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 :重组方式

更新时间:2023-08-15 18:10

债务重组(Debt Restructuring)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债务重组是从债务人角度出发的概念,如果从债权人角度出发,它应称为债权重组。为了便于表述,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通用“债务重组”概念。

债务重组最早出现在美国。1972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APB意见书第26号“债务的提前清偿”,成为最早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一项准则。二十世纪末,我国部分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财务风险,为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1998年财政部第一次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补充修订;2006年再次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修订。

进行债务重组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让步所进行的债务重组;二是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也没有做出让步,而是双方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协议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对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让步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债权人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采取强制性措施(如诉讼到法院)追收债务,二是帮助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如改变负债条件,降低负债额度等。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这三种方式的组合。这些债务重组方式都是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重新协定或者法院裁定达成,与原来约定的偿债方式不同。

背景与历史

1972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前身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发布了 APB意见书第26号(APB26)“债务的提前清偿”,这是最早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一项准则,规定了债务人在到期日前清偿债务时的会计处方法。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恶性通货膨胀,使得许多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偿债能力急剧恶化,并最终陷入财务困境和债务危机。这些产生的危机,很多并不在APB26规定之中,许多债务重组事件是在债务到期日或到期后发生的,为此,FASB不得不制定能指导和规范此类经济业务的准则。

大量的重组事件出现而引起FASB的关注,从而考虑制订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权威性指导文件,并提交给紧急问题工作小组(EITF)进行处理,专项研究债务人债务重组的会计和报告问题。

1975年11月7日,FASB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呆滞贷款的债务重组”;12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主要针对某些特定的债务重组是否需要减少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果需要的话,这种减少额是包括在净收益中,还是递延或是资本化;或有应付利息在其实现前是否予以确认。同时,对一些州政府、市政府偿债问题中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也作了考虑。

1976年1月,FASB任命了一个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来自学院、金融社团、企业、法律和公共会计界的人士来讨论备忘录。5月11日发布了备忘录“债务重组时债权债务人的会计处理”讨论稿,包括债权债务人关于“债务重组偿债金额和时间的任何变化”的会计处理和报告。12月30日,发布了“债权债务人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1977年6月,FASB终于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号(SFAS])“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复杂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此规定要求从1977年12月31日起实施。SFAS15的出台修正了APB26的第2段和第3段。

1993年5月,FASB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SFAS114)“债权人对贷款减值的会计处理”,其中也涉及许多债务重组的会计问题。1994年10月,又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8号(SFAS 118)“债权人对贷款减值的会计处理一一收入确认和披露”,取消了SFAS114关于债权人应如何报告减值贷款收益的条款,并修订了关于披露的规定,修改部分于当年12月15日开始生效。

20 世纪末,我国部分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财务风险,而当时的市场经济并不成熟,企业能加以利用的筹资渠道有限。为了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1998年财政部第一次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简称“债务重组准则”),后因市场监管环境发生变化,2001年,财政部为顺应市场需求,首次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补充修订;2006年,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飞速发展,财政部再次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修订。

2019年,财政部又一次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财政部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修改(也称“新准则”),2019年6月17日正式生效。新旧准则从定义到账务处理上都发生了很多变化。新债务重组准则去除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做出让步"两大前提,重新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针对债务清偿的时间、金额以及方式等,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协定,或者由法院裁定,以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定义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其定义为广义和狭义, 所谓广义其指的就是无论债务人自身是否有财务困境, 只要是对债务条件的相关事宜进行修改, 就算是债务重组;而狭义的债务重组则是不同的,在狭义的债务重组中其主要指的就是在债务人自身发生了财务困难的情况下, 作为债务的债权人需要按照其与债务人本身所达成的协议或者是由法院所作出的裁定来进行债权事宜的改变。

前提条件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债务重组是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企业仍然会继续经营下去。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通常是由以下几种原因引起:

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困境,而亏损有继续增加的趋势下,为了减轻负债压力,增强经营活力,并图扭亏为盈;

②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高负债率的困扰,为了降低负债率,增加投资;

③企业在调整产品结构、优化资产组合而遇到债务危机时,为了减轻债务包袱,增强开发创新能力;

④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管理混乱、生产经营成本急剧增加、负债累累,为了借助产权重整,以达到加强企业管理、摆脱债务困境的目的。

作用

1.有利于企业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提高盈利水平。

企业实行债务重组后,债权人用无法继续在经营过程中发挥作用、在资金周转过程中处于停滞状态的不良债务,置换成数额不大但有实际效用的其他资产,以此而提高企业资金运作的灵活度和效力,为企业取得更大的经营利益创造条件。而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用较少的资产或质量较差的资产来偿还数额较大的负债,或在取得债权人延期偿还债务的承诺后,使企业减少利息支出而获得一定的收益,同时也赢得了持续经营、重整财务,而获得发展自己的机会。

2.以债权换股权的方式,可壮大双方的实力。

企业在以债权换股权的债务重组活动中,债权人通过取得股权,实现了对债务企业的控制或影响,从而使企业成为自己的控股企业或经营伙伴。从而,债权人可以利用新的关系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同时,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稳定的销售渠道或原材料来源,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对于债务人来说,将债务转换为资本不仅可以减轻债务压力,减少利息支出,还可以壮大自身的资本实力,扩大资本规模。此外,原来的债主成为企业股东后,企业在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中可以得到优先权,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为企业持续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另外,债权人一旦成为股东,就会利用自己的市场和资本效应来发挥作用。在新股东拥有产品名牌和驰名商标,或拥有高新技术,或拥有销售渠道网络,就能为企业(债务人)在新产品开发、经营业务拓展、经营规模扩张上创造有利条件。因此,这种债务重组就能为企业摆脱困境、迅速步入发展之路带来新的机遇。

债权人在债权转为股权后,尤其是企业用兼并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使债务转化成了投资,并使企业的其他资产在重组后得到充分利用。

通过兼并后的企业,无论是原债权人还是新的债权人,都会将自身企业中的人财物优势,融入到债务企业的经营和管理里,从而达到可经营的资产迅速增加,经营业务得到拓展,经营规模得到扩张,企业实力更强。尤其是在资金实力雄厚、经济效益好、商品市场占有率高的优势地位企业,兼并身陷困境的债务企业时,将会很大改变经营困境的企业,形成的新经营实体,不仅债务变换投资(即形成新的“自有”资产),而且处于“瘫痪”状态的其他资产也会被兼并者充分利用起来,并被用来开发新产品和拓展新的经营范围,从而形成新的经营规模。

3.可拉动“无形资产”的整合,有利于培育新的企业形象。

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其无形资产硬性无形资产(专利技术、技术诀窍、生产工艺制作方法等)和软性无形资产(如商标、信誉度、市场形象、管理经验、员工的主人翁精神等)都得到了充分利用。

同时,债务重组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不仅可以享用股东可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效应,而且还能将股东良性无形资产与原债务人的无形资产进行整合优化,使其发挥出更大的效应。新股东将自身拥有的专利技术、技术诀窍等硬性无形资产注入到企业,为企业开发新产品提供了技术保障,并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从而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还有,新股东利用拥有的驰名(著名)商标以及良好的企业形象,使债务重组企业的产品享受其品牌的“包装”,迅速打开销路,提高产品竞争力,从而扩大市场份额。

总之,当企业以兼并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兼并者可以将自己的无形资产,与被兼并者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优化整合,达到“1+1\u003e2”的效果。

4.使债权人避免了债务人破产后血本无归的风险。

如果债务人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所欠各方的债务用企业全部资产来偿还,债权人的损失不仅仅是债务重组的账面损失;还有债务人能够用来清偿债务的资产大都是劣质资产,可利用的价值很低,而债权人已经无权干涉,只能被动接受这些既无法使用、也很难对外销售的资产。

另外,当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欠发工资、社会保险、国家税金时,债权人将会血本无归。因此,债务重组通常是在债务人发生经营困难的情况下进行,只要债权人作出一定让步,可收回大部分权益。

主要方式

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可选择的资产清偿方式有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

现金资产通常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以及其他货币资金,非现金资产包括存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固定资产等。用资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务人将自身所持有的资产转让给债权人,用以清偿债务。用不同资产清偿债务的账务处理存在着差异,对双方企业的经营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在实际应用中,债务双方通常会选择使用两种及两种以上资产来进行债务重组。

债务转为资本

应付款项构成债务企业的债务资本,当债务双方决定将债务人承担的应付款项用股票的方式来偿还给债权人,此时债权人的应收款项就变成了一项股权,即债转股方式。完成债转股之后,债权企业增加一项权益性资产,同时减少一项债权;债务企业则增加一项股本或实收资本,同时减少一项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到底是增加股本还是实收资本,取决于债务方公司的性质: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将债务转换为股本;若是其他公司,则将债务转换为实收资本。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不包括前述第一、第二种情形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延期清偿,也就是说,在约定付款日债务人不需要立即偿还所有债款,而是双方重新协商并修改相关债务条件,这一特点也使其区别于上述两种债务重组方式。除了延期之外,债务双方还可以选择减少部分债务本金、减免债务利息或者降低利率等形式,以达成新的债权与债务关系。

上述三种方式的组合

混合重组方式来清偿债务,是指任意采用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两种或三种同时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可能的方式:

(1)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2)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会计处理

以资产清偿债务

1.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规定,按收到的金额入账,并将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债务双方也可以选择以非现金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进行债务重组,债权人取得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与一般购买资产的初始计量原则保持一致,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使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相关费用之和入账。

若债权人已经为该项应收账款计提过坏账准备,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应首先冲销信用减值准备,冲销后存在的差额,再计入“投资收益”;若冲销后信用减值准备还存在余额,应予以转回。其他重组方式的处理也一样。

2.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规定,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不再依据公允价值计量,而是用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来确定,并将重组过程中产生的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而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

3.对债务双方的利弊

优点是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资产,所承担的风险和成本费用相对较低;缺点是加重债务人的经济负担,加大了其偿债压力。

将债务转为资本

1.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债务人可以将债务资本转换为股权资本,实质上也就是说债务人用股权抵债。在这种方式下,债权方可以将其当作一项“购买交易”来进行账务处理,对于联营或者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应该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可直接归属的相关费用之和入账,并将取得资本的入账价值与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产生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中。

2.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双方选择债务转资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对于债务人而言,其会计处理方式与选择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以资产清偿债务时不存在公允价值计量,而债务转换为权益工具需要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原则。若债务人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那么公允价值就应该以债务重组日的股票市价确认;若债务人企业是非上市公司,且股票发行没有活跃的二级市场,那么股票的公允价值就按照估值技术来确认。在账务处理中,债务人应将发行股票的面值确认为股本,按照债务重组日股票的公允价值与股本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本溢价,并且计入“资本公积”,与此同时,发行股票的公允价值与应付账款账面价值之间产生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3.对债务双方的利弊

优点是有效地减轻债务人的财务负担,同时也给债权人增加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有利于加强双方企业的合作关系;缺点是债权人不能直接收回这笔资金,导致资金被占用,日后的投资收益情况取决于债务方的经营状况,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1.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双方选择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来清偿债务,可通过减免债务本金、延长还款期限、减少债务利息等方式,修改债权债务的相关条款,从而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关系。债务双方可以修改一种或多种债务内容来进行联合重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该按照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债权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债权的入账价值,并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债权后的公允价值之间产生的差额,首先冲销资产减值准备,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中。

2.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双方利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重组债权(债务),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债权人是相互对应的,此类修改应遵循证券准则的相关规定。重组债务后债务方的入账价值就是修改条件后的债务公允价值,而原应付款项与新构成债务之间的差额应该确认为当期损益。

3.对债务双方的利弊

优点是债权人做出的让步条件可以减轻债务企业的偿债压力,同时债权人尽早收回账款,可以避免一再拖延产生更大的坏账风险;缺点是债权人修改还款条件通常会做出让步,从而损失一部分利益。

前三种方式任意组合的混合重组

1.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双方通过混合方式来实现债务重组时,债权人要遵循证券准则的规定来确认收到的金融资产的价值,然后用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金融资产价值,再将二者之间的差额向其他资产进行分配”。通常来说,债权人应依次用收到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非现金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放弃债权而取得股票的公允价值来冲减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进行账务处理时还需要冲销已经计提的信用减值准备,最后将超出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2.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方选择混合方式重组债务时,应该遵循新债务重组准则的相关规定,分别按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价值,按账面价值计量转出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债务双方修改了其他债务条件,应将修改债务条件后的价值作为重组债务的企账价值。

3.对债务双方的利弊

优点是灵活,债务人可以将一部分债务用资产偿还,一部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还可以选择延期收回或者降低利率等多种方式结合。因此,这种方式也是现实操作中运用最为广泛的重组方式。

法律属性

本质上而言,债务重组是一项法律活动,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是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另外,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意义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法定准则”及“司法主导”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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