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青川特大血案 :1994青川特大血案

更新时间:2024-09-21 20:03

1994年青川特大血案,是因金坑主权争夺于1994年10月17日发生在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沙州镇大湾村一带的案件。

1994年10月,李洪派人在李代明金坑旁开挖金坑,遭李代明驱赶。后李洪找李代明谈判不和发生争执。10月17日,李洪雇了近百人,与李代明血拼,造成包括李洪在内18人死亡,16人失踪。2012年10月24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4年12月30日一审宣判,李代明、朱明文、周录贵3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辛大春、郭兵、张顺平3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4年青川特大血案是广元市有史以来最大血案,案件当时惊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安部和四川省公安厅、广元市公安局,相关领导要求全力侦破此案。血案震惊了广元市,政府加大了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没有许可证的开采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促使采金者的数量大大减少,淘金热潮也逐渐降温。血案发生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行修订,确定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对矿产资源开采的行政配置改为了市场配置。

事件背景

人物背景

时代背景

青川县,位于四川省广元市,地处白龙江上游,白龙江因江中有大量沙金而闻名,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淘金者,到20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由于要修建重点能源项目宝珠寺水电站,1994年和1995年,青川当地对水库淹没区的金矿资源进行了为期两年的抢挖。从此,掀起采金狂潮,每天最多时达上万人之众。

乱象背景

非法持有枪支和弹药

在金河坝里,凡出金率较高的矿井,大多有各式枪支和弹药。政法机关不定期突击搜查,收缴一批,不多久又发现第二批。一些不法分子还进行“黑吃”,打探到哪个金窝子挖“红”了,或者强行“入股”,或者以武力相威胁,低价买进自己开采,或者干脆白拿强要。

采金许可证给钱便可办理

当时,办理采金许可证的过程非常简单。申请人只需向国家黄金管理局提交一份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就可以轻松获得采金许可证。然而,黄金管理局并不会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这导致了采金许可证的发放非常随意。而且,一旦获得许可证,开采者就可以随意选择开采地点,即使是在主矿区之外的地区也是如此。这种不规范的行政配置和金钱万能的现象导致了开采秩序的混乱不堪。

事件经过

冲突发生

1994年10月,李洪派人在李代明金坑旁开挖金坑,遭李代明驱赶。同月14日,李洪邀约10余人找李代明谈判,但双方一见面,就发生争执。李洪等人将李代明等人打伤,李代明等人逃走。

为报复李洪,李代明邀约同在该河段开采沙金的江油籍人朱某、廖某、周某等,策划组织80余人,打算与李洪打一架。随后,李代明等人商量决定在元坪子伏击李洪一方的人,并向附近村民借来火药枪,制作炸药包、炸药弹数十个。1994年10月17日,李洪也花钱雇了近百人,手持药枪、刀、斧等工具分乘一辆大巴车、二辆中巴车前往大湾村河段,准备与李代明血拼。李洪等人的车辆行驶至国道212线青川县沙州镇大湾村元坪子路段时,早已埋伏在此的李代明、朱某等人,用健力宝饮料罐自制的炸药包、火药枪、鱼雷等杀伤力较大武器进行伏击。造成包括李洪在内18人死亡,16人失踪,3辆客车被炸坏,窗玻璃、座椅、 灯具等损坏严重。李洪等二人在车前当场死亡。李洪的肚子划开了一条长口子,尸体布满伤痕,血肉模糊。被李洪召摹来的几十个打手,在火力压制下, 有的跳入白龙江,有的缩在车底。

侦查工作

案发后,广元市公安局、青川县公安局迅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由于主要犯罪嫌疑人在逃,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历年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均将该案作为头等大案,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先后数次开展大规模追逃工作,将主要犯罪嫌疑人作为A通逃犯全国通缉。该案件曾经惊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安部。

2001年8月19日,青川县公安局将李代明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列为网上逃犯缉捕,同年9月26日,四川省公安厅将李代明列为省厅A级通缉逃犯缉捕,公安部实施清网行动以来,青川县公安局加大在逃犯罪嫌疑人追捕力度,通过追捕和规劝的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归案。公安民警曾数十次到江油市摸排,公安民警埋伏在李代明在江油的住处周围昼夜蹲守,但始终不见李代明。

李代明潜逃后消失,引发了各种谣言,说他已经去世。但青川县公安局认为他死亡的可能性不大。随着线索的逐渐出现,警方的侦查工作逐渐接近目标。在2011年9月29日,清网行动的追逃组成员前往李代明的原籍地江油市武都镇,对李代明的亲友信息进行了详细的摸排。通过调查,得知李代明的女儿即将结婚,而李代明很有可能会结束他的逃亡生活,亲自参加女儿的婚礼。经过十多次的交谈,李代明的女儿表示,她的父亲李代明有意与青川县公安局的领导进行会面。得到这个信息后,时任青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张家和亲自与李代明进行了电话沟通,并向他承诺,他可以参加女儿的婚礼,同时鼓励他主动结束逃亡生活,回归社会。

2012年10月9日,李代明在刚参加完女儿的婚礼后,在家属陪同下到青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李代明表示案发后他感到恐慌不安,曾前往山西和新疆打工,下煤窑挖煤,过着有家不能回的恐慌生活。经过长时间的流离失所和惶惑,他决定选择自首。随后,广元市公安局又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侦查,先后辗转甘肃、重庆、浙江、山西、江苏等省市和省内绵阳市巴中市南充市德阳市遂宁市雅安市、成都等市,行程10万余公里,共抓获到案147人,形成侦查、诉讼、劳动教养卷宗58卷7638页。全案逮捕29人,取保候审32人,移送起诉41人。其中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起诉33人,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两罪移送起诉1人,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起诉5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起诉2人。

案件审理

2012年10月24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对大量的案件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和做好受害人及其家属、亲友的疏导和稳控工作后,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4年7月29日上午“1994年青川特大血案”开审,对李代明等9名涉嫌故意杀人的主犯以及其他从犯共41人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较多,初步预计整个庭审时间将历时5天。

2014年12月30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代明、朱明文、周录贵等2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李代明、朱明文、周录贵等12名被告人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侯兴全、罗其楷等14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代明、朱明文、周录贵3名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辛大春、郭兵、张顺平3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余玉良等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富国等16名被告人十五年——三年有期徒刑;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何茂平等14名被告人四年二个月——三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代乐兵免予刑事处罚。判令各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庭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各3万余元。

事件回应

2014年7月28日,案件在四川省广元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但许多网民疑问为何特大恶性案件20年后才公审。当地相关部门表示案件正在审理中,不便过多披露细节和证据。知情人士透露,原案卷宗中大多数案犯只有外号,没有详细身份信息和逃犯照片,给抓捕工作带来困难。此外,2008年大地震可能使部分证据灭失。案件历时长,当年的案件承办人员已数次更换。

事件评价

有人以“百里江面不夜地,千车万人淘金来”形容当时的场景。就是在淘金热潮下,利益的驱使,导致了一场血案的发生。

正是因为政策的不完善,管理跟不上,开采秩序混乱等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了青川血案的发生。(原青川县黄金管理局一工作人员 评)

血案背后,实则反映了因为管理混乱、法律不完善,导致的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广元境内的淘金热潮。而这波淘金热潮也随着这场血案戛然而止。更重要的是,血案发生两年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定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对矿产资源开采的行政配置改为市场配置。(成都商报 评)

社会影响

淘金热潮退却

血案震惊了广元市,为此,广元市决定成立黄金指挥部,全面负责和协调与黄金开采相关的各项事务。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过去的乱象,指挥部调动全市各个部门进行联合行动和大力整顿。其中,最主要的改革措施是将办证权限集中于指挥部手中,不再是有钱就能随意办证,而是需要对开采者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此外,为了规范开采活动,政府还划定了特定的开采区域,并严禁在划定区域之外进行非法开采。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没有许可证的开采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在这一系列的整顿措施下,采金者的数量大大减少,淘金热潮也逐渐降温。到了1996年,随着白龙江开始蓄水,淘金的河滩被湖水淹没,淘金热潮成为历史。

案件惊动国务院、公安部

此案成为广元市有史以来最大血案,案件当时惊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安部和四川省公安厅、广元市公安局,相关领导要求全力侦破此案。

修订《矿产资源法》

血案发生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行修订,确定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对矿产资源开采的行政配置改为了市场配置。1996年参与修订《矿产资源法》的法学专家李显东表示,《矿产资源法》的修法背景,与“青川血案”这样重大案件的发生是有必然联系的,可以说这样的重大案件及其他类似案件正是1996年修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全文: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三款修改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第四条修改为:“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三、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四、将第三条第四款改为第六条,修改为:“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五、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六、第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二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七、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稀土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八、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九、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十、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一、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十二、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十四、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将本法中的“国营矿山企业”修改为“国有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修改为“集体矿山企业”。

本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参考资料

“青川特大血案”公审 20年前械斗导致44人殒命.人民网.2023-12-09

青川淘金大血案昨日一审宣判 主犯3人死刑3人死缓.凤凰网.2023-12-09

"青川淘金特大血案"今开审 致19死曾惊动国务院.人民网.2023-12-09

潜逃,17,年的,A级,逃犯,恐慌,中自,首.广元市人民政府.2023-12-09

1994年“青川特大血案”案发20年后开审.人民政协网.2023-12-09

四川致19死15人失踪“青川血案”20年后公审遭疑.人民政协网.2023-12-09

1994年“青川特大血案”案发20年后开审.青岛新闻网.2023-12-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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