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指导线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方式

更新时间:2024-09-20 14:11

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我国工资制度市场化改革进程中颁布实施的第一个重要宏观调控措施。其目的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的宏观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

企业工资指导线于1994年在成都、深圳市两地试点,1996年推广到北京,1997年1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发布《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1997年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2001年之后全国普遍适用。

工资指导线可为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提供重要依据。企业工资指导线有指导性,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也不会监督企业是否采纳了这条指导线。

历史沿革

1994年在成都、深圳两地试点,1996年推广到北京。

1997年1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发布“《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试点范围扩大到包括江苏省江西省山东省广东省湖南省山西省吉林省在内的十个地区,2001年之后全国普遍适用。

制定原则

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两低于”原则。

(二)结合地区、行业、企业特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

(三)实行协商原则,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商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共同制定。

参考资料:

基本构成

工资指导线基本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综合信息分析简短报告,主要是上一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指标的描述,它是工资指导线制定的基础性材料;二是核心内容——工资指导预测线,它分为安全警戒带、基准线和底线,“警戒线”是控制利润高、发展势头好的企业工资增长上线、“基准线”是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合理调整工资涨幅建议、“底线”是效益不好或亏损企业调整工资下线建议;三是具体指导意见,根据综合信息分析与工资增长预测,提出当年工资增长具体指导性建议,一般是内容最多的部分。

实施方式

实施方式为主管部门依据一定行政区当年预期经济增长、劳动力市场状况、物价水平等多种因素,提出本地区当年企业工资指导意见,定期向社会公布,用于指导企业工资决策。企业工资指导线仅有指导性,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也不会监督企业是否采纳了这条指导线。

制定意义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促使企业工资的微观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各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可依据企业工资指导线开展集体协商。

测算方法

数学模型

工资指导线的制定,需要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方面的支持。本模型将计量经济学方法和对有关的经济、社会方面的定性分析相结合,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意图,测算合理的工资增长率,以指导工资的适度增长,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

四分位法

“四分位法”测算工资是指导线水平,是运用统计学的原理,依据“两低于”原则,在测算出的年度工资最低增长率(Wi)和最高增长率(Wj:“两低于”中的低线)之间选取工资合理增长区间接一种方法。一般取中位值(W中)作为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取Wj或上四分位值(W上)作为上线,取下四分位值(W下)与上四分位值之间的幅度作为工资合理增长区间。

参考资料:

相关制度

《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1997年1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发布“《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规定如下: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的宏观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

二、工资指导线适用于试点地区城镇各类企业。

三、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两低于”原则。

(二)结合地区、行业、企业特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

(三)实行协商原则,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商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共同制定。

四、工资指导线水平的制定应以本地区年度经济增长率、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和对外贸易状况等相关因素(工资指导线水平的测算方法院参见附件)。

五、工资指导线的基本内容:

(一)经济形势分析

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简析;本地区上一年度经济增长、企业工资增长分析;本年度经济增长预测以及与周边地区的比较分析。

(二)工资指导线意见

工资指导线水平包括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基准线、上线、下线。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行不同的调控办法。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在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合理安排工资分配,各企业工资增长均不得突破指导线规定的上线。在工资指导线索规定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按照国家宏观调控阶段性从紧的要求,根据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应依据工资指导线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分配,并积极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工资增长幅度。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策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对企业的要求

试点地区所有企业,应根据本地区指导线的要求,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职工安排职工工资分配。各企业应政府颁布工资指导线后30日以内,依据工资指导线编制或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非国有企业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所有企业都要依据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中央驻地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或主管部门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

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约束,使本企业工资增长的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

六、劳动部负责对各试点地区的工资指导线进行审核和提出意见,并对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试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劳动部当年全国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制不定期本地区工资指导线,送劳动部审核后,经地方政府批准,由地方政府(或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颁布,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试点地区所属各地不再另行制定工资指导线。

七、工资指导线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颁布,执行时间为一个日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试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八、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对企业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预测、及时调控。

参考资料:

相关评论

工资指导线作为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企业就年度工资增长水平提出的建议,在目前强调市场经济与企业经营自主性的大环境中,是不具有强制性的,否则就有可能损害企业的自由决定权。工资指导线当前具有的积极价值应当继续发挥,但长期而言,随着市场化改革和国企改革的深化,对这种调控方式的依赖势必会越来越低。(21世纪经济报道评)

参考资料

..2023-10-21

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3-10-21

六省份公布2023年工资指导线,两地已在路上.上观新闻.2023-1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2023-10-21

评论丨从工资指导线向互利共赢的关系转变.21世纪经济报道.202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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