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国学研究院 :厦门大学国学研究院

更新时间:2024-09-20 22:40

厦门大学国学研究院始创于1926年10月10日,是继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和清华研究院国学门之后,我国高校建立的又一重要的国学研究机构。它的创办,体现了厦门大学注重学术研究,兼顾中学与西学而以整顿国学为重的办学宗旨,也是初创时期的厦门大学对当时整理国故的学术潮流的积极回应。

发展概况

厦门大学国学研究院是厦门大学发展史上的辉煌篇章。

初创的厦门大学国学研究院由当时的校长林文庆任院长,语言文学家林语堂任总秘书,语言学家沈兼士任研究主任。学院聚集了鲁迅、林语堂、沈兼士、顾颉刚张星烺孙伏园、陈万里、张颐俄罗斯人类学家史禄国法国汉学家戴密微等中外著名学者。时媒体称其“大有北大南移之势”。厦门大学国学院建立时确立的研究理念是:“研究古学必得地质学、人类学考古学古生物学等等作为参考”;注意研究对象所蕴藏的区域,注意调查和研究“闽南各种方言社会以及民间一切风俗习惯”;并学欧西的科学精神,对研究对象条分缕析、悉心研究。

它虽然只存在短短几个月,但所开辟的研究领域已为厦门大学诸多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它所开创的学术传统则影响了一代代厦大学人。

复办历程

进入二十一世纪,伴随着中华民族全面伟大的复兴和人文社会科学的迅速发展,作为中国文化的精髓,国学和国学研究重新引起国人和世界的关注和重视。在福建省黄小晶省长、汪毅夫副省长、以及厦门市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厦门大学于2006年12月22日复办厦门大学国学研究院,来自教育部、福建省、厦门市领导和海内外著名高校、重要研究机构的国学研究专家代表及厦门大学领导、师生参加了复办典礼。

科学定位

复办后的厦门大学国学研究院以“萃取国学精华,弘扬中华文化”为宗旨,秉持“兼容并蓄、开拓创新”的学术精神,放眼世界文明发展,研究中华文化和中华学术;集聚海内外国学研究专才,构建高水平学术平台,培育国学研究新秀;尤其要继承厦门大学国学研究传统,发扬多学科交叉整合优势,突出国学主流和区域性研究特色,努力建构国学研究的东南风格。国学研究院采取以研究课题为中心的管理方式,精简管理机构和运行程序,突出学术研究和学术品位,激励重大学术问题的研究与创新,以具体课题研究的方式培养国学人才,努力培育学术精品,为构建和谐文化和二十一世纪中华民族全面伟大复兴,促进世界和平和文明事业发展,作出自己的重要贡献。

机构设置

国学研究院院务人员

院长朱崇实

常务副院长 陈支平

厦门大学国学研究院院务委员会(以下均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 旭 朱崇实 朱水涌 李建发 陈支平 陈明光 徐梦秋

厦门大学国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名单

(以下均以姓氏笔划为序)

学术委员会主任

陈支平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汪毅夫

该校委员

王 旭 朱水涌 刘 钊 陈支平 陈明光 杨国桢 周 宁 徐梦秋詹石窗

校外特聘委员

汪毅夫 李伯重郭齐勇 黄俊杰 温儒敏

秘书

洪峻峰

师资队伍

王晓波 台湾大学哲学系教授

汪毅夫 厦门大学教授、福建师范大学教授

汪荣祖 台湾研究院教授

李伯重 清华大学历史系主任、教授、博导

陈鼓应 台湾大学哲学系教授

宋光宇 台湾研究院教授

林安梧 台湾师范大学国文系 教授

林庆彰 台湾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创所所长、教授、荣誉研究员

郑培凯 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文化中心主任、教授

郭齐勇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徐 泓 台湾大学历史系教授

黄俊杰 台湾大学东亚文明研究中心主任 台湾大学历史系教授

黄贤强 新加坡国立大学中文系主任

温儒敏 北京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主任 教授、博导

滨岛郭俊 日本国立大阪大学 文学部荣誉教授

潘朝阳 台湾师范大学地理系主任 教授

学院规章

厦门大学国学研究院章程

(2006年第24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一、厦门大学国学研究院以“萃取国学精华,弘扬中华文化”为宗旨,研究中华文化和中华学术,开拓国学研究领域,放眼世界文明发展,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

二、本院秉持“兼容并蓄、开拓创新”的学术精神,聚集海内外国学研究专才,构建高水平学术平台,深入开展国学研究,培育国学研究新秀。

三、本院继承发扬厦门大学国学研究的优良传统,发挥多学科交叉整合优势,突出国学主流和区域性研究特色,努力建构国学研究的东南风格。

四、本院实行以研究课题为中心的管理方式,重点资助重大学术问题的研究与创新,努力培育学术精品。

五、本院设院长一人、常务副院长一人,主持全院工作;设立院务委员会,委员5—7名,负责本院行政管理事务。院务委员会配置秘书若干名。

六、本院设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研究事务,开展课题的规划、立项、审查与验收等工作。学术委员会由11—15名校内外专家组成,经院务委员会聘任,任期四年。

七、本院的运行研究经费采用多渠道筹集方式,并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八、本章程由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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