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制度

更新时间:2023-04-05 19:08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文:Self-taught higher education examinations),简称“自学考试”,是指对自学考试参加者(以下简称考生)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建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至198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后在京、津、沪三市和辽宁省试点,并于1983年在全国推广至今。1988年,国务院颁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中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 2022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报考398.41万人次,取得毕业证书36.17万人。

截至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经得到美国、日本、新西兰、新加坡、法国印度比利时俄罗斯、马来西亚、菲律宾西班牙德国乌克兰南非荷兰波兰丹麦爱尔兰瑞士韩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部分院校的认可。

发展历程

创建背景

1976年,“文革”虽宣告结束,但“十年浩劫”给中原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破坏并没有消失。其中,因教育停滞而导致的人力资源的匮乏尤为严重。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将工作重点转移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行各业的人才断层,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据统计,1978年,干部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8%,初中和初中以下的占49.5%。1980年,中国45岁以下干部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共有500万左右。同年,中国职工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仅为4%。

1980年12月4日,中国教育部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复了该报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国家的一项教育制度正式创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都可以自愿报名参加考试。无论在职人员或待业人员,自学经考试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都承认其学历。待业人员录用后的工资待遇,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创立期

1983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宣布成立,自学考试的发展更趋规范化、制度化。与此同时,省一级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也相继成立,自学考试制度在全国逐步建立,并完成了考试机构、考试法规的建设、制定,编写了一系列的考试计划、大纲和教材等。

1988年3月,国务院颁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条例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在于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1981年至198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后在京、津、沪三市和辽宁省试点,并于1983年在全国推广至今。截至1988年年底,全国累计560万人参加了200多个专业的自学考试,有28万人获得了本、专科毕业证书。

发展期

1991年,第三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明确指出,自学考试要充分利用其优势,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侧重办好专科、选拔和造就应用型人才。1995 年,全国考办组织了自学考试教育规律研讨会。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颁布《高等教育法》,将自学考试列入高等教育基本制度,明确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性质,以及作为中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的法律地位。

据统计,1998年自学考试报考人数达1091.09 万人,取得毕业证书人数31.87万人。其中,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人数3.55万人;取得专科毕业证书人数28.32万人。在此时期,参加自学考试的生源逐步由在职人员转化为高考落榜者,自学考试主要担负了为国家补充培养高等教育人才的重任。

改革转型期

党的十六大明确要求创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对继续教育提出了新要求。2010年1月,教育部召开座谈会强调自学考试要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进行转型发展,符合国家人才发展战略。2000年,参加自学考试的人次数为1501万,2007年为1867万,呈上升趋势。在此阶段,自学考试发展呈现的典型特征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共同发展,在发展学历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推动非学历证书教育。

报名考试

报考资格

自学考试实行“宽进严出”,“教考分离”,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自学考试。参加自学考试的群体涵盖了工人、农民、管理人员、少数民族、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人员、残障人士和监狱服刑人员等。

除此之外,以下五类学生同样适合报考:一是参加了普通高考未被录取或未上线,具有独立自学能力的学生;二是中职学校毕业生,可以选择自考脱产学习;三是中职学校在校生,可以套读自考的业余专科;四是成教和自考的专科毕业生,可以报读自考本科;五是成教和普通在校专科生,可套读自考业余本科。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家教育考试前要求考生填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及有关要求的通知》(教学厅〔2004〕3号)精神,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在进行注册、报考的同时须确认遵守《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未对此项程序予以确认的不能办理注册、报考手续。

报名流程

专业选择

考生可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查询已开考的专业,详细了解自身感兴趣专业的层次、要求及课程设置等,结合自身的工作、兴趣、文化层次、学习能力等,选择专业报考。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提交注册信息

考生在所在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系统网站上完成注册后,添加专业、报考课程,并查看“新生注册信息审核须知”,之后进入注册审核。

报考与缴费

待考生注册审核通过后,完成网上缴费。笔试课程报考收费标准为30元/科次。

报名时间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考试规则

考试时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年1月、4月、7月、10月开考。各省考试次数不同,大部分省份每年考两次,考试时间每年为4月、10月。自学考试课程考试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集中安排一次,上半年安排在四月份,下半年安排在十月份。个别省市在每年一月或七月也会安排部分省级命题课程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安排一般会提前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在所在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官方网站上查询。

考试地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考试形式

自考都是现场考试。考试除了实践课程之外,其他考试都是采取笔考,通过试卷考核考生。自考考试科目相对较多,考生只有完成了所有专业的考试才可以申请毕业。

专业考试计划

自学考试分为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本科分段)、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专业考试计划实行课程学分制。学分数以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计划相应课程授课总时数计算,一般为18学时计1学分;实验、学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其他专门技能等实践性环节的学分数据具体情况确定。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实践性环节四类。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三类课程的学分比例大致为3:4:3或2:5:3。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3至4年,本科一般为4至5年。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专科专业

专科专业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同类专业水平相一致。各专业总学分数不得低于70学分;开考课程不得少于15门,其中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得少于14门。根据业务部门、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业证书的考试标准,确定考试课程。其总学分数不低于40学分,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得少于8门。

本科专业

本科专业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同类专业的水平一致。本科可分为两段,即基础科段和本科段。基础科段可直接与本科相衔接。本科累计总学分数(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25学分,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得少于20门;其中基础科段的学分数不得低于70学分,理论考试课程一般不得少于12门。

独立本科段

独立本科段是为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专科毕业继续学习而设置的,在总体上应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同类专业本科的水平相一致。各专业的总学分数(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不得低于70学分,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得少于10门。

实践性环节

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专业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包括:课程实验(实践)、专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专门技能等。实践性环节考核由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安排,主考学校具体实施。考生可按所在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办法报考。

毕业手续

毕业条件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办理毕业相关手续。

(一)学完该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习、实验、论文答辩(设计)或其它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办理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需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证书。

申办程序

(1)考生在每年的6月和12月上旬,持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等到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经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初审符合条件者,发给考生《毕业生审批登记表》。

(2)考生填写《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后,同“课程合格证书”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交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

(3)办理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需提供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cn的学历认证报告1份、专科毕业证复印件2份。

(4)毕业审查每年举行2次,分别于每年的6月中旬和12月中旬进行。毕业证签署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

考试成绩

评定标准

凡是达到考核大纲要求,经成绩评定及格及以上者即为合格;考核成绩评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项目先按百分制评分,再折算成五个等级为最后成绩;90至100分为优秀,80至89分良好,70至79分为中等,60至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对一些特殊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百分制计分或只采用及格(合格)和不及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参加下次的考核。

成绩公布与查询

自考的考试成绩在20天至30天之内出来。但各省情况有所不同,可能会相差几天。另外1月和7月份考试因考试科目较少,有20天就可公布成绩,4月和10月因考试科目较多,一般需25至30天才能出来。10月份的自考成绩大概在11月中旬可以查到。

考生可通过所在省的自考网上进行查询。自考成绩查询时间并不是统一的,各省份有自己安排的成绩查询时间,考生可以留意自己所在地的招生考试院的通知,依据消息通知对考试成绩进行及时查询。

成绩异议

考生如果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以申请成绩复核。成绩复核的时间是成绩发布后三个工作日(详细复核时间以官网公布的为准)。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到所属地区考办登记,领取并填写《成绩复核申请表》,在签署考区招办意见后,持《成绩复核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到市考试管理中心自考处申请成绩复核。考生也可在网上申请成绩复核。

考试机构

全国考委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省考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地市考委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中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成绩用途

出国留学

自考考生毕业后可申请出国留学。许多国家都承认中国的自考本科学历,比如:澳大利亚英国日本美国加拿大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的部分院校,同时,一些国外院校允许持有学历证书或单科合格证的自考生进入本校学习时,或攻读学位,或免修、减修部分课程。

享受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含金量是仅次于普通高等本科毕业证,获得文凭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终身可查,且享受全日制同等的各类待遇。

其他用途

自考本科学历是国家认可的学历,考生毕业后,可报考国家公务员、报考事业单位编制、出国留学、报考国家统招研究生、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晋升加薪等。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