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 :中国古代官名之一

更新时间:2023-11-10 10:22

御史,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官名。

先秦时期,天子、诸侯、大夫、邑宰皆置“史”,是负责记录的史官、秘书官。国君置御史。

秦朝开始,御史专门作为监察性质的官职,负责监察朝廷、诸侯官吏一直延续到清代

职位介绍

约自秦始。《汉书·百官公卿表》:“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汉御史因职务不同有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曹魏增殿中侍御史。晋又有督运御史、符节御史、检校御史。北朝魏、齐沿设检校御史,隋改为监察御史。隋又改殿中侍御史为殿内侍御史。隋炀帝省殿内侍御史员数,增监察御史员数,又一度增设从九品的御史。唐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宋同。元有治书而无殿中。明、清以监察御史分道纠察,员额甚多。此外尚有分任各种任务之御史,如巡按御史(清顺治后不设)、巡漕御史等。

本为史官,如《廉颇蔺相如列传》“秦御史前书曰”,“相如顾召赵御史书曰”。秦以后置御史大夫,职位仅次于丞相,主管弹劾、纠察官员过失诸事。韩愈曾任监察御史

御史是中国古代一种官名。先秦时期,天子、诸侯、大夫、邑宰皆置,是负责记录的史官、秘书官。国君置御史,见《史记·滑稽列传》:“执法在傍,御史在后”,大夫置御史,见《史记·孟尝君列传》:“孟尝君侍客坐语,而屏风后常有侍史,主记君所与客语,问亲戚居处”。邑宰置御史,见《战国策·韩策三》:“安邑之御史死章”。

历史沿革

御史是中原地区古代一种官名。先秦时期,天子、诸侯、大夫、邑宰皆置,是负责记录的史官、秘书官。国君置御史,见《史记·滑稽列传》:“执法在傍,御史在后。”  大夫置御史,见《史记·孟尝君列传》:“孟尝君侍客坐语,而屏风后常有侍史,主记君所与客语,问亲戚居处。”  邑宰置御史,见《战国策·韩策三》“安邑之御史死章”。  总之,御史本为史官,如《廉颇蔺相如列传》“秦御史前书曰”、“相如顾召赵御史书曰”,  但由于掌管记录、收受和保管文件,往往成为国君的耳目,带有监察性质,秦汉时的御史大夫即由此职发展而成。 

唐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宋同。元有治书而无殿中。

明、清,专设监察御史,隶都察院,以监察御史分道纠察,员额甚多。另有派遣监察御史巡察各地者,分任各种任务,如巡按御史(清顺治后不设)、巡盐御史、巡漕御史、巡城御史(明代有御史巡行京城之制)、巡漕御史(清有监察御史督察漕运)等等。

历史变化

秦朝开始,御史专门为监察性质的官职,一直延续到清朝。《汉书·百官公卿表》:“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汉朝御史统归御史台领导,按职掌分为侍御史和治书侍御史,东汉末改刺史为州牧之前,汉朝的刺史也是监察官,也是御史的一种。

三国时,曹魏于殿中省置殿中侍御史,掌记录朝廷动静,纠弹百官朝仪。

晋朝,御史名目很多,开后代专门职务御史的先河,有督运御史、符节御史、检校御史等。

隋唐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与殿中、治书两侍御史并立。

明清,专设监察御史,隶都察院,另有派遣监察御史巡察地方者,明称巡按、清称巡按御史,明代有御史巡行京城之制,称巡城御史,清有监察御史督察漕运,称巡漕御史等等。明董其昌《节寰袁公行状》:“(袁可立)巡视西城,有阉宦杀人者,即重问抵。”

御史品级

御史大夫从一品,负责监察朝廷、诸侯官吏的失职和不法行为,同时也负责保管朝廷的档案文件。御史大夫在御史台办公,由御史中丞从二品)协助工作,下辖司法御史,掌管司法案件;

监察御史,监督中央及地方官吏;

殿中御史,掌管宫廷礼仪。主管监察各郡县官员的州刺史(从四品)也由御史大夫负责。

另外,御史大夫还不定期地派出临时御史,监察军粮供应、河道修缮、农业生产、市场秩序等重要事务。由于御史大夫掌握监察大权,一般官员都对其十分畏惧。当丞相空缺时,经常由御史大夫接任。

中国古代御史因其职掌不同,品秩及名称亦不同,大致可分两类:

第一类为高级监察官员,即御史台长官,包括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秦及汉初,以御史大夫为御史府长官,秩中二千石。成帝时御史大夫改称大司空,掌水木;  御史中丞遂成为御史府的实际长官。御史中丞秩千石,东汉时由于其位要权重,故号称“三独坐”  之一。隋唐,御史大夫重掌御史台,官品从正四品正三品,  至元代升至从一品东汉末年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中丞成为御史台的长官,权力甚大。元时,其官品至正二品。  监察机构长官品秩、监察机构的威慑力都不断提高。

第二类为中级监察官员,一般意义上讲的御史即是这一类官员,由于其职掌各异,故名称亦不相同。秦时如派御史出监郡县,则称“监御史”;如留守中央执行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指派之公务,则一般皆称御史,或“侍御史”。西汉时御史秩六百石,“员四十五人,……其十五人给事殿中,……余三十人留寺,理百官事也”(汉卫宏:《汉旧仪》)。  给事殿中的15人称“侍御史”,由御史中丞率领,在宫廷中随侍皇帝,从事监察工作;其余30人,则在御史府办公,负责举劾百官的非法行为,监督行政、军事、财政等事务。御史的名称按其职务划分可分为:监郡御史(监察地方行政)、监军御史(派遣至军队监督军政)、督军御史(派赴军队督促、督率军事)等。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魏晋南北朝有督军粮御史、禁防御史、监察御史等,都随事立名。唐朝御史有三种:侍御史(从五品到从五品下)、殿中待御史(从七品下)、监察御史(正八品下),分掌台院、殿院和察院。    宋因唐制,但御史权力扩大为“可风闻弹事”。明、清保留有监察御史,分道行使纠察权。明代尚有分任出巡者,如巡按御史、巡漕御史等。 

另外,历代御史台有时还设“里行”  、“内供奉”  等职,他们行使监察御史的职权,但其身份又不是正式的监察官员,官品更为低下。

从御史台的构成看,其中既有品级高、声望重的官员,又有一大批品级低、权力大的官员,这样既保持了监察制度“以卑察尊”的原则,又提高了监察机构的威慑力,使监察机构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除上述各类御史之外,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之后,又设置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作为都察院长官,本正三品,旋改正二品;其次为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本正四品,旋改正三品;再次为左、右都御史各二人,本正五品,旋改正四品;掌纠劾百司,提督各道御史,为皇帝耳目风纪之臣。皇帝派往各地的总督、提督、巡抚、经略、总理等大员,皆兼都御史衔,以便行事,但不理都察院事。  清左都御史,满汉二人,正二品雍正八年(1730),改从一品;左副都御使,满汉二人,正三品;原有左佥都御史一人,乾隆十三年(1748)生。右都御史为总督加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督、漕督加衔,不理都察院事。 有的辞书强调御史在明清“仅存”监察御史(包括分任出巡者),    但也有的将左、右都御史等也纳入讨论范围。

明清时,设立督察院,事实上就是都察院。都察院,官署名。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谏议机关。明洪武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下设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并入,因合称为科道。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副都御史相当于御史中丞,是都御史的副职。都御史的职权总的是“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具体可分:“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记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以上三项为纠弹权。“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此为监试权;“大狱重囚会于外朝,偕刑部、大理平之。’’此为司法权;“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此为临时派遣;“都御史巡抚明朝军事者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事重者加总督。他如整饬、抚治、巡治、总理等项,皆因事特设。”

代表人物

唐朝韩愈曾任监察御史,明代海瑞曾任南京右佥都御史。再如《记王忠肃公翱事》“公为都御史,与太监某守辽宁省”,王翱当时任都察院长官。袁可立由苏州府推官升任山西道监察御史,奉命巡视北京西城,竟然抗旨斩杀了万历皇帝的弄臣,被罢官回籍二十六年。明黄道周《节寰袁公(袁可立)传》:“及在御史台,值他御史触上怒,将廷杖,诸御史诣政府乞伸救,辅臣以上意为辞。”明董其昌《节寰袁公行状》:“(袁可立)巡视西城,有阉宦杀人者,即重棰问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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