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条约 :1955年华沙条约

更新时间:2023-08-15 18:40

华沙条约(Warsaw Treaty)是苏联、东欧国家为抗衡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而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

1955年5月,西方国家批准了武装西德的巴黎协定,并把它拉入矛头针对着社会主义阵营的北大西洋公约集团。苏、波、捷、民主德国、罗、匈、保、阿八个社会主义国家,根据1954年11月29日到12月2日八国在莫斯科举行的欧洲国家保障欧洲和平和安全会议的决定:在巴黎协定被批准时在组织武装力量和司令部方面采取共同措施,遂于同年5月11日到14日在华沙集会,缔结了八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通称华沙条约),并根据条约成立缔约的国武装部队联合司令部(苏联元帅科涅夫任总司令)和政治协商委员会。 

华沙条约是1955年5月14日在华沙签订的,有效期为20年,1975年期满时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又顺延了10年。这次的议定书规定:条约有效期将延长二十年,若在期满前一年无异议,则接着再顺延十年。会议公报说,这是与会者们的一致决定,其出发点是“确保盟国的可靠安全和它们在国际事务中密切合作的必要性”。

条约背景

1949年初西方国家准备签署《北大西洋公约》,苏联就此发表声明和备忘录,指责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是针对苏联的。北约签订后,为阻止德国加入北约,苏联于1952年提出缔结对德和约主张,1954年提出召开欧洲集体安全会议,签署欧洲集体安全条约等一系列建议,均被西方国家拒绝。

1954年10月23日,美、英、法等西方国家签订《巴黎协定》,决定终止对联邦德国的占领,吸收它加入北约组织,并允许其重新武装。在此情况下,苏联等8国在11月29日至12月2日在莫斯科举行欧洲国家保障欧洲和平与安全的会议,宣称鉴于联邦德国正在加入反对欧洲其他国家的军事集团和重新军国主义化,参加这次会议的国家将在组织武装部队和建立联合司令部方面采取共同措施来保证自己的安全。

1954年5月5日和6日《巴黎协定》全部生效,1955年5月5日德国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1955年3月,苏联东欧等8国就缔结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的原则和组建联合司令部问题取得一致意见。苏联等国遂于1955年5月11~14日在华沙举行第2次会议,14日缔结《华沙条约》。

条约内容

《华沙条约》由序言和11项条文组成。序言宣称,由于 正在重新军国主义化的联邦德国加入北约,从而加深新战争的危险,爱好和平的欧洲国家必须采取必要步骤以保障自己的安全和维护欧洲和平。

第一条:缔约国各方按照联合国宪章保证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并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和安全。

第二条:缔约国各方宣布,它们准备本着诚恳合作的精神参加所有旨在保障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国际行动,并贡献它们的全部力量来达到这些目的。缔约国各方将努力争取通过同其他愿意在这方面合作的国家取得协议的办法,来采取普遍裁减军备、禁止原子武器、氢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有效措施。

第三条:缔约国各方将从加强国际和平和安全的需要出发,就一切有关它们的共同利益的重要国际问题彼此磋商。每逢任何一缔约国认为产生了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发动武装进攻的威胁时,缔约国各方应为了保证联合防御和维护和平和安全的利益毫不拖延地在它们之同进行磋商。

第四条: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进攻,每一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个别地或通过同其他缔约国的协议,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

缔约国各方将就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所必须采取的联合措施彼此间立即进行磋商。

根据本条所采取的措施,将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通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俟安全理事会采取了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必要措施,上述措施即告终止。

第五条:缔约国各方同意建立它们的武装部队的联合司令部,统率根据缔约国各方协议拨归其指挥的各国武装部队。该司令部将根据共同制定的原则进行工作。缔约国各方并将采取加强它们的防御能力的必要配合措施,以便保障它们的人民的和平劳动,保证它们的疆界和领土的不可侵犯性并确保对可能的侵略的防御。

第六条:建立一政治协商委员会,由每一缔约国派一政府成员或一特派代表参加,以实行本条约所规定的缔约国之同的磋商和审查由于本条约的实施所引起的问题。委员会在必要时得设立辅助机构。

第七条:缔约国各方保证不参加其目的和本条约的目的相违反的任何联盟或同盟,不缔结其目的和本条约的目的相违反的任何协定。缔约国各方宣布,它们根据现行的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和本条约的各项条款不相抵触。

第八条:缔约国各方宣布,它们将本着友谊和合作的精神,进一步发展和巩固它们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恪守互相尊重它们的独立及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第九条:凡表示愿意通过参加本条约来促进爱好和平的国家的共同努力以保障和平和国际安全的任何国家,不论其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如何,均得参加本条约。这种参加将在本条约缔约国各方的同意下向波兰政府交存参加证书之后生效。

第十条: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将向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交存。本条约将在最后的批准书交存之日起生效。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于每一批准书交存时通知本条约的其他签字国。

第十一条:本条约的有效期限为二十年。如缔约国各方在这一期限满期前一年没有向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宣布条约无效的声明,条约将继续生效十年。

如在欧洲建立了集体安全体系并为此目的缔结了全欧集体安全条约(这是缔约国坚持不渝地努力争取的),本条约将在全欧条约生效之日起失效。

管理机构

《华沙条约》组织最高决策机构是政治协商委员会。由各缔约国党中央第一书记、总理、国防部长、外交部长组成,讨论和决定缔约国的政治、经济、外交等重大问题。下设常设委员会、外交部长委员会、国防部长委员会、联合司令部、联合武装部队军事委员会、联合武装部队参谋部和技术委员会。

华沙条约组织常设机构均在莫斯科。联合武装部队总司令和参谋长均由苏联人担任。华沙条约组织成立后,逐步完善各种常设机构,经常协调对外政策,组建联合武装部队,不断更新各缔约国军队的武器装备,推行军事“一体化”,举行各种规模的联合军事演习。

1968年8月20日,苏联以捍卫社会主义成果的名义,与保、匈、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等国联合出兵捷克斯洛伐克。华约在欧洲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形成军事对峙,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军事集团之一。

条约失效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苏联内外政策进行全面调整,与美国的关系明显改善。19 88年12月,苏联领导人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联合国大会上宣布,苏联决定在两年内裁军50万人,并从东欧国家撤出6个坦克师。随后,匈、波、民主德国、保、捷等国也相继宣布单方面裁军。

1989年3月,华沙条约组织与北约国家开始举行欧洲常规武装力量谈判。同年夏秋,东欧政局开始发生剧变,民主德国、保、捷等国领导人相继易人。12月4日,华约组织在莫斯科举行首脑会议,苏、保、匈、波、民主德国发表联合声明,宣布五国“1968年8月出兵捷克斯洛伐克是对一个主权国家内政的干涉,应予谴责”,从根本上动摇了华约存在的基础。

1990年6月7日,华约政治协商委员会会议讨论了该组织的前途问题,认为需要改造华约,主张建立新的全欧安全体系及和平与合作的统一欧洲。

1991年2月25日,华沙条约组织政治协商委员会在布达佩斯召开特别会议,宣布从3月31日起终止在华约范围内签订的军事协定的法律效力、解散华约所有军事机构。同年7月1日,华约组织签署本条约停止生效的议定书,宣告整个组织最终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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