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警察 :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的人民警察

更新时间:2023-07-13 15:29

网络警察,即对互联网信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警察,其并非一个法定称谓,只是人们根据其工作内容对其的代称。中国有关互联网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虽未规定“网络警察”这一概念,但均规定了其应承担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和执法的职责。网络警察行政执法是公安网络安全保卫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网络与信息安全进行管理的行政行为,其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

网络警察是在互联网新兴产业发展背景下设立的新警种。互联网于1980年代以后发展迅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因此1983年中国公安部成立计算机管理监察司防范计算机病毒,后于1989年改为“计算机管理监察局”,1998年又改设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用以规范公民网络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安全与稳定,这是中国网络警察作为一个警种最早创立的时间。2008年,公安部网络监察部门在中国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下改为“网络安全保卫局”,同时各级公安机关也相继成立独立网络警察机构,网络警察的组织形态发展较为成熟。2012年网络警察被纳入新的公安机构组织中。截止到2017年,中国几乎所有的省级机关和很多地级、县级公安机关已经设立了网络警察执法机构。发展到2023年,网络警察在“互联网+警务”的数字侦查模式下不断进行业务升级。

网络警察不仅要具备基本的政治素质和警务公安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还需要根据网络技术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及时学习和掌握最新的网络技术及其特点,不断提高自己网络执法的能力。如此网络警察才可以更好的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互联网的秩序,促进互联网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产生背景

网络犯罪猖獗

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在推动社会进步和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网络犯罪尤为引人关注。自互联网技术产生以来,网络犯罪数量逐年攀升,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大问题,互联网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科学技术进行非法活动的一种犯罪形式,如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还有利用计算机系统实施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等。这些犯罪活动的手法各不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利用计算机技术获取非法的利益。

网络犯罪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据 《今日美国》报道,计算机犯罪每年给电脑网络带来的损失高达100亿美元。其中美国每年因互联网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几十亿美元。而在中国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1998年中国立案侦查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相关不过百余起,但在2000年则增加到两千起之多。网络犯罪案件增长速度之快足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另外,计算机犯罪类型多样,严重威胁了公众信息安全

计算机犯罪不仅涉及经济领域,还涉及政治、军事、个人隐私等多个领域。例如,黑客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入侵政府机构或企业的网络系统,窃取机密信息或进行恶意攻击。此外,计算机犯罪还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泄露,给个人带来严重的困扰和损失。只有严格制约与健康疏导,互联网上的违法违规行为才能最大限度被遏制。净化网络环境的任务是长期的,国家网信办打击互联网违法违规行为将成常态。

网络犯罪特性的驱使

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具有很大的区别,网络犯罪具备的高技术性特征使其侦破的难度陡然提升,而其犯罪的发生却极其容易,犯罪分子仅仅可通过网络脚本或简单的指令输入即可快速完成犯罪,手段隐蔽性强,侦破难度高。且网络犯罪因其电子化、网络化及全球性,使得预防和侦查也很困难。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其独立性、黑灰产性、微犯罪性及主体作用化致使其侦破难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网络犯罪往往利用最新的科技手段来规避监管和检测,这种不断演进的犯罪形式,使得传统安全措施难以应对。同时,网络犯罪的恶劣影响极大,一次成功的攻击可以导致数据丢失、业务中断、声誉受损等严重后果。据国际网络安全研究所的报告显示,每年因互联网安全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万亿美元。也正是因为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及其高技术性,普通警察难以应对,所以急需一批较高技术水平的网络警察来从事反计算机犯罪及安全管理工作。

演变与发展

新生阶段(1983年——1997年)

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成立计算机管理监察司,该司最初设立是为了防范计算机病毒,同时也为维护参与互联网业务的团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支持。1988年公安部发布了《全国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建立网络监察机构。1989年公安部将“计算机管理和监察局”改为“计算机管理监察局”。1994年2月国务院正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它被视为首部与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赋予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职能。随后,国务院正式授权“计算机管理监察局”主管全国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十二款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职责,至此公安机关监督管理互联网安全的职责从法律上得到了授权。

建设阶段(1998年——2009年)

199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将“计算机管理监察局”更名为“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赋予其“依法办理利用互联网络制作、复制违法信息等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的职责,标志着“网络警察”作为中国一个警种的诞生,网络安全监察工作得以有序进行,网络安全工作走上正规化、法治化的道路。如计算机国际互联网安全监察专业队伍在湖北省武汉市正式组建完毕,同年年底正式获得刑事办案权。2002年“金盾工程”的实施催生了电子警务模式的出现,在这个阶段,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组织来进行警务工作及管理,从而提高警务工作及管理的效率和警务人员履行职能的能力。2003年,深圳市公安局与地方网站联手,在腾讯网等主要门户网站设立“虚拟警察”,随后,公安部将广州市、武汉、厦门市等8个城市作为试点,推广深圳公安的做法,将网络秩序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管理总体框架。2007年6月,中国主要网站、论坛均设置了旨在打击网络淫秽色情行为的“报警岗亭”和“虚拟警察”。2008年,为了更好地应对新兴网络犯罪的挑战,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公安部网络监察部门更名为“网络安全保卫局”,其主要职责是网络安全和打击网络犯罪。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各级公安机关也相继成立了独立网络警察机构。这一时期网络警察的组织形态已经相对成熟,通常采取分级管理的组织形态,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机构组成,如在省厅(局)设置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网安总队),地市局设支队,区县分局设大队,专司互联网安全监管工作。这种组织形态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点来进行优化和调整,以适应不同的网络治理需求。其中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主要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网络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网络警察的工作,省级公安机关网络警察主要承担上传下达的功能,市县两级网络警察则承担具体业务。

发展阶段(2010年——2011年)

2010年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是公安部负责网络安全的部门。省级公安机关为网监总队或者网监科;地级公安机关为支队或网监科;县区级公安机关应在其内部设置网监科或者网监大队。2011年,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成立了国内第一家“网络派出所”,网络派出所是打击网络犯罪的“实体”,有明确的“受理——研判——打击”一整套工作流程,它可以24小时线上接受民众报案,侦办本辖区发生的淫秽色情、诈骗等网终违法犯罪案件,同时负责辖区内的其他网络相关警务工作。该网络派出所由刑警大队、网安大队等部门抽调的精英组成,是近年来中国探索防范和打击非接触性新型诈骗犯罪的有益尝试。

改革阶段(2012年——至今)

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要求公安机关全面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执法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公安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的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优化公安机关职能、调整公安机关组织架构和设置、推进警务信息化建设和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等方面。在此背景下,网络警察作为公安机关职能调整的一部分,被纳入到了新的公安机关组织结构中,并逐步发展壮大,网络警察部门的职能已经逐渐从简单的网络违法犯罪打击扩展到了网络安全防护、安全保障、信息安全管理、网络治理等多个方面。同时,网络警察部门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中还可能有不同的职能分工。比如,随着网络案件的增多,设立网络案件侦查大队和电子取证实验室。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行《刑法修正案(九)》,对网警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且针对网络犯罪做出了细化规定,出台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细则;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关于网络信息犯罪举证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在2017年,在移动互联网的大趋势下,中国警方的侦查方式也在悄然发生转变:从传统侦查转向“互联网+警务”这一数字侦查模式。众多的“互联网+”警务案例背后,公安机关的警务效能明显得到提升,有效推进了公安机关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升级,发展智慧警务已然成为“互联网+”警务的创新趋势。

职责与使命

行政管理职责

网络警察不仅对各类行政对象(网民、网站、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进行管理。同时在网民教育、控制重点网民、监督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以及消防安全、督促网站建立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和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行政管理作用。这些行政管理作用可表现为:对各个网络主题实施细致化管理手段;加强对网民的网络责任教育,重点管理违法倾向网民;对网站采取实名制,加强登记使用制度;对上网服务场所完善其许可前审核和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治安管理但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如:网上赌博、色情等,对于此类案件要及时处理,防止不良影响扩大,促进网络环境的净化。

安全防范职责

网络警察的安全防范工作有五个方面。第一,党政机关、金融、重点生产部门、通讯等单位的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并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对其中可能出现的网络威胁要及时提醒注意防范,在事前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机制。第二,管理各部门机关局域网和互联网的安全保卫工作,对局域网进行常态化检测以及防范技术的更新换代,维护国家的网络安全。第三,负责指导各部门单位互联网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对于发生网络灾害事故的单位要进行相应的处置工作。第四,对普通民众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第五,收集网络信息情报工作,为网络犯罪的侦查和国家安全保卫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信息的保证。

网络犯罪侦查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了公安机关“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权利。虚拟性、开放性、自治性是网络社会的特点;这些特点也导致了网络犯罪活动难追踪、难取证,这时就需要网络警察这一专业人员来进行侦察。而网络警察在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追查中有着多种方式,如网页服务器爬取取证,IP定位技术,MAC追踪技术,这些方式可以快速锁定违法犯罪分子并及时固定证据。此外,网络警察还需要密切关注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发展动态,研究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范和打击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对策。为了实现这些目标,网络警察需要严厉打击计算机犯罪,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和稳定。

行政执法权

为了保障互联网安全,维护互联网秩序秩序,打击网络违法活动和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中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赋予了网络警察行政执法权。

监督检查权

网络警察依法监督检查网络活动主体是否正当的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该履行的义务。网络警察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第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第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销售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权

网络警察为维护互联网公共利益和互联网秩序,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不履行法定义务,危害互联网秩序的行为人处以行政制裁的权力。网络警察行政处罚权主要有7种,分别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联网、停机整顿、暂扣许可证和拘留。其中警告为申诫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为财产罚,停止联网和停机整顿为行为罚,暂扣许可证为资格罚,拘留为自由罚。

行政许可权

网络警察为了保证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拥有着颁发销售许可的权力。通过颁发行政许可,可以从源头上保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好的履行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职责。

素质能力要求

政治素质

公安机关肩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责任,有必要对网络舆情进行收集分析、科学研判、正确引导、实时监管,并为决策者提供准确可靠信息。作为网络警察,必须具备崇高的理想信念、坚定的政治信仰,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具备完整的政治责任感,实事求是不受网络上不良信息的影响,遵纪守法、公正无私的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恪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

专业知识素质

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能力

网络警察的技能要求不同于一般的公安警察,其执法空间是无形的网络空间,执法对象是在互联网空间上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执法借助的工具主要是电脑、互联网,这些决定了网络警察不仅要具备一般警察的执法能力,也必须要具备计算机、互联网知识与技能,其应当是技术性极强的队伍,需要紧跟网络技术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及时学习和掌握最新的网络技术及其特点。这包括通用的计算机安全技术、针对网络安全开发的安全技术和公安机关专用技术,网络警察需要了解计算机基础知识和网络技术,掌握信息安全技术和相关的标准,并能够灵活运用各种网络技术来保障网络安全。

电子数据取证鉴定技术

网络警察通对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对数据进行获取、恢复、提取、分析和鉴定,能够更真实可靠地反映存储介质中的电子证据。同时网络警察需对网络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数据分析和安全管理,从大量的数据中进行数据挖掘,通过各种技术发现情报,为高效打击计算机和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处罚的事实证据。

信息监控与预警处置

网络警察要对信息流进行安全管理;对网络犯罪线索信息跟踪挖掘(文本挖掘、数据挖掘和智能情报检索等)从而在巨量文件中发现情报;针对互联网的各种安全隐患(不安全的网络服务、病毒、钓鱼网站、恶意程序、安全漏洞等),通过硬件和软件实时监测网络数据流,鉴别网络攻击,实现网络安全监测并通过检测信息的安全内容、性质、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做出相应的预警和处置,如信息过滤和反路由等。

网络安全防范技术

网络安全防范技术应用能力包括安全软件控制、防范计算机病毒、防范黑客入侵等。网络警察需要会使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数据加密、身份认证等安全软件,对网络进行安全防范。并且提高系统遭到入侵时快速恢复破坏的能力。

相关法律知识

网络警察要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才能充分利用法律的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有效地保护网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网络破坏者的打击处罚力度。需对法律和社会学知识进行学习、掌握信息安全法规,运用法律知识探讨、解决信息安全中的问题,以便依法办事管理好网络社会。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法学基础、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信息安全标准和道德规范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等。除了解包括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实体性法律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规范,还需要了解信息安全有关的行政法规和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

公安业务知识

网络警察需要了解公安业务知识,包括刑法学、公安学、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心理学、治安学和警体技能等方面。这有助于他们更好地执行职责,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犯罪。

实战能力

侦查办案的能力

网络违法犯罪相对隐蔽并且不受时空限制,在追查过程中电子证据容易消除难以恢复,对调查取证制造困难,所以网络警察需要具备证据收集、固定和形成证据链的能力,如通过熟练掌握的各种网路侦控手段,根据案情的规律和特点在网上发现线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踪监控,并且搜集和固定证据。其中搜集情报的能力尤为重要,网络警察则需要在海量的信息中选择有限有效的信息,发现和深挖情报,最大限度的利用情报,不断提高情报信息的价值和质量,及时准确地掌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情报。

舆情监控的能力

网络警察使用舆情监控系统扫描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掌握网络舆情动向,进行科学研判、及时预警和正面引导,对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快速发现和处理。

同其他警种协同作战的能力

目前对于利用网络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普遍采用的是以其他警种为主侦,网警为辅侦的协同办案模式。网络警察需要主动加强与其他警种的协作配合,合理分工,通力配合,共同作用,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创新能力

网络犯罪问题复杂多变,会因为应用领域的扩展以及应用场景的变化呈现出新的形态。网络警察则具有敏锐的眼光和创新的思维,能够通过纷繁复杂的表象背后找到问题的实质,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意义影响

首先,网络警察维护了信息网络安全,确保了网络的稳定运行,打击了网络犯罪。其次,网络警察通过打击网络犯罪和非法行为,维护了网络合法民事权益。同时,通过网络警察宣传网络安全知识及法规,提高了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使公众能够更加注意网络陷阱,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守护保障公众利益。再次,网络警察规范了网络执法队伍,其出现进一步完善了司法结构,在网络领域有了专业化的警察来进行维护治理。最后,网络警察的特殊职业性要求他们必须具备较高的网络安全相关技能和知识,网络安全产业也随之得到了发展,为网络安全领域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总的来说,网络警察对于维护网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保障了国家安全,防止了境外黑客对中国网络的攻击和破坏,维护了国家的稳定。

执法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公安部门(此处特指网络警察部门)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管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十二款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职责,至此公安机关监督管理互联网安全的职责从法律上得到了授权。

7、《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赋予网络警察针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部的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负责销售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和对安全专用产品安全功能检测机构的审批工作,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安部规章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第七条规定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

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检查发现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当向运营、使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

4、《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国家的网警

许多国家都设有网警,负责监控和调查网络犯罪活动。一些知名的国际网络警察机构有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及欧盟警察局(Europol)。

除了这些国际组织,各个国家也有自己的网络警察机构,负责维护本国的网络安全。如澳大利亚设有网络安全运行中心;加拿大设有通讯安全局;韩国设有警察厅网络攻击应对中心;意大利设有国家网络安全机构;日本设有公安警察局信息安全部,并于2022年4月1日成立新组织网络警察局和网络特别搜查队。这些国家的网络警察机构负责维护本国的网络安全,具体职责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都包括监测网络活动、调查网络犯罪、预防网络犯罪和提供网络安全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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