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等法院 :陕西高等法院

更新时间:2024-09-20 20:57

陕西高等法院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陕西省的省级审判机构,成立于民国十六年(1927年)。

基本介绍

国民政府时期推行司法改革,在西安市将原陕西省高等审判厅改为陕西高等法院,设院长一人,由简任推事兼任。民事庭和刑事庭各置庭长一人,除由兼任院长之推事充任者外,余就其推事中选任。高等法院审理不服地方法院判决而上诉之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等。

陕西高等法院内同时设检察处,据1928年《陕西省高等法院检察处十七年度职员考语表》所列检察官有杨福荫、赵仙槎、刘宪章等3人,主任书记官林燕春1人,书记官李维、蔡星枢等6人,候补书记官罗彦泽1人,学习书记官孙继祖、张云程2人。

从1948年《陕西高等法院战时司法人员和有损失调查表》看,时任陕西高等法院院长一职者是党积龄。首席推事是曹文焕,庭长是张耀斗和王维翰,推事有范一桂、崔炎煜、龚锡贤,分发办事法官有姚廷俊、高熏、郝景昌等;检察官花荫、张庆瀚,书记官王密,主任书记官王昭新,主科书记官万善宝、白泉、陈国珍、孟廷、张鹏翰、张受书书记官汪延年、郭汉章、惠静庵等15人,学习书记官米锡侯、王景熙,分发办事书记官长林燕青,分发办事书记官杨葆初,分发办事主任书记官巩觉民,侯补书记官薛津,分发办事姜坦、吕鸿顺、王俊杰以及录事叶遇春、郑清、张崇德等25人(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资料七,7046号)。

根据中国民国《法院组织法》有关“省和特别区各设高等法院。但其区域辽阔者,应设高等法院分院”的规定,陕西高等法院还设立了四个分院,它们是:设在南郑区的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设在榆林市的高等法院第二分院,设在安康的高等法院第三分院,设在大荔县的高等法院第四分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资料全宗七6567号)。各分院置检察处,委派检察官。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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