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 :预防车辆可能造成损失的保险

更新时间:2024-09-21 15:37

车辆损失险(英文:The vehicle damage insurance)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别之一,简称车损险。其保险标的为机动车辆本身。当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国际汽车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1980年—2016年,车险开始了稳步发展。2020年9月14日,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5个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通知,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内容。

车辆损失险的投保流程包括选择保险方案、填写投保信息、支付保险费用、领取保险单。理赔流程包括保安、事故查勘和定损、提交索赔材料、赔款计算和审核、支付理赔款。除外责任包括不报的行为和不报的损失两个部分,例如车辆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等造成的损失以及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等造成的费用等,保险公司都不进行赔付。一般车辆损失险保费计算公式为车损险保费计算公式为:车辆损失险保费=(基础保费+车辆购置价费率)*优惠系数。截至2023年6月,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为8778亿元。

相关概念

概念

车辆损失险又称车身损失险,简称车损险,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车辆损失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主险之一,是指投保车辆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毁损,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广义的车辆损失险是狭义车损险和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等附加险的总和。

类型

背景信息

国际机动车辆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1898年,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附加汽车火险。20世纪初期,汽车保险业在欧美得到了迅速发展。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汽车保险已占整个财产险的50%以上。

中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1950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随着改革开放,1980年开始恢复保险业务,机动车辆保险经历一段时间发展后,成为汽车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2009年《保险法》修改实施,强化了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规范、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加大了对保险公司监管的力度。2020年9月14日,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五个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通知,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内容。

投保流程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车辆损失险投保流程为选择保险方案、填写投保信息、支付保险费用、领取保险单。

保险合同要素

保险主体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主体有: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

车辆损失险的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合一,也可以不是被保险人而独立存在。当投保车辆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统一时,投保人即是被保险人;当投保车辆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使用方为确保车辆在遭受损失时能得到及时补偿而将车辆投保时,使用方为投保人,而车属方则是被保险人。

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标的

车辆损失险的标的是投保车辆的本身,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

参加保险的机动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具有车辆牌照。即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后,发给车辆的正式或临时牌号。牌号的式样、颜色根据车辆大小、类别有所区别。二是具有行车执照。即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填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证上填有车辆(包括挂车)的车长、车高、车宽、轴距、轮胎、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三是具有年检合格证。新车应有工厂出具的合格证。旧车则必须有车辆年检合格证明。

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

不保的行为

第三条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

(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七)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八)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五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不保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

(二)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或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

(九)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十)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十一)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车辆强制险赔偿的部分。

(十二)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以及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

保费与保额

投保金额

计算公式

车损险保费计算公式为:车辆损失险保费=(基础保费+车辆购置价费率)*优惠系数。

假如:车辆的价格为10万元,基础保费则为6.30元,费率为1.5%,那么保费为=630元+(100000*1.5%)=2130元。

费率表

投保方式

1.线下购买:车主携带行驶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或在购车的4S店办理续保。

2.电话购买:拨打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提供相关信息,根据客服人员提示办理投保。

3.网上购买:可以登录购买车险的保险公司官网或第三方平台,选择投保相应的车险即可。

保额

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中其费用一般有三种方式,具体保额根据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的种类而定。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扣金额后的价格。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以不足1个月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3.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对于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可以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理赔

理赔流程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理赔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理赔原则

理赔算法

赔偿项目

1.被保险车辆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坏而产生的修理费用,以及车主对车辆采取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和拖运费,在抢救过程中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因抢救而损坏他人财产,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

2.非雇佣拖车在拖运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及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责任确认

1.交通警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3.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4.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要认定责任的责任,确定事故的责任后,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依据事故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额度

保险公司会根据车主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所有应赔偿总金额的80%-95%(其余部分为保险条款规定的免于赔偿部分)。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赔偿8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85%,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赔偿90%,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95%。

局限性

车辆各部件出险概率不一,个别部件的理赔费用居高不下

在市区道路出险的车辆中车身外壳、车窗玻璃和车灯损坏占据多数。保险公司每年的小额理赔,除车窗玻璃已单列玻璃破碎附加险外,其他如车身外壳不车灯的损失赔付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占了80%左右,个别案件的索赔额只有几十元。少数高风险部件的小额索赔所占比例大。保险公司为小案件的处理,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服务成本大量增加。

出险车辆的查勘定损争议大

保险公司查勘人员由于缺乏对车辆检测的实践经验,对出险受损车辆的调查,一般局限于对外表部件的查勘,而对内部件的检测均由汽车修理厂处理。因此,在车辆的核损定价上常发生争议。保险公司要控制车险理赔费用,汽车修理厂要确保修车利润,车主(被保险人)要保证修车质量,他们对出险部件的修复方案、零部件的更换及车辆出险赔付费用的核定,难以形成共识,因此发生的投诉案件也呈日益增多的趋势。

“高保低赔”问题

机动车辆保险中,经常出现投保人以旧车投保,保险公司却将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情形,我们称之为“旧车新保”。于此种情形,若发生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往往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赔付金额,但保险人却坚称只能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格赔付。对上述矛盾主张,一部分法院判决以新车购置价计算赔付金额,即实务中所谓的“高保高赔”,另一部分法院则判决按车辆的实际价格赔付,即实务中所谓的“高保低赔”。对此问题,2014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公布《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明确约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发生全部损失时,以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上海市保监局2016年6月27日发布通知,上海将于6月底实施商业车险改革,改革的其中一个亮点就是解决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问题。具体的操作方式和《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相同。

保险功能与作用

补偿损失

通过交通事故的理赔,被保人所享受的保险利益就可以得到实现,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在按时缴纳一定保险费用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所产生的车辆损失人员伤亡等事故会及时得到损失补偿的权利。

促进社会发展

通过车辆损失险理赔,可以让人民的生活更加安定,社会再生产得到保障。交通事故往往伴随着一定的经济损失,汽车理赔不仅能使被保人在心灵上得到慰藉,还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以便受损方建家园安定生活,对社会的稳定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促进保险公司完善服务

通过车辆损失险的理赔,机动车辆保险承担的作用就可以得到检验。汽车保险承保手续是否齐全以及保险费是否合理,可能很多人平时不容易察觉,但当发生赔偿事件时,上述问题就容易暴露,只有通过汽车保险理赔,才会有利于承保工作的改进以及业务的提高。

相关事件

2021年,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强制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12月17日,其中机动车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8万元。

2022年2月12日,李某到某检测公司检测车辆,将其车辆交付工作人员何某,何某驾驶车辆准备进入检测车间时,车辆撞在检测线车间入口外墙上,造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拒绝维修,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2月13日,李某将车辆出卖给何某,同时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全部转让给何某,何某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随后李某以书面形式向某保险公司告知了保险权益转让事宜。何某就车辆损失申请进行了诉前司法鉴定,经鉴定案涉车辆损失金额为128000元,支付鉴定费5000元。因车损赔付事宜协商未果,何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款128000元、鉴定费5000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是在检测区域由检测人员驾驶时发生的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车辆在“竞赛、测试期间”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不属于保险的赔付范围,且其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另外,何某未提交实际维修明细及发票等反映其实际损失的证据,故对车辆损失不予赔付。

按照“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案涉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表述为“测试期间”,而案涉保险事故发生在车辆检测期间,按照通常的文义解释,测试与检测并不具有相同的字面概念,某保险公司将案涉保险事故归为免责情形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所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保险人给予损失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何某车损款128000元、鉴定费5000元。判决作出后,某保险公司上诉至中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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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车险流程怎么走,详细解读办理车险全流程.浦东保险网.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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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的险种简介.中国遵义门户网站.2023-09-01

车上人员责任险你买对了吗?.中国法院网.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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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是指什么.中国汽车网汽车频道.2023-08-23

来源:连云港传媒网.连云港传媒网.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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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被保险人?.中国平安.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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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赔率 Franchise Ratio.中国知网.2023-08-23

车损险基本保费对照表.12123违章查询.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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