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 :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

更新时间:2023-11-14 16:08

民主集中制(democratic centralism)是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原则,是一种政治制度(民主制)和组织制度(集中制)相结合的政治组织体制。

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在卡尔·马克思、恩格斯起草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时萌生。列宁在1905年将“集中制”发展为“民主集中制”,对“民主集中制”的民主特征作了说明。1906年4月,列宁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讨论的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获得大会通过,后写入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十月革命胜利以后,俄罗斯转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列宁提出了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应用到国家管理和经济管理中的思想。斯大林执政时期,个人集权制取代了列宁时期形成的民主集中制。之后在赫鲁晓夫列昂尼德·勃列日涅夫时期,民主集中制“名存实亡”;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时期,苏联的民主集中制消解。民主集中制20世纪初从俄国传入中国后,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从认识、学习到掌握、运用民主集中制,已经走过了百年历程。在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不同时期,中国共产党都对民主集中制作出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发展。

民主集中制由两方面组成的,一方面是民主,一方面是集中。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指的是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指的是全党智慧、力量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两个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而不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简单相加。

列宁时期的民主集中制思想是适应俄国社会历史发展需要、适应党的建设需要的科学理论原则,此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强调集中和侧重民主方面的灵活运用,对于保证俄国革命的胜利和建设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而中国化的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特有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是基于中国社会土壤生长起来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历经百年奋斗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词源和含义

俄文当中,民主集中制对应的是:“Демократический централизм”一词,前一个词“Демократический是形容词表属性,是“民主的”的意思,后一词“централизм”是名词,表示“中心主义”“集中主义”的意思,二者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因此列宁时期的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准确的提法是民主的集中制。顾名思义,民主的集中制这一对象的属是集中制,种差是民主。也就是民主集中制是属于集中制的范畴而不是民主制的范畴,但是这种集中制又具有鲜明的个性,即它是以民主为条件,遵循民主的基本精神。中文的表述—民主集中制,相对于俄文,少了一“的”字,虽然只是一字之隔,二者的内涵却有深刻的区别。与俄语当中不同,在中文的表述里,民主和集中这两个构成要素之间是并列的关系,没有主次之分,二者有机结合构成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由民主和集中制这两个要素构成。古典民主(democracy)是一种直接民主,即全体人民直接平等参与国家管理和国家决策。现代民主被看作是公开选举政治精英的过程。列宁自己是从制度层面来定义民主的,他认为民主就是一种实现全体人民普遍平等的政治制度。集中制与分权制相对。集中制探讨的是权力在部分跟整体,下级跟上级之间的分配关系。集中制强调的是将权力集中单独的主体当中,而不是平行的分割给几个主体。在列宁那里,集中制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组织性的意思,强调的是部分对整体、下级对上级的服从、个人对组织的服从。实际上,民主的集中制中的民主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动词,也不是表示性质的名词,而是表示属性的形容词,是集中制的前提和条件,也是制约。

提出过程

思想萌芽

1836年,德国正义者同盟在法国巴黎成立。1847年1月,正义者同盟邀请马克思、恩格斯参加同盟并指导同盟的改组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接受要求参加同盟。1847年6月,正义者同盟在英国伦敦召开大会改组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同年,卡尔·马克思、恩格斯在起草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时,就对同盟如何实行民主、如何实行集中作出若干规定。例如,同盟章程规定:“同盟的组织机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盟员要“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等等。这些规定虽然还没有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已经体现出与资产阶级政党不同的建党思想,这些思想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确立民主集中制原则指明了方向。

初步发展

正义者同盟改组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后不久,几乎波及欧洲全境的1848年革命爆发。卡尔·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科学预见,几乎完全在这场革命中一一得到了验证。但是1848年革命在德国的失败,反动政府对革命力量的镇压,几乎完全摧毁了同盟在德国的组织,使年轻的共产主义者同盟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马克思恩格斯在1850年改造共产主义者同盟过程中,尝试一方面通过继续扩大党内民主,另一方面更加强调党内集中原则的方法来挽救岌岌可危的同盟组织。但是固执已见的少数派对于同盟组织原则无情地践踏,使得共产主义者同盟最终走向了终结。

1857年爆发了第一次世界性经济危机,这次危机从美国开始,迅速波及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1864年9月28日,英、法、德、意等国工人代表齐聚伦敦举行大会,讨论支持波兰人民的问题,会议一致同意成立国际工人联合会,并选出了其领导机构—临时中央委员会(后改称总委员会),第一国际宣告成立。1864年11月,卡尔·马克思草拟的《协会临时章程和条例》在总委员会上通过,1866年第一国际代表大会通过该章程,改称《国际工人协会章程》,1871年9月代表大会对章程进行了修改,并称作《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奠定了第一国际的组织与活动基础。《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充分体现了民主制的组织原则。《章程》规定,国际工人联合会的每个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个分部都有权在不违背章程精神与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地条件和本国法律拟定自己的章程";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代表大会,并实行年会制;国际坚持集体领导原则,任何提议均需由多数成员通过方能生效,反对专制和独裁。1871年修改后的《章程》加强了总委员会的权力。总委员会权力的加强是卡尔·马克思、恩格斯适应工人阶级斗争形势的需要,在民主制基础上,强调集中和权威的一种表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总委员会拥有“独断性”的权力,也不意味着马克思、恩格斯以集中制代替民主制。

1876年国际工人联合会解散后,工人运动在各个民族国家继续发展,到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末欧美已有16个国家先后建立社会主义政党。这些政党呼唤新的国际联合。1889年7月14日攻克巴士底狱100周年纪念日之际,在巴黎召开各国社会主义政党参加的国际工人和社会主义者代表大会,标志着第二国际建立。1907年8月通过的《第二国际组织章程》规定第二国际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制。

列宁探索

1899年为摆脱刚刚建立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狭隘的地方分散性,列宁提出建立“集中制的党”。1902年针对经济派要把“广泛民主原则”作为党的组织原则,列宁提出要把党建设成“集中的战斗组织”。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先后在布鲁塞尔、伦敦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当讨论党章时会议出现尖锐分歧:列宁主张建立集中统一、组织严密的党,要求每个党员必须承认党纲;尤里·马尔托夫则要把党建设成为一个成分复杂、不定型的、缺乏组织性和纪律性的社会团体。在这次会议上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发生分裂,分裂为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

列宁在1904年的著作《进一步,退两步》中,逐条逐点地批驳了以马尔托夫为代表的孟什维克派的建党思路与做法,全面、系统、细致地阐述了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马尔托夫认为,党员不必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只要经常协助党就可以了,主张让每个同情党的知识分子和每个罢工者或游行示威者都有宣布为党员的权利。列宁则认为,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部队,是由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和统一纪律团结起来的战斗组织,应当由无产阶级中最先进的分子组成。列宁的这篇文章,深刻揭露了孟什维克在组织问题上把政党和阶级混为一谈的错误与危害。列宁强调,党是无产阶级的最高组织形式,无产阶级的其他组织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工作,又要与千百万工人阶级劳动群众保持血肉关系,这是党的力量源泉;党必须有统一的党章和党的领导机关,实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党必须有严格的统一的纪律,不允许有不守纪律的情况出现。这些正确的无产阶级政党建党原则,从根源上保证了党的先进性、战斗性和领导力,从根源上阻绝否定党的领导、组织涣散、成员复杂和无政府主义的错误倾向。

1905年12月12日至17日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在芬兰的塔墨尔福斯召开第一次代表会议,根据列宁11月发表的《论党的改组》一文的精神,会议通过《党的改组》的决议。决议规定:“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认为必须实行广泛的选举制度,赋予选举出来的各中央机构以进行思想领导和实际工作领导的全权,同时,各中央机构可以撤换,它们的活动应广泛公布并应遵守严格地做工作报告的制度。”这里最早提出了民主集中制。1906年4月,列宁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讨论的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获得大会通过,写入了两派都同意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以第二条的形式明确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这是俄国党、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上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载入党章。1920年7月,列宁在《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中指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列宁的建议被共产国际所接受,从此以后,各国的新型无产阶级政党都坚持把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基本组织原则。

主要内容

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指的是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指的是全党智慧、力量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两个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而不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简单相加。一方面,集中以民主为基础,没有广泛的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思广益,形成正确的决策,最终实现真正的集中统一。另一方面,民主以集中为条件,没有正确的集中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一切发展民主的措施,都不是为了削弱必需的集中,而是为了实现正确的集中。离开集中谈民主,就必然导致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就会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列宁给党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是通过民主制和集中制这两种管理制度对党进行管理的政治组织体制,是通过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实行对党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进行有效管理的根本制度,是使党的权力能够规范运行的根本保证。党是一个规模化的、人数众多的组织,列宁为它规定的民主制是间接民主制,即代表式民主制,列宁把它称为“民主代表制”,并说它是国际社会民主党通用的原则。这种民主制形式的特点有:第一,实行选举制。权力机关由选举产生,这是间接民主制的启动方式。第二,权力机关集体决定重大问题。权力机关集体行使权力,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是民主制的权力运作方式。第三,权力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这是民主制的根本属性。

列宁为党规定的集中制是集权型的结构形式,它的理念是在同党内的联邦制特别是自治制作斗争的过程中形成的,列宁把它概括为“部分服从整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集中制并不等于专制。列宁为党规定的集中制是民主性的集中制。集中制理念的三句话都要求服从,理念的核心是服从,但党的集中制所要求的服从,不同于其他集中制。为君主制服务的集中制所要求的服从是无条件的服从,党的集中制所要求的服从是有条件的服从,是行动上服从而思想上容许不服从。列宁把党的集中制纪律定义为两句话:“行动一致,讨论和批评自由。”对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来说,两种管理制度的主从关系是:民主制为“主”,集中制为“从”,集中制是为民主制服务的,集中制是手段,民主制是目的。

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是专门用来管理党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政治组织体制,管理的办法就是用两种管理制度约束它们,要求它们既要实行民主制,又要实行集中制。为了对权力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防止权力机关出现异化,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根据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地位的不同,对它们如何把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起来实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对上级机关的要求是,实行集中制要以实行民主制为前提,防止它们只要集中制不要民主制;对下级机关的要求相反,实行民主制要以实行集中制为前提,防止它们只要民主制不要集中制。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是(间接)民主制加集中制。实行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应当规定四个方面的要求:实行(间接)民主制的要求,实行集中制的要求,规定(间接)民主制和集中制的主从关系,规定(间接)民主制和集中制如何结合起来实行。

实践演变

苏联

列宁时期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俄国转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列宁提出了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应用到国家管理和经济管理中的思想。列宁到了晚年时深刻认识到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在和平时期执政中的弊端,准备进一步改革领导体制,扩大党内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切实推进党内民主的不断发展。虽然列宁当政的时间只有短暂的7年,但他对党内民主建设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一些重要构想和措施,极大地丰富了民主集中制理论。

斯大林时期

1924年1月21日,列宁因病逝世,斯大林接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权。1924年,斯大林在《论列宁主义基础》和《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中,提出了新型政党观,强调革命需要列宁主义政党的领导。该政党的特点和优势在于: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部队”,是“有组织的部队”,是无产阶级的“政治领袖”、“战斗的司令部”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斯大林还探讨了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原则中的民主和党内民主问题,提出了“有条件”的民主,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民主、民主实质以及相对应的“两种”不同的党内民主,强调采取实际措施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此外,约瑟夫·斯大林强调坚持集体领导,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坚持和发展了列宁的集体领导思想,并实践民主选举,强调民主选举对于发展民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意义,提出苏联实行民主选举关键是建立新的选举制度。执政初期,斯大林十分拥护列宁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制度。

随着党内反对派相继被打倒,斯大林逐步走向了集权之路,抛弃了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成分,民主集中制被个人集权制所取代。在这种体制下,斯大林集国内最高权力于一身,拥有着最终的决定权和否决权,国内、党内一切重大问题都由斯大林最后定夺。1934年联共(布)第十七次代表大会首次将党领导国家的原则写进党章,又于1936年载入宪法。约瑟夫·斯大林个人对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如此描述:没有党的指示,苏维埃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不会决定任何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和组织问题。尽管苏共实现了国内政治权力的垄断,但作为党内最高权力机关的党的代表大会并不享有最高权力。由于斯大林破坏了列宁时期形成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得不到按时召开,党的代表大会的实际权力被中央委员会占据。于是,苏共中央委员会接替了党的代表大会一跃成为了苏联国内拥有最高权力的机关。而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实际上都听命于约瑟夫·斯大林,因此国内最高权力实际上掌握在斯大林一人手中。

1939年,斯大林以个人名义发出召开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的通知,绕过了中央委员会,由此斯大林的个人权力已经达到超越中央委员会的程度,此后,斯大林还通过兼任党、政、军要职进一步强化个人集权。斯大林虽然从形式上继承了民主集中制,却在党内搞起了个人集权制。这种个人集权制既背离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精神,也违背了无产阶级政党的阶级性质。

后斯大林时代

斯大林去世以后,苏联经历了赫鲁晓夫列昂尼德·勃列日涅夫尤里·安德罗波夫康斯坦丁·契尔年科四位领导人的执政时期。尽管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历次修改的党章中得到了保留,甚至部分领导者还针对过度集权现象进行过改革,重申集体领导原则,恢复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政分开等一系列举措,但是这些领导人无一例外地继续搞起了个人集权制,抛弃了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名存实亡。

为了解决约瑟夫·斯大林过度集权政治体制的弊端,赫鲁晓夫1953年上台以后分别从党政分开、重申集体领导原则、恢复会议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针对旧体制以党代政,党政不分问题,赫鲁晓夫提议将党和政府的最高职务分开。自1953年9月上任起至1958年3月,赫鲁晓夫仅仅担任苏共中央总书记一职,这是党内的最高领导职务。政府最高职位--部长会议主席先后由马林科夫、布尔加林担任。针对旧体制过分强调高度集权,忽视党内民主的问题,重新强调了集体领导原则。据史料记载,1953年-1957年间,中央主席团(政治局)定期召开会议对党和国内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和决定,至少形式上保证了实行集体领导原则。1958年3月,担任苏共中央总书记的赫鲁晓夫兼任了部长会议主席集党和政府最高权力于一身,开始追随约瑟夫·斯大林的步伐在党内大搞集权主义“一言堂”和个人崇拜。赫鲁晓夫执政时期,其个人集权和专断已经达到相当的程度,对于他的决定,党内无人敢提出不同的意见。1964年11月,在苏共召开的中央全会上赫鲁晓夫被逼迫以“自愿退休”的方式辞去了党内一切职务。

为了解决赫鲁晓夫时期过度集权问题,列昂尼德·勃列日涅夫一上台就强调党政分开和实行集体领导制度。首先决定,苏共中央第一书记和部长会议主席职务“永远分离,不得兼任,形成了典型的“三驾马车”式体制。从1971年3月苏共二十四大到1976年2月苏共二十五大召开,五年期间共召开政治局会议215次,中央书记处会议205次。虽然党的会议的定期举行,但事实上,党内关于诸多重大问题的决定基本上是由勃列日涅夫事先决定好的。1977年5月召开的中央全会上,身为总书记的列昂尼德·勃列日涅夫同时兼任了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而他自己将这一职务兼任看成是“共产党领导作用不断提高的表现”,否认这是个人集权的表现。1977年10月,勃列日涅夫又兼任了国防委员会主席之职。1980年,部长会议主席阿列克谢·柯西金之职被免除,由勃列日涅夫本人接任,至此,“三驾马车”式体制宣告解体。勃列日涅夫违背了自己一上任时所做的决定——苏共中央第一书记和部长会议主席之职“永远分离,不得兼任”,开始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效仿斯大林、赫鲁晓夫走向了集权主义之路。

戈尔巴乔夫时期

戈尔巴乔夫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经历了一个认识和变革的过程。他首先在政治体制方面对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了补充和革新,试图矫正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1986年苏共二十七大通过的党章重申了集体领导原则的规定。1990年2月召开的苏共中央全会首次围绕着“民主集中制”进行了激烈地讨论。针对党内过度集中所引发的诸多弊端,戈尔巴乔夫强调指出:党的革新要求对党进行深刻的全面的民主化。这次全会中,尽管民主集中制的地位有所动摇,但仍然保留了党章中“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苏共二十八大上,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指责民主集中制在从前的年代里实际上被官僚集中制所取代,它培养了“军营式的职位等级纪律”,形成了官僚主义的强制集权。他认为,苏共要“坚持民主原则”,放弃“那种硬性集中的民主集中制”。

苏共在戈尔巴乔夫领导之下丢弃集中,极端鼓吹民主、自由,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他放弃列宁主义苏联的领导地位,削弱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任由西方自由化思潮的疯狂泛滥,同时,他还否定苏共的发展历史,否定苏共对国家和社会发展中所作出的积极贡献,宣扬“全人类的利益高于一切”,强调极端的自由化、民主化,推行所谓的民主社会主义。在《改革与新思维》中,他认为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只适用于传统的工业资本主义社会而社会主义社会已不存在阶级斗争,不承认还有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去观察不同制度社会中的民主、自由和人权问题的必要。就这样,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抛弃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也就抛弃了列宁民主集中制思想。正是由于戈尔巴乔夫借口发展党内民主,取消民主集中制,要各级党组织实行“自治”,甚至允许党员按各自的纲领进行联合,从而导致苏联党内的不同观点纷纷向不同派别转化,陆续出现了十几个派别组织。

戈尔巴乔夫在“民主化”和“公开性”思想的指导下进行民主化改革,对民主集中制进行了肆意的批判和否定,违背了苏共第二十七次代表大会规定的关于组织纪律的条文:“苏共生活的不可破坏的法规,是思想上和组织上的一致,它的队伍的坚如磐石的团结、所有共产党员高度的自觉地纪律。”在苏共因长期高度集权专制积累诸多沉疴的情况下,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如此急风骤雨地推行激进式民主化改革已然消解了苏共的执政合法性和存在基石,导致苏共很快四分五裂,不仅没能发展党内民主,反而使苏联政治和社会局势失去控制,从而导致苏共倒台苏联解体

中国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20世纪初,民主集中制从俄国传入中国,为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所认识和领悟,与中国共产党的创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1920年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规定成为其成员的党应按此原则建立,自此民主集中制成为共产党组织建设根本原则。同年11月,上海共产主义小组创办了党的第一份理论刊物《共产党》月刊,至1921年7月停刊时各期文章内容的重心始终是革命的俄国,这深刻影响着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的组党理念。创刊号发表的《列宁的历史》一文就指出,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列宁主张“采用中央集权制”,权力集中于中央,以保证全党统一计划、统一行动。同期发表的《俄国共产政府成立三周年纪念》一文也认为:“共产党(多数派)主义不是无政府主义和工团主义……乃是高唱中央权力的。”

党的一大制定了党纲,但未来得及制定党章,制定党章的任务由党的二大完成。党的二大在制定党章时,通过了《关于共产党组织章程的决议案》(以下简称《决议案》)。《决议案》指出:“凡一个革命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活动。”在党的历史上,《决议案》第一次明确、详尽地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七条原则。党的二大形成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但当时还没用“民主集中制”的称谓。1923年5月,时任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书记的施存统,将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称为“民主的集中制”。1927年6月,党的第五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会议作出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是党的章程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

1928年7月,党的六大通过的《政治议决案》提出,要“实行真正的民主集中制”,即使党组织处在秘密条件下,也要“尽可能的保证党内的民主主义”,“实行集体的讨论和集体的决定”。六大党章把党的各级组织应由选举产生、定期向党员报告工作、下级服从上级,列为民主集中制的三项原则,既强调了民主,也强调了集中,表明党在经历了陈独秀的家长式领导后,对民主集中制有了新认识。毛泽东在为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写的决议案即《古田会议决议》里,提出了肃清极端民主化思想的方法。《古田会议决议》形成了党的集体领导制度,有利于正确地实行集中和开展民主生活。

1935年1月15日-1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在遵义市召开,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反对敌人五次“围剿”的总结决议》。会议认为,相关负责人关于五次“围剿”的报告过分估计了客观困难,对革命形势估计不足,“基本上是不正确的”。较之一般意义上的“少数服从多数”,遵义会议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是以多数的正当性否决了党内少数领导同志的报告,产生了新的中央领导机构,真正体现了多数同志的意见。在此意义上,“少数服从多数”更多地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中的民主制内涵。遵义会议开启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化的新阶段。1938年9月至11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在延安召开,毛泽东和张闻天提出了关于民主集中制建设的重要思想。毛泽东在1940年写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政体。在1945年的《论联合政府》中又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

1945年5月14日-15日,中国共产党七大会议上,刘少奇在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强调,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中国共产党七大通过的党章增加了作为前提和总则的总纲部分。凡是党员都必须承认这个总纲,并作为一切活动的准则。同时,对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了更全面规范表述。七大制定的党章明确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四大条件:“(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三)党员个人服从所属的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四)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新党章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入手,既突出各级领导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又强调上级对下级的绝对领导。其中,把“全党服从中央”表述为“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客观反映了党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避免了理解歧义。组织原则在内容上的新变化,标志着中国化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逐渐走向成熟并成为组织建设的行动指南。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1949年4月,人民解放军占领南京,中国国民党反动政权被推翻,成立新中国被提上议事日程。同年6月,毛泽东撰写了《论人民民主专政》,指出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新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毛泽东把民主集中制引入政体之后,又把民主集中制引入国体,将其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大丰富了对国家体制的认识,也奠定了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根本制度的地位。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1956年召开的八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展党内民主。”这个规定,把七大党章中“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成为毛泽东当年就曾提出的“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使集中与民主的关系由领导变为指导,这更有利于党内民主的发展。八大党章对民主集中制规定了六个基本条件:“(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二)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地方范围内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三)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及时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四)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五)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六)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八大报告重点阐述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问题,分析党组织状况,阐明执政考验,适当修改党章,如规定常任制度等,对推进党和国家民主发展有重要意义。1969年九大及1973年十大所通过的党章,或未阐述民主集中制重要性,或删除相关论述,党的机构亦被取消,党内生活遭破坏,邓小平后指明九大和十大存在诸多问题,实践证明不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会带来诸多不良后果,党的事业和国家建设会受损失。

1976年10月,中国共产党粉碎了“四人帮”反党集团,结束了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动乱和极端左翼路线的横行,民主集中制迎来新的转机。1977年8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大,在党章的总纲部分恢复了对民主集中制的阐述:“全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军阀主义。叶剑英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阐明了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使其达到了八大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论述与相关规定的水平。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新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由于在过去一个时期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强调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要“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一切不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的做法应该坚决纠正。”邓小平针对“文化大革命”中离开民主讲集中、未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严重教训,明确地指出,“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解决了民主集中制长期以来饱受困扰的症结问题。1979年3月,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提出,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邓小平的这个论述为民主集中制的定义增加了“相结合”三个字,形成了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完整的“20字”新定义。邓小平为原有的民主集中制定义增加的“相结合”三个字使民主集中制的“两大过程”有机地结合起来了,避免和克服了以往两大过程常常被孤立、被割裂的状况。

1980年1月,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纪律废弛、许多党员自行其是的问题,邓小平强调:“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严格地维护党的纪律,极大地加强纪律性。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全党必须服从中央。必须严格执行这几条。否则,形成不了一个战斗的集体,也就没有资格当先锋队。”1982年召开十二大,民主集中制在党章总纲中强调高度集中应建立在高度民主基础上。这里着重强调了民主,主要考虑是纠正“文化大革命”过度集权的错误。拨乱反正,民主方面成为民主集中制重点方面,这适应于当时党的状况和建设要求,现实针对性很强。1982年通过、历经四次修正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1987年党的十三大召开,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修正案》。更加重视和发展党内民主是其特点:党内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的办法和程序更趋完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更显突出,党内决定重大问题进行表决的内容得以增加,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得以进一步扩大,长期以来职权过分集中而忽视全国人大作用的现象得以改变。

1989年,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选举江泽民为总书记。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江泽民对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取得了新认识、提出了新见解。一是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民主集中制。针对当时有人把发展市场经济同民主集中制对立起来的观点,江泽民明确指出:“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主集中制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完善和发展。”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党章在总纲中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与党的基本路线党的思想路线党的宗旨相提并论,作为党的建设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并采纳了邓小平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提法,将其作为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正式表述。在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中,专门阐述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

2002年11月,胡锦涛在党的十六大当选为总书记后,更加坚定地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他在论述党的制度建设时,提出必须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新的理念。胡锦涛认为,党的制度建设是制度体系的建设,在这样的制度体系建设中,需要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因为它是根本的、关键的制度。这也对民主集中制自身的健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胡锦涛2007年10月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2011年7月,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推进党的制度建设,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发展党内民主,积极稳妥推进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创造活力,坚决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

2012年,党的十八大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关于党的建设必须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中,第四项就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出“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中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中国共产党还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了正确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制度,形成了党在组织建设上的鲜明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治国理政的现实要求出发,紧紧围绕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阐述民主集中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许多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首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民主集中制在治国理政中是“党最大的制度优势”,其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民主集中制贯彻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要在根本政治制度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再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民主集中制“是保证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有力武器,要使其成为激发党的创造力、始终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障。而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提出了要“善于进行正确集中”的要求,在坚持正确集中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法规;针对集体领导的决策议事规则、领导干部问责以及“一把手”监督问题,从体系机制上进行了重大改革。这为十九大党章的修改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2016年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切实维护好中央权威,肯定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集体领导制度在组织框架中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始终坚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是对各级党委(党组)的政治要求。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召开,重申了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基本组织原则。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民主权利要得到进一步尊重和保证;增强四个意识,确保党的决定能迅速有效地贯彻执行。这是从民主和集中两方面都提出了要求。又从总的方面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政治文化积极健康,政治生态风清气正。对于基层党组织,党章明确规定党支部的地位、作用和职责,将党总支、党支部每一届任期由原来的两年或三年改为三年至五年,加强基层领导队伍的稳定性。确保基层工作的连续性,改变基层组织弱化状况,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从而把治党要求延伸到基层组织。党的十九大虽然在原有党章基础上作了不少修改,但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强调是一以贯之的,将时代发展的新要求,最终体现到了党章上,创新和发展了民主集中制的内容。

代表人物

列宁

弗拉基米尔·伊里奇·乌里扬诺夫(俄语:Влади́мир Ильи́ч Улья́нов;1870年4月22日-1924年1月21日),通称列宁(Ле́нин),是俄罗斯共产主义革命家、政治家和政治哲学理论家,曾担任俄罗斯共和国(1917年-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1918年-1924年)及苏联(1922年-1924年)人民委员会主席总理。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思想是适应俄国社会历史发展需要、适应党的建设需要的科学理论原则。在布尔什维克党的活动处于地下活动状态情况下,迫切需要集中以保证革命的胜利和捍卫革命果实的时候,就会侧重强调集中;在社会主义和平建设时期,为保证策略的制定更加科学,更加适合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往往会侧重民主。这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灵活运用对于保证革命的胜利和建设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

影响评价

苏联的“民主集中制”是列宁创造的,党要实行民主集中制,是列宁的建党原则之一。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灵活运用对于保证俄国革命的胜利和建设苏维埃俄国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列宁时期及约瑟夫·斯大林初期党内民主集中制执行得较好,但斯大林后来搞“一言堂”“家长制”,长期不开党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搞个人崇拜。赫鲁晓夫靠反对个人迷信上台,但上台后搞个人迷信比斯大林更严重。列昂尼德·勃列日涅夫独断专行,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鼓吹的“民主化”“公开性”,最终导致苏共失败、苏联解体

民主集中制是中原地区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毛泽东将列宁的民主集中制理论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在建党、建军和建国的实践中实现民主集中制的中国化,从而改变了中国近代以来国家四分五裂、人民一盘散沙的局面。毛泽东丰富和发展了民主集中制理论,使民主集中制从实践上升到哲学高度,从而产生广泛影响。毛泽东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和实践为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为中国的长治久安奠定了理论和制度基础。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思想对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具有重要方法论意义。

中国化的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特有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是基于中国社会土壤生长起来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历经百年奋斗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反映、体现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利益与愿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制定和执行的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中国现在的“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新型的民主集中制”,是一种制度化的决策程序,确保广泛的民主与有效的集中。民主集中制的组织路线保证了全党政治纪律严明和统一,强化了多民族国家思想认识的一致。

重要争议

起源争议

针对民主集中制概念的由来问题争议较多,第一种观点主张卡尔·马克思恩格斯创立说。这种观点在理论界比较有代表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大都认同: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使用过“民主集中制”一词,但在他们改组正义者同盟、创建领导国际工人联合会时期已经进行了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原则问题的探索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提出了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组织上的“民主”“集中”“纪律”“权威”等能够体现出来较为丰富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观点主张。

第二种观点主张列宁创立说。学者李宗禹从列宁的著作和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文件资料的文本学研究的角度出发,提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塔墨尔福斯会议上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写入党的决议。在列宁提出的关于“党的改组”的决议中不仅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一词,而且对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了完整的阐述。1906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上民主集中制原则首次被写入党章。

反对列宁创立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民主集中制”一词早在列宁正式使用它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在早于列宁的37年前,即1868年10月,德国人冯·施魏策尔为他在德国工人总联合会中实施“严密的”组织进行辩护时,就曾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还有学者认为在1905年11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孟什维克派在他们单独召开的代表大会上不仅正式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而且相当系统地规定了它的内容。大会通过的决议写道:“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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