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 :非盈利性学术社会团体

更新时间:2024-09-20 15:11

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的前身是1942年1月在延安成立的陕甘宁边区土木工程学会,1953年组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西安分会,1954年组建中国建筑学会西安分会,1959年两会分别改名为陕西省土木工程学会和陕西省建筑学会,成立一个理事会,和署办公。“文革”期间中止活动。

学会概况

1978年10月恢复活动,于1986年更名为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现为第九届理事会。我会共有分支机构33个,其中办事机构2个是:秘书处和学会办;工作机构6个,分别是学术、组织、咨询、科普、青年、住宅和房地产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25个(含分会),分别为: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建筑施工、建筑物理、建筑经济、建筑电气、城市规划、村镇建设、热能动力、设备安装、土力学及地基基础、地震工程、暖通空调、工程勘察、桥梁结构、、道路工程、市政工程、计算机应用、古代建筑、、地下工程、建筑弱电、智能建筑、建设机械23个专业委员会和建筑师、室内建筑设计2个分会。我会现有单位会员50个,个人会员2391人,其中已登记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会员340人,中国建筑学会会员174人。

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是陕西省境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和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学术考察,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举办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三、对本省有关科技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与发展规划积极献计献策提供咨询,并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主持科技成果鉴定、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科技文献和编审技术标准,以及提供技术服务;

四、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征集及评选优秀设计方案和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

五、组织开展优秀学术论文评选,组织开展大专院校土建专业优秀毕业设计评选活动;

六、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

七、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八、兴办科技实体,为学会开展活动提供经费来源。

理事会

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第十届理事组成(2012年2月10日):

名誉理事长:张锦秋(女)黄怀宝 王昌

理事长:李里丁

副理事长:惠西鲁薛永武 熊中元 苏三庆 张炜 刘伯权袁君健 郝际平 高小平

秘书长:易凤华(女)

副秘书长:安军 时炜 朱武卫 王树声

顾 问:乔征 和红星 刘耀华 郑建钢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画为序):丁守宽 马建勋 王坤武 白国良 冯明怀 刘小平 刘加平 刘伯权 刘克成刘孟林 吴子燕(女) 张炜 张琪 张蓓(女) 时根荣 李里丁 来克明 苏三庆 陈旭 季伟 易凤华(女) 施尧夫赵元超 郝际平 黄翔 袁君健 高小平 高宗祺梁雁 惠西鲁 曾凡生 熊中元 燕建龙 薛永武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SHAANXI CIVIL CONSTRUCTION SOCIETY(缩写:SCCS)。

第二条 本会是陕西省境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和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旨在团结组织我省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为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土木建筑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为科技兴陕和西部大开发,加快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其办事机构受本会理事会及挂靠单位的共同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设在西安市北大街199号陕西建工控股集团(为学会挂靠单位)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的探讨和学术考察,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举办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三)对本省有关科技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与发展规划积极献计献策和提供咨询,并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主持科技成果鉴定、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科技文献和编审技术标准,以及提供技术服务。

(四)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征集及评选优秀设计方案和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

(五)组织开展优秀学术论文评选,组织开展大专院校土木建筑专业优秀毕业设计评选活动。

(六)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

(七)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等。

(八)兴办科技实体,为学会开展活动提供经费来源。

第三章 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学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会各类会员尚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建筑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学位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2)从事土木建筑科技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有重大贡献者;

(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积极参与学会活动的企事业领导人员;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政府部门有关人员;

2、单位会员:凡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具有20人以上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员,并愿意参与本会有关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地、市级相关学术社会团体。

3、学生会员:凡大专院校土建专业二年级以上学生,愿意参加本会活动者(学生会员管理办法另订)。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在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五)单位会员可申请本会协助举办培训业务;

(六)外籍人员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积极参与本会的有关活动

(五)单位会员应协助做好本单位个人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六)欢迎外籍人员协助本会开展学术活动,推荐有关专家来陕讲学;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因工作调动应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并收回会员证。会员如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会籍即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会员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季度(至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 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和监督本会经济实体工作和经营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人选,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秘书处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任名誉职务,其职务设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第三十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员的联系及管理工作,根据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可在会员单位或区域建立学会基层组织—会员联络站、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或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经济实体上交费用

(六)学术活动基金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遇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和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必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3年6月26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省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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