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 :中国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更新时间:2023-08-15 18:39

街道办事处(subdistrict office),简称街道办、街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管辖范围为“街道”,街道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1953年,时任北京市市长彭真所写的《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街道办事处”这一组织形式。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地位、职权和组织形式。1958年开展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许多城市将街道办事处改为城市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1962年,城市人民公社又相继恢复为街道办事处,仍为派出机关。“文化大革命”期间,街道成立了街道革命委员会,此时,街道办事处的功能发生异化,大搞政治运动。

1979年制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对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和地位重新予以确认;随着全国各地恢复街道办事处建制,街道办事处进入功能增强、职能扩大时期。200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逐渐分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各地对街道办事处的改革探索相继展开,2009年6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实施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再次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及主要职责。

当前中国各地街道办事处的组织结构一般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街道党工委,由街道党工委书记领导,一般下设党工委办公室、组织科、街道团委、妇联等等;二是街道办事处行政结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领导,一般下设行政办公室、财务部门、居民工作部门、社会事务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职能科室。

历史沿革

制度确立

解放战争后期,各大城市陆续解放,各地军事管制委员会在全面废除保甲制度的基础上,沿用解放区的经验,在城市建立起区、街两级政权组织。但在以刘少奇为代表的中共中央“城市工作的特点是集中领导,区、街一级组织应是市级组织的派出机关,一切都要集中到市级机关,市一级的机构还要加强”的指示下,区政府很快被改设为区公所,街政府也被撤销。此时的“街”只是一种自治组织,作为派出机关的街组织,最初名称并不统一,如天津市山西省仿照区公所命名为“街公所”,广州市则命名为“街道办事处”。当时的北京在撤销街政府后,原职权交区公所执行,同时改造和加强公安派出所,其中“关于民政性质之事项,区公所得经由公安分局指挥派出所协助执行之”。此后,区公所以及后来的区人民政府开始直接在派出所内设民政干事。这种只见区的派出人员,并无真正街组织的做法被称为“警政合一”。

这种情况引起了时任北京市市长彭真的注意。他在1953年6月写给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的《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中建议,“街道办事处作为市或区政府的派出机关,目的是组织那些不属于工厂、企业、机关、学校这些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没有集体归属管理的街道居民,帮助区政府和公安部门减少工作负担。这是一种过渡期间的组织,随着国家的工业化和社会主义化,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即可逐渐取消。”这是对于街道办的最早的组织形式。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最末的第42条第3款:“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同年底,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地位、职权和组织形式。《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任务有三项:一是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关于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二是指导辖区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三是反映辖区内居民的意见要求。自此,全国各地陆续建立街道办事处组织,正式成为城市一级机构。

发展受挫

1958年开展的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对街道办事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许多城市将街道办事处改为城市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行使城市基层政府的职能。市、区政府的一些机构、人员被下放到街道,导致街道机构、人员增加,管理范围扩大。与此同时,街道集体经济开始出现并发展起来。1962年,中央开始纠正人民公社运动扩大化造成的失误,城市人民公社又相继恢复为街道办事处,仍为派出机关。“文化大革命”期间,街道成立了街道革命委员会,党政合一,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全力组织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并保持对街道内事务的“全面控制”。此时,街道办事处的功能发生异化,大搞政治运动。

重建与强化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全国人大撤销街道革命委员会,恢复街道办事处。1978年《宪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或者农村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尽管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及“街道”,但事实上街道办事处仍可以包括在“城镇基层组织”的概念中,其任务也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随后在1979年制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对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和地位重新予以确认,街道办事处仍作为市、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据上级政府的授权行使相应的权限。同时根据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1954年《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效力也重新得到确认。

1980年,全国人大重新颁布1954年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再次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只是市或区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随着全国各地恢复街道办事处建制,街道办事处进入功能增强、职能扩大时期。伴随着城市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权力下放和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街道办事处“成为综合性、社会性、几乎涵盖一级政府所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层级”,它对上接受市或区政府的领导,履行政府各项职能,对下领导居委会的工作,形成上下级关系。使得街道办事处在政府和民众之间人为地设置了一层障碍,民众不能直接面对政府,阻碍了基层自治组织功能的发挥和民众政治参与权利的实现。

1987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通知》指出:“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负有直接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职责。因此,应当结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本着简政、放权、搞活的精神,加强街道办事处的建设,使街道办事处享有同它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财力和行政管理权力。各地人民政府可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一、二个街道进行简政放权的试点。街道办事处要把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1989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以上政策的法律化。1991年,“社区”概念被引入城市管理,推进社区建设、促进社区自治在全国逐步推行,居委会自治地位的提高对街道办事处制度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在此背景下,一些城市开始探索对街道办事处管理职能进行改革,调整政府、街道办和居委会关系。

改革与创新

200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逐渐分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面对民众日渐多样化的利益诉求,政府机构必须及时对公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因此,为了消除经济快速发展与体制改革滞后的矛盾,必须加快政府管理体制创新,通过更新理念,转变职能,实现由大政府向小政府过渡、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过渡。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各地对街道办事处的改革探索相继展开,南京市白下区、北京市石景山区、贵阳市小河区黄石市铁山区和安徽铜陵市等地,都对城市基层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革探索。

2009年6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实施了50多年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相关说明中指出:“废止该条例后,街道办事处的设置和工作可以适用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同时,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其设置、组织和工作职责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这样,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0号公布了《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街道办的地方法规。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再次明确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和职责,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行政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等。

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24年第一季度民政统计数据,中国街道数量为9051个,因此街道办的数量也为9051个。

组织机构

人员构成

人员构成方面,1954年的《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组成人员为3-7人,街道设主任一名,干事数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一名,街道办事处一般不另下设机构。如今的街道办事处早已采取了“科室化”组织结构,涵盖了一级政府几乎所有行政职能;人员配置大多是50-180人之间,较大的街道办事处人员一般都超过100人。

机构设置

组织机构

街道办事处依照上级政府授予的权力和职能,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当前中国各地街道办事处的组织结构一般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街道党工委,由街道党工委书记领导,一般下设党工委办公室、组织科、街道团委、妇联等等,二是街道办事处行政结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领导,一般下设行政办公室、财务部门、居民工作部门、社会事务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职能科室。

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街道办事处的组织结构一般由以下科室构成:(1)党政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街道党工委和行政的日常工作,同时兼管街道机关工委、团委、工会、妇联事务;(2)社会治安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能是管理治安、消防、社会稳定事务;(3)城市管理科,主要职能是城市社区建设和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负责监查辖区内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事务;(4)社会管理科,主要职能是负责辖区内户籍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包括流动人口管理等;(5)科教文卫科,主要职能是街道的精神文明建设,包括科学知识、法律知识普及工作、社区文化教育事务、卫生宣传等;(6)财政经济指导科,主要职能是监管辖区内济建设和市场事务,有的地方街道办事处还承担招商引资,发展地区经济的任务,兼管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委员会等;(7)社会保障事务科,主要职能是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事务,包括青少年、老年、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保障事务,失业人口登记,退休人员管理等事务,兼管街道老龄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等。

法律地位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指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中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作为上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是中国国家行政机关的有效组成部分,但并不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只是上级政府行政权力的延伸。在国家行政系统内,街道办事处隶属于上级政府,接受上级政府领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

权力来源

街道办事处具有的权力属于行政权力,其来源分为两部分:一是街道办事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而被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二是街道办事处作为上级政府派出机关而通过行政授权方式获得的行政权力。

街道办事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隶属于国家行政权力系统,在国家行政权力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纵向配置中,街道办事处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行政权力。街道办事处作为上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授权对象。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将自己行政职权的一部分转让给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由此获得部分行政职权,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并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授权指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自己行政职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特定组织的行为。行政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间接授权两种形式。直接授权指依照明确的法律法规将特定行政职权授予特定组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将相应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通过直接授权赋予街道办事处。间接授权指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原则或者实际需要将特定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但必须经过该行政机关作出授权行为后才能实现。2009年《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被废止后,县区一级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授权基本以间接授权为主。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据其法律地位和组织特性,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向其派出的街道办事处授权,但是必须经由法定程序,具备明确的授权行为。

主要职责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行政管理职责包括辖区内政治领导和教育工作、城市市容管理、指导辖区内社区和居委会建设、教育文化事业和计划生育工作、辖区内经济监管工作、普法维权和社会保障工作、治安消防工作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十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辖区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落实卫生健康、养老助残、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就业创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和法律服务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实施辖区环境保护、秩序治理、街区更新、物业管理监督、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辖区良好发展环境;(三)组织实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工作,统筹辖区资源,实现共建共治共享;(五)推进社区发展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支持和促进居民依法自治,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六)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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