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师协会 :浙江省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1 08:43

浙江省医师协会于2001年4月6日成立,是经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现任会长郑树森

发展历程

2001年4月6日,浙江省医师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成立。

协会宗旨

浙江省医师协会宗旨是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团结和组织全省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为中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Medical Doctors Association(ZM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坚持民主办会,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团结和组织全省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总支部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武林广场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大楼,邮政编码:31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尊重和保护医师合法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培训、考核、技术审核体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省住院医师(包括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生医学教育。

(五)关心和帮助乡村医师、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和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与普及。

(八)开展与省外、港澳台地区及国际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宣传和推行《中国医师宣言》。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定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政策及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凡在经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均应成为本会会员;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药学界学(协)会工作者可申请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市级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

(五)聘任卸任会长为名誉会长。聘任卸任副会长为顾问。聘任卸任后不再担任协会职务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终生名誉理事。

(六)授予为医学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省内外医学专家、学者为本会名誉会员。

(七)授予支持本会工作的省内外非医学界人士为本会荣誉理事或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审核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会员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自律管理;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或宣布作废其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并获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推荐或聘任副秘书长、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确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审批新建二级机构;

(七)决定理事的增补或除名;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第十八条除第二、八、九项外各项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也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本会根据需要,聘用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协会办事机构。本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二)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从卸任会长、副会长中推举名誉会长或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给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会批准,本会成立“浙江省医师协会××医师分会”、“浙江省医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等二级机构,每届任期四年。二级机构为非法人单位,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私刻印章并对外开展有经济合作行为的业务活动。

二级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本会其他二级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为本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若干名组成。

监事会成员应当为本会会员。本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成员相同,但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审议;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四)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省民政厅及税务、财政部门反映情况。监事会负责人可以参加协会相关行政办公会议,指导协会日常工作;

(六)有权要求对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予以监督和纠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费;

(二)国(境)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社会捐赠;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经费;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下设机构

专业医师分会

专业委员会

协会领导

参考资料

协会领导.浙江省医师协会.2024-07-20

浙江省医师协会简介.浙江省医师协会.2024-07-20

协会章程.浙江省医师协会.2024-07-20

二级机构专业医师分会.浙江省医师协会.2024-07-20

二级机构专业委员会. 浙江省医师协会.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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