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 :复合制的国家结构

更新时间:2023-11-09 15:47

联邦制(federalism)又称为“联邦组织”,是一种国家制度形式。是由几个成员(如共和国或邦、州等)联合组成统一国家的政治体制。联邦是国际交往中的主体,有自己的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联邦行使国家的外交、军事、财政等主要权力。联邦同成员间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各成员按联邦宪法规定,设立自己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自己的法律,在自己辖区内行使职权。有的联邦制国家宪法还规定,成员可以同外国直接发生关系。联邦制是一种常见的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制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处于政治或者军事上的目的,几个城邦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新的政治体,美国独立之初采取了松散的邦联制,后经过制宪会议和南北战争之后,形成了比较稳定的联邦体制。联邦制是美国1789年宪法设计中的关键概念。

联邦制有两套政府,一套是联邦中央政府,一套是联邦各成员政府。联邦制中关于自治、非集权、多样性的宪政安排要依据联邦制原则,即首先制定一部有严格修改程序的宪法,在全国政府与各构成单位(州、省、邦)之间分割国家权力,再者各构成单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组织权。在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既‘松散’又‘紧凑’。。

概念界定

联邦制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政治哲学家约翰内斯·阿尔特胡修斯提出的。但是,由于被称作联邦的政府已经具体化为各种各样的形式,因而当代许多研究者都无法在联邦制的定义上形成共识。事实上,不同联邦制国家的名称甚至都是不一样的。比如,加拿大瑞士把自己称作“Confederation”,澳大利亚则称自己为“Commonwealth”。

美国研究联邦制的权威学者威廉·H.利克尔将联邦制度定义为:“将政府活动分成地区和中央两大部分,彼此各有某些专司,并负责其最后决定之政治组织体。对于联邦制的特征,英国学者惠尔在其《联邦政府》一书中认为联邦制是一种静态的制度,一种体现于宪法、以宪法为依据的制度。在美国学者迈克尔·罗斯金看来,“联邦制的关键之处在于其成员州拥有一定的权力,因此不能被中央政府轻易忽视。”《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联邦制是一种区域政治组织形式。它通过其存在和权威各自受到宪法保障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权而将统一性和地区多样性同等地纳入一个单一的政治体制之中。这种组织形式的特点是,权力至少在两级政府中进行分配,统一性和地区多样性同时存在。具体地说,联邦制是一种立法权由中央立法机构和组成该联邦的各州或各地域单位的立法机构分享的立宪政体。其中,公民因不同的目的服从两个不同的法律机构,联邦各组成单位通常设有与联邦一级的行政、司法机构相对应的行政、司法机构,其权力配置由宪法加以规定。

由于学界对于联邦制无法给出颇为精确的定义,因此部分学者主张给联邦制以宽泛的包容性定义,使其也能适用于从过去到现在种种自封的拥有一些内部自治因素的联邦制度,包括古代社会到处可见的那种实际上几乎没有任何中央机构的表面上的联邦制。现在,有二十多个国家,包括绝大多数大国,约占世界1/2的土地和1/3以上的人口,属于这种政治制度。

联邦制起源

古代邦联

联邦制源于过去的小共和国为增强军事力量和谋求共同发展的深切需要,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同盟。

古希腊文明兴起之前800年,爱琴海地区就孕育了灿烂的克里特文明和迈锡尼文明。城邦在公元前8世纪—前6世纪,古希腊城邦逐渐形成。城邦是指古希腊的一种国家形态,它一般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其周边的村社构成。城邦居民的主体是拥有政治参与权的男性公民集体。其中最大的城邦是斯巴达和雅典。公元前480年,波斯国王薛西斯一世率50万大军再次进攻希腊。希腊各城邦也结成同盟,共御强敌。1291年,为了抵抗哈布斯堡王朝的进犯,中欧的三个自治市签署永久联盟条约,1513年发展成为了拥有13个州的防御共同体的瑞士同盟。

历史上的邦联,首要目的是共同防御,其次才是共同发展。作为国家之间的联盟,邦联实际上是指挥加盟成员采取共同行动、协调彼此关系的政府间组织。它们的组织形式一般都很简单,最重要的机构通常是一个由各成员邦代表组成的议会,没有行政和司法部门。邦联在对外方面也没有完整的权力,加盟成员握有军事实力,外交上的独立性很高。这是一种以主权国家政府为管理对象的“政府”,不可能是不脆弱的。

近代联邦

联邦制正是在吸取了过去邦联制的教训后,通过制度创新而形成的一种紧密的、现代的新型共同体。它的发明权属于美国。1787年,北美13个州的55名代表聚集费城,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习称联邦宪法。新宪法废除了邦联制,实行联邦制。根据新宪法,只有联邦政府享有主权,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州不再享有“独立、自由和主权”,仅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联邦成员。

联邦制特征

联邦制模式具有基本特征:存在两套政府,一套是联邦中央政府,一套是联邦各成员政府;中央政府与各成员政府之间存在着明确的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财政权)划分;具有一部刚性的联邦成文宪法;联邦政府是一个有限的宪法性政府;联邦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不得逾越宪法中关于它们各自应享有的权力和地位的条款,从而干涉到另一方的权力范围;各成员政府可以在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权力范围内,自主决定和管理本成员体事务;联邦公民同时也是某一成员体公民;各成员下属的地方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其自治权受法律保护,成员政府不能直接干涉所属地方政府的事务。

联邦制的类型

在各国的政治实践中,由于在最关键的中央政府和各成员政府间权力关系问题上存在着具体的宪法规定和做法的差异,所以,联邦制模式在各国的现实反映是不同的。概括地讲,分为两种形式:均衡型联邦制模式和非均衡型联邦制模式。均衡型联邦制模式的特点是:联邦政府与各成员政府间的权力分配比较均衡,虽然联邦政府在法律上高于成员政府,但各成员政府也充分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有人把这样的权力分配称为“有限分权”,联邦中央政府无权直接干预成员政府以下的各级地方政府,各成员政府对各地方政府,只能行使监督权,不能像单一制模式那样行使直接管辖权,在行政管理关系上,成员政府起主要作用。美国德国等是均衡型联邦制模式的典型代表;非均衡型联邦制模式的特点是:联邦中央政府高度集权,从而导致联邦中央政府和成员政府间的权力与职能划分不均衡。印度阿根廷等是非均衡型联邦制模式的典型代表。

制度区别

资料来源

评价

卡尔·马克思、恩格斯一贯主张采取单一制的民主共和国形式而反对联邦制,是由于联邦制存在着许多难以克服的缺点。与单一制的民主共和国相比,联邦制存在着如下缺点:联邦制不符合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趋势。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趋势是各民族的日益接近、统一和融合,但联邦制影响着各民族间的联系、交往与集中,不利于消除各民族之间的隔阂与壁垒,进而影响到民族团结,影响到国家的安全与稳定;联邦制不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联邦制的国家,极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民族主义,造成地区割据、关卡林立,这就不利于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工业产品的流通,进而影响到社会化的大生产,阻碍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联邦制不利于革命事业的发展。实行联邦制容易造成各个地区的分散、孤立,甚至分裂和割据,极不利于革命力量的统一和团结,不利于革命政权的建设和巩固,从而影响到革命事业的发展。

联邦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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