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甘肃商会 :2006年成立的商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13:41

广东省甘肃商会 是经广东省经贸委同意,并经由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而成立,受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广东省经贸委和甘肃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以甘肃籍在粤人士的各类企业和甘肃籍驻粤企业为服务对象,由个人、企业自愿参加的自律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组织,属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商会简介

广东省甘肃商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及国家政策规定,以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繁荣地方经济为宗旨,以科学发展、城信服务为原则,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沟通政府部门与企业的联系,努力为会员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与政府有关机构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帮助企业提高业务和经营管理水平。利用广东省甘肃省的地理优势,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积极拓展两地的经贸合作与交流,促进两地经济和社会的共同发展与进步。

成立背景

1、商会成立的背景 甘肃省位于我国西部,地处黄河上游,地域辽阔,自然资源丰富。改革开放以来,一批批陇原儿女满怀创业激情,远离家乡来到改革开放的前沿广东,在这里扎根、学习、创业、发展,成功的开创了他们新的理想和新的事业,他们是我们陇原儿女的骄傲。为充分利用广东、甘肃的地理优势,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积极拓展两地的经贸合作与交流,促进两地经济和社会的共同发展与进步,创立广东省甘肃商会势在必行。

2、商会的发起

2005年7月份开始,甘肃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张二强主任先后三次主持召开了发起单位发起人会议。经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多次沟通,在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民间事务管理局以及热衷商会的人士共同努力下,2005年7月13日,广东省经贸委经贸函〔2005〕610号文件批复《关于同意成立广东省甘肃商会的函》,此批复件同时抄送广东省民间事务管理局,由民间事务管理局出具“广东省社全团体开设银行验资专用帐号证明书”。甘肃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为其垫付3万元,并在广东省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广东省甘肃商会》注册验资报告,至此商会在光大银行有了自己的银行帐号。广东省民政厅民间事务管理局于2006年4月5日粤民民〔2006〕34号文件,正式批准同意筹备成立广东省甘肃商会。

3、商会的成立

2006年07月01日下午3点,广东省甘肃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广东省甘肃商会第一次理事会在广州市珠岛宾馆召开,会议由甘肃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主任张二强主持,参会领导有:广东省经贸委杨城处长、广东省民间事务管理局王嘉岐主任、广东省经贸委陈慧君处长,及来自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云浮等地的88位会员到场。

会议上由广东省经贸委杨城处长宣读广东省经贸委函〔2005〕610号文件批复《关于同意成立筹备广东省甘肃商会的函》的批复文件。并由广东省民间事务管理局王嘉歧主任宣读粤民民〔2006〕34号文件《关于同意筹备成立广东省甘肃商会》的批复文件。同时,会议全体成员通过举手表决一致通过商会章程及监票人、唱票人、记票人名单,并经过发票、打票、投票和计票程序,产生了广东省甘肃商会第一届理事名单。

当日在2号楼青莲厅,主持人召集当选理事召开第一次理事会,经与选举理事相同的程序,由当选理事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并选举通过由会长提名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暨此,广东省甘肃商会正式成立并运行。

标志释义

商会的标志以“陇文化作为设计的基础,体现商会的独特文化”为核心理念,与商会的宗旨相互响应。标志整体为圆形,内圈为深蓝色,圆的外形象征着商会的精神:团结互助,融通交流;中心图案采用地球经纬线,代表交流与沟通;标志中心为中文篆体“陇”字,字体篆书意味着陇文化的悠久历史,“陇”字已经不仅是地域的简称,更是一个文化符号;设计中“陇”字的背景图形是广东省地图,不仅明示此为广东省甘肃商会,更昭示了现代商业的整合精神。

总体设计充分体现新一代陇人,立足于改革开放热土,继续弘扬陇人精神,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再创辉煌,回报家乡和祖国的伟大情怀。

设计元素

一、标志整体为圆形,内圈为深蓝色。

二、下方是中文“广东省甘肃商会”,上方为英文。

三、中发心图案采用地球经纬线。

四、标志中心为中文篆体“陇”字,即甘肃省的简称。

五、设计中“陇”字的背景图形是广东省地图。

设计构思:

一、圆的外形象征着商会的精神:团结互助,融通交流。

二、下方中文,上方英文,国际通用的标志设计手法。

三、蓝色与经纬线代表交流与沟通。

四、“陇”字已经不仅是地域的简称,更是一个文化符号。

五、字体篆书意味着陇文化的悠久历史。

六、“陇”字之后的背景图“广东省地图”不仅明示此为广东省甘肃商会,更昭示了现代商业的融合精神。

会员服务

免费服务

1、提供政府政策动态和行业指引

2、依法保护会员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协调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4、参加我会主持的有关政府或行业组织的公共活动

5、参加我会年会活动

6、参加我会举办的联谊活动

7、在我会会报和网站登陆企业信息

8、投资项目资料咨询

9、企业项目计划及商务公共活动咨询

10、企业招商引资信息咨询

11、国内企业产品会展活动信息咨询

12、国外考察、培训、会展活动信息咨询

13、金融银行系统资讯和资产评估信息咨询

14、为会员提供各种必要的证明,协调各种社会关系

有偿服务

1、会员单位社会公共形象和企业文化的全面策划宣传

2、会员单位战略发展规划、文化理念及品牌建设等策划服务

3、市场调查、市场营销及市场推广策划服务

4、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完善提高企业素质

5、组织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展销会和交易会

6、组织协调出国、出境进行考察、访问、培训、学习及参加各种会展活动

7、增进加强与港、澳、台、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 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8、企业各种资质认证服务

9、资产评估、信用担保及银行融资服务

10、投资项目考察和招商引资服务

11、调节经济纠纷及有关法律服务

12、会员互助系统计划

13、承办企业的委托事项

14、对帮助商会发展新会员成绩突出的,视情况提供免费服务

商会章程

广东省甘肃商会章程

(2006年7月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甘肃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为促进广东省甘肃省两省间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的全面发展与交流,以甘肃籍人士在广东设立的各类企业,甘肃企业在广东开办的分支机构,设立的各类办事机构,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本商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GANSU. CHAMBER OF COMMERCE。

办公地点设在:广州市中山二路53号新兴大厦11楼1101室。

第二条 本商会会长是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三条 本商会接受广东省经贸委、甘肃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和监督,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经贸委,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间事务管理局。活动范围在广东省内。

第四条 本商会一切活动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准绳,以诚信守信为经商准则,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倡导在竞争中合作、在融合中发展、在发展中共赢。

第五条 本商会将充分发挥各会员之所长,利用各方社会资源,使本商会成为甘、粤两省经济发展的纽带,沟通信息渠道。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积极准确地反映民意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1、组织广东省甘肃省两省经贸合作与交流,准确地为两省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2、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促进各种项目和商务的合作。努力为项目提供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

3、配合政府宣传党和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各种招商活动。积极为粤、甘两省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穿针引线。

4、促进两省之间、企业之间的合作以及工商、旅游、科技、信息等交流。

5、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为会员提供商务和法律咨询服务。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关系,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6、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甘肃省在粤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甘肃各地驻粤机构,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商会会员。本商会会员为团体会员。本商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有权对本商会所举行的各种活动提出批评与建议。

3、根据本章程第五条的规定,会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获得本商会给予帮助或协助解决问题的权利。

4、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有关会议。

5、对本商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6、获得本商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商会章程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2、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理论文章、向两省政府提出建议和有关信息资料。

3、协助本商会开展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商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4、按规定自觉交纳会员会费(本商会欢迎赞助、有实力者多交不限)

第十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会员管理机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商会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二)被会员检举或本商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三)个人行为对本商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四)不遵守本章程、无故经常不参加活动,不缴纳会员费的。

(五)违反本商会制度,情节严重的。

3、会员除名应通过理事会讨论,并在本商会信息资料上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3、选举产生理事会。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及其重大事宜。

6、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2/3以上会员代表到会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

8、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各机构及行业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本次理事会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可聘名誉会长、专家顾问若干名。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各自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商会一切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商会与其他社团开展活动。

4、制定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本商会发展的方针,目标。

5、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2、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订讨论本会的短期工作安排。

3、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起草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准备会员大会召开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

4、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并交理事会决定。

5、决定秘书等专职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它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接受会员自愿捐赠。

3、自办项目创收或其它资助。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配备有专业资格财务工作人员。实行钱帐分离,财务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财务状况应定期向会员通报,会员查询财务状况时,财务人员有义务予以说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章程修改后,须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种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结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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