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印案 :发生在明代洪武年间的案件

更新时间:2023-06-01 11:00

空印案,发生在明代洪武年间,因空白盖印公务文书而引发的案件。

明朝初年,政府依照“钱谷册书”核对地方财政账册,官员需要每年进京呈送账目,只有与户部数据相符才能结项。若不符则回到任职地,重新盖上地方印章。官员为了节省每年去往户部核对账目的时间,会使用事先盖好的空白文书,在需要时再填写具体内容。洪武九年(1376年)也说洪武十五年(1382年),空印文册被朱元璋知悉,他认为这是官员在行欺罔之事,于是下令严惩有关官员,此案受害者众多,有说几千人被杀,有说数万人被杀。此案成为明朝初期一件著名大案。

空印案是一场打击官吏、严肃吏治,震慑贪污腐败之风的政治案件,虽有些人被冤枉,但对腐败行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此案后朱元璋完善了明朝的文书制度,还另设都指挥使司分散地方的司法权及军权,使在乱世中建立起来的明王朝日益巩固,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但严厉的惩处方式使当时的官员害怕祸及自身,任职时不求有功,但求无祸,导致官场弊病丛生。

事件背景

封建王朝时的中央政府依照“钱谷册书”核对钱粮税收、军需支出等事情,用以管理百姓,征调徭役,征收赋税,税收是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此册书亦可见地方财政收支情况,皇帝凭借统计文书了解地方财政状况,考察当地官员施政作为,决定官员升降。按照明初法条规定,每年各布政司、府州县的官吏都需要进京向户部呈送账目,其中包括一年中的粮食、各类财政税款及各方面收支账本。各布政司、府州县的官吏所呈上的数据必须与户部的完全相符,才可以结项。

如果有一项不符,整个账册便会被户部驳回,官吏需要回到任职地,重新盖上地方政府的印章。朱元璋时期的京城在应天府(今江苏南京),依照此政策,全国各地官员都需要来到应天府上缴税款,其中也包括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发生损耗的粮食,所以账册和实物数据对不上的事情经常发生,如果需要重新来回核定,必然会耗费许多时间,于是负责前往户部审核的官员都会备好事先盖过印信的空白书册,以供数目对不上时使用。这里的空白书册即“钱谷册书”,空白的文书变相地给予了地方官员随意更改赋税数额的机会,大大提高了官员从中贪赃枉法的可能性。但这样的做法自元朝开始便有,明朝初建时也未被下令禁止。

事件过程

洪武九年(1376年),也有说洪武十五年(1382年),户部考校钱粮册书时,朱元璋发现空印文册这种做法,他十分恼怒,认为这是欺罔行为,他对于这种自元朝时期便出现的官僚舞弊行为,实行了严厉的惩处。主印官员被处以死刑,副手以下杖责一百,流放边疆,当时的丞相、御史都不敢谏言劝阻朱元璋。

同年有星变,朱元璋下诏求访百姓直言进谏,浙江宁海人郑士利想要借此机会上疏劝阻皇帝,但他的兄长湖广按察使事郑士元因为受到空印案连累坐牢,他不想有假公济私的嫌疑,于是等待兄长出狱后才将上疏交给朱元璋。郑士利的上疏有数千言,谈了很多件事情,其中空印案尤为详细。

郑士利认为,朱元璋治罪这些经手空印文书的官员,是担心奸吏使用空印文书,捏造数目残害百姓,但实际上这样是很难做到的,因为空印文书使用的是骑缝印,落实到每一张纸的印迹并不完整,和正式的文书有所不同,即便流传出去,也无法实施。何况这样的空印文书也很难被不法之徒得到。而文书上的账目数字,经历过地方到中央的层层核对,最后还是由户部有最终定论权,地方到中央的远则六七千里,近的也有三四千里之远,一旦数目不对,往来可能需要耗费一年时间。先印后书,是权宜之计,且自前朝便有,不应该以重罪论处。况且国家惩处犯人必须有明确的律法,且召告天下,而后根据法律惩处违法者,在这之后犯罪的则是故意犯罪。但立国至今,并没有确切针对空印的法律,大家都只是循例办事,并不知自己有罪。如此治罪,怕会引起异议。再者,朝廷培养合格官员十分艰难,能位至郡守的官员,都是数十年培养所成,希望朱元璋可以放过不足以判罪的臣子,留下有用之才。

朱元璋看了奏折之后更加生气,认为他一介书生,无法主导此事,下令彻查幕后主使。郑士利只回答,他的言论只是为了国家,自己虽然必死无疑,但是没有人在后面主导。最终并没有查到所谓的幕后主使,郑士利被流放,他的兄长本已释放,却也受此连累被判处流放了。而空印案中的官员也没有因此得到赦免。

事件结果

关于此案论罪的处理结果在各史料记载中大都一致,《明史·郑士利传》中写:主印官员处死,副手以下杖责一百,充军流放。《明史·刑法志》:经手文书的长吏判处死刑,副职杖责一百发配戍边。明朝大臣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二十一》记载:凡是经手空印文书,并且留下署名的官员皆被逮捕入狱,入狱者数百人。

史料记载钱谷册书的审核需要通过府、省、部三级,主管地方印信的主官,以及经历三层审核在空印文书署名者都有涉及,是以府、省、部主官及其辅佐官皆被卷入此案。方孝孺的父亲方克勤,当时身为正四品济宁市知府,主管一府政务,因此案被捉拿处死。郑士利的兄长郑士元身为正五品,是湖广省按察使的辅佐官,被杖责一百后流放。

事件影响

空印案发后,为防止地方官吏利用空白文书谋取违法利益,朱元璋对此案的漏洞一一进行了填补,他先是将有关条陈写进大明律法中,制定了各种违反公文制度的条款十五条。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皆处以绞杀;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余衙门者,杖责一百,关押三年。从法律层面上完善了明代的文书用印制度。此外,朱元璋为了避免空纸用印的再犯,还实行了半印勘合制度,规定凡文书纸上均须加盖半印(即关防官印),以便核对,加强了明政府对地方行文的控制,有效补充了明代的文书用印制度。

此案过后,朱元璋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政务,为避免地方权力集中于承宣布政使司,另外设置提刑按察使司掌管一省刑律弹劾之事,设置都指挥使司掌管一方军政,分散了一省的司法权和军权,削弱了地方权力。而三司都需要听命于中央,同时保证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权,对中央集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朱元璋对此案的处理方式虽然减少了贪官污吏,但严厉的惩处方式也对封建政治生态产生了消极后果,一是导致士人害怕惹祸上身,不愿做官。有的甚至诈死,只求解官。又或是任职时以保住性命为主要,遇事能推则推,不求有功,但求无祸,导致官场弊病丛生。

事件争议

涉案人数

空印案的涉案被杀人数以及案发时间都存在争议,在涉案被杀人数上,常规史料如《明史》中相关篇幅都只一笔带过,但在方孝孺所著《逊志斋集》中写道凡是经手此案件的,皆被逮捕入狱,可见牵连人数甚广。《剑桥中国明代史》写:有些材料说,在空印案中有数以百计的官员被处死。 现代学者吴晗所著《朱元璋传》写:空印案和郭桓案获连坐罪被杀的人多达七、八万人。学者柏桦《朱元璋与空印案》:空印案牵连的人数应该超过千人。按照当时的官制,官吏总数约2万人,惩处千人,占官吏总数的5%,足以引起轰动效应。 与郭桓案共计杀七、八万人说及杀数万之说,是当前最通行的说法,大多数与朱元璋有关的论著都采取此说。

案发时间

在案发时间上,有洪武八年(1375年)说,洪武九年(1376年)说,洪武十五年(1382年)说。在《明史·刑法志》中记载空印案发生在洪武十五年(1382年),但在《明史·方克勤传》中方克勤是在洪武八年(1375年)之后不久因为空印案而死,其子方孝孺所著《逊志斋集·先府君行状》一篇记载其父洪武九年(1376年)去世,与《明史·刑法志》中空印案发生在洪武十五年(1382年)的说法有出入,而在《逊志斋集·叶伯巨郑士利传》中作者直接写明空印案是在洪武九年(1376年)发生。查《明太祖实录》及《明史·太祖纪二》,都记载星变发生在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也是在这年下诏求言,之后才有郑士利上疏谏言,汪大经修《兴化府莆田县志》卷十九《人物志·忠义传·方徵》也记载有方徵因星变上疏,奏疏中写,去年各行省以用空印治罪官吏,证明此案并不是在洪武十五年(1382年)开始。但因为此案涉及面大,经过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才结束,因此出现开始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的说法。

历史评价

剑桥中国明代史》对空印案写道:皇帝对任何不忠的表现都是极其敏感的。

现代王琛琛教授在其论文《论明初空印文书之重》中写道:空印案是一场残酷的流血屠杀,血案的背后是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

现代柏桦教授在其论文《朱元璋与空印案》中认为:朱元璋对空印案涉案人员的惩处 ,虽然也有些人被冤枉,但对当时社会的贪污腐败行为还是有震慑作用。

现代刘孔伏教授所写论文《明初空印案新探》评价:像空印案这种公然违法规章制度,滥用空印,倘若不予以严惩,势必将一切规章制度成为纸上空文,官吏作奸舞弊更加无所顾忌。这不但不能严肃吏治,反而使官场风气越来越坏,统治根基也随之动摇,正是由于朱元璋坚持“重绳贪吏,置之严典”的方针,无情地打击官吏的违法乱纪活动,才使乱世中建立的明王朝日益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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