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政府组成部门

更新时间:2023-11-09 15:14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生态环境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2018年10月2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揭牌仪式,副省长于国安出席并为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揭牌。

主要职责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金融系统建设。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省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省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办全省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或者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提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省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空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省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省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全省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督察,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省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全省碳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系统队伍建设工作。

(十六)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我省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山东省

内设机构

办公室(挂国际合作处牌子)

综合与科技处

法规与标准处

人事处

财务管理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生态保护处

水生态环境处

海洋生态环境处

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办公室(挂省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管理处牌子)

大气环境处(挂区域空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处牌子)

应对气候变化处

土壤生态环境处(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处牌子)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环境安全应急与舆情

行政许可处

生态环境监测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办公室

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办公室

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三办公室

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办公室

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五办公室

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六办公室

机关党委

人事调整

2022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免去:崔凤友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职务。

直属单位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心

山东省核与辐射安全监测中心

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

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枣庄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东营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烟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潍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泰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威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日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德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聊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滨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菏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相关附则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2月3日起施行。

获得荣誉

2020年3月,获得生态环境部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省级表现突出组织单位表扬。

2021年6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处)被授予“山东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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