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益民 :曾任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更新时间:2024-09-20 18:12

蒋益民,男,1957年1月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1974年3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毕业,环境工程硕士、工学博士学位。曾任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2018年12月26日,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人物履历

1974.03——1976.11,华容县万庾公社塌西湖农场知青

1976.11——1978.08,岳阳地区轴承厂工人;

1978.09——1982.07,中山大学气象专业学习;

1982.08——1995.01,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大气室副主任、主任,副所长、所长;

1995.01——1998.07,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1998.07——2003.03,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其间:1998.09—2001.07,湖南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环境工程专业学习,2001.07,被授予环境工程硕士学位);

2003.03——2009.07,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新闻发言人)(其间:2001.09—2004.08,湖南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环境工程专业学习,2004.12,被授予工学博士学位);

2009.07——2013.0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3.04——2016.10,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2016.10——2017.0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2017年3月,退休。

中共十八大代表;中共湖南省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委员(2010.11.27),中共湖南省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11月1日,从湖南省纪委获悉,湖南省住建厅原厅长蒋益民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决定逮捕

2018年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副书记、厅长蒋益民决定逮捕。

开除党籍

2018年2月1日,湖南省纪委消息,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对蒋益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蒋益民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转移隐匿财产,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巨额礼金,接受他人安排的旅游活动,挥霍浪费公款;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房产;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巨额经济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违反生活纪律,道德沦丧;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环评审批、环保项目承揽、环保资金拨付、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蒋益民理想信念丧失,廉洁防线全面失守,背离党的宗旨,用权任性,奢侈堕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背道而驰,且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蒋益民开除党籍处分,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

提起公诉

2018年4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副书记、厅长蒋益民(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蒋益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蒋益民,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益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审理

2018年6月27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厅长蒋益民受贿案在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被告人蒋益民及其辩护人参加诉讼。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蒋益民在担任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局长、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另案处理)、郴州市某公司(另案处理)等个人和单位在审批项目环评、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办理公司资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36万余元。其中单独收受556万余元,伙同其弟蒋某明(另案处理)共同收受530万余元,伙同蒋某明、张某共同收受950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举证、质证,就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蒋益民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蒋益民家属以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案件审理。

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8年12月26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厅长蒋益民受贿案。被告人蒋益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蒋益民受贿所得赃款2036万余元及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蒋益民在担任湖南省环保局副局长、局长、湖南省环保厅厅长、湖南省住建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和单位在审批项目环评、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办理公司资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有关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36万余元。其中单独收受556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1480万元。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蒋益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蒋益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蒋益民积极退赃,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

湖南省住建厅原厅长蒋益民接受组织审查.新华社- 中国政府网.2019-01-11

湖南省住建厅原厅长蒋益民被逮捕,其本人已于去年3月退休.澎湃新闻.2019-01-11

湖南省2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9-01-11

甘肃广东湖南三名厅级官员被提起公诉 均涉受贿罪.中国新闻网-新浪网.2019-01-11

湖南省住建厅原厅长蒋益民受贿案开审:被控受贿2000余万.澎湃新闻.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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