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 :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市场机制

更新时间:2023-03-09 15:31

碳交易( Emissions Trading,又称碳排放权交易),是世界主流世界经济体为推动全球温室减排,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而建立的市场机制。

碳交易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统称,在《京都协议书》要求减排的6种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为最大宗,因此,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在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从而具备了商品属性。碳交易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富余的卖,不足的买,放在市场上公开交易,以达到控制污染物总量的目的。

国际上碳市场分两个市场,一个是自愿市场,一个是强制市场。碳交易根据交易标的、方式、目的、场所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诸多类型比如配额现货交易、电子竞价交易、履约性碳交易、场内碳交易等。

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可激励排放企业通过排放权交易达到减排获利的目的,也可将减排压力通过市场传达到排放企业,促使其改进生产手段和方式,实现绿色生产。碳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排放,是以市场方式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有效工具和制度创新。

历史发展

理论支持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起源于排污权市场。污染问题通常被视为外部性(Externality)与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问题。20世纪60年代,美国环境污染问题日渐严重,学界开始探索如何通过经济手段来减少污染。阿瑟·庇古对外部性的研究成果为应对污染提供了思路:第一,污染严重是由于存在外部性,是污染的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不同导致的,市场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调节;第二,政府应通过征税或补贴的方式令污染的私人与社会边际成本相等,从而恢复市场的有效性,也即征收庇古税(Pigou Tax)。然而,由于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难以计量,庇古税的落地过于困难,60年代中后期学界开始探索其他的解决方案。其中具有影响力的方案有二:一是肯内斯和鲍尔就河流污染问题提出的由政府制定污染标准并收税的方案,改良了庇古税并形成了排污税的雏形;二是戴尔斯提出的由政府界定污染上限并开展排污许可证交易的思路,建立了排污权市场的雏形,这就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前身。

排污税与排污权市场提出后,其相关的基础理论研究逐渐展开。进入20世纪70年代,威廉·鲍莫尔和奥茨证明了统一的污染税可以用最小的成本实现特定的环境标准,伯纳德·蒙哥马利证明了通过排污权市场能够达到同样的效果。罗伯茨和斯宾塞进一步提出了通过设定排污权价格上下限从而将排污税与排污权交易结合起来的模式。

市场形成

20世纪80-90年代,运用排放权交易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思路逐渐产生。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进行了大量的排污权市场试点;同时,利用类似排污权交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思路逐渐出现。直到1997年《京都议定书》签署,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购买“可核证的排放削减量(CER)”核定减排量(CERs),例如,通过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一些清洁能源的项目建设来购买减排量。该协议最早提出“碳排放权交易”,又简称为“碳交易”。此后,欧盟对于碳市场的关注度提升,并于2000年首次提出了在欧盟内部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设想(EU Commission,2000)。2005年,全球首个碳交易市场———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EU-ETS)建立。2005年之后,学界开始围绕碳市场进行更多实证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碳市场的设计机制研究。二是碳市场实际运行效果研究。三是碳市场经验教训的总结。

总之,全球主要的经济体为了解决碳排放带来的经济外部性问题,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立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协同碳减排的履约机制,形成了一个新型碳资产管理市场,从而建立了国际碳交易市场机制。

市场发展

2005年后,其他区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兴起。2005-2012年间,专注于本地减排的区域碳市场与基于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全球碳排放权跨境交易协同发展。不同碳市场之间的连接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并降低碳泄漏的风险。加利福尼亚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碳市场于2014年建立连接,在配额拍卖的范围和安排、价格下限等方面保持一致。2018年1月,加拿大安大略省加入了加州和魁北克省的连接,但于6个月后退出。加州和魁北克省对新的连接仍持开放态度。2020年1月,欧盟碳市场与瑞士碳市场正式连接。瑞士碳市场的设计与欧盟大体一致,但同时采取了独立的价格或供给调整机制(PSAMs)并单独进行拍卖。

截止到2022年1月,全球共有25个碳市场正在运行,此外,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越南等8个国家和地区的碳市场正在建设中,预计将在未来几年内投入运行,碳排放交易体系所覆盖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比例已达到17%。碳期权、碳期货、碳远期、碳保险等碳金融产品涌现,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直接参与碳定价。欧盟美国碳市场的期货交易占比达到九成左右。一直到2023年,主要碳市场碳价水平大幅上涨,欧盟碳市场价格屡创新高,年底突破90欧元/吨。但全球大部分地区碳价仍远低于为实现《巴黎协定》中设定的控温目标应达到的40~80美元/吨价格区间。

基本概念

定义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通俗来讲,就是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当做商品来进行买卖,需要减排的企业会获得一定的碳排放配额,成功减排可以出售多余的配额,超额排放则要在碳市场上购买配额。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Carbon Market)。

原理

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二氧化碳)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

经济学的角度看,碳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即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需要治理,而治理温室气体则会给企业造成成本差异;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换可看作是一种权利(产权)交换,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进行交换;由此,借助碳权交易便成为市场经济框架下解决污染问题最有效率方式。这样,碳交易把气候变化这一科学问题、减少碳排放这一技术问题与可持续发展这个经济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市场机制来解决这个科学、技术、经济综合问题。

特点

局部性

全球的碳排放由于不同程度的人类经济生产活动而存在区域性的差异,并不是所有地区都存在碳排放超标和污染的问题,而且碳排放权涉及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权问题,存在利益之争,无法形成一个全球统一的碳市场,因此碳交易具有局部性的特点,碳交易需要平衡局部和全局的关系。

不同国家的工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碳排放量也不同,对环境的污染也不同,高碳排放的地区需要参与碳交易,降低碳排放量,而低碳排放的地区,不需要参与碳交易市场,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内部,碳排放也存在地域性差异,比如中国的北方地区对化石能源依赖更大,产业结构偏向重工业,碳排放量也高,会被纳入碳交易市场参与控排,南方地区和北方地区碳排放差异很大。中国南方城市区域人均建筑碳排放大约只有北方城市的一半。中国的碳排放低值区主要集中在中国西北部(青海省、甘肃)、西南部地区(重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海南省,因为这些省份注重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走低碳发展道路。

碳排放权特征

碳交易的标的物——碳排放权(配额)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公共性。碳排放空间是典型的“公共品”,这个特点决定了政府要在碳交易制度设计中发挥主导地位。在一般商品交易市场,政府的主要作用是维持市场运行秩序;在碳交易市场,市场本身需要政府围绕其核心政策目标“人为创造”,这一创造过程就是在政府主导下、自上而下对碳交易制度进行顶层设计的过程。

二是虚拟性。作为交易商品,碳排放数据必须准确。因为碳排放量需要核算出来,碳排放权也是一种虚拟的商品,所以对于实际的碳排放数据,需要建立核算报告和核查机制(MRV)。同时,政府需要建立碳交易登记簿,随时跟踪记录碳排放配额及其所有人的流转变更情况。

三是同质性。因为碳排放空间是全球公共品,在不同地域排放的每吨温室气体对全球气候产生的影响是相同的,所以碳交易可突破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土地使用权流转面临的流域性和区域性边界问题,容易实现跨区域交易。

法律依据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又称为“地球高峰会”)上,155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此系清洁发展机制根本母法。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通过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用10款文字“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通过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系列决定文件,称为“马拉喀什文件”,包括:第15/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机制的原则、性质和范围”。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当时碳交易主要依据以上的法律文件进行。《京都议定书》下的三种市场机制,即国际碳排放权交易(ET)、联合履约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设立了蓝本。

然而,由于《京都议定书》在目标设定、覆盖范围、机制运行等方面存在根本性缺陷,国际社会长期以来难以凝聚相向而行的有效减排共识。全球温室气体在《京都议定书》履行期内(2005年—2012年)仍快速增长。之后,国际社会历经多次会议,最终在2015年12月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巴黎协定》(巴黎 Agreement),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新的国际法规则。《巴黎协定》修正了《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的义务模式,以国家自主贡献(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NDCs)承诺的方式“自下而上”地由各国根据各自能力确定本国在该协定下的减排义务。与《京都议定书》仅有发达国家承诺减排义务相比,《巴黎协定》的国家自主承诺更具普遍性,涵盖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为全球范围内国家间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法律基础。

架构流程

交易形式

清洁发展机制(CDM)

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京都会议)引入“缔约方(发达国家)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其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并通过其获利。其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I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协助附件I所列缔约方实现碳的量化限制和碳减排的承诺。

由于碳市场通常只把高排放行业纳入交易范围,负排放行业无法直接通过碳配额参与碳市场交易。因此,为了鼓励其他企业参与减排,《京都议定书》推出核证自愿减排机制(CER),CER的单位减排量交易价格通常与该市场上碳配额价格较为接近。

通常,CDM的项目开发主要有三种模式: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自愿减排的减排量需经国家主管部门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进行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减排量即CCER。CCER旨在通过鼓励在减排成本较低的地区或行业进行投资减排,降低总体减排履约成本;并且通过调整抵消量使用比例可以达到调控价格、稳定碳市场的目的。

CCER项目的开发流程:一阶段是项目备案,包括项目设计文件公示、审定阶段、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材料、项目备案,通过专家评审后,进入二阶段减排量备案,包括监测报告公示、核证阶段、提交减排量备案申请材料、减排量备案。

差异特征

表格信息来源于:

主体

交易主体可分为政府、履约企业、投资机构、非履约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等五类。

市场主体一般包括政府、控排企业、减排企业、第三方核证机构、咨询公司等。政府负责制定政策制度、确定配额分配;减排企业在市场中卖出多余配额或生产CCER;控排企业是市场配额及CCER的需求方;第三方核证机构负责盘查控排企业、核证CCER减排量;咨询公司帮助业主方开发CCER及提供相关服务。

制度框架

碳交易制度框架可归纳为“三项核心制度,两个支撑机制,一套外围体系”。“三项核心制度”指总量控制和配额分配制度、市场交易制度和履约考核制度,这些制度安排决定了碳交易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的责权利。“两个支撑机制”指核算报告核查机制和配额登记记录机制,主要是解决碳排放量和配额所有权流转情况等数据问题。“一套外围体系”是指从法律法规、市场监管以及与其他政策协调等方面为碳交易制度建设和碳交易市场平稳运行提供外围保障。

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是指确定纳入碳市场的履约机构在一定周期内可排放的碳总量。其设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基于数量(质量based)的方式,指一定周期内的碳排放总量由减排目标直接决定;二是基于强度(intensity-based)的方式,指以单位产出排放量衡量的碳强度为基准,进而根据周期内实际产出量确定配额总量。

配额分配

配额分配是指将碳排放总量划分为单位碳配额并将其分配给履约企业。其同样有两种设计机制:一是无偿分配,指企业获得碳配额不需要付出成本;二是有偿分配,指履约企业需要为碳配额支付一定金额(常见方式是拍卖)。

履约考核

履约考核是指履约企业需要在每个履约期末上缴与自身排放等量的碳配额,否则将面临罚款等惩罚。各碳市场的惩罚力度不一,并可能随着碳市场的发展阶段而调整。

市场交易制度

市场交易机制是指对于碳市场的交易品类及市场调节机制的设计。一般而言,碳市场的交易品种以碳配额的现货和期货为主,部分市场还认可核证减排量的交易;市场调节机制则通常包括设定价格区间、储备机制、公开市场操作等一系列调节市场流动性及碳价的手段。

优缺点

优点

(1)具有更高的效率。碳排放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性特点,科斯定理通过明确产权、利用市场力量解决外部性的思想为碳交易提供了理论基础。在相关政策的配合下,碳交易制度能够清晰界定碳排放产权,使得企业之间自发以较低的成本实现碳排放量的最优分配,在这一条件下,市场运作是高效率的。同时,碳交易市场能够吸引多类市场参与者,包括企业、银行、基金,这些机构的参与会进一步提升配置效率。

(2)具有更好的灵敏度。由于各企业能够运用价格体系自行进行市场交易,使得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在调节灵敏度上也具有优势。

缺点

(1)碳价格的界定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由于碳价格从理论上应以碳排放的社会成本为基础,将长期损害折算为当下成本,而未来的长期损害估算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各国的评估报告分化巨大,这可能导致碳价格在界定中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

(2)监管成本更高。由于碳交易中的碳排放价格由市场决定,受到制度人为设计和政府监管调整的影响,存在较高道德风险和监管成本。

(3)遵从成本更高。碳排放价格在市场交易中会产生较大波动,这会导致企业在选择方案过程中产生更高的遵从成本。

(4)有潜在的金融风险。碳交易市场具有金融市场的特性,且市场参与主体广泛,很可能产生金融系统性风险问题。

市场

碳市场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把配额分配给不同的能源消耗主体,能源效率高的就可以把它富余的配额出售给能源效率低的主体。全球碳市场发展迅速,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建立区域内的碳交易体系。截至2022年1月,全球有25个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正在运行,覆盖约38个国家级司法管辖区和25个州、地区或城市。其中,发展较为成熟的碳市场主要包括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GGI)、新西兰碳排放交易体系(NZ-ETS)等。截至2023年,已运行的碳市场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GDP总量占全球的55%,人口占全球的三分之一,覆盖全球约17%的碳排放。从交易规模来看,欧盟和美国是全球前两大碳交易市场,在全球占比分别为90%和6%,其他碳市场交易规模相对较大的有中国、韩国和新西兰。全球范围内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尚未形成,但不同碳市场之间开始尝试进行连接。2022年,全球碳市场总交易规模达到8650亿欧元(约合6.3万亿元人民币),这是全球碳市场交易额连续第六年增长,全球碳市场共交易125亿吨碳配额。碳市场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碳减排,实现碳中和

欧洲碳交易市场

在欧洲碳交易市场,欧盟碳交易市场是欧洲碳交易市场的代表,采用强制性碳排放交易机制。欧盟碳交易体系包括欧洲气候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法国未来电力交易所、北欧路德普尔电力交易所等。

欧盟作为《京都议定书》签署方之一,为落实其承诺的8%减排目标,于2005年1月开始运行碳交易市场,覆盖31个国家的11000余家电站和工厂,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的45%左右,其碳交易总量占世界交易总量的85%左右。2022年,欧盟ETS的碳交易额达7514.59亿欧元,占全球总量的87%。它是世界第一个也是截止到2023年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EUETS),以提出目标、颁布立法、出台方案等3种方式构建起自上而下的政策框架,为欧盟短期、中期和长期碳交易指明方向。具体实施先后经历了四个阶段,体现系统性和计划性。第一阶段(2005—2007年)仅纳入部分高能耗的工业部门,免费发放碳配额占比95%。第二阶段(2008—2012年)新增航空业,免费比例降至90%。第三阶段(2013—2020年)重点关注特定产品,拍卖占比逐渐成为主要形式。第四阶段(2021—2030年)新增海运、建筑等行业,拍卖占比进一步提升,碳金融产品类型进一步丰富,参与主体日益广泛。

欧洲碳市场交易主体与金融手段异常丰富。参与欧洲碳市场的交易主体,除了相关行业的企业外,专业投资机构、基金公司等,均可参与交易。在交易手段方面,除了企业间直接交易、拍卖交易外,还允许专业机构开展碳期货交易、碳融资业务等。

北美碳交易市场

北美碳交易市场起步较早,严格控制碳配额发放数量,并且重视碳价格稳定机制建设,其中美国加拿大的碳交易市场发展比较成熟。

美国碳交易市场

2009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尝试建立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制度,但由于各州和地区的利益分歧,该法案破产,美国碳交易市场依然是区域性碳市场为主比如加利福尼亚州碳市场,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等。

加州的碳市场于2013年正式推出,截止到2021年覆盖了加州85%的温室气体排放,有稳定的碳价格机制,是美国比较成功的区域性碳市场之一,而RGGI是美国首个针对电力行业的区域型强制性温室减排协议,采取了碳配额有偿拍卖模式。

加拿大碳交易市场

加拿大首家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交易机构――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于2008年5月30日在蒙特利尔正式开张。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在2014年加入了加利福尼亚州的碳交易市场。

亚洲碳交易市场

日本碳交易市场

2010年,日本在东京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是亚洲的首个地区型碳交易市场,并且是全球第一个采用总量限制的碳交易市场,市场规模较小而且碳价格偏低。

韩国碳交易市场

2010年韩国公布碳排放权交易法案,2012年5月2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引入碳交易机制的法律,是第一个通过碳交易立法的亚洲国家。2015年韩国正式启动碳交易市场,成为亚洲首个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设立了MRV机制,碳市场管理制度严格,碳价格较高。根据韩国《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企业总排放高于每年12.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及单一业务场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5万吨,都必须纳入该系统。根据韩国交易所数据,2020年,韩国各种排放权交易产品总交易量超出2000万吨,同比增加23.5%。2021年,韩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进入第三阶段,实施更加严格的排放上限,将有偿配额比例提高到10%,覆盖的行业将继续扩大。韩国政府致力于引导企业自发减排,还引入第三方交易制度,增加金融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参与。

韩国碳市场在行业及温室气体上覆盖范围广。在行业覆盖范围方面,将电力、工业、建筑、交通、韩国航空以及废弃物行业纳入需履约行业;在温室气体覆盖范围方面,将CO2、CH4、N2O、PFCs、HFCs、SF6六大温室气体排放涵盖在内。得益于较为全面的行业和温室气体种类覆盖范围,韩国碳市场所覆盖的排放占本国总排放的74%。

中国碳交易市场

2011年中国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6月第一个试点碳交易市场在深圳启动,随后一年内又建立了北京、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广东省等地方性试点碳交易市场,北京绿色交易所自2013年成立以来,已将8大行业、900家左右重点排放单位纳入试点碳市场,二氧化碳价格是7个试点碳市场中最高的。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7月中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上海碳交易市场升级为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并且启动了首次碳配额履约周期。第一个履约周期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每年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45亿吨,是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至2021年底,中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顺利收官,履约完成率99.5%。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237685104吨,累计成交额10911600809.85元人民币。

中国的碳交易市场是亚洲地区规模最大的碳市场,碳市场发展是从局部区域到全中国覆盖的模式,采取了总量控制型交易体系,碳配额分配主要采取免费模式。中国碳交易市场分为强制性碳交易市场和自愿性碳交易市场,强制性碳交易市场又分为地方试点碳交易市场和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各地试点的碳交易产品主要分为地方碳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两种。碳交易体系有潜力在实现并加快中国2030年前碳达峰和2060年前碳中和的长期目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碳交易市场运行机制:首先,政府确定整体减排目标,采取配额制度,先在一级市场将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给纳入交易体系的企业,企业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交易这些碳排放权。其次,受到经济激励、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企业会率先进行减排,并将多余的碳排放权卖给减排成本相对较高的企业并获取额外收益。减排成本较高的企业则通过购买碳排放权来降低碳排放达标成本。

由于中国碳市场发展较晚,在碳价格、碳市场流动性、碳交易规模方面都与欧美碳市场有着较大差距,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例如,2021年,欧盟碳交易配额规模不到20亿吨,而中国达到45亿吨,但流动性远远落后于欧盟,换手率仅是欧盟的十分之一。

大洋洲碳交易市场

新西兰是亚太地区第一个启动ETS的国家。新西兰碳交易体系(New Zealand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缩写NZ ETS)自2008年开始运作,已将林业部门、液化化石燃料、固定能源和工业加工部门纳入NZ ETS中。

东南亚碳交易市场

东南亚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碳交易市场的基础比较薄弱,其中新加坡作为东南亚唯一发达经济体,正在稳步推进碳交易市场建设,同时越南泰国菲律宾等多个国家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碳交易法案和政策,筹备碳市场建设。2‍‍023年6月8日,新加坡碳交易所Climate Impact X(CIX)启动首批碳信用额现货交易,旨在提高碳信用交易流动性,并为设定基于自然的碳信用额基准价格奠定基础。

类型

国际上碳市场分两个市场,一个是自愿市场,一个是强制市场。

当然根据不同标准,碳交易还可以划分为其他不同的类型。根据碳交易标的不同,碳交易类型可以分为配额现货交易,远期合约交易和期货交易三种类型;根据碳交易场所的不同,碳交易可以划分为场内碳交易和场外碳交易两种类型。

根据交易方式的不同,碳交易可以划分为电子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两种类型。电子竞价交易是指根据电子化的竞价系统,按照时间或者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碳交易,由于这种交易方式更加公平公开,成为了碳交易平台的主要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是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的交易方式,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碳交易价格和数量,这种交易方式效率较低,而且交易成本高,一般只在大额碳交易情况下采用,成交的价格不会被纳入即时的碳市场行情,也不计入当日成交量。

根据碳交易目的不同,可以将碳交易划分为履约性碳交易和投资性碳交易两种类型。国际碳市场成立之后,都会根据不同的周期对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进行碳配额的履约清缴,履约性交易是指控排企业为了履行配额清缴义务而进行的交易。在履约性交易中,企业作为交易主体,持有的碳配额少于应缴碳配额时,需要从碳交易市场购买所需的配额,完成配额清缴后,该配额会被注销。投资性碳交易是指以投资和盈利目的进行的交易,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参与碳交易,可以在碳市场中买卖碳配额、出售碳汇和CCER获得差价回报,但不享有碳排放权益。投资性碳交易涉及的碳资产类型主要有CCER和碳汇,企业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和投资CCER和碳汇项目,获得核证自愿减排量和碳汇信用,抵消超额的碳排放,或者储备碳资产实现增值回报。

交易案例

(1)林业碳汇是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减少毁林、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2006年,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部门依托“广西综合林业发展和保护项目”的制度框架,成功试点实施了全球第一个按照清洁发展机制(CDM)规则的林业碳汇项目——“中国广西珠江治理再造林项目”。2008年,“广西西北部地区退化土地再造林项目”的实施推进了再造林碳汇技术与方法示范。截至2019年底,广西珠江流域治理再造林项目、广西西北部地区退化土地再造林项目监测累计产生碳汇74.8万吨,交易碳汇64万吨,获碳汇收入298万美元。其中,广西珠江流域治理再造林项目在首个监测期内签发了13.1964万吨碳汇减排量,获得碳汇收益51.9万美元,2019年,该项目所生产的碳减排量再获核证签发,核证签发的碳减排量为31.8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项目所生产的碳减排量由国际银行生物碳基金全部购买,实现碳汇交易额138.57万美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北部地区退化土地再造林项目累计吸收储存42.86万吨CO2,获碳交易款160万美元。

(2)2010年以来,特斯拉通过向通用汽车和菲亚特克莱斯勒(FCA)等汽车制造商,出售联邦温室气体排放积分而获得了近20亿美元的收入。通过碳交易的“卖碳”创收一直是特斯拉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年一个季度创收一般仅有1亿美元左右,2020年一季度,“卖碳”收入增加到3.5亿美元,在疫情期间助力特斯拉达成1600万美元的利润。

交易风险

想参与碳市场的企业主体,应当充分识别参与碳相关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例如,重点排放企业,在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过程中,要警惕履约清缴不合规、信息披露不准确、碳资产价格的波动性、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交易方式选择不合法、购买的用于履约的碳资产不合规等法律风险。比如,中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完整的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法律政策体系,制度供给不足。碳市场以履约为核心目标,整体上缺失风险管理方案和价格对冲工具。在实践层面,中国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与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又分别适用不同的监管规范和交易规则,使得很多企业在交易活动中没有成熟的商业模式可选择,一旦市场活跃,就会有潜伏的争议。

价值

开展碳排放交易是实现低碳经济的重要举措。低碳经济是人类应对气候变暖、减缓自然环境恶化的必由之路,它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而且是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事关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长远生存。

碳市场的拍卖收入可为司法管辖区内政府带来附加收益,越来越多的政府倾向于将该笔资金用于资助包括能效提升、发展低碳交通,以及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气候项目,补贴支持新兴技术以及帮助弱势群体和低收入群体,进一步发挥碳市场的关键作用,助力实现气候行动中的公正转型。

影响

从全球能源经济和工业制造来看,碳交易通过绿色金融市场,改变了传统化石能源经济发展和工业生产的方式,通过绿色碳交易,来支持新能源经济和低碳工业的发展,最终完成全球共同的减排目标,降低温室效应

从企业经营来看,碳交易倒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降低日常经营和产品生产的碳排放,转型为绿色低碳型企业,短期会使得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甚至面临罚款和暂停经营,但长期来看会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从个人生活和工作来看,碳交易会对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工作带来深度影响,鼓励个人和家庭在衣食住行领域的低碳行为,同时也建立了个人和家庭的碳交易和碳信用体系,绿色资产和低碳信用与个人生活和工作融合,从而实现全民碳减排,让全球人类为降低温室效应做贡献,加速实现全球碳中和目标。

趋势

中长期内,预计全球碳市场呈现出广度、深度持续加强以及国际合作稳步发展的稳中向好形势。国际社会各方应坚持多边主义,在巴黎协定的框架下运行全球碳市场,并使其不断完善。首先,国家、地区层面的碳市场建设和规划工作将稳步推进,在地域范围内持续扩大影响范围和程度。其次,各碳市场不断优化自身机制,表现在覆盖行业持续扩大、温室气体范围逐渐全面、免费配额比例分阶段降低、拍卖份额适时增加等方面。最后,预计发达国家将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地区帮扶力度,将碳市场收益用于援助受气候变化影响比较大的脆弱地区。

对中国来说,应在中国统一分配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财政转移和其他方式扶持等方式,解决地区发展的差异性,为了保证碳排放权分配工作的顺利实施,应尽快建立相关配套管理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变化,各地区减排潜力和减排成本发生改变,应该建立一套动态的配额调整方案,完善信息采集、交易管理、排放监督以及检测计量等工作。在短期内丰富交易产品类型,推动将金融机构、非控排企业纳入碳配额交易主体,进一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和交易主体范围;在中期内着力发展碳金融市场,引入拍卖机制和做市商机制,分类分级开展碳金融产品尤其是碳期货等;在长期内从交易制度、监管制度等方面持续完善碳金融市场,尤其是完善碳期货市场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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