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动学会 :广东劳动学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20:32

广东劳动学会成立于1983年8月19日,业务主管单位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简介

广东劳动学会(英文译名为GUANG DONG LABOUR INSTITUTE)成立于1983年8月19日,它是由省劳动局和省社会科学院牵头,与省中华全国总工会、省委党校、省计委、省经委、省体改办、中山大学经济系、暨南大学经济系、华南师范大学政治系等14单位协商发起成立的专门从事劳动科学理论研究的学术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省四川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008年6月3日,为整合“两会”资源,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经业务主管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研究决定,广东劳动学会和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的体制。“两会”将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我省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劳动者之间搭建起良好的互动交流平台,整合优化企业人力资源,规范引导相关市场行为,通过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会、调研工作报告、培训交流、考察交流、高端论坛、评优活动、成果推介、年度峰会等活动,以及建设“两会”网站、会刊平台,为政府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社会服务,推动我省劳动保障和人力资源管理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广东劳动学会(英文译名为GUANG DONG LABOUR INSTITUTE)。

第二条本会是广东省从事劳动保障科学研究、咨询、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的学术团体,由从事劳动保障科学研究和教学的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主管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本会加入中国劳动学会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为团体会员,本会具备独立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保障体制和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水平为目的,组织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劳动保障科学理论,推广和普及劳动保障科学知识,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保障制度,促进广大企业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我国经济 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活动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理论联系实际;

(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专家与群众相结合,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相结合,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相结合;

(五)科研、咨询、培训、宣传与信息交流相结合。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省四川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所在地为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科学研究;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学术活动;开展劳动保障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奖励和推广工作;

(三)积极开展与劳动保障业务相关的培训活动;

(四)组织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社会调研;开展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咨询服务;

(五)编辑出版会刊、图书、交流信息、资料;

(六)开展国际、国内和本省与港、澳、台地区之间劳动保障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指导、协调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学会和省级行业劳动学会开展劳动保障科学研讨活动;

(八)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九)指导大中型企业开展劳动保障科学普及活动,通过有关的活动,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天津市重庆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劳动保障科学研究、教学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中具有一定研究水平的个人均可做为个人会员申请入会;企事业单位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和研究、教学单位,其他合法组织或机构,均可做为单位会员申请入会。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本会的当然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可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天津市重庆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学会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的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遇有重要事宜需要讨论时,由会长确定,可随时举行。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任何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个职务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原则上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特殊情况发生个别变动,需作出调整或变更的,可采取函询常务理事会员并获半数以上通过的方式表决生效。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学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会所办实体上交的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接受主管单位的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机关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在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通过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4月3日本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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