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 :2001年成立的团体

更新时间:2023-11-11 15:40

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青联)是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全体会员所组织的一个团体。

团体简介

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青联”)成立于2001年8月,2006年2月顺利地实现了换届,是目前全国最年轻的省级青联。成立之初,时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同志作了重要批示:“对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希望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团结带领企业青年为国家的改革与发展作出贡献;不断地提高广大青年的政治业务素质,使他们成为企业的骨干力量”。

主要业绩

中央企业青联分为建筑施工、能源化工、军工、电子轻纺、机械车辆、冶金电力、商贸流通、交通旅游投资等八个界别组。目前,中央企业青联第二届委员会共有委员415名,其中绝大多数委员分布在中央企业的管理、科研等重要岗位,发挥着骨干作用。许多委员主持或参与了青藏铁路三峡大坝西电东送、西气东输、京沪高速铁路等国家重大工程载人飞船等重点项目建设,在行业领域内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在中央企业乃至全国有着很高的知名度。中央企业青联还凝聚了一批才华出众、影响广泛的政府部门、金融投资界才俊和青年艺术家,大多数委员具有高级职称和研究生以上学历。目前,3位委员当选中共十七届中央委员或候补委员,8人获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称号,2人获中国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9人获中国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标兵,4人获中国青年企业家管理创新金奖。

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全国青联的正确领导下,中央企业青联以“爱国爱企、团结进步、创新发展”为宗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融入中心、服务大局的活动:

一是高举旗帜,爱国爱企。中央企业青联始终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重大事件和纪念日为契机,先后开展了学习“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座谈会、庆祝“神舟飞船”六号载人飞行圆满成功座谈会、观看首届陆军装备展、观看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和观看《nanjing1937》舞剧等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委员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点燃了委员奉献企业、报效祖国、回馈社会的崇高使命和青春激情。

二是服务委员,人才强企。一方面中央企业青联积极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先后举办了“企业发展与合作”论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新公司法解读及股权激励”、“中央企业资产经营与管理”等多次研讨会,组织和选派委员参加了赴美、日、澳、欧洲拉丁美洲等地的经济考察,既帮助委员学习了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又形成了一批卓有价值的成果,发挥了青联建言献策和参政议政的作用;一方面中央企业青联完善机制、大力加强人才举荐工作,深入实施了“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广泛开展了青工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比武活动和“我为国家重点工程做贡献”活动,组织了“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走出去战略贡献奖”、“中国铝业杯”首届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奖、“中国神华杯”第二届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奖等一系列评选,促进了大批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并通过“共享成长——十杰走进中央企业青年”、“寻找身边的榜样”等媒体宣传活动,在中央企业青年中倡导了学习先进和立志成才的时代风尚,产生了良好的反响。成功举办“海外学人回国创业周——聚焦特大型国有企业”活动,加深了海外留学人员对国有特大型企业的认识,坚定了他们回国创业的决心,展示了国有特大型企业海纳百川的气魄。为重点突出学习知识、分享经验、创造性研究解决问题和实际行动的四位一体,强调知识在实际问题中的分析、运用和实施,中央企业青联创办了“行动学习”活动品牌。“行动学习”系列活动以分众化、专业性为特点,分别以“低碳经济青年先锋”、“关心下一代·相约新世纪”青春期子女教育、“放飞神剑·收获和平”、“世界在您眼前·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在您身边”、“产权市场·推动发展”、“建设一流企业·打造一流品牌”为主题,已成功举办六期,充分发挥了委员的人才和专业优势,促进了委员学习交流,提升了委员对于企业发展建设的贡献值。

三是交流合作,搭台兴企。中央企业青联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加快天津滨海新区开发与建设和“走出去”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先后组织委员开展了“东北行”、“安徽行”、“西藏行”、“天津行”、“香港行”、“唐山行”、“青海行”、“湖南行”、“河北行”、“上海行”等一系列经贸考察,组织委员与来华访问的日本经济同友会、俄罗斯青年政治家代表团、香港特别行政区中资企业青年骨干学习考察团、非洲青年代表团、香港精英大学生暑期实习交流团以及“中英400—青年交流计划”英国百名青年政治家和企业家代表团参观座谈,积极搭建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港澳台和海内外经济组织的交流平台,促进了中央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和谐发展。同时,广泛有效地开展委员聚会,促成了一批企业间的战略协议的签订和项目的达成,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开创了中央企业间以及中央企业与地方间合作共赢的新局面。

四是组织建设,增强凝聚。通过建立和实施中央企业青联委员工作联络员制度、中央企业青联界别组秘书长工作制度、中央企业青联界别组活动制度、中央企业青联委员提案制度和中央企业青联副主席轮值责任、中央企业青联接纳企业青联团体会员的执行办法等各项制度,各界别组先后举办了“领导力素质与企业战略管理”论坛、“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问题”和“国有企业重组”主题学习活动,界别组活动并不断走向规范和深化。开通了“中央企业青年网”,并认真办好《中央企业青年通讯》,为加强委员与委员、委员与广大青年之间的沟通交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还通过举办中秋节联谊会、特邀委员迎春联谊会、组织委员携带子女观看专场演出《红领巾》、为委员赠送自制贺卡、《中国青年报》、《沉思录》、《穿出影响力》、《苦难辉煌》等书报的活动,表达了对中央企业青联委员的深情问候和衷心祝福。

自成立以来,中央企业青联坚持服务中央企业发展壮大,服务青年成长成才,服务委员工作学习,致力于构建学习型、实践型、和谐型、创新型青年组织,不断发挥了青联的凝聚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受到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领导的充分肯定,受到了委员们的普遍欢迎。

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中央企业青联工作实际,制定《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青联)是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接受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工作领导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工作指导,是中央企业基本的青年群众团体之一,是以中央企业共青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各族各界青年代表的联合组织,是中央企业青年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

第三条 中央企业青联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为指导,大力弘扬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团结、教育中央企业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团结凝聚青年投身企业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中央企业的实践,立足本职,建言献策,建功立业;积极引导青年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青年的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服务;坚持打造“行动学习”、“青春央企”等特色活动品牌,充分发挥委员个体优势与组织整体优势,积极服务委员成长,不断促进企业发展;广泛地代表和维护中央企业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加强同国内各行业、各条战线青年以及台港澳青年、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特别是经济领域青年的联系和友谊;为推动中央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宏伟目标,全面建设小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而奋斗。

第四条中央企业青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二章 会员和委员

第五条 中央企业青联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委员制。

第六条 凡依法成立、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及本会工作细则并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中央企业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向本会推荐委员;

(三)根据本会决议精神,独立开展其团体工作。

第八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遵守本工作细则和本会决议。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报告其团体的会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维护所代表的青年群体的合法权益,反映其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会员团体的主要负责人经本会确认后为中央企业青联指定席位委员。会员团体通过指定席位委员行使在本会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十条 会员团体的指定席位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代表其青年团体时,其委员资格自行取消,该席位由新任人员替补。替补指定席位委员,应行文青联秘书处,并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第十一条 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工作细则,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复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青联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的代表、与各中央企业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青年代表出任。

第十三条 委员的条件

(一)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和本会工作细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具有一定议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每届委员出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除特别需要外,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和会员团体举办的活动,要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针对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企业广大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有提出议案的权利;

(五)是中央企业青年网的当然成员,有使用委员专区资源、交流、互动的权利。

(六)是中央企业委员之家的当然成员,有参加委员之家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五条 委员的义务

(一)有遵守本会工作细则,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有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和全国青联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四)每年有提交议案的义务;

(五)有参加青年网上活动,营造绿色网上空间,推动青年网站健康发展的义务。

(六)有自觉维护委员之家形象,共同建设委员之家的义务。

(七)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影响和团结青年,积极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服务。

第十六条 特别邀请的中央企业系统外委员,须经由全国青联、本会会员团体或本会委员提名,并经考察符合本会委员的条件。这些委员应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对社会有较大贡献,在所在地区或行业有一定影响,并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央企业青联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届内本会受理委员变更和增补。变更、增补委员时,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系统中的全国青联现任委员,可作为中央企业青联委员的提名人选。

第十九条 委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青联组织的活动或长期不与青联组织联系,经青联秘书处提示仍无效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对自动放弃委员资格者,经青联常委会确认后,由青联秘书处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工作细则的行为,本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细则;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全体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的委员、与各中央企业协商产生的委员和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体委员会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体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全体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本会的日常工作,实行副主席轮值责任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七条 每届委员会任期内,举行三次全体委员会会议、两次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会期和内容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一)全体委员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全体委员会议作出制定或修改工作细则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本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施工作细则中规定的任务和全国青联作出的全国性决议;

(三)提出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

(四)审议常务委员、副主席和主席提出的辞呈。决定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的增补和罢免,并通报全体委员会委员;

(五)根据主席提名,决定本会秘书长;

(六)执行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七)行使全体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二次,会期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议作出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轮值副主席协助工作。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轮值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增补的常务委员、副主席和主席,需提请下一次全体会议确认。

第三十六条 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主席会议的职权

(一)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

(三)决定主席、副主席的分工;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本会副秘书长;

(五)研究确定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六)听取秘书处近期工作汇报,审批委员提案和秘书处的工作提案,决定青联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七)讨论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轮值副主席提议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作出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副主席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中央企业青联设立若干行业界别组。界别组设有组长和秘书长。界别组组长主持界别组日常工作,界别组秘书长协助组长工作。界别组在本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青联工作任务和行业界别的特点组织开展界别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委员所在单位共青团组织负责人,为委员的工作联络员。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委员沟通企业共青团及青年工作情况,组织力量为委员工作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青联秘书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联系、指导各界别组秘书长和委员工作联络员的工作;

(三)负责中央企业青联委员之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完成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五)负责起草青联的文件、编辑有关材料、管理青联档案;

(六)策划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指导和协调各会员团体开展工作,组织和协调各行业界别组开展活动;

(八)受常委会和主席会议委托,考核青联委员及青联常委人选;

(九)对所成立的青年社团和所吸收的会员团体,提出经办意见,报主席办公会审批;

(十)负责对外联络及接待工作;

(十一)提出青联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方案,报主席办公会审批;

(十二)筹集青联活动经费,负责青联财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中央企业可依据《中华青年联合会章程》和本会工作细则,参照本会组成办法,建立企业青年联合会。

第四十三条 各中央企业的青年联合会、中央企业系统(行业)青年社团可依据本会工作细则制定各中央企业的青年联合会、中央企业系统(行业)青年社团的组织和工作细则,并报本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与各中央企业的青年联合会、中央企业系统(行业)青年社团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第四章 经 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于下拨的青年工作经费,会员团体交纳的会费,个人和社会的资助及其它。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央企业青联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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