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议会 :斯里兰卡一院制立法机构

更新时间:2023-11-09 20:55

斯里兰卡议会(僧伽罗语:ශ්‍රී ලංකා පාර්ලිමේන්තුව)是斯里兰卡的一院制立法机构,由255名议员组成,任期6年。斯里兰卡议会议员在普遍选举中以比例代表制选出,议会拥有立法权。

从1833年到1947年,斯里兰卡议会体制经历了民族代表制、民族政党制、普选制国民议会到多党竞争制几个阶段,斯里兰卡独立后,从1948年到1972年,僧伽罗人通过一系列措施建立起僧伽罗人控制的议会民主制;1972年5月颁布新宪法,建立起僧伽罗人占绝对优势的单一制政治体制,斯里兰卡泰米尔人开始转向分离主义。1977年大选,统一国民党获胜,决定建立一个法国式的总统议会制。

斯里兰卡议会实行一院制,享有立法权、财政权、表决自由及行使豁免权。议会选举议长、副议长和委员会主席各一人。议会秘书长由总统任命。总统有召开会议、宣布闭会和解散议会的权力。255个议员中,196名在22个选举区中选出,每个选区选出多名议员。剩下的议会议员由选举名单中根据各政党及独立组织在全国投票中票数比例决定。斯里兰卡议会设秘书处,下辖议会警卫处、行政处、立法服务处、财务处、议事录处、给养处、后勤处、协调处、信息系统处等9个部门。

历史沿革

民族代表制

产生背景

1815年,英国殖民者占领了斯里兰卡全岛,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殖民政府。为更好地维持殖民统治,殖民当局决定改革斯里兰卡的政治体制,将议会民主制移植到斯里兰卡。

1818年,斯里兰卡爆发反英起义,同时,殖民当局面临严重的财政困难,“锡兰(斯里兰卡旧称)政府无法维持肉桂、珍珠和其他商品垄断贸易的盈利”。当地人的反抗、殖民政府的低效率,迫使英国于1829-1830年间分别派出以科尔布鲁克和查·卡梅伦为首的皇家委员会,到斯里兰卡实地考察并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

建立立法机构

1833年,根据科尔布鲁克-卡梅隆委员会的建议,在斯里兰卡(现斯里兰卡)成立了最早的立法机构——行政会议和立法会。

首先,在政治上,建立由英国总督主持的行政会议和立法会议,分别掌管行政事务和立法事务,并建立高等法院、区法院,实行统一的案件审理制度。具体来说,在行政区划上,实行“省区制”,即把斯里兰卡划分为5个省:西方省、南方省、北方省、东方省和中央省,其中北方省和东方省是斯里兰卡泰米尔人的传统聚居地。省下设行政区。在立法会组成人员方面,英国官方人员负责决策,非官方人员负有向殖民当局提供政策咨询和监督之责,并依照民族标准进行人员选择,由此形成了早期的民族代表制。

这一举措标志着斯里兰卡开始采用英国式的立法和行政体制,也是殖民统治时期对当地政治结构的一次重要调整。

人员结构

英国殖民者将斯里兰卡境内的僧伽罗人、泰米尔人、伯格人、摩尔人等不同人群,均看作是不同的民族,并在各民族内部,又进一步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其中,高等级者往往会被选为殖民者的统治代理人,可进入立法会,成为非官方人员。如1833年的立法会成员中,有6名非官方人员是“由总督任命,通常是3个欧洲人,1个僧伽罗人,1个泰米尔人和1个伯格人”组成。

民族政党制萌芽

产生背景

斯里兰卡泰米尔人中高级和中级种姓的人很多,而引进来从事种植园劳动的印度泰米尔人一般都出身于比较卑贱的种姓。”印度泰米尔人大多移居在僧伽罗人聚居区,因此,在以后的政治改革中,僧伽罗政府剥夺了大多数印度泰米尔人的公民权,使他们丧失了投票权。

在教育上,殖民当局大力推广英语教育,建立英语学校,在当地培养了一批受过西方教育、接受西方文化观念的知识精英。这方面,由于斯里兰卡泰米尔人具有较强的英语语言能力、更容易接受西方文化的特性,而被殖民当局加以重用,使其在政府、学校等公共机构中获得了与其人口不成比例的大量白领职位,这被僧伽罗人看作是对他们民族歧视的一个重要证据,从而为两族关系的恶化埋下了伏笔。这批知识精英后来成为民族主义运动和民族政党的骨干力量。

民族政党制初步形成

19世纪末20世纪初,僧伽罗人、泰米尔人等民族掀起了民族主义运动,要求扩大本地人进入立法会的机会,以实现斯里兰卡人自己管理自己国家的目标。1905年,北方省的泰米尔人成立了自己的政治组织———贾夫纳协会;1917年,僧伽罗佛教徒成立了锡兰改革联盟和锡兰国民协会两大政治组织;1919年,为了共同的改革目标,贾夫纳协会、锡兰改革联盟和国民协会三者合并,组建了锡兰国民大会党。

民族政党制瓦解

作为对锡兰人改革诉求的回应,1920和1924年,锡兰总督威廉·曼宁先后两次对会议进行扩充,使非官方人员在会议中的比例先后达到了66%和88%,总督指定代表名额由7名降到3名。斯里兰卡本地精英政治地位的提高并没有促进他们进一步的团结,反而在争取民族代表名额的过程中,僧伽罗人与泰米尔人产生了利益分歧,造成锡兰国民大会党分裂。

1921年选举中,锡兰国民大会党在省选区和指定代表名额中分到16个席位,尽管国民大会党的僧伽罗领导人曾向泰米尔领袖保证说,“他们会努力确保让泰米尔人取得尽可能大的代表权”,但在立法会议中,“僧伽罗人获得13个席位,泰米尔人仅获得3个席位。泰米尔人大为恼火,于是退出了国民大会党”。泰米尔人于1921年8月成立了自己的政党———泰米尔人民议事会。

普选制国民议会

产生背景

曼宁改革后的六年时间内,各政党以民族主义为旗帜,既要求扩大本民族的代表权,又要求自治权。各民族代表在立法会上既相互竞争,又不断抨击殖民政府的各项政策,政局混乱。1927年8月,英国派出以多诺莫尔伯爵为首的特别委员会前往斯里兰卡,就宪政改革问题进行调研。

为化解族际矛盾,多诺莫尔委员会提出了废除民族代表制、扩大公民权的建议。委员会认为民族代表制容易造成民族间的隔阂和不信任,只有将其废除,才有可能创造一个统一的社会。同时,要扩大公民权。

设立国民议会

依据多诺莫尔委员会的报告,1931年殖民当局颁布了新宪法。宪法规定,实行普选,取消原来的立法会和行政委员会,设立国民议会。国民议会包括了50名由普选产生的议员、8名由总督任命的议员,并将原来的殖民局办事处划分为10个由部长负责的政府部门,其中7个部长从议会中选出,剩下3个被称为国务官,由政务部长、财政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宪法规定,在第一次国务会议召开时应该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7个行政委员会,负责内政事务,然后分别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和委员长,每一位委员长将出任政府部长。

普选制国民议会的弊端

1931年。宪法废除了多诺莫尔委员会认为会造成民族隔阂的民族代表制,采用了更为民主的普选制,却造成了更大的民族分裂,进一步形成了僧伽罗人主导的民主体制,泰米尔人等少数民族群体深感不满,其提出的政治诉求又得不到僧伽罗人主导的国民议会支持,多诺莫尔委员会所希望的多党合作制沦为空谈。

多党竞争制

产生背景

1942到1947年是英国殖民者移交权力的关键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斯里兰卡对于英国控制印度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战争的顺利进行,女王陛下政府十分重视同斯里兰卡保持和睦的关系。

1943年5月26日,英国政府宣布,准备让锡兰成立一个在英王统治下的完全责任制政府,以处理一切内政问题,但是大英帝国仍保留对岛上武装力量的控制权,斯里兰卡的外交关系置于英帝国的指导之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战时合作方面,英国越发依赖斯里兰卡议会,在关于独立问题的最后谈判中,对于斯里兰卡议会提出的宪法草案,英国也基本上全部接受。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锡兰国民议会要求民族自决,实现民族独立,并建立一个完全责任制政府。女王陛下政府任命以索尔伯里为首的考察团,于1944年到1945年间深入斯里兰卡境内,广泛听取各个阶层对宪法改革的意见。1945年11月,斯里兰卡议会通过议案,决定接受英国白皮书提出的宪法,1946年,宪法草案付诸实施。此后,英国殖民当局与斯里兰卡代表进行了多次对话,也做了许多妥协。

多党竞争制建立

1946年,英国政府颁布了索尔伯里宪法。这部宪法规定:锡兰实行议会民主制政府形式,立法机关是议会,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众议院由101名议员组成,其中95名由普选产生,6名由总督提名。参议院由30名议员组成,其中15人由众议院选举产生,另15人由总督任命。由普选产生的众议院多数党或多数党联盟指定政府总理,总理及其内阁组成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在如何保障少数民族代表权问题上,这部宪法作出两项制度安排:第一,在选举制度方面,采纳了前多诺莫尔委员会的建议,“根据最新一次人口普查确定的人口数,每75000人的省区,将会被分配一个选区。在少数民族和落后地区,以每一千平方英里为标准,划分一个选区”。这一建议反映在索尔伯里宪法上就形成了比例代表制,这赋予人口稀少的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选民以更大的影响力,第二,通过刚性条款保护少数民族权利。

英国殖民当局所强调的这两项制度安排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斯里兰卡民族间的党际合作。当时斯里兰卡已出现了兰卡平等社会党、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列宁党等左派政党,僧伽罗大会党、泰米尔大会党等民族政党,以及由森纳那亚克领导的统一国民党等右派政党。

多党竞争制弊端

1947年12月3日,斯里兰卡议会通过独立法案,确认英国议会不再有为斯里兰卡立法的权力,除非受到斯里兰卡政府的邀请。在多党竞争议会民主体制下,民族、宗教、语言、地域与政党高度一致化,原本就以民族划界的多元社会被民主政治进一步撕裂。僧伽罗人和泰米尔人间的党际合作随着1948年斯里兰卡的独立而迅速破裂。独立后,英国人将权力全部移交给斯里兰卡,僧伽罗人进而主导了国家政治,并积极推动以僧伽罗人为唯一族体的国家建构,逐渐形成一种“控制型民主”,即在一国内,主体民族单独控制国家政权,拒绝与少数民族妥协与分享国家权力,进而创立一个单一民族民主国家。

僧伽罗人“控制型民主”

产生背景

斯里兰卡独立后,沿用索尔伯里宪法。它立足于牵制主体民族僧伽罗人的原则,通过增加少数民族的代表比例和颁布刚性条款,使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均衡分享国家权力。这一立宪原则刺痛了僧伽罗人,他们认为这是主权不独立的表现。

控制型民主确立

1948年到1972年,是僧伽罗人的“控制型民主”,僧伽罗人在掌握国家权力之后,很快就通过一系列措施建立起僧伽罗人控制的议会民主制。

第一,剥夺印度泰米尔人的公民权,至导致了印度泰米尔人人口比例的下降。第二,通过“僧伽罗语唯一官方语言”法案。第三,实施向泰米尔人传统聚居区的移民垦殖计划,通过移民稀释斯里兰卡泰米尔人的聚居密度,以便缩减泰米尔人的选举代表额,让斯里兰卡泰米尔人一直宣称的独特民族失去合法性。第四,于1972年5月颁布新宪法,其中规定,将锡兰更名为斯里兰卡共和国;废除总督,设立总统,总统为国家元首,由总理提名,按照总理意见行事;废除参议院,设立一院制的国民议会,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规定僧伽罗语为唯一官方语言,把原议会通过的《泰米尔语(特别条款)法案》列为附属立法;赋予佛教最优先的地位,国家应负起保护和促进佛教发展的义务;取消索尔伯里宪法第29条关于保护少数民族的条款等。新宪法的颁布,直接导致斯里兰卡泰米尔人由联邦主义转向分离主义。1972年宪法通过取消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基本保护,确立僧伽罗语和佛教的特权地位,从而建立起僧伽罗人占绝对优势的单一制政治体制,彻底破灭了联邦党的幻想。

从议会民主制到总统议会制

产生背景

1972年宪法赋予议会至高无上的地位,标志着斯里兰卡的议会民主制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但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政治经济学危机。斯里兰卡泰米尔人从1972年后就开始转向分离主义,1973年4月7日,泰米尔联合阵线在北方省和东方省发动了一场公民不服从运动。1974年1月10日,在第四届世界泰米尔人国际会议开会期间,警察突然袭击了会场,造成9名泰米尔人死亡、50多人受伤,涉事警察不仅未受惩罚,反而得到提拔。这一系列事件诱发了韦卢皮莱·普拉巴卡兰于1976年5月5日建立了旨在以暴力手段建立泰米尔国家的“伊拉姆泰米尔猛虎解放组织”。国家分裂危机进一步加深。

斯里兰卡自由党执政的1970-1977年间,也正是斯里兰卡社会经济十分动荡的时期,中下层阶级生活尤其困难。经济危机又与民族问题和政党扯皮相联系,导致局势进一步动荡,相当数量的优秀泰米尔人才外流。在议会内,政党竞争十分激烈,相互扯皮,拿不出一个有效的经济发展方案,民众“不仅对政府无力控制官僚精英的腐败怨声载道,而且对自由党领导人提出的新法令唯恐避之不及”。

法国式的总统议会制建立

1972年到1983年,斯里兰卡从议会民主制发展到总统议会制。

在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面前,1977年大选如期而至。贾亚瓦德纳领导的统一国民党以绝对优势获胜,在总共有168个议会席位中占据了140席,自由党仅获得8个席位,而泰米尔联合解放阵线历史性地获得了18个席位,成为议会中的主要反对党。统一国民党政府成立后,力主推动宪政体制的彻底改革,决定废除已实行30多年的英国式的议会民主制,建立一个法国式的总统议会制。

1978年9月,新议会正式废除1972年宪法,颁布实施新宪法。在少数民族问题上,该宪法做出了重要让步。第一,在语言上,虽然宪法规定僧伽罗语为官方语言,但将泰米尔语与僧伽罗语一起被列为国语,议员或地方当局在议会履行职责或在地方执行公务时可使用国语中的任何一种。第二,在宗教问题上,该宪法规定斯里兰卡共和国给予佛教优先地位,同时也规定每个人都有思想自由、信教自由。第三,在选举制度上,实行比例代表制,“由于获得2/3的选票是相当困难的事,因此,这给了少数民族政党在议会中的相当的话语权。”和宪政改革几乎同步的是经济体制改革。从1977年开始,政府引入新自由主义政策,开放贸易和外国投资,推动国有企业私有化,放宽对国内市场的管制等。

产生的问题

统一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改革并没有带来民族和解和国家政局稳定,相反,民族关系急剧恶化,1983年,斯里兰卡内战开始。

主要职责

议会职权

立法权

斯里兰卡议会是该国的最高立法机构,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些权力包括一是制定法律,斯里兰卡议会有权制定各种法律,以适应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需要。二是制定有追溯效力的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斯里兰卡议会可以通过具有追溯效力的法律,即这些法律可以适用于过去的行为或情况。三是修改或增设宪法条款,斯里兰卡议会有权修改现有宪法的条款或增加新的条款,以反映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以新宪法代替,否则议会不能废除或中止现行宪法或其部分内容。这意味着,尽管议会在立法方面有很大的权力,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变更通常需要更为严格和复杂的程序。

财政权

斯里兰卡议会拥有决定国家财政分配的重要权力。一是年度预算审批,议会负责审议并批准国家的年度预算案,这涉及到对各地区和部门的财政拨款。这一过程是确保政府各项计划得以实施的关键环节,因为它为政府的运作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二是税收政策制定,除了议会通过的法律或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地方政府或机关都不得征收捐税。这意味着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在议会手中,从而确保了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和统一性。三是外债管理,斯里兰卡政府在面临外汇储备危机时,财政部长表示政府将偿还到期的所有外债,并且总统和总理也保证全力支持。这表明议会对于国家的外债管理也有监督和决策的作用。四是财政预算案讨论,斯里兰卡媒体关注并报道了财政部长在议会发表的财政预算案演讲,这通常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议员权利

自由权

斯里兰卡的“议会权力与特权法令”确保了斯里兰卡议会及议员在进行公务时的自由和安全,一是言论自由权,议员在议会内部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不受外界干预。二是辩论自由权,议员有权参与议会的辩论,这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保证了议员能够就不同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三是议程自由权,议员可以参与议会议程的制定,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影响哪些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从而确保重要问题得到讨论。

豁免权

斯里兰卡议会议员在执行议会职责时确实享有一定的法律豁免权,这有助于保护议员免受因执行公务而可能遭受的法律诉讼。议员的豁免权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法律概念,它旨在确保立法机构的独立性和议员能够自由地执行其职责。在斯里兰卡,这种权利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是言论免责权,议员在议会内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即使其言论可能包含对他人的批评或者对政策的不满。二是不受逮捕权,在议会开会期间,议员通常不能被逮捕或被法律程序干扰,除非得到议会本身的许可。

这些权利的存在有助于维护议会的正常运作,确保议员能够在没有恐惧或外界压力的情况下履行其职责。例如,如果议员在辩论中提出的观点可能会触犯某些利益集团,没有豁免权的保护,他们可能会担心遭到报复或法律诉讼。而有了豁免权,议员就可以更自由地表达意见,这对于健康的民主制度和透明的政府运作至关重要。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议员享有这些权利,但他们仍然需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滥用豁免权可能会导致公众对议会的信任度下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议会通常会对议员的行为进行适当的监督和制约。

组织机构

组成与任期

斯里兰卡的政治体制是议会民主共和国,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由225名议员组成,这些议员的任期为6年。

选举与任命

斯里兰卡议会选举采用比例代表制,确保各政党在议会中的席位与其在选民中获得的总票数成比例。根据描述,该制度具体实施方式如下:

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宪法规定如下:

综上所述,比例代表制旨在确保议会中各政党的代表数量反映其在选民中的受欢迎程度,同时宪法确保了广泛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设定了特定条件下的竞选限制。

召开与解散

斯里兰卡的政治体系中,总统作为国家的元首,拥有一系列的权力来影响议会的运作。总统有权召开议会会议,这是总统的官方职责之一,确保议会能够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国家大事。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政治危机或重大不信任时,总统还可以宣布闭会,即暂时中止议会的活动。极端情况下,如遇到严重的政治动荡或无法形成有效的政府时,总统甚至有权解散议会,这通常会导致提前举行新的议会选举。

纪律与审理

如果议员被指控有违背其议员资格的行为,如违反法律、道德失范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将由总统任命的委员会进行审理。这个委员会通常包括来自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以保证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旦该委员会对议员的不当行为做出罪名成立的裁决,议会需对此进行表决。如果议会以三分之二多数同意,该议员可以被罢免,即失去议员身份。

此外,被罢免的议员还可能面临一定期限的公民权剥夺,这个期限最长不超过7年,这意味着在此期间内,该个体可能无法享有某些公民权利,如投票权和被选举权等。

部门与职能

斯里兰卡议会的秘书处负责协调议会的行政和立法工作,确保议会的正常运作。秘书处下辖的9个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支持议会的日常活动,议会警卫处负责议会大楼的安全和议员的保卫工作;行政处处理议会的行政管理事务,如人事、文书工作等;立法服务处为议员提供立法相关的资料、研究和服务;财务处管理议会的财政预算和账目;议事录处记录议会会议的议事过程,编写会议记录;给养处:负责议会的物资供应和管理;后勤处提供后勤支持,如场地维护、设备管理等;协调处在议会与外部机构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信息系统处负责议会的信息技术系统,包括数据处理和网络通讯。

选举

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实行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议会共有225个席位,其中196个席位是按照行政区的大小进行分配的。具体的分配数目由宪法规定。在选举过程中,每个行政区作为一个计票单位,根据各政党在该区获得的有效选票比例来分配议员席位。其次,剩余的29个议席是根据各政党在全国范围内获得的有效选票比例进行分配的。

选举权:任何年满18岁、智力健全且没有被宣告犯有重大罪行的公民都有选举权。选举人:合格的选举人除了需满足上述条件外,不能在军队、警察或某些公务部门任职,不能持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不同观点,并且在过去的7年内如果曾担任前一届议员并被指控有行贿受贿罪则不能竞选议员。

对外交往

外援在斯里兰卡经济生活中作用突出,斯里兰卡几乎所有大型项目均依靠外援兴建,向斯里兰卡提供援助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有30多个,主要有中国、印度日本美国、亚洲开发银行等。

2013年11月15日,英联邦政府首脑会议(英联邦峰会)在斯里兰卡首都科伦坡开幕。东道主斯里兰卡希望通过此次峰会,向国际社会展现其战后重建的决心和信心。

最新动态

2022年7月20日,经斯里兰卡议会投票选举,临时总统维克拉马辛哈20日当选斯里兰卡新一任总统,并于21日宣誓就职。

2024年4月2日,斯里兰卡议会议长向议会宣布,他于4月1日签署了标题为“担保交易”、“文件登记(修订)”、“信托收据(修订)”、“抵押贷款(修订)”、“租赁融资(修订)”、“地方信托收据(修订)”和“公司(修订)”法案的认证。

相关事件

1987年,斯里兰卡议会会议期间发生手榴弹袭击事件,导致二人被杀、16人受伤。这起袭击暴露了议会和高层政治人物面临的安全风险,以及国内政治紧张的程度。总统贾亚瓦德纳虽然未受伤害,但此事件无疑对他个人以及议会的正常运作造成了冲击。人民解放阵线(Janatha Vimukthi Peramuna,JVP)对这次袭击事件的承认,表明了该组织在当时的政治冲突中所采取的激进立场和行动手段。JVP是斯里兰卡的一个左派政治组织,主张通过革命手段改变社会结构,并反对当时的政府政策。

2018年10月,斯里兰卡总统迈特里帕拉·西里塞纳突然解除总理拉尼尔·维克勒马辛哈的职务,维克勒马辛哈以总理变更须经议会投票为由拒绝卸任,从而导致了斯里兰卡近两个月的政治僵局,国外媒体和学者称之为“宪政危机”。

议会制度评价

1978年宪法虽然赋予了斯里兰卡总统近乎独裁般的权力,但也赋予了议会通过不信任案罢免内阁的权力。因此,无论在宪政体制的文本设计上还是实际运作上,议会拥有倒阁权的斯里兰卡都是法国式半总统制。总统解散议会权只是名义上的,只能发挥“程序性”作用,即确保议会的正常换届,并不能真正制衡议会的倒阁权,更不能对议会和内阁的任免产生实质影响。

尽管斯里兰卡宪法规定了总统任命总理和内阁部长的权力,但在目前议会倒阁权无任何制约的情况下,斯里兰卡总统对总理和内阁的任免没有实质的影响力。斯里兰卡总理和内阁实际只对议会负责,斯里兰卡的现行宪政体制是典型的半总统制的总理—总统制的亚型,在整体上更偏向议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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