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果·布莱克 :雨果·布莱克

更新时间:2024-09-21 04:17

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1886~197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37~1971)。“最高法院里的唐吉柯德”。

简介

出身南方的贫寒家庭,自1906年起在亚拉巴马州执律师业。从劳工律师与司法官做起一步步向上,年青时就以坚持司法公正、揭发政府滥权而著名。1927~1937年担任美国参议员,强力支持“新政”立法。富兰克林·罗斯福任命他为最高法院法官,他帮忙扭转了先前法院对新政立法的投票结果。1960年代,在最高法院的自由派多数法官中占显要地位,他们坚决取消学校里强制性的祈祷,保证嫌疑犯能得到法律询。他以坚决主张“人权法案”确保人民自由而闻名。1971年公开支持《纽约时报》有权发表五角大楼文件。

他被任命为大法官标志着最高法院“洛克纳时代”的结束,又经历了从霍姆斯-法兰克福特为代表的司法克制主义时代向沃伦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时代的转变,直到他的死使伯格法院的保守主义势力重新占据最高法院而结束。这个时代是美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社会变革的时代,罗斯福新政、冷战、麦卡锡主义、黑人民权运动、越南战争、学生反战运动、性解放、保守主义思潮……激烈的社会力量的对比与碰撞无不通过案件与判决反映在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对宪法概念的解释和运用的矛盾冲突中。

但雨果 ·布莱克在他的34年大法官生涯中始终坚持自己对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基本权利与正当程序的理解,几乎从来没有动摇过。虽然他是一位自由主义多数派大法官,但他在判决上的自由主义立场是基于起对宪法的理念而非其他价值观倾向、信仰、社会经历、派别、政治压力或偏见,这使得他在众多大法官与那个火热的时代中显得如此冷静和坚定,如此无私公正。

他有一句名言:“宪法是我的法律圣经,它对我们政府的设计,就是我的设计;它的命运,就是我的命运。我珍视上面的每一个字,从第一句到最后一句;对宪法的最微小的要求的稍许偏离,都会让我有切肤之痛。”这种对宪法与法律的真诚而坚定的信仰,甚至超越了对宗教的信仰的崇高信念,无疑是对他的一生的最好写照。

生平

在1906年从法学院毕业之后,布莱克成立了他的律师事务所。虽然随后一场大火烧毁了他的办公室和图书馆,但布莱克并未放弃律师职业。与路易斯·布兰代斯一样,布莱克也是“弱势群体”的捍卫者。

1908年,他开始在伯明翰为联合矿工组织的罢工工人进行辩护,并很快与劳工们建立起了革命般的友谊。1910年,布莱克被任命为伯明翰的兼职治安法官。1914年,他被选为杰斐逊郡的郡司法官。作为一名司法官,一份关于贝西默监狱狱警粗暴对待犯人的调查报告为他赢得了声誉。

布莱克在进入最高法院之前,便与富兰克林·罗斯福有着很深的渊源。在参议院期间,布莱克关注为他的选民以合理的价格提供电力,尽力使他们得到廉价的化肥,毫不示弱地与能源和公用事业公司斗争。1932年,布莱克作为参议员支持罗斯福成功地当选总统。他理解罗斯福的政策,意识到罗斯福致力于解决困扰美国并导致1929年以来的大萧条的经济困境。

1937年,罗斯福总统选择他来填补因范德文特大法官退休而在最高法院留下的空位,参议院以63票对16票批准了关于布莱克的任命。在任34年,仅次于他的同事1939年被任命的威廉 ·道格拉斯大法官的36年,是最高法院200多年来第二长的大法官任期。他先后经历6位总统任期,与5位不同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合作共事。

他作为一位坚定支持新政和最高法院改组计划的司法界人物而受到富兰克林·罗斯福垂青,成为大法官,但他能在最高法院史上留有一席之地并为后人所崇敬则是因为他作为一名自由主义大法官在最高法院二战后以来,特别是沃伦法院时期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他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绝对主义”的坚定支持者,作为最高法院自由派多数参与、支持了一系列决定性的重大判例,如1953年布朗案、1962年贝克案、1964年《纽约时报》案、1996年米兰达案等。

而他在宪法解释与司法审查理论上也以独树一帜、观点明确而坚定而著称。他是一位典型的宪法文本主义与严格原初主义论者,始终强调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与第一修正案合并理论,在他看来权利法案与正当程序结合的欠缺都是一种应被谴责的“自然法主义”的主观诉求。

他的观点如此鲜明而不可动摇,以至于在他的任期中始终不断与其他著名的大法官发生激烈的冲突,例如与法兰克福特的正当程序条款限制解释理论的矛盾,与威廉·道格拉斯的“活宪法”理论的矛盾,与威廉 ·布伦南的“选择合并”理论的矛盾,与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在关系公共安全上的刑事司法程序改革问题的矛盾等等。在维克多·雨果。布莱克的晚年,为了坚持他的固有观念,他不惜在许多重要案件如1965年格里斯沃德案上与自由主义多数派阵营决裂,并在判决书或异议中发表言辞激烈的抨击。

扬斯敦管板公司诉索耶尔案中,他反对哈里·S·杜鲁门总统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由命令商业部长查封钢铁厂,他认为,宪法限制了总统制订命令的职责,以防止其将个人好恶用于国家大事。但自由主义也可以导致完全相反的结论。布莱克大法官并未完全遵循他自己的进路。

布莱克的路线今天看来也并非完全正确,比如他在种族问题上的保守立场,支持富兰克林·罗斯福从西海岸某些指定地区“驱逐所有具有日本血统的人”,严格的禁酒主义态度等。这些都与他的自由主义立场背道而驰。

在遭受一次中风之后,1971年9月17日,布莱克从最高法院退休。8天后,他死于华盛顿。

评价

在34年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职业生涯中,布莱克执着地坚守自由主义信仰,被誉为“20世纪最警醒的自由捍卫者”、“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真正激情的体现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史上最伟大的6位法官之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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