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舞蹈家协会 :福建省舞蹈家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21:31

福建省舞蹈家协会简称福建省舞协;英文名称:FUJIAN DANC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FJDA。福建省舞蹈家协会成立于1980年6月,前身为中国舞蹈家协会福建分会,1992年12月更为现名,是中国舞蹈家协会和福建省文联的团体会员,是由福建省各民族舞蹈艺术家和舞蹈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舞蹈家、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简介

现有团体会员单位15个,1000余名会员,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125名。协会下设舞蹈创作、民族民间舞蹈、舞蹈理论、儿童歌舞、舞蹈教学、国际标准舞、中国舞蹈考级,广场舞蹈等8个专业委员会,有《福建舞蹈》、《福建舞蹈简讯》会刊各1种。协会推荐多部舞蹈作品曾获福建省百花文艺奖,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表彰。

协会成立30年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坚持舞蹈创作的正确方向,鼓励、倡导广大舞蹈工作者三贴近。围绕出作品、出人才,组织作品参加中国舞蹈“中国舞蹈荷花奖”、“小荷风采”全国少儿舞蹈展演、首届江南舞蹈大赛、“舞动中华”全国群众舞蹈展演,全国国标舞锦标赛等比赛,并多次被中国文艺网中国舞蹈家协会授予“优秀组织奖”和“小荷之家”荣誉称号;与华东地区舞蹈家协会联合举办华东六省一市专业舞蹈比赛、大学生舞蹈比赛、少儿舞蹈比赛;承办2009全国舞蹈家协会工作会议暨全国舞蹈家走进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创作采风活动,第二届华东六省一市大学生舞蹈比赛;2010年4月举办首届福建省舞蹈“百合花奖”专业舞蹈大赛、曾举办福建省民间故事舞蹈电视大赛,三届福建省少儿舞蹈电视大赛暨“小荷风采”全国少儿舞蹈展演福建选拔赛,福建省中老年舞蹈艺术风采大赛,连续举办12届福建省国标舞锦标赛;创建全国文化特色广场活动之“舞动海西---福建省广场舞蹈大家跳迎新春邀请赛”2009年邀请赛被评为第三届全国文化特色广场活动。2008年5月在中国舞蹈家协会的指导下,省文联与省舞协在福建省启动“新农村少儿舞蹈美育工程”大型公益活动,免费为全省农村培训舞蹈教师,举办爱心晚会、爱心直通车等。为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的培养,协会还分别举办了全国舞蹈编导、舞蹈理论创作、儿童歌舞编导、现代舞编导、国标舞、“中国舞蹈考级”“新农村少儿舞蹈美育工程教材”等各类师资培训班,以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聘请了中国著名舞蹈家吴晓邦先生、刀美兰张继钢等前来进行专业指导和艺术培训。2002年省舞协开始开展舞蹈考级活动,2007-2009年省舞协连续三年被中国舞蹈家协会评为中国舞蹈考级“先进单位”、“突出贡献奖单位”等荣誉称号。近年来协会还积极拓展对外舞蹈交流活动,为主动投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文化建设,先行先试香港电台之间的舞蹈艺术交流合作。 2005—2006年,省舞协分别两次组织300多名福建省“小舞蹈家”艺术团赴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文化交流;2006年开展相约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峡两岸少儿舞蹈夏令营活动;2007年协会承办了首届海峡两岸国标舞公开赛,2009年与泰宁县人民政府联合承办首届海峡两岸青年舞蹈嘉年华活动,并率先与台湾省有关单位签署了“海峡两岸舞蹈交流协议”,还组织省舞协会艺术团40人首次赴台湾进行文化交流活动,2010年省舞协与厦门思明区教工委、教育局等单位联合承办首届海峡两岸少儿舞蹈创作研讨会,为福建省舞蹈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福建省各民族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福建省舞蹈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团结广大舞蹈工作者,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而努力奋斗。

福建省舞蹈家协会是中国舞蹈家协会和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福建省舞蹈家协会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福建省舞蹈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切实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沟通党、政府和舞协团体之间的联系。

第五条 积极倡导省舞蹈工作者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第六条 坚持舞蹈创作的正确导向,鼓励、倡导广大舞蹈工作者,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积极创作,勇于创新;弘扬民族先进舞蹈文化,提倡舞蹈形式的多样化,继承和发扬中国各民族的优秀舞蹈传统。

第七条 加强舞蹈理论研究,加强组织创作、表演、评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舞蹈的繁荣和发展新办法,发现和培养省舞蹈创作、表演的新生力量,及时发展有突出贡献的舞蹈工作者入会,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舞蹈艺术队伍。

第八条 按“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舞蹈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鼓励会员努力学习,在舞蹈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对于优秀的舞蹈创作成果和舞蹈人才、舞蹈理论成果以及在舞蹈教育和其他舞蹈工作中有贡献的舞蹈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舞蹈活动,以各种形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及舞蹈的普及和提高。

第十条 尊重少数民族舞蹈的传统和特色,大力培养少数民族舞蹈工作者,促进各少数民族舞蹈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舞蹈交流。

第十一条 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增强同各兄弟省、市、自治区(包括台、港、澳)舞蹈家和海外华人舞蹈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推进对外舞蹈交流,参加国际舞蹈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舞蹈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十二条 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和全省舞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依据国家政策,积极发展舞蹈文化产业,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举。努力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舞蹈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的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凡赞成协会章程,从事专业、业余舞蹈工作,作出一定成绩,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舞蹈编导舞蹈表演、舞蹈评论、舞蹈教学、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者;具有中级职称或参加海南省舞蹈家协会举办的全省性舞蹈赛事中获银奖(18岁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团体会员单位审查,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舞蹈家协会,省直有关厅局级单位、各专业性舞蹈团体、高等艺术院校的舞蹈机构,以及行业舞蹈艺术团体等,赞成协会章程,提出申请,由协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协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参加协会活动、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协会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协会予以保护,协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直到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协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停止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审议工作报告;

2、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3、修改《福建省舞蹈家协会章程》;

第二十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单位另行推举更替人选,并报协会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对全省舞蹈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老舞蹈工作者,由主席团提名聘任为顾问。

常务理事、主席、副主席任期均为五年。

第二十二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定期举行。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驻会正、副秘书长(或驻会主持工作负责人),由福建省文联党组提名,按干部考核任免程序,由省文联党组任命。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国家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福建省舞蹈家协会,简称福建省舞协;英文名称:FUJIAN DANC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FJDA。会址设在福州市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省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协会全省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福建省舞蹈家协会。

参考资料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