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的审判机关

更新时间:2024-09-20 18:54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惠州市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主要职责

第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第二、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第三、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的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第四、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五、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第六、监督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第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

第九、承办对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第十、组织全市法院参与通国际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第十一、指导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编制部门管理惠州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

第十三、领导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

第十四、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第十五、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机构设置

督察室

1.负责落实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相关监察工作;

2.负责本院的纪律教育和廉政教育;

3.制定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实施;

4.检查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

5.受理控告、检举法院干警的来信来访和法院干警的申诉;

6.查处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7.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监察工作。

政治处

1.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法院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干部在职进修;负责全市法院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文化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党建相关工作。

2.负责市中级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出国政审、公费医疗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各项组织人事制度。

3.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市委管理全市法院领导班子,掌握全市法院队伍建设情况;负责全市法院公务员招录、补充进人申报等工作;负责组织对县区法院的综合考核工作;负责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扶助金管理、出国(境)管理、干部监督、结对帮扶等工作。

4.负责机关党建工作;组织机关工、青、妇活动。

5.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办公室

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政务;

2.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等会议事务;

3.负责全市法院通讯、计算机及其网络的技术管理工作;

4.负责保密工作和文件、电报、信件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

5.负责院印章管理和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

6.负责案件督办工作;

7.办公用品的采购及发放;

8.负责本院计算机日常维护、视频调试、会议照相等。

9.落实上级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部署,强化工作机制建设,稳步推进本院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化建设取得应有成效。

10.指导辖区县区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11.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2.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

审判管理办公室

1.案件流程管理及监督,归档情况监督。

2.案件质效管理和监督,包括案件评查、复查、通报;案例选编等。

3.司法统计工作,包括审判执行工作数据汇总和统计;数据分析和评估;数据情况监督、检查和通报。

4.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审委会秘书及专职记录员工作包括会前准备及会议记录工作;落实、监督、跟进审委会决定执行情况;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及通报。

5.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行局

1.执行案件的排期;

2.执行本院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3.应由执行局审查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追加变更案件;

4.接受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

5.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6.协调惠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外地与惠州市人民法院之间的执行工作;

7.办理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事宜。

立案庭

(一)收件、审查、立案工作(减刑假释除外)

1.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

2.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

3.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的立案;

4.负责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的立案;

5.涉外、涉港澳台司法文书送达案件的立案。

(二)诉讼费用相关工作

1.预收诉讼费

2.办理诉讼费的减、缓、免交手续;

3.开具诉讼费、执行费、退费等票据,银行对账等工作。

(三)排期工作

含刑事、民事、行政一、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排期,减刑假释案件除外。

(四)审理案件

1.诉前诉讼保全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上诉和撤回上诉案件。

3.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

(五)案件移送、指定管辖等工作。

(六)信访工作

1.受理各类来信来访,并对信访信息进行分类登记;

2.对本院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或者根据规定安排自行办理;

3.对上级党委、政府、法院或本级党委、人大、政协等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转办和催办,或者根规定自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4.办理信访案件;

5.对其他部门负责办理的信访事项进行协办和督办,向院党组汇报重大敏感、有可能矛盾激化和院领导关注的信访事项;

6.对无理访进行初步认定;

7.开展信访矛盾排查和信访调查研究,统计、分析,通报有关信访情况;

8.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有干警可能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查处理。

(七)导诉工作

1.引导当事人诉讼、为当事人提供导诉服务、便民服务;

2.诉讼材料流转;

3.安排判后答疑;

4.案件查询;

5.12368服务;

6.大堂服务区管理。

(八)其他

1.上级法院和本院指定的综合协调工作;

2.指导和监督基层法院立案工作、诉前联调工作;

3.专项工作;

4.院党组和院领导交办的工作。

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第一审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二审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刑事犯罪案件;

2.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3.办理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等案件;

2.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工作;

3.审理少年犯罪等其他有关刑事案件

4.办理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民事审判第一庭

(一)审理下列第一、二审案件

1.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宣告失踪、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传统民事案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需要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并审理的银行按揭合同案件,其他不动产买卖及租赁合同、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涉及不动产的合同案件;

3.国内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

4.农村承包合同案件;

5.不动产相邻关系、邻地利用权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的民事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纠纷的案件);

6.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侵害生产、生活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7.其他应由民一庭审理的合同、侵权案件;

8.应由民一庭审查(涉及不动产)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追加变更案件。

(二)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三)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

(一)审判下列第一、二审案件

1.企业破产案件;

2.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外的其他买卖合同案件;

3.国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国内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担保)合同案件以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的借贷(担保)合同案件;

4.国内证券、期货、票据、保险以及涉及公司和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合同、侵权案件;

5.居间、行纪、委托合同案件;

6.其他应由民二庭审理的合同、侵权案件;

7.应由民二庭审查(涉及合同、公司等)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追加变更案件。

(二)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三庭

(一)审判下列第一、二审案件

1.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包括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2.劳动争议案件;

3.应由民三庭审查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追加变更案件。

(二)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四庭

(一)审判下列第一、二审案件

1.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2.交通事故案件;

3.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及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审查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

6.应由民四庭审查(涉外)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追加变更案件;

7.涉外、涉港澳台司法文书的送达及往上递请工作。

(二)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五庭

1.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其衍生案件;

2.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善后事宜;

3.负责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4.负责对破产清算审判工作的调研以及对下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监督指导;

5.审理与环境资源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案件;

6.负责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调研以及对下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监督指导。

行政审判庭

1.审理第一、二审行政案件;

2.审查行政机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4.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5.审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6.审理各类行政赔偿申诉;

7.办理赔偿委员会的工作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事项。

审判监督庭

1.审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经信访科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2.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依法由本院再审案件;

3.减刑、假释案件的立案与审理;

4.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或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

5.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6.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监督工作。

研究室

1.负责案件督办工作;

2.负责全市法院的调研工作;

3.研究审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

4.起草综合性文件;

5.编写法院工作简报、信息动态和案例选编;

6.负责司法统计;

7.负责法院新闻宣传工作;

8.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调研工作。

司法行政装备科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

2.各项经费计划预算、财务审核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3.服装订购及发放、枪枝弹药管理、法槌、国徽、警用车牌等审判装备的管理。

4.对全市法院人、财、物统管后基层法院经费、装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等。

司法委托管理室

1.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等;

2.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

3.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

4.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

5.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6.单独序列的速录员(书记员)管理等司法辅助事务管理工作。

7.负责本院法律文书的直接送达、对外法律文书领取、诉讼补充材料签收流转、邮寄送达以及生效判决盖章等业务。

司法警察支队

1.负责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2.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3.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4.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5.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

6.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7.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8.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关服务中心

1.审判办公大楼管理和维护、办公用房管理、招待所及食堂管理、车辆使用管理;

2.对接、协调、指导物业公司等相关工作; 

3.负责其他院机关干警服务保障工作。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23-07-11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7-11

机构设置.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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