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2010年瞿同祖所著的书籍

更新时间:2024-09-21 21:12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2010年12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瞿同祖。该书主要讲述了中原地区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与社会史的关系等内容。最初被作为吴文藻主编的《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由上海商务印书馆于1947年出版。1981年,作者在原版内容上进行修改再版。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除了导论与结论以外,共有六章。第一章,家庭;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续);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法家思想。此外,附录有《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家族与阶级是该书研究的重点。

内容简介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除了导论与结论以外,共有六章。并附录有《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

在导论里,作者阐述了撰写该书的目的、方法以及该书的主要内容。该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原地区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其次是将中国古代由汉至清二千余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以察明中国古代法律由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贯穿全书的一种基本的方法,同时也采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既从总体上进行概括和抽象,也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第一章,家族。作者谈到了家族的范围、特点,并着重阐述了家族主义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二章,婚姻。作者阐明了中国古代婚姻的目的、禁忌和婚姻的缔结、解除的要件,以及妻妾在家庭中的地位。

第三章和第四章,阶级。作者以两章的篇幅论述了各阶级在社会生活上的差异以及在法律上不同的地位与权利。

第五章,巫术与宗教。作者论述了巫术与宗教对中国古代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影响。

第六章,儒家思想法家思想。作者阐述了儒家思想和法家的异同以及二者在后来的合流过程与原因。儒家与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是在于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

附录中《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是对上述第六章的内容的充实、明晰与扩充。在该文中,作者更明确和更具体地阐述了法律儒家化的实质和过程。

作品目录

创作背景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作者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教授中国法制史和中国社会史的过程中,根据讲稿改写而成的。

作者早在燕京大学读书时,就产生了用社会学的方法去研究中原地区传统社会的设想,试图用社会学和社会人类学的观点和方法去研究中国社会史。为此,作者阅读了西方学者关于社会学和社会人类学的著作,尤其是英国梅因的《古代法》对作者影响很大。在阅读西方论著的基础上,再加上对中国历史的研究,瞿同祖的学术视野大大开拓。

作者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与社会现象是不可分割的。因此,研究法律不能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研究法律必须放到社会中去。作者较大的感悟是,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中国历史,对历史学和社会学都是一个出路,一条途径。这也是作者一生治学的方向。

云南大学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教书时,由于要教授中国法制史和中国社会史的课,作者利用其学术功底,尝试着开劈一条将法律史和社会史结合起来研究的道路。在当时较为艰苦的条件下,作者锲而不舍,编著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部著作。

1981年,作者在原版内容上进行修改再版。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补进了《宋刑统》和其他材料,书中所运用的资料比较完整;

(二)由于作者关于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发展,而同时为了保持原版的面目,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作为附录,收入重印版。将第六章第三节的标题“调协”改为“以礼入法”;

(三)改写了《导论》和《结论》;

(四)改正了原版中的错字和脱漏字句,并对原版中个别地方与事实有出入之处作了修改。

作品鉴赏

作品思想

家族和阶级是中原地区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在法律上占有突出的地位。法律承认父权制,确定父亲有支配和惩罚子女的权力。儿子无独立的自主权,不能有私财,不能与父母分居,也不能自由选择配偶。法律上也承认夫权,承认尊长的优越地位。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和侵犯、伤害等罪都是根据当事人在家族中的身份而裁决的。亲属容隐、留养等法律都说明家族伦理在法律上占据重要的地位。

法律承认贵族、官吏、平民和贱民的不同身份。法律不仅明文规定生活方式因社会和法律身份不同而有差异,更重要的是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待遇不同。贵族和官吏享受法律上的特权,而贱民在法律上则是受歧视的阶层,处于低下的地位。他们不能与良民通婚,也不能应试做官。

法律对身份的重视,结果是产生了大量关于亲属及社会身份的特殊规定,与一般的规定并存于法典中。其运用的原则是特殊的规定优先于一般的规定,在不适用特殊的规定时才适用一般的规定。

法律之所以着重上述两种身份,是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儒家心目中家族和社会身份是礼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会秩序的支柱。古代法律可以说全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但这并不是说中国法律自上古时代以来即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秦、汉的法律是法家所制定的,其中并无儒家思想的成分在内。以礼入法是后来的事,法律之儒家化是逐渐形成的。儒家化是中原地区法律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过程,中国古代法律因此而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变化。

自儒家化的过程完成以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至少在家族和阶级方面是如此。换言之,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们代表法律和道德、伦理所共同维护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亦即古人所谓纲常名教

艺术特色

从方法上讲,作者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用社会学的方法进行中国古代法律的研究,令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者耳目一新。全书史论结合,逻辑严密,堪称社会学与法制史相结合的典范之作。从内容上讲,作者在该书中通过历史的考察,得出家庭主义与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原地区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的结论,既具有新意而又言之成理。

作品影响

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作者瞿同祖先生在兼跨社会学、历史学法学这三个学科领域之间,开创了把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思路,并由此而形成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体系,可以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法律社会学史”。这正是瞿同祖对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发展作出的一个独特贡献。《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既是一部法律史,也是一部社会史,无论从研究方法还是从该书的内容来说都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不仅对中国学者研究传统法律与传统社会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而且在国际汉学界和史学界也具有影响力。该书的英文版问世后,立即受到广泛的关注。英国伦敦大学《东方及非洲研究学院学报》《美国历史评论》《哈佛亚洲研究学刊》等学术刊物都对其予以介绍并寄予高度的评价。该书的英文版是美国各大学亚洲系的指定参考书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学术专著,它对中国法律历史学的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

出版信息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最初被作为吴文藻主编的《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由上海商务印书馆于1947年出版。后由作者加以修改,补充,译成英文,于1961年在国外出版。1981年作者又应中华书局要求,对原书作了某些修改,再次印刷出版。  1998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中,出版了《瞿同祖法学论著集》,该书全文收入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作者简介

瞿同祖(1910—2008)字天、天况。湖南长沙人。1930年就学于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1934年入研究院攻读社会史,1936年获硕士学位。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经、法律系讲师,后任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国立西南联合大学讲师。1945年赴美国,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哈佛大学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1965年回国,任湖南省文史馆馆员、省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2006年当选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著有《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清代地方政府》《汉代社会》等。

参考资料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豆瓣读书.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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