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杨浦区境内的国家行政机关

更新时间:2023-11-10 15:09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是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上海市杨浦区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区长、副区长和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区长负责制。

杨浦概况

杨浦区,隶属上海市,位于上海中心城区东北部,地处黄浦江下游西北岸,与浦东新区隔江相望,西临虹口区,北与宝山区接壤。总面积60.61平方公里,截至2020年11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区共有常住人口1242548人。

杨树浦港纵贯区境南北,杨浦即以此演变得名,南部沿江地带是曾经的上海公共租界东区,中部偏东区域则为“大上海计划”实施地。杨浦区不仅拥有中心城区里最长的15.5公里的白金滨江岸线,经济实力也十分强劲,市区内唯一的规划生态岛屿复兴岛亦坐落于我区。

杨浦区坐拥上海市四大城市副中心之一,十大商业中心之一的五角场街道;上海第三代国际社区新江湾城;产值丰厚的环同济知识经济圈;世界500强汇集的大连路总部研发集聚区以及东外滩。杨浦科学教育资源丰富,区域内坐落着14所各类高等院校,其数量超过了上海市高校总数的三分之一,被誉为“上海学府中央区”。包括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医大学等校。

2016年5月,被国务院确立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

2017年,杨浦区重新确认国家卫生城市(区)。

2020年10月20日,入选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名单。

政府部门

上海市杨浦区政府办公室

上海市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审计局

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

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杨浦区体育局

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民防办公室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杨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上海市杨浦区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杨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杨浦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杨浦区统计局

上海市杨浦区地区工作办公室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十六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区委的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市提出的“四个新作为”等一系列要求,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坚持“三区联动、三城融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着力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着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着力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加快建成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国家创新型城区、更高品质的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

第四条 区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和合作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局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各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区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条 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风险防范,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着力构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先进制造业支撑的新型产业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主动适应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管理需要,以加强社区建设为抓手,切实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三条 要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提升民生保障水平,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四条 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快建设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生态宜居城市。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改革创新。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与法律、法规、规章相符合,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制定,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报请区政府制定。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本单位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街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十八条 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根据上位法变化实际,及时修改或废止本区相应规范性文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即时清理,由起草部门负责;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即时清理,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本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有统一部署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报送清理决定,完成文件修改或废止程序。

第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进一步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城区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重大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决定。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街道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区人大、区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各部门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向区政府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于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任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沟通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当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政务服务总客服作用,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区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努力化解信访积案,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要健全和完善领导信访联系点、主动下访等制度,畅通接访渠道,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十七条 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制度创新,优化制度供给,进一步规范分类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高质量打造“一网通办上海市政务服务品牌,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按照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的原则,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要以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方向,按照理念超前、技术先进、管理科学、实战管用要求,加快“一网统管”建设,提升线上线下协同的精准治理能力,聚焦“高效处置一件事”,营造“观全面、管到位、防见效”的智能应用生态,努力做到实战管用、干部爱用、群众受用,实现“一屏观天下、一网管全城”,让城市更聪明、更智慧,让群众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根据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每年年初明确重点工作安排,并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实施要求,各部门据此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或多个部门协调后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十一条 要进一步强化区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以提高政府系统运行整体效率为目的,以建立科学合理的目标管理制度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政府决策、执行、自完善、监督系统的工作机制。通过科学设定目标,明确主次责任,加强过程管理,强化检查评价,切实推进政府管理科学规范、协同高效。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加强对各部门的督查,通过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各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需提交区人代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的重要报告,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等。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以及与议题相关的部、委、办、局和街道,一般1-2周召开一次,由区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区长和副区长提出,由区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区贯彻落实意见;根据区委部署,研究需要区政府推进落实的重点工作;

(二)研究讨论需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或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确定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审议或通报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总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以及重要节点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研究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五)研究、审议关系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重大改革措施方案,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和布局、重点区域规划和重要专业性规划的决策事项,属于公共资源配置、财政性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培育和发展导向性产业过程中需要制定的重要政策等;

(六)研究确定区政府实事项目,审议或通报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医疗、教育、交通、物价、住房等重要民生问题,分析研究保持社会稳定工作中亟需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通报或研究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有关情况及其应急处置办法;

(七)研究讨论有关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规定措施,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系建设、机制建设、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分析研究本区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听取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分析区域工作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和困难,并讨论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九)通报由区政府主办、承办,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活动筹备情况;

(十)通报、讨论或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以及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由区长主持,或由区长委托副区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照程序报区长审签。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会议纪要由区长或副区长审签。

第五十条 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工作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副区长不能出席的,向区长请假。其他人员请假,须书面说明原因,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报告。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本市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切实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区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主办部门应当事先征得分管副区长同意,再正式向区政府报请示。应当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也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

凡属区政府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对区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牵头部门要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与会部门要充分准备,会后要落实好会议议定事项。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向区政府的请示,应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需区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区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拟提请有关区委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照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对属于区政府职责范围、需提交区委讨论的事项,应先向区政府行文;对属于区政府审批范围,但与区委有关部门的工作范围有关的事项,应报区委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十五条 部门或街道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区政府层层周转。

第五十六条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法律事务科提出审核意见后,相关责任部门研究完善后报区领导审批。

第五十七条 需要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请示事项,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报告重要情况,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颁发有关政府依法行政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区总体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由区长审签。

第五十八条 属于副区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有关区政府重要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完善和深化的事项,尚属前期调研、协调的事项,以及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日常性、实施性文件,由分管副区长审签或批示。

第五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责范围内事务、由部门发文或者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当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向区政府报告工作和请示问题,应当以公文形式正式上报,各类简报一律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着力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简报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简明实用。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任务,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照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照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政府领导离沪出差、出访(除外事出访按规定报批外)、休假,副区长须向区长请假,区长须通过市政府办公厅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正职个人或组团外出、副职组团外出,须报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审批。牵头组团部门(单位)要统一办理请假申报手续,在外出结束一周内形成考察学习报告,书面报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要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学以致用,提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各街道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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