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2003年成立的社团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0 19:30

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成立于2003年,由广东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广东劳动学会、广东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广东省劳动协调指导中心、广东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广东省人力资源交流市场、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华南师范大学经管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暨南大学管理学院11家单位发起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主管单位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协会简介

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英文译名是Guangdong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GDHR)成立于2003年,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的,由从事人力资源行业的企业、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科研工作人员、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结合广东省的地区优势和特色,携手打造中国高端人力资源人脉网络,并为会员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政府资源对接、商务合作洽谈、人力资源项目帮扶、优质企业联谊、专业学术交流、一带一路跨国合作等各项服务,一同与会员创造协会更美好的未来。

协会文化

愿景:

成为华南地区最具影响力的人力资源行业组织,促进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发展、繁荣。

宗旨:

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服务会员

价值观: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继承创新,深化发展

四大职能

政策法规宣导

行业标准制定

行业素质提升

资源对接整合

五大目标:

1、发挥政府与会员间的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2、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打造高端人力资源智库。根据会员的需求,定时举办各种讲座,培训班,提高会员的政策水平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3、深入走访,及时了解会员需求。为会员建立沟通的渠道,搭建福利保障平台。促进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之间开展合作,实现共享;

4、以“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重点,最大化发挥人力资源作用,促进会员与国际的联系,实现互通有无,优势互补;

5、打造广东省人力资源行业标准,构建多层次、高水平的行业标准体系及科学规范的质量评价体系,推动广东省人力资源行业实现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提升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行为。

协会服务

服务一:政策、资讯指引

宣传国家及广东省相关人力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建设人力资源行业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协会线上线下第一时间传递政策法规、政策指导、行业信息、最新资讯等内容,为协会会员全面了解行业,政策的发展态势提供资讯服务,为会员制定战略规划提供良好的行业参考。

服务二:行业规范与刊物编辑

制订行业规划及行业标准,推进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开展行业发展调查研究,统计、收集,分析行业信息,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专业优势,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的知识智库资源,出版集专业性、互动性于一体的人力资源领域刊物,发布相关简报、研究报告及白皮书。

服务三:教育培训

举办以人力资源管理及服务为内容的讲座和培训班,宣传普及人力资源行业知识,组织行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教育和培训,提升人力资源从业水平。

服务四:行业交流

举办人力资源行业相关的活动,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内外进行相关参访考察,为产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举办大型峰会、研讨会、联谊会等,为会员提供交流平台,开展展会、洽谈会,促进会员企业走向资本市场,达成商务合作。

服务五:资质认证&评选

实施,收集和积累会员的信息资料,逐步形成会员数据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会员及个人资质认证工作,同时,组织本行业优秀人力资源供应商、企业、人才、产品的评审推荐活动。

服务六:劳动关系调解

在全国开展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工作,设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最大限度地化解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确保社会和企业的稳定、劳动关系和谐。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关系培训,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劳资纠纷等问题。

服务七:人力资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建立人力资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努力打造其成为协会的门户网站,成为会员单位的推介窗口,让企业充分展示自己的经营特色、产品内容,加强人才互动、商务交流等工作。

服务八:会员走访,提升服务

定期走访调研会员单位,掌握会员单位的经营情况,进一步了解会员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需求及存在的困难,听取会员单位的反馈建议,从而为会员单位制订有效的服务措施,提供更多的行业信息及行业服务,开展更实用的活动等。

协会章程

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章程

(本章程于2018年3月30日提交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Human Resource 管理学 Association,缩写:GDHRMA)

第二条本会是从事人力资源行业的企业、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科研工作人员、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搭建人力资源管理者与政府、高校、中介机构以及各企业之间交流、沟通、提升的平台,致力于服务企业发展,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制定人力资源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一个企业、政府、中介机构、高校协同沟通、交流、提升的平台。举办人力资源管理主题论坛、沙龙、活动日,开展国际、国内交流,编辑出版、发行协会会刊,运营协会网站等。

(二)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研究,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学术活动,经相关部门批准组织人力资源经理、雇主品牌、管理成果、人力资源管理论文等评选活动;人力资源管理课题的调研解决方案等。

(三)引进推广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管理方略和管理工具。运用国际先进的管理技术或手段,提供适合企业的顾问服务。

(四)为会员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优势互补的交流快车道。联合国内外有关社团和专业顾问组织,为会员建立资源平台和资源通路等。

(五)提供人力资源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政策法规咨询、项目顾问设计、人力资源交流、事务代理和派遣等相关服务。

(六)指导协调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和协调各类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相关业务,促进各种业务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建立,为政府制定人力资源政策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为会员提供服务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支持社区或个人的可持续发展;支持地方政府和学术机构等部门致力于帮助社区及推广公益慈善的实验和研究;支持慈善公益组织的社区发展项目;

(九)认真完成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或委派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人力资源有关行业,在人力资源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单位会员应由其单位委派代表出任。

第十一条申请成为天津市重庆商会的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取得企业人力资源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优先吸收入会。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入会所需资料;

(三)秘书处审查申请人资料;

(四)资料符合要求的,提交执行会长审核入会资格;

(五)提交会长审批入会申请;

(六)会长决定吸收申请人为协会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天津市重庆商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第十七条会员资格终止的,天津市重庆商会收回其会员证,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一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天津市重庆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良好;

(二)在人力资源管理行业和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四)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对协会发展有较大贡献;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三十条单位理事由该单位委派代表出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一名负责人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六条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任期与理事会一致。

第三十七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2名)、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八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

副会长应当委派2名代表出席,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副会长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监事长应当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九条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表决会员的除名、处分;

(三)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四)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五)审议内部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七)研究布置协会临时处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并向理事会报备。

第四节 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四十二条本会执行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三条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会长代行会长职权,至下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换届大会时选举新任会长。

第四十四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天津市重庆商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四)表决会员的除名、处分;

(五)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终止事项;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免;

(七)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八)审议内部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九)检查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的工作情况。

第四十七条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决定会员吸收、除名;

(三)审核本会日常财务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决定本会各分支机构、工作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

(六)检查、督促、指导本会各类会议决议的落实、执行;

(七)领导、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部门开展工作;

(八)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考核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

(三)提名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执行会长批准;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三)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预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会员违反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六节 秘书处

第五十一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十二条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执行会长指示及会长办公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协会其他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协调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妥善保管协会有关的档案材料;

(五)向会长办公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处理会长、执行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节 分支机构

第五十三条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八节 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十四条本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五)利息。

第五十六条天津市重庆商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七条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300元/年;

(二)单位会员3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5000元/年;

(四)监事单位5000元/年;

(五)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年;

(六)副会长单位8000元/年;

(七)常务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八)执行会长单位13000元/年;

(九)会长单位15000元/年。

第五十八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财产及其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四条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七条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八条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九条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七十条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七十一条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二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四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2018年3月30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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