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法律名词

更新时间:2023-08-15 18:02

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两者不是绝对对立,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同时又是制定国际法的参加者。国内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确定的主权平等、不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学基本准则得到普遍接受,1947年成立了国际法委员,旨在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及编,国际法委员会主要参与国际法的起草工作。国际法院负责解决争端,国际刑事法院负责起诉犯下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的个人。

随着世界大变局深入发展和国际秩序转型过渡,国际法领域的变革、调整、重塑已经开始并将经历一个长期过程,国际法急需统一解释、国际法基本原则遭遇单边主义和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进程正在加速推进等特点。

定义

国际法是指伴随着近现代主权国家的形成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时代产物,也是国家间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综合力量对比的反映,是世界各国在国际合作与冲突中折冲妥协的结果。

遵循标准

在国际法体系中,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具有基础意义的法律原则,具有鲜明特征。一是各国公认,即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普遍接受,表现为反复出现在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被各方接受。二是具有普遍性,即这种原则不是个别领域的具体原则,也不是国际关系中的局部原则,而是适用于国际法众多领域范围、影响国际关系全局的原则。三是具有权威性,即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国际社会一致公认并广泛适用,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违反或随意更改这些原则的其他规范无效。

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形成和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治秩序意义重大。国际法为国际行为体提供必须遵循的规范和标准,并提供一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尽管国际法不能像国内法那样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但它与国际行为体的权力、利益、观念、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维护正当的国际交往,要求各国遵循一定的价值理念,共同遵守相应规范。国际法基本原则将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确认下来,促进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历史沿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联合国的成立成为现代国际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联合国宪章确定的主权平等、不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得到普遍接受,海牙国际法庭成立并通过规约,明确了管辖事项以及裁决依据,即国际法四大渊源:条约、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国际法委员会由大会于1947年成立,旨在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及编纂。国际法委员会由34名委员组成,共同代表世界主要法系,所有委员以专家的个人身份,而不是作为各自国家政府的代表任职。委员们从事与国家间关系规则有关的众多事务,并经常根据具体事务,咨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法委员会主要参与国际法的起草工作。

国际法委员会研究的专题有些是自行决定的,有些则由大会提交。国际法委员会完成一个专题后,大会会召集全权代表国际会议,将草案纳入公约。公约随后向各国开放以便缔约,各国成为缔约国即意味着正式同意受公约条款的约束。有些公约构成了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基础,例如: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尊重和践行国际法,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基本准则,在进行国内立法时充分考虑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积极履行有关国际义务。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加速融入全球化的进程之中,国际法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整体上看,尽管中国没有将国际法直接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但始终高度重视国际法和相关国际义务的履行,这一点在新中国成立70年的立法进程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基本原则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得到整个国际社会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核心和基础规范。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源自1945年《联合国宪章》(尤其其第二条规定的七项原则);中、印、缅三国于1954年首先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国际文件,例如《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等。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尊重主权。在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各国都具有平等的国际人格,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处于平等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    

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的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即一国内政;也不的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过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与任何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国家间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

民族自决原则

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家对于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义务,应征成善意全面的履行。同时国家对于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条约而产生的义务,也同样应善意履行。 

国际公法条约

参考资料

相关机构

国际法院

负责解决争端的主要联合国机构是1946年成立的国际法院,又称“世界法院”。自成立以来,国际法院共审议超过170个案件,做出了大量的判决,并应联合国组织的要求出具咨询意见。大部分案件由全体合议庭审理,不过,自1981年以来,应当事方请求,有六个案件被移交特设分庭。

国际法院通过判决处理了涉及经济权利、通过权、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别国内政、外交关系、劫持人质、庇护权和国籍的国际争端。各国将此类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希望国际法院能依法公正地处理国家间的分歧。通过和平解决陆地边界、海洋边界和领土主权等问题,国际法院经常帮助避免争端升级。

国际刑事法院

1948年《灭绝种族罪公约》通过后,联合国首次考虑成立起诉危害人类罪的常设国际法院。多年来,由于存在分歧,这一问题并未取得进展。1992年,大会委任国际法委员会拟定此等法院的规约草案。发生在柬埔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和卢旺达的屠杀让这一需求变得更为迫切。

国际刑事法院有权起诉犯下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的个人。等到对侵略罪的定义达成一致后,国际刑事法院还将对侵略罪拥有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在法律和职能上都独立于联合国,也不属于联合国系统。

联合国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受议定的《联合国和国际刑事法院间关系协定》管辖。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可以向国际刑事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将原本不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局势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由18名法官组成,由成员国选出,除非法官需留任处理进行中的诉讼或上诉,其任期限制在九年内。法庭法官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

遵守情况

中国

中国切实遵守共同制定的国际规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相互融通,国际法建立和维护国际秩序。国际法为国际关系确立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引领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建立,并予以维护。中国始终高举国际法旗帜,倡导践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决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坚定支持多边主义,积极履行国际责任,已成为公认的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国坚持规则导向,坚持做国际条约和机制的参与者、捍卫者。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广泛参与国际条约和机制,参加了几乎所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加入了500余项国际公约。中国支持运用国际条约和机制搭建广泛领域的合作平台,强调以规则制度来协调国际关系,建设性参与地缘战略热点问题解决进程。无论面对何种外部风险挑战,中国始终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坚持维护国际条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处理国家间关系,促进中国与世界交融发展。  中国依据国际法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中国提倡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别国内政,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坚定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决不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来发展自己,也决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中国坚持通过对话协商,根据国际法,以和平方式解决争议问题,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南海问题的妥善处理便是明证,中国始终以南海地区和平稳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通过机制对话管控争议,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努力“将南海建设成为和平之海、友好之海、合作之海”。

中国坚持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

中国始终坚持国际法治精神,致力于实现公平正义。“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6]“当今世界发生的各种对抗和不公,不是因为《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过时了,而恰恰是由于这些宗旨和原则未能得到有效履行。”[7]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公平正义,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 如上所述,国际法的适用应遵循“平等统一”标准,不能允许“双重标准”。中国始终坚持权利和义务并重,敦促各方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国际法并非一国之法,而是国际社会共同准则。各国应共同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可借国际法之名逃避国际责任或破坏和平稳定。以国际核安全为例,中国倡议推动国际核安全充分纳入国际法框架体系,呼吁“各国要切实履行核安全国际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全面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巩固和发展现有核安全法律框架,为国际核安全努力提供制度保障和普遍遵循的指导原则”。

中国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完善

中原地区一贯坚持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推动完善国际法,确保国际秩序更加公正合理。其一,中国呼吁各国应当“继续弘扬《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同时也要与时俱进,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建立反映世界多极化现实、更加强调以规则制度来协调的国际关系”[12]。其二,中国呼吁发展中国家应深入参与网络、外空、海底、反恐、气候变化等领域国际立法进程,确保权利共享、责任共担,发展完善深海、极地、外空、网络等新疆域的治理规则。其三,中原地区愿同各国共同营造良好的国际大环境,并将提供更多先进理念和公共产品。中国将推动建立更加均衡普惠的治理模式和规则,继续深化市场化改革,保护知识产权,继续创造更具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加强同国际规则对接。

美国

美国凭借其经济、金融、科技等优势对无辜第三国的个人、实体滥施制裁,严重违背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遭到国际社会普遍谴责。早在1996年,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了第51/22号决议,否认次级制裁的合法性,呼吁所有国家不要单方面承认任何国家的域外强制性经济措施或立法。自1992年以来,联合国大会每年都以压倒性优势通过决议,谴责美国对伊朗等国实施制裁所产生的域外效力影响到“其他国家的主权、这些国家管辖范围内实体或个人的正当利益,以及贸易和航行自由”。

干涉他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联合国宪章》重要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但美长期打着所谓民主和人权旗号,在意识形态、涉台、涉港、涉疆、涉藏等问题上干涉中国内政。美政府通过对台军售、与台官方交往、默许怂“台独”言行等为海峡两岸统一制造障碍。香港回归后,美与香港少数反对派勾连,煽动反中乱港。大肆抹黑中国政府治疆政策及去极端化和反恐努力,恶意诋毁中国新疆人权状况,对中方人员和实体滥施单边制裁。美国前国务卿鲍威尔办公室主任威尔克森亲口承认,所谓新疆维吾尔族问题,只不过是美国企图从内部长期搞乱中国、遏制中国的战略阴谋。

美作为“东伊运”在联合国安理会1267委员会列名的共提国,在“东伊运”恐怖组织定性问题上出尔反尔。2020年11月,美撤销对“东伊运”恐怖组织的认定,公然为恐怖组织“洗白”。美还常年为“民运”“东突”“法轮功”等人员提供庇护,美政客多次会见上述人员,为其张目,与其为伍,真实目的昭然若揭,就是以“民主自由”为名,行干涉内政之实。

国家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是一项国际共识,而美凭借信息技术优势和网络军事力量,一再入侵和攻击他国网络系统,构成对他国主权的侵犯。2013年6月,“棱镜门”事件就系统披露了美国长期入侵他国网络系统、实施大规模网络监控和窃密的事实。

美西方以“传教士方式”在全球推广其所谓自由民主体制,大搞“颜色革命”,其支持策动的“阿拉伯之春”,导致西亚北非诸多国家至今仍处于动荡之中。美还长期在委内瑞拉巴拿马共和国及多个中东国家进行情报渗透和颠覆活动,协助反对派策动政变,严重干涉他国内政。

美是《海牙取证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还对外缔结了69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却借口司法协助程序效率低、束缚多,通过国内立法、司法判例等方式创立“爱国者法案传票”“加拿大丰业银行传票”等传票取证制度,频频进行强制域外取证,严重损害外国司法主权和法律尊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美出现多起就疫情向中国政府追责索赔的滥诉案。国际法专家认为,美国法院受理就疫情对中国政府的起诉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以及国际法中的主权豁免原则,严重侵犯中国国家主权和尊严。

践踏国际规则,威胁和平安全

美长期无视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多次悍然对主权国家发动战争。2003年,美以一小瓶白色洗衣粉栽赃伊拉克,在未得到联合国授权情况下,以“清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名对伊发起攻击,造成数十万人伤亡,100多万人无家可归。2018年,美英法等国对叙利亚发动空袭,造成成千上万无辜平民伤亡、流离失所。联合国2019年一份报告认为,美西方联军可能没有将袭击目标指向特定军事目标,或者没有采取必要预防措施,可能构成战争罪。所谓叙利亚政府使用化学武器的证据,事后也被证明是美英情报部门资助的“叙利亚民防组织”组织自编自导自演的摆拍视频。2020年1月,美国军队违反《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有关发动武力的规定,对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下属“圣城旅”指挥官卡西姆·苏莱曼尼“定点清除”。

美不断升级核武库,降低核弹使用门槛,利用所谓“三边谈判”借口逃避自身核裁军特殊责任,甚至讨论重启核试验问题。美还在亚太、中东欧部署反导系统,寻求在亚太和欧洲地区部署陆基中导,企图强化军事存在,建立绝对优势。

美独家反对《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核查议定书谈判,妨碍国际社会对各国生物活动进行核查的努力,成为生物军控进程的“绊脚石”。在全球多地秘密建立生物实验室,开展生物军事化活动,德特里克堡基地与新冠病毒传播之间的疑云至今未解。作为世界上唯一拥有化学武器库存的国家,美多次推迟化武销毁时间,消极履行自身义务,成为建立“无化武世界”的最大障碍。

美组建外空军,成立外空司令部,加速开展外空武器试验和军事演习,威胁外空安全,严重背离和平利用外空的理念。2015年,美国立法允许对月球等天体上的自然资源进行商业开发,违反1967年《外空条约》规定的“外空不得据为己有”等重要原则。

美本土距南海8300多英里,却在南海周围建立多个部署进攻性武备的军事基地,常年派航母和战略轰炸机频繁进入南海,并在南海常态化部署大量军机军舰,甚至冒用他国民航飞机地址码在南海活动,违反国际航空规则,扰乱有关空域的航空秩序和安全,威胁地区国家安全。

1986年6月27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美国资助、训练尼加拉瓜反对派、在尼相关海域布设攻击性武器的行为侵犯了尼主权,违反了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原则。

单边霸凌制裁,妄图只手遮天

美国格信律师事务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特朗普政府2017年以来对他国实施的制裁措施超过3900项,相当于每天挥舞3次“制裁大棒”。

美国依据本国《1974年贸易法》,抛弃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等国际交往基本准则,实行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经济霸权主义,对中国发起“301调查”,并在2018年7月和8月分两批对从中国进口的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此后还不断升级关税措施,2018年9月24日起,又对2000亿中国输美产品征收10%的关税,严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和精神。

美违背其一贯标榜的市场竞争原则和国际经贸规则,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国家力量,不择手段打压特定中国企业。迄今已将382家中国公司及机构列入“实体清单”,将44家中国企业列为“共产主义中国军方企业”,公布包括73家中国企业在内的“军事最终用户清单”,并颁布含有明显歧视中国企业条款的所谓“外国公司问责法案”。

为打压华为,美国滥用刑事司法程序和美加引渡条约,以莫须有罪名将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扣为人质,以此向中方施压。

美国认定连接俄罗斯德国的“北溪—2”项目对美天然气行业造成影响并有损其在欧亚地区的地缘战略利益,过去几年对该项目实施多轮制裁。美还滥用“长臂管辖”,打击德意志银行阿尔斯通公司外国公司,对其他国家经济主权构成严重威胁。

美推行向伊朗“极限施压”战略,阻挠安理会根据关于伊朗核问题的第2231号决议,按时解除对伊常规武器禁运和旅行禁令。2020年,美先后在安理会强行推动延长对伊武器禁运的决议,要求启动“快速恢复制裁”机制,单方面宣布对伊制裁已经恢复,有关做法均因安理会绝大多数成员一致反对而遭到失败。

国际刑事法院批准并授权首席检察官对阿富汗塔利班、阿富汗安全部队、美国军事和情报人员在阿富汗的战争罪行和反人类罪行展开调查,美2020年9月宣布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官员实施单边制裁。约瑟夫·拜登上台后,美虽撤销相关制裁,但仍拒绝正视自身问题。

奉行美国优先,背弃承诺义务

一段时间以来,美国政府多次威胁退出一系列条约和国际组织。随意“退群”毁约,把国际组织当成想来就来、说走就走的游乐场,违反契约精神和国际道义。

美国长期拖欠巨额联合国会费和维和摊款。根据联合国秘书处统计,截至4月初,美国仍拖欠联合国会费12.37亿美元、维和摊款16.46亿美元,分别占会员国全部欠款总额的51%和61%。

在全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关键阶段,美为给本国抗疫不力寻找“替罪羊”,公开激化与世界卫生组织矛盾,屡次威胁“断供”并于2020年7月宣布次年7月正式退出世卫。美拜登政府上台后又宣布停止退出程序。

2018年6月,美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色列“存在偏见”以及“无法有效保护人权”为由宣布退出。而2021年2月,美又宣布将竞选2022年至2024年人权理事会成员,并放言人权记录差的国家不应成为人权理事会成员。

2017年4月,美特朗普政府以联合国人口基金“支持或参与强迫堕胎或非自愿绝育手术”为由,宣布对该组织单方面“断供”。美拜登政府上台后又高调恢复资助人口基金。

美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创始国之一,但在该组织70余载的发展中,美曾于1984年、2017年两度宣布退出该组织,2020年,美不顾盟友反对,宣布自5月22日起启动退出《开放天空条约》程序。

2019年,为不受束缚地发展先进武器,美宣布退出《中导条约》。

美为维护自身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份额优势,强行阻挠IMF根据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共识在2019年年会前完成第十五次份额总检查,拒绝向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转让更多份额,导致相关改革进程无果而终。

2018年10月,作为对巴勒斯坦因美国搬迁驻以色列大使馆至耶路撒冷一事将美告上国际法院的回应,美宣布退出涉及国际法院管辖问题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

2018年5月,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多次证实伊朗履行了在伊核问题全面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且美国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伊朗违反协议的情况下,美坚持宣布退出经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核可的全面协议。

2017年12月,因所谓“美国的移民政策必须始终由且仅由美国人决定”,美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宣布不参加《移民问题全球契约》谈判进程。2018年12月,美国在第七十三届联合国大会上对《移民问题全球契约》投了反对票。

美出于一己私利,自2017年8月起持续阻挠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导致该机构于2019年12月被迫陷入瘫痪状态,迄未恢复正常运转,严重损害多边贸易体制权威性和有效性。

2017年6月,美声称“为了履行对美国及其公民的庄严职责”,将退出《巴黎协定》,并于2020年11月正式退出。两个月后,美又宣布重新加入《巴黎协定》。

美在签署《京都议定书》后仍放任自身碳排放快速增长,与此同时,美还频频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大减排力度,甚至将发展中国家减排义务作为其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先决条件,充分暴露了美在多边领域惯于“宽以待己,严以律人”的双重标准

美虽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多边环境条约,但迄今均不予以批准,凸显了其不愿受国际环境条约约束,逃避自身国际责任的单边主义心态,充分暴露了美对国际环保努力的漠视和对多边环境领域的不合作态度。

2002年,美以对其军人、外交官和政治家不利为由,宣布撤回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签署。

1982年,美为维护其海洋霸权利益,拒不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至今仍未加入该公约。

“驰名”人权双标,粗暴践踏人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生命权置于人权之首。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美国政府漠视生命、不讲科学、怠于防控,在抗疫决策上优先考虑政治、资本利益,使国民的生命遭受极大威胁,严重侵犯了美国民众的生命权、健康权。截至美东时间4月15日,美国累计确诊新冠肺炎病例3149万余例,病亡人数56万余例,居全球之首。

疫情期间,美少数政客为掩盖自身抗疫不力,无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社会明确反对将病毒同特定国家和地区相联系,在各种场合大肆散布“中国病毒”“武汉病毒”论调,公然诱导煽动种族歧视和仇恨,导致亚裔美国人遭受羞辱甚至暴力攻击的恶性事件频繁发生,严重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美国“制止仇恨亚太裔美国人组织”发布报告显示,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1年2月28日,共收到3795起各类针对亚裔的种族歧视事件报告。另据调查显示,三成亚裔美国人在疫情期间遭受过种族歧视事件。

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指出,越来越单方面使用的经济制裁几乎无一例外地对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造成巨大影响。出于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保障,国家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实施禁运或采取类似措施,限制向另一个国家提供充足的药品和医疗设备。疫情期间,美对伊朗古巴委内瑞拉叙利亚等国的单边制裁导致被制裁国难以及时获得抗疫医疗物资,加重了有关国家的人道危机。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美洲人权公约》以及移徙工人委员会“关于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评论均禁止对移民的集体驱逐,并确认移民享有紧急医疗权。美国不顾疫情风险持续强制遣返非法移民,施行“骨肉分离”政策,侵犯移民儿童权利。据《洛杉矶时报》报道,2020年3月以来,美国政府将至少8800名无人陪伴的非法移民儿童强制驱逐出境。联合国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独立专家依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5/3号决议提交报告指出,美政府将儿童与其寻求庇护的父母强行分开,严重危及移民的生命权、尊严和自由权等多项人权。2020财年共有21人在美移民拘留所死亡,创2005年以来死亡人数最高值。数十名女性移民指控美移民和海关执法局拘留中心的医生在没有征得她们同意的情况下,为她们进行了不必要的妇科学手术,甚至强行摘除子宫,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人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不得任意剥夺。在美国,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过度使用武力致人死亡的事例比比皆是。2020年4月,非洲裔美国人弗洛伊德遭白人警察暴力执法致死,在全美境内掀起大规模反对种族歧视和警察暴力执法的抗议活动,凸显美国民众特别是非洲裔美国人对长期遭受种族歧视和法外杀戮的极大愤懑。

作为《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美司法系统的酷刑顽疾持续存在,其中包括臭名昭著的关塔那摩虐囚丑闻。美国前国务卿鲍威尔办公室主任威尔克森曾坦承,美国军队伊拉克战俘施加的已经不是单纯的酷刑而是蓄意谋杀。伊拉克战争期间至少有100人在审讯中死亡。

2020年,美时任总统唐纳德·特朗普赦免了在伊拉克实施屠杀、犯下战争罪的4名黑水国际雇员。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雇佣军问题工作组主席指出,美国赦免黑水公司雇员的行为对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造成冲击,是对正义和受害者及其家人的侮辱。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发言人乌尔塔多表示,美国此举会“加剧有罪不罚”,助长犯罪行为

英国

《国籍和边界法案》违反国际法承担的义务

2023年7月19日法新社报道称,英国《非法移民法案》将禁止所有通过英吉利海峡和其他“非法”路线抵达的人提出庇护申请,并将他们转移到卢旺达等第三国。联合国难民机构谴责女王陛下政府通过的非法移民法案“违反了国际法”,并警告称这将使难民面临“严重风险”。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蒂尔克和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格兰迪今天发出警告称,英国议会通过的《非法移民法案》不符合英国根据国际人权法和难民法承担的义务,将对需要国际保护的人产生深远影响。

英国插手黎智英案严重违背国际法

2023年,英国频频借黎智英案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随着黎案开审,英方更公开为黎“加油打气”,妄称中国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公要求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将黎无罪释放。英方的行径严重干涉中国内政,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粗暴践踏,英国公然干预香港特区依法审理黎智英,违反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被明确写入《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原则宣言》《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等国际条约和文件中。

犯下种族灭绝罪行和反人类罪行

英国在历史上犯下对外侵略和殖民的严重罪行,还曾在殖民地犯下种族灭绝罪行和反人类罪行。在澳大利亚,英国殖民者曾长期大肆屠杀当地土著人,进行种族清洗。1794年至1928年间,澳大利亚至少发生过270次针对原住民的屠杀事件,其中单次死亡人数超过20人的屠杀行为就超过百起。直到20世纪20年代后期,澳大利亚政府武装力量还在公开参与屠杀活动。1964年,英国在肯尼亚集中营关押了近百万肯尼亚人。肯尼亚和塞浦路斯等国曾就英国殖民时期的屠杀和虐待等罪状向英国要求进行殖民赔偿,但英国对此置若罔闻。

以色列

非法占领巴勒斯坦领土

2022年联合国任命的一个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在今天公布的第一份报告中表示,根据国际法,以色列对巴勒斯坦领土的占领是非法的,因为这种占领是永久性的,而且以色列政府采取了事实上的吞并政策。,委员会主席纳维·皮莱(Navi Pillay)表示,秘书长和众多会员国最近发表的声明明确指出,一个国家单方面吞并另一个国家领土的任何企图都违反了国际法。

轰炸医疗设施

2023年10月17日,国际媒体援引加沙卫生部门消息报道,以色列对加沙北部阿赫利阿拉伯医院发动空袭,造成至少500人死亡。以色列国防军则表示,根据他们的情报,伊斯兰圣战组织武装分子向以色列发射的火箭弹偏离了轨道。正在中国访问的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在社交媒体上表示:“今天,加沙一家医院遭到袭击,造成数百名巴勒斯坦平民丧生,我对此表示震惊并予以强烈谴责。我的心与遇难者家属同在。医院和医务人员应该受到国际人道法的保护。”

战争和反人类罪行

2023年,以色列对加沙的空袭中,70%的受害者是妇女和儿童,被战火击中的大多数都是平民,以色列在冲突中大规模或系统性的攻击平民等行为触犯了战争和反人类罪行。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在理论方面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独立而不发生一个优于另一个的两个法律体系?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理论上的不同学说。

一元论  

持有一元论的学者认为法律体系本质上只有一个,国际法与国内法就其本质来说是相同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总的法律体系派生的两个方面,它们同属于一个法律结构中互有联系的两部分。由于不同的学者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优先适用问题存在分歧,该学说又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国内法优先说  

一元论的国内法优先说是由德国学者倡导的。耶利内克、考夫曼和文策尔是主要的代表人物。这种学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虽然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国内法的效力高于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国际法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被称为“对外公法” 这个理论曾经为十九世纪末的一些德国公法学家所倡导,但是由于这个理论存在一些局限性,提倡这种理论的国际法学者并不多。按照这种理论,由于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因此,每个国家可以通过其国际法来排除国内法的适用,取消国际法的效力,这样一来,在整个国际社会,国际法不被遵守将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国际法优先说  

一元论的国际法优先说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汉斯·凯尔森、孔兹等学者。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法学界中兴起的另一种理论。该理论同样注重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同国内法优先说不同的是,该理论认为:在法律的效力等级上,国际法的效率高于国内法,国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法。该理论的倡导者,奥地利学者凯尔森曾指出:“一个业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和一个国内法规范之间的冲突是较高和较低的规则之间的冲突。”[2]持国际法优先说的学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所组成的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个金字塔式的规范体系。其中,国际法处于金字塔的顶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国内法的法律效力则位于国际法之下。这一学说主要存在两个缺陷。第一,这一学说要求在任何条件下“条约必须遵守”,这就否定了国内法在国内的作用,从而否定了国家制定国内法律的主权,这显然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主权原则相违背。第二,他们认为,国际法的主体无论形式上如何,其实质都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否认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区别。 

二元论  

二元论的观点与一元论的观点有着质的差别。二元论的主要提倡者是现代实在法学派的学者特里佩尔和安其洛蒂,主张二元论的学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第一,它们的渊源存在不同。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法。第二,它们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主要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第三,强制力不同。国际法主要依靠各个国家的自觉遵守,而国内法有国家机关保证实施,因此,国际法的强制力低于国内法。第四,效力依据不同。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为国家之间的约定,而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二元论的提倡者认为,国际法于国内法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适用于不同的场所。国内法所调整的属于国家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则调整平等的国家之间的关系。所以,国际法是对等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从属关系的法律。与一元论相比,二元论得到更多的国际法学家的支持。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虽然存在很多的不同,两者在法律规范性质,实施过程中的相互配合等方面还是存在同一性的。因此,二元论也有缺陷,它过分的强调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而忽视了两者之间的联系,甚至将两者完全对立起来,这显然不利于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统一性 

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同时又是制定国际法的参加者。国内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两者并不矛盾,两者相互转化。一方面,国际法所公认的一些原则、规则可以因各主权国家的认可而成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另一方面,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需要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而成为国内法。两者相互配合。随着国际交往的密切,有些国内法的实施需要各国间的合作,国际法中通常规定了配合各国国内法实施的措施,同时,国际法中的原则、规则也只有通过各国国内法的接受才能在各国得以实施。由此可见,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两者不是绝对对立的。

现状与发展

随着世界大变局深入发展和国际秩序转型过渡,国际法领域的变革、调整、重塑已经开始并将经历一个长期过程,体现多种特点。

适用国际法统一解释

一是广大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和作用不断增强,国际社会要求统一解释适用国际法的呼声更加强烈。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主张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和平等参与的全球治理体系,推动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保障各国合理分享世界经济发展成果,共同应对全球性风险挑战,在国际法事务中的影响力和发言权进一步增强。

国际法基本原则遭遇单边主义

、国际法基本原则遭遇单边主义冲击,同时多边主义、平等协商、合作共赢等仍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呼吁普遍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近年来,一些国家没有妥善解决自身国内问题,而是以“人权”“良政”为借口肆意干涉他国内政,甚至对其他国家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遭到国际社会的坚决反对。另一方面,多边国际立法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大家的事情大家商量、有事多商量是国际社会的强烈呼声。个别国家单边主义霸凌行径严重冲击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善意履约等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不得人心的,是注定要失败的。

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进程加速推进

全球治理领域和范围日益拓展,全球性安全风险挑战也随之增多。各国交流互动乃至竞争博弈从传统陆地疆域向海洋、极地、外空、网络等新疆域和人工智慧大数据等新领域拓展的态势愈加明显,亟需通过国际合作制定规则。新冠肺炎疫情凸显全球治理体系亟待加强,各国积极合作,加快健全和完善国际公共卫生领域国际法规则的呼声进一步高涨。谋和平、求发展、促合作仍是世界各国人民普遍愿望,推进多边主义、坚持国际法治仍是国际社会主流,国际法在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建设中仍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感召力不断增强,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综合能力显著提升,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新型国际关系的时代性、先进性、人民性日益凸显,在对外交往中坚持运用和发展国际法的特征更加鲜明,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治化,推动国际秩序朝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理念与实践持续深化,全力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致力于同各国一道携手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立场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支持和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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