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更新时间:2024-09-21 03:19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是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适用于在中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是中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查验等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及事故车检验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同时也是中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和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该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7258-1987、GB 7258-1997、GB 7258-2004、GB 7258-2012。

制定过程

修订背景

汽车行业也发展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重卡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原地区的公路交通安全形势却面临严峻的挑战,交通安全死亡率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汽车事故率和汽车死亡率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中国迫切需要从人、车、路、管理等交通环节按照有关标准法规的要求加大治理力度。因此,修订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修订思路

在综合修订前期广泛调研成果的基础上,标准修订工作组确定此次修订GB 7258的基本原则为:

编制进程

2014年12月23日,国家标准计划《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41742-Q-312)下达,项目周期60个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组织起草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该计划已完成网上公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工作。 

2017年9月29日,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2018年1月1日,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开始实施。 

修订依据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规则起草。 

修订情况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代替《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研究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上海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炜、王学平、孙巍、何勇、孙枝鹏、裴志浩、罗跃、潘汉中、张国胜、朱彤、刘欣、黄卫东、舒强、吴云强、仝晓平、刘地、穆文浩、董金松、何云堂、王艺帆、龚标、李毅、贾国强。 

标准目次

内容范围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中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注:有轨电车是指以电机驱动,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

引用文件

意义价值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是中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查验等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及事故车检验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同时也是中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和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要求的适用范围明显大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的规定。从这次的修订内容看,更加明确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加严了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的诸多环节等,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可操作性,重点强调车辆的安全性能要求、安全装置配备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等,并重视道路运行车辆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以及各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等。对于重卡N3类汽车产品而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实施对总质量大于12吨的N3类公告车型需要整改公告检测方案里新的 27、58、59、60、95、99项试验报告内容。

后续修改

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该修改单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7月29日批准发布。其中,第一条、第二条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第三条,自2019年11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实施;自2020年8月的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实施。第四条和第五条自2019年8月1日起对新生产车实施。 

1、将4.4.1.4条修改为:

4.4.1.4 牵引全挂车列车的牵引杆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应小于或等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中置轴挂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或等于货车的总质量。 

2、将4.6.3条修改为:

4.6.3除消防车、特型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应大于或等于:

——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但不包括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毫米的正火三轮,下同):25°;

——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油田专项作业车:15°;

——其他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机动车:28°;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32°;

——其他机动车(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毫米的正三轮摩托车除外):35°。 

注:油田专项作业车即GB 1589-2016的3.19规定的油田专用作业车。 

3、增加11.2.10条:

11.2.10 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以及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其驾驶区应有隔离设施,防止他人侵入驾驶区。隔离设施不应影响驾驶人的安全驾驶和乘员的应急撤离。 

4、增加11.3.13条:

11.3.13 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5、增加11.3.14条:

11.3.14 车厢可卸式汽车装载的货厢应为封闭式专用货厢,且车辆应装备有装卸或举升机构,能将专用货厢拖吊到车上,或能升降专用货厢/车架以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 

注:11.3中的载货车辆包括货车和挂车。 

二、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2021-02-20实施。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国内新生产的乘用车要配备符合要求的“EDR”。这个装置俗称行车记录仪,当车辆发生碰撞或者速度剧烈变化时,就会被触发,开始记录。新能源汽车独立研究者曹广平介绍:事故中驾驶员踩刹车踏板的行为,EDR会保存刹车信号是从多少毫安到多少毫安,包括减速、最后停止,整个过程都会被记录下来。

除了记录驾驶员的操控数据,EDR还会记录车辆状态。中科院战略咨询公司院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汽车行业特聘研究员鹿文亮介绍:比如说车速、纵向横向的加速度、方向盘的转角、刹车油门状态等等,特别是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辆发生事故时,EDR能分辨出到底是车辆的系统故障,还是人为的操作失误,有助于判定事故责任。

参考资料

定了!新生产的乘用车强制安装这个.今日头条.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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