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 :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犯罪活动

更新时间:2023-10-31 18:28

有组织犯罪即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活动。20世纪以前,有组织犯罪主要是以家族自卫的形式出现的。迄至20世纪,随着家族的解体,逐步演变为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并受到社会政治、经济形式制约的职业化犯罪。

2017年3月17日,由于近期枪击和暴力事件频发,瑞典首相勒文表示,将召集安全政策委员会成员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如何应对有组织犯罪。

2020年9月25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次推进会召开,会上透露,要以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为重点,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提供法治保障。2020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背景

失职渎职的行政执法人员11948人,司法人员2279人——这是“两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数字。

“人头地面很熟悉”、“办事更方便”、“窝案频发圈子化”、“一查一串,一端一窝”个别地方政法系统腐败行为呈现出“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概念

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在世界范围内仍然没有一个精确的、统一的、得到普遍接受与公认的定义。

综观国外各国现状,即使部分国家已经有了规制有组织方面的立法,但是对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亦存在争议;尚无任何一部法律规范以有组织犯罪为规范对象,是否存在有组织犯罪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践部门都存在争议。

苏联犯罪学家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对有组织犯罪下了一个比较公认的定义:即指由稳定的具有逃避社会控制之防卫体系的、操纵犯罪团伙,利用暴力、恐吓、腐蚀和大量盗窃等非法手段从事故意犯罪的、相对大的集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有组织犯罪界定为“相对大的集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一方面“相对较大”缺乏明确的评判标准,违背了作定义的明确性的要求,另一方面过于强调有组织犯罪的“集团性”,亦存在外延失之过窄的缺陷。

但是此概念还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例如,其科学的界定了有组织犯罪所具备的“具有逃避社会控制”的防卫性以及犯罪的主观故意的特点。

溯源

1282年意大利西西里岛首府巴勒莫产生的家族式的犯罪集团,意大利被称作“Mafia”(中文称其为“玛啡亚”),即黑手党之意,自此有组织犯罪渐渐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发展,并渐成蔓延之势。

瑞典

2017年以来,斯德哥尔摩发生了17起枪击事件,造成7人死亡、14人受伤。瑞典警方日前通报,斯德哥尔摩地区有12起不同犯罪团伙间的暴力冲突,警方正在加大力度控制局面。

2017年3月17日,勒文将召集安全政策委员会成员,商讨如何“竭尽全力”打击帮派冲突和有组织犯罪。除首相外,瑞典安全政策委员会成员还包括内政大臣、外交大臣、国防大臣、副首相以及警察部队、经济犯罪局和国家税务局的负责人。紧急会议将商讨加强不同部门间的合作以及加大力度制止有组织犯罪。勒文将听取各部门协作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计划及处理建议。

评价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美国犯罪学家斯坦利·艾兹恩和杜格·A蒂默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讲,我们将有组织犯罪规定为旨在通过非法活动获得经济利益而组织起来的商业企业。此概念将有组织犯罪仅仅界定为商业企业,不能涵盖有组织犯罪的所有类型,其外延有失之过窄之嫌。

法国犯罪学家安得鲁·博萨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表现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在合法团体的外面,有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组织、等级和严厉的纪律,利用一切手段实现他们的目的,即最大利润。此概念将有组织犯罪组织认为是“相对独立的社会”,实际上是将有组织犯罪等同于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态——黑社会犯罪,亦存在外延失之过窄的缺陷,但其科学的界定了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值得借鉴。

德国犯罪学家汉斯·施奈德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具有合法目的的组织(经济企业)犯了经济和破坏环境罪,为了更好地逃避打击力量,犯罪者狼狈为奸,拼凑成具有犯罪目的的组织。此观点将有组织犯罪的犯罪行为仅仅局限于“经济和破坏环境罪”是不科学的,实际上有组织犯罪的犯罪行为几乎包含了刑事法律规定的所有的犯罪类型。

刑法将其规定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黑社会组织犯罪作为最高形态的有组织犯罪,既狭义的有组织犯罪。按照组合形式所进行的分类亦体现了有组织犯罪的多层次性。

类型

1、组成主体来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自然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和法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

2、活动性质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单一型有组织犯罪和复合型有组织犯罪。

3、活动范围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区域性有组织犯罪、跨地区性有组织犯罪和跨国性有组织犯罪。

4、结构形式上的结合程度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松散型有组织犯罪、紧密型有组织犯罪和网络型有组织犯罪。

5、追求的目标和行为上的表现方式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营利型有组织犯罪、破坏型有组织犯罪、腐蚀型有组织犯罪、恐怖型有组织犯罪和滋扰型有组织犯罪。

6、行为方式为划分标准,可将分为暴力、杀伤型有组织犯罪、营利型有组织犯罪、恐怖型有组织犯罪和利用邪教型有组织犯罪。

特征

1、结构的准社会性和组织的严密性。黑社会组织是一个同主流社会相对抗的非法的地下社会,其组织结构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具有严格的等级性;其组成成员聚集了价值观念扭曲和行为不轨的众多人,内部有着细致的分工,纪律森严,处罚残酷;对于成员的进入和退出都有着严格的标准;且其一般都建立权力机制,基本是按照社会的管理方式,指挥其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系统呈开放性特征,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黑社会犯罪组织通过其开放性的系统及时了解外界的非法需求信息,及时的作出反映,根据这些非法需求及时的提供非法的物品、服务,同时依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其提供物品、服务的方式、数量、质量,从而使其处于平衡、有序的状态。

3、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其所有的行动都为其目的服务。黑社会组织成立都存在主要的犯罪目的,是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牟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非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比如贩毒,控制卖淫等;第二,利用赚取的赃款向合法行业渗透,以非法手段进行经营;第三,实施抢劫等活动。基于政治目的,通过寻求权力、寻求与政治结盟的方式对政治和社会施加影响,但也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作支撑。至于出于政治目的的黑社会组织也不乏存在,他们出于对现行政府的敌意或者企图推翻现行政府。

4、行为暴力性。黑社会组织基本犯罪手段具有严重的暴力性,其犯罪的基本手段是施行暴力、恐怖活动。

5、政治腐蚀性。黑社会犯罪组织一般通过拉拢腐蚀政府官员,甚至直接发展政府官员成为黑社会组织成员来寻求“合法”保护伞,并通过此寻求权力、寻求与政治结盟。

特点

1、犯罪活动的领域扩大。有组织犯罪的传统性活动多集中在贩毒、卖淫、赌博、收“保护费”以及大规模的抢劫、盗窃等,有组织犯罪在原有领域不断发展:在走私方面,由过去的走私商品发展到走私人口、军火甚至核材料;在毒品方面,无论是种植、制造还是贩卖,规模都越来越大。现在,则不断向其他领域扩展,如向绑架勒赎、金融诈骗、洗钱等领域发展。

2、有组织犯罪地理上的领域扩大。过去贩毒集团主要把目标对准美国欧洲。而目前有组织犯罪到处追逐巨额利润,不再局限于某一个国家或地区。

3、将会出现一些新型的有组织犯罪。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信息高速公路以及网络的普及,必然为有组织犯罪实创造更方便的条件。一些新型的有组织犯罪将出现,如电子敲诈、快速洗钱、色情传播,都会成为多发性的犯罪行为

4、有组织犯罪集团将更多地具有企业或集团性。伴随着国际跨国集团和金融集团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参与者,有组织犯罪集团为了更好地牟取巨额利润,更多地具有企业的形式。一方面这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伪装形式;另一方面,有组织犯罪为适应企业国际变更态势,形成精英领导、委员会参与和分工协作、权责分明的科学运作体制,从而在行动上与现代社会保持同一节奏。

5、犯罪手段更加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具体方式上呈现出高智能性。现代社会出现大量技术型犯罪,或者使用大量高科技手段,如现代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计算机等作案,使其更为隐蔽,不易为被害方察觉,甚至有的犯罪后果在此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很难被发现。

案例

1贪赃枉法

九江县公安局原局长吴正阳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保护;太原市原公安局长柳遂记则被指涉嫌与当地煤老板有利益勾结。在这些“落马”的公安局长背后,往往隐藏着不法商人的身影。例如,英德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郑北泉在任职期间多次收受下属和私人老板巨额贿赂,干预下级派出所办案,成为不法交易的“保护伞”,最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徇私纵法

乌苏市公安局长齐放与一对双胞胎姐妹“保持不正当关系”,利用职务之便为二人安排工作;太原市公安局原局长李亚力,涉嫌为包庇醉驾的儿子殴打交警滥用公权力,致使太原市交警支队集体为其作伪证;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制定腐败“宏伟目标”:2000万给儿子、2000万给女儿女婿、2000万给自己安度晚年。专家称,在“身边人”出现问题时,监督力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成为个别司法官员的“隐性福利”,“权力家庭化”更亟待打击。

3以权代法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淑媛此前曾在网上发帖,称其有多起由清原满族自治县法院审理的案件被错判。据孙淑媛介绍,清原县法院在没有通知五洲公司开庭的情况下,作出了缺席判决,致使五洲公司败诉,目前部分案件被辽宁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抚顺市中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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