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辉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更新时间:2024-09-21 00:29

张智辉,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二级研究员、中国检察官协会秘书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秘书长等职,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检察学。

人物简介

1954年生于武功县。1978年9月,在军队服役6年之后,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1年底以优异成绩提前毕业并考入中国人民大学,师从我国刑法泰斗高铭暄王作富教授,攻读刑法专业硕士学位。   1984年底获法学硕士学位之后,被分配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工作。在从事了十余年的编辑出版工作之后,于1996年2月调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工作。

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2007年11月至2009年5月挂职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

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任命张智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第三届和第四届中国检察官协会秘书长。

主要著述有:《国际刑法通论》、《刑事责任通论》、《犯罪学》、《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合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等30余部;及论文“论国际刑法中的普遍管辖原则”、“刑法修改随笔”等40余篇。

人物生平

张智辉教授1972年参军。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后改名西南政法大学),成为该校恢复后的第一届学生。他在大学就读期间就开始了进行理论研究的学术生涯,在《法学研究》1882年第2期上发表了第一篇学术论文《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1982年1月考入中国人民大学,师从高铭暄王作富教授攻读刑法专业硕士学位。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张智辉教授开始了对刑事责任、犯罪学和国际刑法的系统研究,这三个方面成为张智辉教授从事刑法理论研究的主要方向,撰写并发表了多篇很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此外,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张智辉教授还参与翻译了《英国刑法导论》、《肯尼刑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出版)、《新犯罪学》(华夏出版社1987年出版)、《国际刑法典草案》(西南政法大学《国外法学参考》1984年增刊)等多部译著。1984年12月硕士毕业后,张智辉教授分配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从事出版编辑工作。1986年,张智辉教授以其硕士论文为基础增订出版了第一本专著《我国刑法中的流氓罪》。二十年来,张智辉教授在刑法理论的前沿方面刻苦钻研,笔耕不缀,先后出版了8部学术专著。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张智辉教授是国内最早在国际刑法学研究方面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之一,至今仍在中国国际刑法学研究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96年,张智辉教授调入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2004年1月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又开始了检察学研究工作,先后发表了多篇具有理论指导意义的检察学研究论文;同时,张智辉教授作为检察理论研究所的负责人,带领从事检察学研究的一班人,从中国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理论,为中国检察理论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张智辉教授一直从事刑事法律科学和检察学研究工作,其在刑事法律科学方面的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国际刑法学。学术成果主要有:个人著作8部,主编、参编、参加翻译学术著作54部,发表论文80余篇,获各类科研成果奖16次。其中,独著《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出版)于1999年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奖项“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图书一等奖第一名;担任第一编主编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重点科研项目《中国预防犯罪通鉴》(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出版)获中国图书一等奖;担任主编的《司法改革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于 2001年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奖项“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图书一等奖第一名;独著“刑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于2003年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奖项“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论文一等奖第一名。

代表作品

1、《理性地对待犯罪》,个人专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国际刑法通论》,个人专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1999年增补版。

3、《刑事责任通论》,个人专著,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4、《犯罪学》,个人专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5、“刑法改革的价值取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学术论文

单位贿赂犯罪之检讨

法律监督机关设置的价值合理性

优化刑事诉讼职权配置的几个问题

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与检察机关的介入权

学术著作

1、《理性地对待犯罪》,个人专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国际刑法通论》,个人专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1999年增补版。

3、《刑事责任比较研究》,个人专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

4、《刑事责任通论》,个人专著,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5、《犯罪学》,个人专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6、《比较犯罪学》,撰稿并组织编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中国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增补版。

7、《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下册),副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8、《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撰稿人之一,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9、《肯尼刑法原理》,译者之一,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学术思想

张智辉教授强调刑事法律科学的协调发展,主张刑法学的研究应当同犯罪学和被害者学的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国内刑法的研究应当同国际刑法的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刑事实体法的研究应当同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的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性研究建立在对犯罪过程和原因的实事求是地分析的基础之上,使对犯罪的法律制裁建立在正当程序和注重效果的基础之上,从而保证刑法适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张智辉教授主张全方位地研究犯罪问题,多视角地寻求预防犯罪的对策。

(一)刑法理性问题

刑法学的研究中,我国学者普遍关注的是犯罪行为本身以及犯罪构成和定罪技巧,极少对刑法学进行哲学层面的思考。张智辉教授的研究则从刑法的目的性出发,运用哲学思维,注重对理性这一刑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使刑法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深化。张智辉教授对于刑法理性的研究,丰富了我国刑法哲学的内容,对于构建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刑法理性论》是张智辉教授的博士论文,是张智辉教授从哲学角度对刑法进行研究的一部力作。

1.关于理性的基础

关于理性的基础问题,在西方哲学史上,历来是唯物主义唯心主义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对此,张智辉教授认为,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关于理性基础的争论,是就孤立的个人为前提的,并且都是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他们都忘记了任何个人都是历史的存在物,都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张智辉教授提出,从本原看,任何观念最初形成时都离不开对客观世界的映象,理性的基础只能是客观世界,只能是进行理性思维的人所生存的现实社会。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思想观念,决定人的理性选择。不同历史时期的人、不同阶级或阶层的人,必然会有内容不同的理性和对理性的不同认识。由此可以看出,张智辉教授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来看待理性基础问题的。

2.关于刑法与理性的关系问题

张智辉教授认为,刑法是以人类的理性来解决社会纷争所形成的规则,是凝结在规则中的理性。首先刑法本身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其次刑罚的“双刃性”需要理性的制约,第三,刑法适用的多样性使刑法不得不依赖于人类理性。理性不仅表现在刑法本身,不仅是对刑事立法的要求,而且要通过刑事司法来实现,贯穿于刑法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的整个过程。

张智辉教授关于刑法和理性关系的论述,深刻揭示了刑法中所蕴涵的人类智慧选择。

3.关于刑法理性的基本内涵

张智辉教授认为,刑法理性就是国家在制定和适用刑法时所表现出来的深思熟虑、自我克制的特性,是指贯穿于刑法始终并保障刑法合理性的根本原则。它以对刑法基本范畴的理性认识为基础,根据所处社会公认的基本价值准则,确定刑法的目的,并使刑法的制度设定和具体适用自觉地服从刑法目的的要求,以追求刑法目的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理性的基本内涵有目的性、合理性、节制性三个方面。

4.刑法的理性具有阶级特征和时代特征

张智辉教授认为,刑法的理性具有阶级特征和时代特征。理性选择所采用的价值标准,不仅要受到制定刑法的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所支配,而且不可避免的要受立法者在当时所具有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类所创造的知识财富的制约,要受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生存环境特别是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样态的制约,要受到被统治阶级的认同程度的制约。这些因素的影响,决定了刑法理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刑法理性呈现多样化,不同的刑法理性存在优劣之分。张智辉教授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分析刑法理性的阶级特征。

5.刑法理性在刑法立法和司法中的体现

张智辉教授认为,刑法理性应当始终贯彻在创设刑法的立法思想、立法过程和立法结果等要素中,通过各要素中的理性保障刑法存在的合理性。针对我国刑法立法中存在的非理性问题,张智辉教授提出,在立法思想上,应当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充分反映市场经济对公平的要求,维护和引导人民的公平观,反对重刑主义;在刑法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立法动议的谨慎性、立法过程的民主性和立法活动的程序性;在立法结果方面,要体现立法精神的一贯性、规范设计的科学性、具体内容的合理性和法律用语的规范性。

刑事司法活动中的理性,是刑法理性的集中体现:一是始终如一的目的性,即刑事司法应当始终按照刑法目的的要求适用刑事法律;二是事实认定的客观性;三是刑法适用的合理性,即在司法中充分考虑法律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适用刑法;四是刑法适用的节制性,即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坚持理性原则,重点应当从严格依法、节制司法和公正司法三个方面入手,树立理性的司法理念,制定理性的刑事司法政策,完善合理的司法制度,规范刑事司法行为。

(二)刑法的公平观问题

关于刑法公平的内涵,张智辉教授认为,公平于刑法,并不是要求刑法适用主体和适用对象平等,而是要求刑法应当在必要的情况下适用于必须适用的对象,而不能滥施刑罚;在解决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时,应当对所有的犯罪主体实现一视同仁的平等原则,不能仅仅因为身份的不同而实行区别对待;在对不同性质的犯罪规定刑罚时,应当在它们之间根据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保持基本均衡,避免畸轻畸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观在刑法领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要求保护公平竞争,把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为犯罪,给予必要的刑事制裁。(2)在刑法保护的范围内切实保障市场经济中所有合法主体的合法权益。(3)要求公平合理地解决各类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问题,对相同的犯罪规定相同的定罪和量刑标准。(4)要求刑法具有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效力,任何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都不能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保障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

张智辉教授提出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强调刑法公平观的观点,对于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刑事司法的发展,特别是对于发挥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应有功能,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三)刑法明确性原则

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刑法不具有明确性,即没有法律效力。刑法的存在和延续是以其具有明确性为前提的,明确性是刑法存续的保障。刑事立法是保障刑法明确性的关键环节。

张智辉教授提出,明确性原则对刑事立法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四个方面:

1.刑事立法应当用明了无误的语言公开宣布刑罚的基本原则,并在有关条文中准确明了地表达立法意图,避免在刑法适用和司法解释中人为地猜测和解释立法意图,误解立法精神。

2.刑事立法使用的语言应当通俗、规范,用词准确,以使具有中等文化水平的人通过对刑法条文的字面理解就可以清楚刑法禁止的是什么以及是如何禁止的。刑法的用语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有两种以上的解释。

3.刑法的任何规定,都应当具有明确固定的适用范围,而不应当赋予执法者在这一方面任意决定的权力。

4.刑法的明确性原则要求在刑事立法的过程中尽可能减少任意性规范,尽可能缩小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在刑事立法时,坚持明确性原则,尽量减少模糊性用语,是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科学性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张智辉教授关于刑事立法明确性原则的主张,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作用。

(四)刑事责任问题

1. 关于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地位

张智辉教授认为:刑事责任问题是世界各国刑法中共同的根本性问题;刑事责任理论是构建整个刑法理论大厦的支柱。张智辉教授认为,刑事责任论虽然在理论体系上可以与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相并列,但是在功能价值上具有基础理论的意义,应当置于犯罪论之前,而不能置于犯罪论与刑罚论之间。

2.关于刑事责任理论的发展问题

张智辉教授认为,刑事责任始终受到刑法本身所固有的预防犯罪之目的的制约和支配,刑事责任是随着人们对犯罪的认识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地从犯罪的客观危害向犯罪人的主体性延伸的,刑事责任的历史反映了人类对犯罪的制裁从本能到理性的进化。人类随着对犯罪现象的认识的不断深入,对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的不断积累,创造了更多的选择预防和禁止犯罪的方法的余地;随着对自己设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目的意识的不断强化,使设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更加自觉地服从于预防目的的要求。刑法制度从本能到理智的每一次进化,都与人们对犯罪原因的认识深化有关,都与刑事责任理论的发展有关。使刑事责任的设定和追究亦即使整个刑法制度更趋向于合理化、更有助于预防目的的实现,是刑事责任理论的价值追求,也是人类文明在刑法领域的理性选择。张智辉教授关于刑事责任的理性化趋势的观点,是与其在刑法哲学上坚持的刑法理性理论相一致的。

3.关于刑事责任的概念问题

张智辉教授认为,刑事责任的定义应当表述为:“体现国家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并由犯罪人来承受的刑事上的负担” 。刑事责任的本质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所表现的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的冲突中蕴藏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张智辉教授关于刑事责任的定义,基本上是将法律评价说与法律后果说的观点结合起来,避免了法律责任说的重复定义之嫌,相对于刑罚处罚说、刑事义务说,其概括性更强,因而也更抽象。

4.关于刑事责任的要素

张智辉教授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根据和主体是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三大要素。张智辉教授把刑事责任的基础作为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第一要素,认为危害行为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第二要素,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罪过;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张智辉教授认为,作为刑事责任基础的危害行为与作为刑事责任根据的罪过的结合使刑事责任得以产生,刑事责任主体则是刑事责任这样一种法律负担施加的对象,是刑事责任附着的实体。这三个要素的同时存在和有机结合,就使刑事责任得以产生和存在。

5.关于刑事责任的程度

不同因素对刑事责任的制约程度是不同的,张智辉教授根据各种因素对刑事责任的制约程度,将决定或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因素分为三个序列:第一序列包括行为的性质和罪过的形式,这些因素决定刑事责任的主干;第二序列包括行为的基本方式、直接结果和罪过的基本内容,这些因素可以决定刑事责任程度的基本框架;第三序列包括行为的非基本的方式、间接结果和其他后果、行为的原因、罪过内容中非基本成分,这些因素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程度。对刑事责任程度进行综合评价,首先要全面考察决定或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各种因素的有无及其具体内容;然后,着重分析各种因素对行为的危害程度或者行为人的罪过心理的可责程度的影响;在上述考察的基础上综合评判刑事责任的程度。张智辉教授关于对刑事责任程度进行综合评判的见解,对司法实践中确认具体的刑事责任大小,具有指导意义。

6.关于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张智辉教授将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四项:法定责任原则、行为责任原则、主客观统一的责任原则和责任刑罚原则,这四项原则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原则体系,以保障刑事责任的设定和追究既符合目的性又具有合理性。

7.关于过失犯的刑事责任问题

张智辉教授对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过失犯罪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是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在客观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客观方面,过失犯罪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安全,对社会的发展起了严重的破坏和阻碍作用。从主观方面来看,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了自己认识上的错误,并在这种错误认识支配下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或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的行为所造成的,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但是由于过失犯罪的行为人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的甚至还力图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它同故意犯罪相比,其罪过的程度就要轻得多。

张智辉教授是我国较早开始系统研究刑事责任问题的学者之一。他于1982年发表了“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论文。之后,张智辉教授经过多年潜心研究,于1995年出版了专著《刑事责任通论》,把“对刑事责任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刑事责任问题也是张智辉教授在刑法领域的研究重点,对于许多问题,有其独到的个人见解。当然,由于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在许多问题上至今尚未取得共识,张智辉教授的观点是众多学术观点的一家。他认为在刑法的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强调犯罪人的责任,有助于限制刑事立法者和刑事司法者凭借自己的任性和感情冲动来任意制定刑法规范和任意出入人罪,保持刑法制定和适用的合理性;也有助于教育犯罪人深刻认识犯罪的法律后果,提高犯罪人的责任意识,同时还有助于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对个人行为的社会责任感。

(五)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领域,是张智辉教授刑法学术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张智辉教授在国内第一次系统翻译介绍了国际刑法,就国际刑事管辖的各项原则、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国际犯罪的种类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论述,并且对中国完善相关国际刑事立法提出了很有见地的立法建议。

1.关于国际刑法的独立性问题。张智辉教授认为,国际刑法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国际刑法既不同于一般的国际法,也不同于一般的国内刑法,而是由国际法的刑事部分和国内刑法的国际部分相结合而逐渐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张智辉教授对于国际刑法的独立性问题的论述,深化了国际刑法学的一般理论,国际刑法日益被接受为一个新的法学领域。

2.关于国际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构想。张智辉教授认为,国际刑法学至少应当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国际刑法的效力范围。二是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三是国际刑法的适用途径。国际刑法学应当研究国际刑法与各国国内刑法的关系,研究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参与国际刑法的实践,尤其是国家之间在同国际犯罪作斗争中的刑事合作。以上三个方面,构成了国际刑法学理论大厦的三大支柱。张智辉教授关于国际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构想,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国际刑法理论体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关于国际刑事管辖。张智辉教授认为,普遍管辖原则是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刑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本前提之一,它实际包容了其他管辖原则。在按照公认的国际刑事管辖原则对国际犯罪进行管辖时,可能会出现管辖冲突的问题。对此,应当按照优先管辖权原则来解决。国际公约在规定国际犯罪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对国际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犯罪地国、犯罪人国、受害国、在其领土内发现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国家。

4.关于国际犯罪的概念和构成。张智辉教授对国际犯罪所下的定义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并确认其实施者应当受到刑事制裁的行为。关于国际犯罪的构成,张智辉教授指出:“尽管不同的法系乃至不同的国家对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有着不尽相同的理解、要求和分类,但是对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要求,却是所有刑法规范中犯罪构成的共性。……因此,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是构成任何犯罪都必需的。国际犯罪当然也不例外。”构成国际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是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而为有关国际公约所禁止的行为,主观要件(心理要件),是指犯罪人在实施国际犯罪行为时对该行为或其结果的心理状态,国际犯罪的主观要件基本上应当确认为故意。

与其他学者的定义相比,张智辉教授从更为严格的意义上对国际犯罪进行了界定,他强调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违反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也是他“关于国家不是国际犯罪主体的观点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5.关于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问题。张智辉教授认为,对于已经发生的国际犯罪,应当按照有罪必罚原则、个人责任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双重责任原则等原则,追究刑事责任。

6.关于国际刑法国内适用的问题。张智辉教授认为,要通过立法形式将国际刑法规范在国内刑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和具体化。在级别管辖问题上,追诉国际犯罪的权限,在每个国家都应当较之追诉相应国内犯罪的权限,提高一定的档次。国内刑事司法系统适用国际刑法应当遵循有罪必究、程序合法、判决适当规则。张智辉教授的上述见解,对于完善国内的国际犯罪刑事立法,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

7.关于中国的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问题。张智辉教授指出,我国的引渡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在引渡的主管机关和审查制度方面,对于引渡请求的行政审查,只能由司法部和外交部负责;而对于引渡请求的司法审查,则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张智辉教授建议通过专门的引渡立法来确立我国刑法中的引渡制度。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张智辉教授认为,有必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有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内容,或者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制定有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

(六)犯罪学与被害者学

张智辉教授主张犯罪学作为刑事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科学,其基本任务是需要统一对犯罪原因整体性的认识,揭示犯罪现象产生、变化、消亡的客观规律,为预防犯罪指明道路。

1.关于犯罪的本质

张智辉教授认为,“人的哪一种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在任何存在着犯罪概念的社会里,被称之为犯罪的,总是被统治阶级认为是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至需要予以刑罚惩处的行为。因此,张智辉教授提出,犯罪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反映了行为者个人与社会(实质上是以社会的代表字句的统治阶级)之间的对抗关系。“犯罪正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刑法)、社会对该行为的反映三者的统一。”

2.关于犯罪形成的一般过程

通过分析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类刑事案件,张智辉教授认为,任何一个犯罪的形成,大体上都要经历五个环节:

(1)行为人的个体特质是导致行为人犯罪的关键因素之一。而行为人的个体特质是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某些因素在人脑中的能动反映。人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个体特质的决定性环节是个人生活经历中的自我感受。

(2)不良的个体特质在外界刺激的作用下,通过恶性的自我调节,会产生犯罪意识。

(3)犯罪意识凭借物质的力量并在一定条件下,获得外在的表现形式,对社会造成有害的影响。

(4)犯罪意识外化的过程也是自身在外界刺激的作用下通过自我调节运动变化的过程。

(5)主体实施犯罪的结局,必然会以个体的生活经历的形式给主体以新的感受,反馈于个体特质,影响个体的自我调节功能。

3.关于犯罪的原因体系

张智辉教授认为,使现存统治成为必要的因素、反社会的生活态度、社会中的不良刺激,是犯罪原因的三大要素。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并在犯罪形成的过程中共同作用,联结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构成犯罪的原因体系。他认为,主体的能动性不是犯罪产生的原因,而是犯罪原因发生作用必不可少的条件,在犯罪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张智辉教授是从国家制定刑法的理性基础的宏观角度来解释犯罪原因的。

4.关于犯罪的被害者问题

张智辉教授是我国最早系统翻译介绍国外被害者学研究成果的学者,“1989年2月,群众出版社出版了张智辉、徐名涓编译的《犯罪被害者学》,这是我国首次出版被害人学方面的书籍” 。除了介绍国外被害人学研究成果外,张智辉教授还全面研究论述了犯罪被害者学的社会功能和基本范畴,系统地提出了建立犯罪被害者学的构想。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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