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案 :2014年发生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件

更新时间:2024-09-21 10:16

“e租宝”案,是指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丁宁等26名犯案人员于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间进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主要犯案人员丁宁以实业起家,2012年涉足金融。2014年,被其收购的网络平台以“e租宝”之名重新上线。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间,犯案人员通过虚构融资项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亿元。2015年底,多地公安部门发现“e租宝”经营异常,于12月16日立案侦查。2016年1月14日,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8月15日,案件结束侦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2017年4月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e租宝”案进行首次公开审理;9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等多项罪名判处丁宁无期徒刑,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丁甸无期徒刑,同时还对张敏等24人判处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租宝”案的持续发酵一度引发市场恐慌,甚至使网络金融行业陷入严重信任危机,有碍中国网络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同时,“e租宝”案还暴露出中国监管部门对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进而客观推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完善。

案件背景

丁宁,1982年出生于蚌埠市,曾就读于安徽工贸职业学院。1999年办理长期休学,进入由母亲创办的蚌埠市岩柏施封锁厂担任技术员、销售员。在此期间,丁宁发现工厂主营业务铁路铅封的销售业绩年产值不足200万元,于是利用当时新兴的电子商务提升销售额,为工厂带来300万元的销售额和70万元的净利润。

但是,丁宁并不满足于铁路铅封技术带来的有限收入,于2001年利用100余万元的原始资金开始生产开罐器和螺丝,又于次年升任厂长,正式带领企业进军五金加工行业。2001年到2006年间,他旗下的开罐器年产值突破400万元,并占领中国近九成的细分市场份额。2010年,丁宁成立蚌埠市钰诚新材料科技公司,并与合肥工业大学联合成立“合工大金属表面处理研究中心”。

2012年,丁宁突然放弃生产开罐器和螺丝,逐步降低实业占比,并通过成立安徽钰诚融资租赁公司正式进入金融领域。此外,他还先后创办了多家融资担保公司、保理公司和基金公司。一年后,丁宁重组旗下企业,成立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2月,钰诚集团收购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进行改造。

案件经过

虚假宣传

2014年7月,经改造的网络平台更名“e租宝”正式上线,并在短短一年后成为行业领先者。“e租宝”自成立之初就以“一元起投”、普惠金融为噱头,并承诺9%至14.6%的年化收益率。为进一步扩大融资范围,该平台还在地铁、公交等不同地点,通过电视、网络等不同途径投放了大量广告。其中,2015年上半年的电视广告投放规模高达1.5亿元,且一度覆盖中国中央电视台北京卫视湖南卫视东方卫视天津卫视浙江卫视等主要国家及省级电视台。此外,为展示公司资金充足的形象,丁宁要求办公室秘书身着奢侈品服装和首饰,高薪聘请80余名高管;为掩人耳目,“e租宝”还在缅甸战乱地区设立东南亚联合银行(邦康支行)。最终,“e租宝”凭借虚假包装、媒体和专家的推波助澜一度成为最热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非法集资

e租宝”自始至终就是一场以融资租赁项目为名的骗局。该平台对外宣称,集团下属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后,将在“e租宝”平台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资成功后,项目公司将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便能够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从中赚取项目利差,平台可赚取中介费,投资人也将获得收益和本金。但是,“e租宝”平台的融资项目均为虚构。丁宁指使专人使用融资金额的1.5%至2%购买企业信息,并向承租人支付部分费用作为转手资金的好处费,最终通过虚假项目集资,通过承租人中转,将全部的非法集资所得都转入旗下关联公司,达成事实挪用的目的。此外,钰诚集团还在各地大量设立分公司或代销公司助力推销,并提供开通网银、注册平台等服务。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间,“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也达到500余亿元。

案件调查

2015年底,多地公安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发现“e租宝”存在经营异常,随即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截至同年12月5日,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钰诚系”公司可支配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资金链存在断裂风险;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开始转移资金、销毁证据;数名高管也已暴露出潜逃迹象。对此,各地公安机关在公安部的指挥下,于12月8日展开统一行动,成功抓捕丁宁等多名主要高管,并对“e租宝”位于北京数码大厦的信息化研发中心及位于安联大厦的办公场所展开调查。当日,平台官方网站与APP也已无法打开。

12月9日中午,“e租宝”通过官方新浪微博发布《e租宝告客户书》称,为配合相关部门检查、防止不实传言引发恐慌和无序资金流转,平台在昨日19:00后暂停交易;次日,再度发布声明称,平台是因“经营合规问题”接受相关部门调查。但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张敏签发的文件显示,“e租宝”网站及线下机构的推广、新品发布及其他日常业务均已暂停;12月14日,北下关街道成立“e租宝”专项工作组,召开紧急部署会议;两日后,各地方公安机关针对“e租宝”平台及关联公司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立案侦查。

2016年1月14日,“e租宝”案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与该案相关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是,犯罪嫌疑人曾在被逮捕前将1200余册证据材料装入80余个编织袋深埋至安徽省合肥市郊外某处6米深的地下,而且涉案人员众多、波及范围极广,这给专案组侦破案件带来了极大困难。直至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才正式结束“e租宝”案的侦查工作,并将案件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案件审判

一审判决

2017年4月26日至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首次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起诉书,指控二被告单位以及丁宁等被告人涉嫌非法集资。开庭期间,42名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出庭。

2017年9月12日,历时1年9个月、遍布31省市、涉及115万人、涉案金额达700余亿元、未兑付款项达380亿的“e租宝”案迎来一审判决。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单位曾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和“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和个人债权项目,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且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运营支出,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及丁宁、丁甸等10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王之焕等16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如下: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二审判决

“e租宝”案一审宣判后,二被告单位未提出上诉,丁宁、丁甸、张敏等23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单位及丁宁、丁甸等10人的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王之焕等16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二被告单位及26名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在造成全国范围内众多投资人巨额资金损失的同时,更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应依法惩处。同时认定,北京市一中院一审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立案执行

2018年2月7日,北京市一中院发布“e租宝”案立案执行公告,该院已对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丁宁、丁甸、张敏等26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立案执行。

后续进展

核实登记

早在2016年2月13日至5月13日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首次启用时,公安机关就已率先针对“e租宝”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人开展信息登记和复核工作。2019年6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正式发布“e租宝”案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登记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同年8月30日,参与登记人员为通过“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的受损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应提前准备身份证件、联系方式、本人收款账户信息、充值与提现金额等信息,前往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设立的核实登记点,完成信息的核实、采集和登记工作。本次核实登记结果将作为返还涉案款项的重要依据。

资金清退

2020年1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发布“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公告,首次资金清退工作将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清退比例,且仅针对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钰诚系”员工、理财师和未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暂不列入清退范围。同年1月16日,“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工作正式启动。

相关涉案人

丁宁

丁宁,“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2017年9月12日,因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丁宁指派公司员工虚构融资项目、贿赂承租人,挪用向社会公众吸纳的巨额资金,同时通过虚构公司形象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此外,其与数名集团女高管关系密切,存在肆意挥霍集资金额的行为。比如,他曾向张敏赠送价值1.3亿的新加坡别墅、价值1200万的粉钻戒指、豪华轿车、名表等礼物以及高达5.5亿元人民币的现金。

丁甸

丁甸,丁宁的弟弟,“e租宝”非法集资案的主要犯案人员。2019年9月12日,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丁甸在调任北京前,月薪仅有1.8万元,但在调任后立即增长至100万元。仅2015年11月,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丁甸等员工支付的薪金就高达8亿元。“e租宝”案中,丁甸与丁宁、张教、彰力等人负责集资活动的指挥和管理工作。

张敏

张敏,钰诚集团董事、总裁, e租宝联合创始人。2019年9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2014年以来,张敏被包装成为“互联网金融第一美女总裁”的形象,并作为企业形象代言人公开出席各种活动。案发期间,她曾收到来自丁宁的合计价值7亿元的现金、珠宝、房产等,其月薪也在短时间内从15万元高涨至100万元。

案件影响

2015年12月23日,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P2P平台“三农资本”发布公告称,“e租宝”事件的持续发酵引发P2P行业的市场恐慌,导致众多投资人紧急申请赎回投资款项,平台因此决定暂停业务。但此举并未打消投资人的疑虑,反而促使更多投资者于次日赶赴安徽金实公司总部试图提取本金。不仅于此,随着“e租宝”等P2P平台接连暴雷和警方的不断介入,整个P2P行业甚至网络金融行业也面临着严重的信任危机。该案件的发生增强了社会公众对网络金融的戒备心理,甚至波及许多正规的网络金融企业,严重阻碍中国网络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

“e租宝”案同时暴露出中国监管部门对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的问题,进而引发社会公众对网络金融风险的全新认识。具体而言,“e租宝”案的发生表明,案发时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体系、互联网市场准入机制及网络征信体系均不够完善,相关部门也因多方面因素未能实现对网络的有效监管。对此,法律界、金融界众多学者提出建立严格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社会征信和评估体系、完善金融风险控制制度和规范、推行金融市场自律规范等切实可行的监管策略,客观推动了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方案的完善。

参考资料

“e租宝”非法集资案:一年半非法集资500多亿.环球网.2024-04-08

e租宝案一审宣判 涉案两公司被处罚金26人获刑.中国法院网.2024-04-08

· “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注意 7月2日启动信息核实登记.三湘都市报.2024-04-09

追缴涉案资产价值超百亿元!" e租宝" 案件有了新进展.微信公众平台.2024-04-09

e租宝案一审开庭 26人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存款.搜狐网.2024-04-08

“e租宝”案一审宣判:主犯丁宁"四宗罪",被判无期并罚1亿.经济观察报百家号.2024-04-08

“e租宝”案件二审宣判: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中国经济网.2024-04-09

安徽P2P平台“三农资本”陷挤兑风波.搜狐网.2024-04-09

P2P信任危机已至:e租宝等成阴霾 密集提现考验.搜狐网.2024-04-09

丁宁:规模最大庞氏骗局始作俑者获刑.新浪财经.2024-04-08

冻结涉案资金逾百亿元|公安机关公布“e租宝”案件侦办追赃最新进展.微信公众平台.2024-04-09

海南2498人涉案,金额达3558万!被e租宝骗过的快看.澎湃新闻.2024-04-09

北京市一中院通报e租宝案:已对被告人丁宁等26人立案执行.澎湃新闻.2024-04-09

“e租宝”案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于2019年7月2日启动.上游新闻.2024-04-09

“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工作于2020年1月16日启动 .北京日报百家号.2024-04-09

【法律适用】e租宝一审判决书全文曝光!集资380亿,23亿调往国外!.澎湃新闻.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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