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 :英菲尼迪交通肇事案主角

更新时间:2024-09-20 21:27

陈家,男,又名陈佳,1980年出生,2010年30岁,湖南省津市人。"N+舞"工作室舞蹈指导。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英菲尼迪交通肇事案主角陈家因酒驾超速酿成多车相撞并致两死一伤。2011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家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最终,陈家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与陈家方面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366万余元。

人物事件

2010年05月09日晨5时35分许,北京长安街祁家园路口南,一辆白色菲亚特轿车因红灯正常停止在行车道上(头南尾北),车内载着幸福的一家三口,一辆639路公交车正从垂直车道上正常左拐而来(由西向北)。

此时,一辆日产汽车公司黑色豪华英菲尼迪轿车从菲亚特汽车公司轿车后飞速驶来(交警目前尚未公布肇事车车速,据目击者估计不低于100Km/h,而事发地段限速60Km/h),径直撞上了菲亚特轿车,使其转了三圈以后在20米开外才停止下来,菲亚特车被强大外力挤压严重变形,两厢车都成了一厢车,方向盘已经没了踪影,车内已经没有任何空间。英菲尼迪随后又全速撞上了正在左拐的639路公交车后才停止。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派出警力迅速赶赴现场并成立了专案组。通过向目击者了解案情,询问乘车人,并兵分三路追拿肇事司机陈家。15时17分,陈家返回住所后被民警抓获。陈家逃逸的原因,据猜测是为了消灭酒驾或醉驾的证据。因为酒驾或醉驾,不光同车人是同样要承担责任,肇事者面临的刑罚会加重很多。等消灭了证据以后再被抓,肇事司机受到的刑罚会被减轻,其他三个乘客也可以因此逃脱法律的制裁.肇事车内,还静静的躺着三瓶价值不菲的洋酒,似乎代表肇事者及其同伙公然挑衅着警察、受害者,以及所有的善良民众!

事件回放

2010年5月9日早晨,北京长安街祁家园丁字路口,一辆菲亚特汽车公司正常停车等候绿灯放行,被一辆高速从后面驶来的英菲尼迪轿车追尾碰撞,强大的撞击力让菲亚特转了三圈以后在20米开外才停止下来,车身被强大外力挤压严重变形,两厢车变成了“一厢车”,事故造成菲亚特车内一家三口两死一伤——司机及其6岁的女儿颅内弥散性损伤致死,其妻重伤。

据目击者李先生说,英菲尼迪轿车在撞了前车后并没有减速,而是径直朝前方正在拐弯的639路公交车撞去。公交车上当时有10余名乘客,部分乘客受惊吓,一名乘客受伤。20分钟后,消防人员赶到事发地点,并对菲亚特汽车公司轿车进行了破拆。

肇事的英菲尼迪司机却弃车逃离了现场。菲亚特轿车司机陈先生,清华大学本科、硕士毕业,某公司中层管理者。颅内弥散性损伤后于朝阳医院不治身亡。妻子王小姐,北京大学本科毕业,普通职员,内出血

事故发生后,陈家弃车逃逸。当天下午,北京市警方在陈家的住处将陈家抓获。

网络评论

可怕的悲剧在首都长安街上演,广大网友开始激烈点评该事件,为什么他不等待交警?却借看病为由躲了近12小时,难道急救医生就没办法帮他看病,或者送他去医院接受检查吗?显而易见,他最怕的就是被检查,为什么?如果被查出酒后驾车,他极有可能获得最高刑罚,而同车的人员也将一起被提起公诉,结果可想而知!

责任认定

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朝阳交通支队依法对陈家及相关人员进行了笔录询问,勘验了事故车辆,对驾驶人体内的乙醇含量进行了检验,并提取了现场监控录像资料等相关的痕迹和物证。在讯问时,陈家承认自己在酒吧存在饮酒行为,陈家车内的三名乘客也均称陈家在发生事故前喝了酒。此外,技术人员经对陈家驾驶时的车速进行了鉴定,通过监控录像进行了图像跳帧实验,运算得出“英菲尼迪”牌小客车出事故时车速约为110.6—121.7公里/小时。

经过反复细致的缜密工作,朝阳交通支队依法认定:陈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陈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

事发时,被撞车辆在等绿灯;事发后,陈家弃车逃离。据此,交管部门认定,除酒驾、超速,还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肇事逃逸等行为。这四项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该事故的全部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禁驾。”

由此,陈家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吊销驾照并且终生不得领取的处罚。

案件争议

证人证言可否认定酒驾?

逃逸11小时,导致无法通过“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确认肇事司机是否酒后驾车。交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述和证人证言,得出“酒驾”结论。法律界人士持不同观点。正方有证据就应判定酒驾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表示,当事人自述,尤其是对于自己不利的自述,例如肇事司机自认酒后驾车,足以作为直接证据,从而得出酒驾的结论。

他说,目前的医学技术导致肇事逃逸后难以判定酒驾,对酒驾肇事司机无疑是不良暗示,“只要离开就不能追究酒驾责任”。基于此,警方的任何证据都应作为酒驾认定依据。反方证人证言确定酒驾不合法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表示,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超20毫克,是法律对酒后驾车的唯一认定标准。即使有当事人自述和证言,也只能认定肇事司机曾饮酒,不能证明酒精含量超20毫克。

他表示,现行法律对酒驾认定存在漏洞,导致类似事件频发,“比如周杰案”,但立法漏洞不能通过当事人自述、证人证言来“变通”。

案件审理

庭审前言

备受各方关注的北京长安街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陈家酒后驾驶英菲尼迪轿车超速行驶、违规超车,并违反交通信号灯终酿成两死一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死者家属则向陈家提出了约608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

今天的法庭上,公诉人提出陈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项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但陈家的辩护人却认为,陈家的行为属于过失,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动机,只应定“交通肇事罪”。而陈家本人在庭审过程中,表示了深深的忏悔,对被害人的索赔要求表示将尽力赔偿。

一审开庭

2011年5月17日上午,北京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开审,被告人陈家因酒驾致2人死亡、1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民事赔偿要求。陈家在法庭上作了最后陈述。

被判无期

2010年11月25日,朝阳区检察院曾通报,该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肇事司机陈家起诉到朝阳法院。但在2011年3月,朝阳检察院将此案上报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2011年5月17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陈家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

2011年5月19日晚十点左右,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双方达成的赔偿金额是366万,陈家一方是口头委托家人,所以本人需要在法庭上签字确认;王辉一方已经在赔偿协议上签字认可。据悉,之前陈家已经做出66万元的赔偿,陈家的爱人给出了55万赔偿,庭审之前,陈家的家人又给出75万,现在赔偿金额已经履行了195万,陈家表示将卖房履行协议。

2011年5月20日上午,备受各方关注的北京长安街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家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庭宣判,陈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附带民事赔偿王辉等人366万余元。陈家认为量刑过重,当庭按下手印,提起上诉。

终审宣判

2011年7月13日上午,“英菲尼迪长安街肇事案”终审落槌,市高院驳回陈家的全部上诉意见,维持了无期徒刑的原判。市高院二审后认为,陈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先后冲撞等候信号灯的小轿车及正常运行的公交车,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弃车逃逸,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陈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律师的意见理由不足,均予以驳回。

市高院最终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陈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处理适当,因此维持原判。据了解,陈家在宣判后情绪激动,连称自己“很冤”,并表示要向最高法提起申诉。

参考资料

北京长安街车祸肇事司机负全责 面临超七年徒刑.搜狐网.2010-06-04

北京长安街酒驾案被告获无期 赔偿受害方366万.腾讯新闻.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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