与欧美国家相比,差距较大。

成人国籍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涉外经济飞速发展,各地竞相加大优惠幅度,吸引外资。少数在中国居住的中国公民没有被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就向有关外国驻华机构申领了入籍证明或外国护照,有的让居住在国外的亲朋或者其他人购买外国护照邮寄回国,要求中国政府按外国人对待;有的以旅游、学习等身份出国,在国外办理加入外国国籍的手续,并领取护照;有的甚至不择手段,购买伪假护照,入境时要求以外国人身份入境等等。

完善建议

(一)采取修正案的方式修改现行《国籍法》的部分条文:法律存在与发展的本质往往是在矛盾的运动中实现的。法律的稳定性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定的前提,然而,社会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必须适应最广大人民的需要和利益的变化而作出必要调整。因此,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稳定性价值与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适应性要求之间存在着内在矛盾。法律需要不断的修改,才能经常适应和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

《国籍法》也是如此,为了维护《国籍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变化不能过于频繁。但是在随着移民全球化的出现,中国1980年《国籍法》中有许多法律条文已不合时宜,部分条款的内容容易引发一些问题的产生。因此在保证国籍法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不变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文适时作出补充和修正,完善中国的国籍法律制度十分必要。

(二)出台立法解释明确有关问题:由于现行《国籍法》规定的条款简洁,含有一定的宣言宣示性质,在立法上考虑不周,体例上未加区分,具有政治性强,法律性弱的特点,一些条款不明确、不确切,容易引起歧义,法律的可操作行差,有必要对一些问题进行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于立法解释能弥补法律的粗陋和疏漏,指导实践方面的作用亦尤为显著。因此通过出台立法解释明确有关问题也是解决现行《国籍法》漏洞和盲区的一种方式。

(三)制定《国籍法实施细则》规范有关程序:中国现行《国籍法》第十五条规定:“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其对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等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的太笼统,没有细化申请和审批的程序,操作性不强。因此从维护国籍制度法律体系完整的角度来说,可以参考台湾当局的做法,制订一部下位法律,即《国籍法施行细则》,用以明确加入、退出和恢复国籍等方面程序和手续,规范国籍的申请程序、国籍的审查程序、国籍的批准程序。

另外,现行《国籍法》对违反该法的行为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条款。法的实行是以法的强制力为后盾的,国籍法的强制力明显不足,这也是导致违反国籍法的案件逐年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施行细则》也可一并规定进去。这样即可以弥补《国籍法》的立法盲点,又可以与《国籍法》互为补充,形成一个具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完备的国籍法律体系。

法律全文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事件

2003年9月3日,谷爱凌出生于旧金山,父亲是美国白人,母亲谷燕是中国人。根据中国《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假如谷爱凌在中国出生,则具有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谷爱凌因为在美国出生,按照法律条文规定的出生地来讲,从小就是美国国籍。

2019年,谷爱凌转为中国国籍,据fis(FIS)官网资料,2019年6月谷爱凌在FIS的注册国籍已经从美国变更为中国。根据中国《国籍法》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因为谷爱凌的妈妈谷燕是中国人,因此谷爱凌转为中国国籍完全合乎法规要求。

根据中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第8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因此,谷爱凌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后,必须放弃原来的美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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