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 :2010年发生在西安的刑事案件

更新时间:2024-09-20 16:16

药家鑫案,是指药家鑫于2010年在西安市撞伤受害人后持刀杀害受害人的刑事案件

药家鑫,陕西西安人,是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2010年10月22日晚驾车在西安市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撞伤一名女子(张妙),因惧怕受害人追责,拿尖刀连捅受害人八刀,致其当场死亡。随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于翰林路郭南村口撞伤马某和石某,交警暂扣了他的车辆。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许多网民表示应该直接判处药家鑫死刑,一些教授呼吁免除药家鑫死亡,但被许多网友谴责,还有部分网民怀疑起法院的公正性,种种舆论给司法机关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药家鑫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6月7日执行了死刑。

药家鑫案被最高院评为2011年度全国法院十大精品案例第一名,受到中央政法委表彰;还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人物背景

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是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药家鑫的朋友称药家鑫和父亲关系紧张,父亲对其管教严格,曾经将其关在地下室。药家鑫对父亲的评价则是对其要求很高,追求完美。

被害人张妙,2010年时26岁,是长安区兴隆街办宫子村人,有一个两岁半的儿子。

案件经过

2010年10月20日22时左右,药家鑫驾驶一辆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市区。汽车行驶到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药家鑫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当即下车查看,发现张妙侧身躺在车后呻吟。他担心张妙看到并记住起车牌后日后找他麻烦(其嗣后称“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便拿出其背包中的一把尖刀,向张妙胸、腹、背等处连捅八刀刀,导致张妙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

之后,药家鑫将刀放在车上,开车逃跑,汽车行驶到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又将行人马某和石某撞伤,药家鑫下车看了一眼后就想上车离开现场。此时,段乖良(认识马某和石某的人)正从一辆出租车上下来,他看到马某和石某被撞伤,就上去堵住药家鑫不让他离开,药家鑫不肯停车,段乖良就制住药家鑫并抢夺他的方向盘,随后药家鑫停了下来并被段乖良扯下车。药家鑫拨打了120,并将刀扔在了路边草丛中。其父母到现场后就张罗着给受伤的人看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将药家鑫的肇事车辆扣留。

药家鑫在第一起车祸逃走后,有群众报警,随后民警和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受害人已经死亡。西安市公安局抽调了刑侦大队、郭杜派出所以及交警大队民警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专案组随后对当晚在翰林路郭南村口发生的另外一起车祸进行比对调查,认定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之后22日,长安分局交警大队和郭杜派出所询问药家鑫关于张妙被撞一事,药家鑫否认杀害张妙。此时派出所未对药家鑫采取强制措施。

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杀人事实。

一审

起诉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11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

庭审

一审法院在庭审时,向现场500名旁听人员下发了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受害人一方的代理人张显认为填写意见表的500人中,400人都是学生(而且药家鑫所在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比其他学校的学生多),农民群体人数少,他担心调查结果严重偏向药家鑫。但一审宣判时法院并未说明意见表的结果如何、判决是否参考了该意见表。律师认为法院不能将调查结果作为量刑参考的依据,若确实参考了,属于程序违法。西安市中院宣传处处长在采访时也解释道,“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并非是因为药家鑫案而专门设立的,而是在2008年起陕西高院就要求各级法院对社会关注程度高的、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进行民意调查,这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限制。

庭审时,药家鑫多次失声痛哭,向被害人家属以及自己的父母忏悔。

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药家鑫撞伤人后持刀将人杀死,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受害人被撞伤后直到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的侵害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本案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虽有自首情节,不能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药家鑫因其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赔偿丧葬费、受害人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总计人民币四万五千余元。

判决后,被害人一方的代理律师发表文章称被害人决定放弃赔偿,要求药家鑫用生命赎罪。

一审判决后,药家鑫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

“第一,原判决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为定性不当。原因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路灯暗,光线不如白天的好,药家鑫高度近视,眼神不好;杀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杀了多少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

第二,西安中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却未按自首减轻判罚。

第三,药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进行积极地赔偿。

第四,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认为中院量刑过重。”

二审及死刑复核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后,为逃避责任持尖刀将受害人当场杀害,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药家鑫撞伤人后持刀杀人,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2011年6月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依法对药家鑫执行死刑。

各方言论

受害人一方意见

一审判决前,受害者丈夫表示坚决不同意死缓,受害人一方的代理人宣称只要可以判决死刑,可以不要民事赔偿。

一审判决后,受害者家属表示不满意判决结果,认为赔偿金数额太少,四万余元的赔偿金不足以弥补他们的经济损失(受害人有一个两岁多的小孩)。

药家鑫家属发言

药家鑫的父亲在儿子被判决死刑后,表示尊重法律的判决。他认为一些不当的民意和舆论,比如传言药家鑫是“军二代”“富二代”等导致了网友对其和妻子无端的谩骂,极大地影响了他的生活。他曾经为儿子的独立感到骄傲,也会和儿子一起忏悔。他在微博上发言称“但愿药家鑫的死,把他的罪恶全带走了,不要再遗害人间”。

舆论与争议

1、药家鑫案发后,一个号称是药家鑫同门师妹的人曾发言称“我要是他,我也捅……”,嗣后她公开道歉,药家鑫母校西安音乐学院官网刊发辟谣称该发言人不是本校学生。

2、一个犯罪心理学家在分析药家鑫的犯罪动机时称“连刺动作,是一种潜意识重复弹钢琴的机械动作”。该言论在传播中被扭曲,以致于网友对此颇多谴责。

3、药家鑫案二审判决后,西安市五名教授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其中一位教授王新接受采访时表示,教授们与药家鑫案没有任何关系,之所以站出来呼吁是出于知识分子的良知。教授们认为,药家鑫案受到了舆论的影响,许多媒体进行了煽动性的报道,众多网民都希望判决药家鑫死刑。教授们进一步认为药家鑫有自首和忏悔的表现,“有改造好的可能”,因此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大多数网友对教授的意见持反对态度:“此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必须按律治罪”,还有网友认为教授们是想凭药家鑫案进行炒作。

3、案发后,众多民意谴责药家鑫人性泯灭,谩骂点评案件的专家是为药家鑫开脱。案件开庭时还认为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是“为虎作伥”,甚至怀疑法院的公正性。药家鑫案审理期间,中国几大门户网站做了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当时的主流民意认为“药家鑫该杀”。有业界人士认为,全民的这种情绪对当事人和法院审理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学者评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绍松教授认为药家鑫案件是“一个大学生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在瞬时做出了一个极恶的选择。这不仅是药家鑫的悲哀,也是整个中国教育的悲哀。正是缺少起码的责任意识和担当,药家鑫选择了罪恶的方式以企图逃避责任。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之所以药家鑫会做出这种绝望的选择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在原因,即缺乏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本案反映出的核心社会问题是基于偏见的行为扭曲”,“出于偏见,被害人获得了公众的广泛支持,演化成‘药家鑫不死,法律必死’的所谓公众认知。 国民的宽容美德荡然无存。法院面临的是一种激烈扭曲的偏见所引导的冲突。法院被要求具有更高的智慧,更纯正的司法公正形象。”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商登珲教授认为,“抛开药家鑫客观上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否真的罪当其行,媒体对案件事实的片面甚至不实报道,激发了公众盲目的情感宣泄。天涯社区上诸如 《农村人难不难缠与药家鑫该不该死》、《药家鑫,我以同龄人的身份告诉你你为什么该死》之类的帖子成为网民宣泄愤怒的阵地,使社会舆论产生了 一边倒的局面。在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案件事实上 未查明的情况下,媒体言论已然对药家鑫做了‘终审判决’”,“药家鑫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引起社会如此巨大的舆论风潮,其根本原因是人们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不信任”,因此,要提高司法机关人员的素质,加强媒体的自身建设,增强媒体引导的积极作用,着眼网络建设,提高公众素质。

案件影响

药家鑫案发生后,有业界人士认为,药家鑫案的舆论环境对其不公,还给司法机关施加了压力。药家鑫案的现象引发了一些学者评论,认为中国媒体应该对案件进行客观报道,还要加强司法机关人员的素质,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1年度全国法院十大精品案例第一名,受到中央政法委表彰。

由于社会影响力大、为社会公众所关注;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审判结果具有借鉴意义等,《人民法院报》将药家鑫案评为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相关后续

名誉权纠纷

药家鑫案二审后,他的父亲认为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张显在微博上编造了许多虚假事实,将药家鑫描述为“官二代”“富二代”,使得众多不知情的网友仇视药家鑫

2011年8月4日,药家鑫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张显名誉侵权。2012年7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药家鑫父亲药庆卫张显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张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其新浪微博、博客上连续30日分别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药庆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原告药庆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该案提醒公众,网络言论也受到法律的制约,应当理性地发言,不能侮辱诽谤他人。

取钱风波

药家鑫案死刑复核期间,药家鑫的父亲曾赠送20万元给被害人家属,但是被害人家属将钱邮寄退回,认为20万是药家鑫一方希望取得他们的谅解,从而从轻处罚。2012年2月8日,药家鑫被判决死刑八个月后,被害人一方总共六人到药家鑫家索要该20万,理由是现在被害人的母亲患病需要用钱,决定接受该20万赠款,并称当时他们将钱退回后,药家鑫的父亲发了微博表示“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且这条微博一直未删除,说明该赠与仍然有效。被害人一方索要未果,于2012年2月27日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药家鑫父母,索要20万。4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争议焦点是该20万元的性质是药家鑫的“遗赠”还是药父的“赠与”。 7月21日,原告提出撤诉,放弃对20万元的支付要求,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此前网友给被害人一家捐款高达百万元,“取钱风波”为人所知后,网友质疑捐款的用途。张显代表被害人一方发言称索要20万是为了“全部捐献给农村贫困儿童”。

参考资料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网.2023-02-03

自首情节能否减轻药家鑫刑罚.中国青年网.2023-01-20

药家鑫身后未了局.凤凰网资讯.2023-01-20

西安5位教授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央视网.2023-02-13

药家鑫案:民意宣泄后的宣判.民主与法制网.2023-01-20

药家鑫案再起波澜 索要20万赠款背后的情法之惑.凤凰网资讯.2023-01-20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上海政法综治.2023-01-20

药家鑫父亲:但愿药家鑫伏法把他的罪恶带走了.济宁新闻网.2023-01-20

药家鑫案被最高法评为2011年度十大案例第1名.央视网.2023-02-03

人民法院报评出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人民法院网.2023-02-03

从撞人到杀人药家鑫的蜕变(2).新京报.2023-02-03

专家评大学生撞人杀人案:反映生命价值教育缺失.中国新闻网.2023-02-03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台州在线.2023-01-20

还原撞人再杀人大学生:弹琴的手如何捅人8刀.央视网.2023-02-13

药家鑫杀人案已提起公诉 被告看守所写两封悔过书.中国新闻网.2023-01-20

药家鑫为什么只赔四万五?.凤凰资讯.2023-01-20

药家鑫案受害者家人放弃赔偿:我们农村人并不难缠.中国新闻网.2023-01-20

药家鑫案被害人家属放弃4.5万元民事赔偿(图).青岛新闻网.2023-01-20

药家鑫上诉理由公布 称判决不符国家慎判死刑规定.福州新闻网.2023-01-20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 维持死刑判决.中国日报网.2023-01-20

受害者家属:不满意判决.大河网.2023-01-20

药庆卫:我没溺爱药家鑫 儿子死后舆论回归理性.映像网.2023-01-20

西安音乐学院情况说明网传药家鑫冷血师妹不实.凤凰网资讯.2023-01-20

药家鑫案是否存在“民众的狂欢”.华西都市报.2023-01-20

网络时代的“替天行道”.网易新闻.2023-01-20

药家鑫案被害方代理人败诉的启示.中国青年网.2023-01-20

张妙家属向药家鑫父母索要20万元赠款案撤诉.中青在线.2023-01-20

药家鑫父亲被索20万遗赠案撤诉 撤诉原因未知.中国新闻网.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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