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00:24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农业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设立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农工委),为中共贵州省委派出机构,与省农业委员会合署办公。

2018年11月,机构改革中组建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将省农业委员会的职责,以及省委政策研究室的指导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有关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省财政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的农田整治项目、省水利厅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农业农村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将省农业委员会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不再保留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机构职能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原省农业办公室、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业机械事业局和省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农业委员会。

(三)原省乡镇企业局承担的除农产品加工以外的行政管理职责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

(四)原省农业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承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交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

(五)加强省委农工委组织领导农业经济发展、农村社会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职能。

(六)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强化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平。

(七)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能。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预测及综合统计工作,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工作、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性文件;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的建议;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拟订;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省农业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品质改善;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发展农业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和主要农产品进出口的建议;研究制定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平的责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拟订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依法开展有关农业生产资料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兽医学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省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省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开展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十)指导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负责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一)负责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农业行业技术工人等级考核与评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十二)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事纠纷,维护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三)负责农业生态和农村能源有关工作。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协调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指导乡镇企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旅游业等服务业。

(十五)组织和指导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并协调相关事项;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参与农村社会发展、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相关工作。

(十六)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和农业贸易规则拟订;组织开展对外农业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拟订,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外援项目。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农业部、中央农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委员会(省委农工委)设23个内设行政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服务等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

(二)宣传处。

拟订农业宣传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围绕农业农村工作重点和中心任务组织专题宣传报道;总结并宣传农业及农村工作的重大举措和典型经验;承担农业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委属出版物工作;承担委属宣传的对外联络和对内协调工作。

(三)政策调研处(省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

承担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内部联络和综合协调;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农业保护政策意见和建议;参与农业农村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承担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预测及综合统计工作;起草农业农村工作、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性文件;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的建议;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中央农办交办的工作;指导全省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

(四)法规处。

承担农业法制建设、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和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指导全省农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农业行政许可工作;编报地方性农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立法调研起草和修改工作;承担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

(五)发展计划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引导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协调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拟订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基地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规划、计划,提出省级支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农业各产业重点项目的综合平衡、申报审核,提出立项建议并监督实施;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六)财务处。

提出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决算并组织执行;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提出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农业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管理与安全;指导和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指导农业行业财务会计工作。

(七)审计处。

承担委系统(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等经济活动审计;依法开展委系统(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或农业系统)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审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机关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委属企、事业单位经济合同执行情况审查、经济效益评估及相关审计工作;依法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和内部经济制度执行情况督查;协调配合行业审计工作。

(八)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茶产业办公室)。

提出推进农业产业化、茶产业发展政策建议,拟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工作;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发展;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经济学行业协会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九)新农村建设与社会发展处。

提出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新农村建设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工作;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建设;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参与农民文化体育、农村“计划生育三结合”、机关定点帮扶等工作。

(十)科技教育处。

提出农业科技发展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和实施农业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及农业重大科研项目,综合协调农业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推广工作;承担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行政许可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农业知识产权、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外来物种管理;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十一)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收集、管理、发布和信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大宗农产品国内经贸洽谈、展览推介活动;协调菜篮子工程;指导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和农委门户网站建设工作。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监管处。

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承办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承担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农业生态与农村能源处。

提出农业生态建设和农村能源建设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协调和监督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质量监测,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发展工作。

(十四)对外经济合作处。

组织协调国内外农业经济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收集、研究国内外农业信息和发展动态;拟订农业利用外资和招商项目规划,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农业外资企业发展,管理农业引进项目和农业外援项目;组织开展农业对外经贸洽谈、展览推介活动;负责农业系统涉农外事工作。

(十五)种植业综合处。

组织落实农产品生产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承办耕地保护、改良和补偿工作;指导种植业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承担农情信息调度和监测基点县工作;组织种植业生产救灾,负责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调拨;依法开展农药行政许可。

(十六)粮油作物发展处。

提出粮油发展政策建议,拟订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油生产优化布局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及产品品质改善工作;负责落实良种、粮食补贴政策;承担粮油生产救灾工作;依法开展粮油作物种子行政许可;承担省外引进粮油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实施粮油作物基地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农作物病虫害防控体系建设和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参与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十七)经济作物发展处。

提出经济作物(蔬菜、水果、中药材、糖料、蚕桑、草本花卉、食用菌等)发展政策建议,拟订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落实发展经济作物各项政策的工作;指导经济作物生产合理布局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经济作物阶段性生产管理建议;依法开展经济作物种子(种苗)行政许可;组织实施经济作物基地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参与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十八)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提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建议,拟订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承担畜牧兽医调查研究和数据统计工作;承办畜牧兽医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工作;组织畜牧兽医行业重大项目建设;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起草畜牧兽医行业综合性文件。

内设畜牧处、兽医学医政药政处、动物防疫检疫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草业饲料处(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十九)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

提出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和引导农民创业就业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研究与数据统计工作;指导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组织起草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综合性文稿。

内设农产品加工处、农村服务业发展处。

(二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承担农机调查研究、数据统计、农业机械化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农业机械化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农业机械化工作的综合性文稿。

内设农机装备处、农机监管处。

(二十一)渔业处。

提出渔业发展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合理布局,提出渔业投资计划建议;承担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渔业防灾减灾及事故处置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法维护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依法开展渔业行政许可;指导渔业生产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渔业政务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

(二十二)农垦管理处。

提出促进农垦经济发展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垦企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所属农垦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农垦企业和农垦经济发展工作;拟订全省亚热带作物发展规划;指导中国农垦集团企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

(二十三)人事处。

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上述工作;拟订农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农民技术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办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技工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省农业委员会(省委农工委)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副厅级)负责省农业委员会(省委农工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内设离退休干部一处、离退休干部二处、离退休干部三处。

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省农业委员会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农业委员会监察室与省农工委纪工委合署办公。省农工委纪工委下设纪检监察室(与派驻监察室合署)、案件审理室,行政编制8名。其中:纪检组长(省农工委纪工委书记)1名,纪检组副组长(省农工委纪工委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案件审理室主任1名。

人员编制

省农业委员会(省委农工委)机关行政编制145名。其中:省农委主任(省委农工委书记)1名、省委农工委专职副书记1名、省农委副主任4名,总农艺师1名、总经济师1名、总畜牧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副厅长级)1名,处级领导职数44名。

其他事项

(一)畜牧兽医管理、乡镇企业管理、农业机械化管理等3个办公室主任由省农委分管领导兼任,不另算职数。

(二)设立省农委管理的履行农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的贵州省农业执法总队,核定事业编制30名。撤销原省农业厅管理的与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的贵州省农业执法总队,收回18名事业编制。

(三)有关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四)省农委履行的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农民负担调查等职责,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承担。

(五)省草原保护与开发利用、草原防火、草原监理和草地权属纠纷仲裁等职责,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省饲草饲料工作站(省草原监理站)承担。

(六)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渔政管理队伍建设职责,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省渔政渔船管理检验局承担。

(七)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调查、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的职责,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省农机安全监理站承担。

(八)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

(九)收回原省农业机械事业局的36名事业编制和省畜牧兽医局的26名事业编制。

(十)撤销原省农业厅机关服务中心,收回该中心21名事业编制、原省乡镇企业局机关的8名工勤编制和原省农业办公室(省扶贫办、省综开办)机关的10名工勤编制。

(十一)设立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机关服务中心,为委属正县级事业单位。核定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3名,其中:管理人员2名、工勤人员21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下属部分事业单位及其职责:

(一)贵州省水产技术推广站

业务范围:负责全省渔业环境、水质、资源、鱼药、鱼用饲料监测管理及渔政执法;负责全省水产技术推广、水产品捕捞、养殖及水产野生动物经营等许可制度的管理;承担水产病害防治、技术培训及渔业技术服务等工作。

(二)贵州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业务范围:贯彻国家土地承包管理的有关政策;指导全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民负担监督和农村经营管理宣传经济统计分析和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培训等工作。

(三)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业务范围:推广种植业的技术引进、技术适应试验、技术对比试验、技术示范推广、技术规程〈范〉制订和新技术新成果推广许可管理;指导农业技术推广系统的队伍建设、法规宣传技术培训和业务工作;承担种植的技术承包、科技成果转让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四)贵州省植保植检站(贵州省农药检定管理所)

业务范围:农业植物重大病虫害动态监测、抗药性监测、调查方法研究、测报技术开发、计算机网络建设和病虫害测报区域站管理;农业植物疫情管理、疫情封锁控制、检疫审批、检疫隔离试种和调运检疫;农业植物病虫害灾情分析、防治 技术试验示范和防治项目的实施;农用药械登记管理、广告审查、质量检测、安全作用指导;农药登记申报受理、审查、证书发放和公告;农药质量市场抽查检验、残留试验、质量检测、环境影响检测、毒理测定、检测技术行业标准拟定、检测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贵州省果树蔬菜工作站(贵州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业务范围:负责全省果树蔬菜生产的统一规划和重点开发,果蔬瓜生产的试验示范,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综合服务,指导各地果蔬瓜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组织农产品资源调查,组织实施“两高一优”项目的试验示范;开展优质农产品的科技、经济、资源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全省优质农业服务工作。

(六)贵州省土壤肥料工作总站(贵州省土壤肥料测试中心)

业务范围:承担土壤保护、耕地保护、肥料使用、植物增产、节水渠灌等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土肥水资源的监测、检验、分析评价及肥料对环境影响监测与农田废弃物监测工作,承担土著居民肥水技术培训、技术开发服务、科技成果转让和信息服务工作。

(七)贵州省农村能源环保办公室(贵州省农业环境监测站)

业务范围:推广农村沼气利用技术,太阳能利用技术,风能利用技术、地热资源利用和常规能源技术及设备;拟定农村《常规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建设农业环境监测网络,保护基本农田,检查处理农业水土气污染,负责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八)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监督管理站

业务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等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指导全省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市场信息体系建设。

(2)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并受理认定、认证及地理标志申请,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及证书管理。

(3)起草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农业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及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产品质量标准。

(4)负责农业标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市场信息采集、分析、发布,管理相关信息资料,开展查询服务和相关技术培训。

(5)协助开展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市场信息服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6)承担省农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贵州省种子管理站(贵州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

业务范围:

农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负责农作物新品种的引种、选育、小区试验、生产试验和区域试验的管理工作。

农作物新品种审定:负责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遴选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农作物新品种的申请受理、新品种评审以及新品种证书的核发和管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质量认证和质量标准化管理。

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督体系指导:承担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督机构与队伍建设指导以及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督业务指导,负责培训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督人员,协同农业厅执法总队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行为。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配合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核发与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对进口种子进行管理。

(十)贵州省农业厅对外经济合作中心

业务范围:负责省农业厅引进项目和我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规划、招标、监测,评估,奖金管理和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商品贸易、劳务输出和对外交流等方面的外事服务工作。

(十一)贵州省畜禽品种改良站(贵州省家畜冷冻精液站)

业务范围:负责全省畜禽品种的登记、审定、品种性的测定,品种标准拟定及种畜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种畜禽繁育、品种改良、良种推广及养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畜禽冻精及胚胎生产,为全省畜禽品种改良站提供牛、羊冻精、胚胎及液氮

(十二)贵州省饲草饲料工作站(贵州省草原监理站)

业务范围:负责全省草地改良、牧草飞播、草业和饲草技术试验示范;负责草原与饲草饲料的资源调查、动态监测、草原鼠虫害监测、草原监理工作;开展饲草饲料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和草坪工程建设为牧业咨询服务工作;承担饲料工业协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贵州省兽医防治检疫站(贵州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业务范围:开展畜禽疫病防治、畜禽防疫项目实施、畜禽生物药品调控及疫情扑灭工作;负责畜禽与畜禽产品检疫、畜禽防疫监督及行政处理处罚和畜禽防疫证章管理;承担重大畜禽疫病监测、疫病普查、疫情统计报告工作,开展畜禽防疫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知识宣传技术推广和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项工作。

(十四)贵州省兽药监察所(贵州省饲料监察所、贵州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业务范围:

(1)授权范围内对兽药、饲料产品监督检验、仲裁、鉴定;按主管部门计划定期抽检兽药、饲料产品,并及时报告抽检结果,

(2)承担兽药、饲料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负责地方标准品对照,品标定;供应、参与部分国家兽药标准的起草、修订,承担中监所委托的部分国家标准品,对照品的原料初选和协作标定工作。

(3)负责兽药新制剂、饲料新产品的质量复核试验,提高试验报告。

(4)调查、监督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

(5)指导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质检机构的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6)负责辖区内兽药、饲料检验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7)参与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的考核验收工作,进行技术把关。

(8)开展有关兽药、饲料质量标准,检验新技术、新方法及其他有关的研究工作。

(9)授权范围内馈料及动物性食品安全检测。

(十五)贵州省农业展览馆(贵州省农业宣传声像中心)

业务范围:宣传、展示当代农业成就和近现代农业文明组织开展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宣传技术失言和交流工作;宣传农业科学技术及生产经验,配合全省电视台办好本省农业节目,为全省农业系统提供和制作农业声像资料。

(十六)贵州省农业厅机关服务中心

业务范围: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要求,与机关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承担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行政事务工作,承担机关交由其点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深化改革,转换机制,改进服务,提高经济效益。

(十七)贵州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业务范围:通过广播电视为成人提供中专学历教育和中专后学历教育以及实用技术培训服务。

一、中专学历教育:

植物生产学科:农学、种植、蔬菜、果蔬、园艺与花卉

兽医学学科:养殖、畜牧兽医

农业工程学科:农村电气化

森林资源学科:林学

水产学科:水产

农业经济管理学科:农业经济与管理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现代乡村综合管理、乡镇企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管理、土地管理、农政服务与管理

环境科学学科:环境保护

经济学类学科:会计与审计、电算化会计、农产品加工

教育学学科:农村幼师

机电与维修类学科:机电、汽车拖拉机维修、汽车摩托车维修、家电维修

金融类学科:保险、税务

旅游学学科:旅游

应用学学科:计算机应用

二、中专后学历教育:

农业推广学学科:农业推广、畜牧推广、水产推广

(十八)贵州省农业资源区划研究中心

业务范围:

农业资源资源及区划工作管理:管理农业资源及其区划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和农业自然生态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农业资源监测:组织监测全省农业资源消长动态;协调农业资源调查评价分类体系与技术规程,依法或根据授权综合管理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等。

编制农业规划:编制全省或区域性的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实验区管理:负责农业区域开发治理实验区工作。

农业工程咨询项目:承担农业工程项目的咨询服务(规划咨询、项目建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咨询招投标咨询、管理咨询)。

(十九)全国农业资源区划西南培训中心

业务范围:培训范围西南五省两市,农业区划系统业务骨干和地州县农业区划办主任,接受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委托,完成全国性培训任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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