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6:30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组织,成立于1994年8月。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特别咨商地位,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的成员单位。

作为专业人权工作机构和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基金会长期致力于人权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人权公益活动,以及人权宣传、研究、教育培训等,积极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增进中外民间在人权问题上的沟通和理解。

2023年10月25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换届财务审计报告》《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发展规划纲要(2024—2028年)》,选举产生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及领导机构成员。

基金会简介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通过举办国际论坛、研讨会和访问等形式,与各国人权组织、基金会、智库等开展交流合作。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2021年以来,连续参加7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安排专家大会发言27次,举办“文明交流互鉴与促进人权保障”等6场主题边会,并多次提交书面报告。截至2022年,主办了11届“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12届“中德人权研讨会”、5届“中德人权发展论坛”、13届“历史认知与东亚和平论坛”、3届“世界大型基金会高峰论坛”、3届“人权文博国际研讨会”、1届“中日友好与历史责任”研讨会,与中国人权研究会联合主办5届“北京人权论坛”。同时,组团出访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南非等数十个国家,与到访国议会和政府部门、人权组织、基金会、智库等进行深入交流,努力增进相互理解。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人权公益组织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不断增进公众各项权益。截至目前,发起成立促进公民健康公益基金、乡村振兴公益基金、大爱无疆慈善帮扶基金、书香中国文化基金、助力新时代文明实践基金、涉诉未成年人救助基金等数十支人权特色鲜明的专项基金,在抗疫救灾、乡村振兴、援疆援藏、文化教育、医疗健康、法治保障、关爱特定群体等领域实施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公益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积极开展人权理论研究、主题宣传、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等活动。参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等重要文件的研究起草,编辑出版《中国人权文库》《人权发展与非政府组织》等图书,召开人权理论研讨会,深入阐释当代中国人权观。撰写发布人权智库报告和专题文章,拍摄制作电视专题片,举办展览,组织开展“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成果”等系列主题采访活动,向世界展示中国人权发展成就。面向社会组织、中央企业、外宣媒体、基层法院、高校教师、外宣干部等举办近20期人权宣传培训班,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氛围,推动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人权外宣工作。

发展历史

1997年5月29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

2008年1月18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在北京召开。

2016年12月23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选举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名誉主席黄孟复为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王国庆、崔玉英、黄进王健林为副理事长,王建林兼任秘书长。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2017-2021年发展规划纲要》,审议通过新的《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章程》,并就新形势下人权基金会的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

2018年12月27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在北京召开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增补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领导成员的提案,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2018年工作报告》、《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2019年工作要点》,以及《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理事工作暂行办法》。

2019年5月28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以通讯形式召开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专题审议了成立基金会监事会事宜。会议全票通过成立基金会监事会,同意增补中宣部人权事务局交流联络处副处长齐明杰、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基金会法律顾问周春梅律师等3名同志为基金会监事。

2020年12月28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以通讯会议形式召开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0年度财务报告,以及《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2021年工作要点》和2021年度预算。

2021年12月29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以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网站安全管理制度》、《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投资理财管理办法》。

2022年7月22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以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有关负责同志任职的提案》,同意增补左锋同志为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任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免去门立军同志基金会理事、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职务,免去王琰文同志基金会理事、副秘书长职务。

2023年10月25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换届财务审计报告》《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发展规划纲要(2024—2028年)》,选举产生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及领导机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党组书记谢伏瞻当选新一届理事会理事长,中国日报社原社长兼总编辑周树春当选常务副理事长,左锋黄进李程·丹增尼玛当选副理事长。

理事会

机构设置

组织机构图示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促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加强在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世界人权进步事业。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360万元,来源于募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人权宣传、研究、教育与培训活动;

(二)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活动;

(三)开展人权公益慈善活动;

(四)其他与宗旨相关的项目与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中国公民、团体,华侨、华人;

(二)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支持中国人权发展和进步事业;

(四)承认基金会章程,积极参加基金会活动。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和活动;

(二)具有基金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与基金会的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基金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3名以上监事,并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银行利息;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二)基金会及所属机构日常工作保障;

(三)理事会同意的其它正当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募捐资金预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决议认定的其它重大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8日第三届第九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事件

2019年9月,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与日本三菱综合材料公司签署托管协议,正式承接管理该公司涉及3765名二战中国受害劳工权益的“历史·人权和平”基金,期限为5年。

2019年12月5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就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2019年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发表声明,声明如下:美国国会众议院当地时间12月3日审议通过了所谓的“2019年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对此表示强烈谴责和抗议。该法案无视新疆各族人民基本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客观事实,打着保护“人权”的幌子歪曲抹黑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工作,粗暴干涉中国内政,14亿中国人民绝不接受、绝不答应。

2023年9月19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在日内瓦举行“共建‘一带一路’与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主题边会,邀请专家学者介绍“一带一路”倡议实施10年来,对全球发展和人权进步作出的贡献。

参考资料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简介.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官网.2023-10-26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今日头条-人民网.2023-10-26

第一届理事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官网.2023-10-26

http://www.renquanjjh.com/2008/01/18/8f972f0f25eb479a883fc1316ce4d14a.html.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官网.2023-10-26

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官网.2023-10-26

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官网.2023-10-26

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官网.2023-10-26

第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官网.2023-10-26

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官网.2023-10-26

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官网.2023-10-26

机构设置.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官网.2023-10-26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承接管理“历史·人权·和平”基金成效显著.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2023-10-26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美国打着保护“人权”的幌子歪曲抹黑.今日头条-人民日报.2023-10-26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在日内瓦宣介共建“一带一路”促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今日头条-人民网.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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