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经联合国评选后列入的遗产项目

更新时间:2023-11-07 22:00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选确定而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的概念。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是人类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里程碑。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原地区成为第6个加入《公约》的国家。截至2022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共收录676项遗产项目,对应于140个国家;其中,中国列入共计43项,总数位居世界第一。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中最富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文化的根本与源头,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最宝贵的共同财富,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文化命脉。承载着人类的智慧、人类历史的文明与辉煌,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

定义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第2条),非物质文化遗产(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按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

“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发展历程

日本于1950年创立了第一个“人间国宝”国家保护体系。韩国于1964年建立了自己的保护系统。在菲律宾泰国罗马尼亚法国捷克保加利亚等国亦仿照推广,在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上存在较大差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联合国系统内最大的政府间智力合作机构,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早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在制订遗产保护计划中,就提出了文化遗产由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组成。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通过的《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或译《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提出了“传统和民间文化”的概念。

1993年,韩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局建议创立“人类活瑰宝”(LIVING HUMAN TREASURES)体系,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第142届会议做出决议,鼓励其成员国在各自国家建立类似的保护体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11月第29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一项关于建立一个国际鉴别的决议,这个决议称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遗产优秀作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4次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加上“非物质”的限定。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正式提出了这个概念,并和人类口头并列提出。它的另一译名是“无形文化遗产”。

2001年5月18日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公布,在全世界产生了轰动效应。在首批19个代表作中,中原地区昆曲艺术名列第四。2003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公布了第2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共有28项,我国的古琴艺术名列其中。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用包括中文在内的联合国6种官方语言同时公布,从国际准则的角度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国成为第6个加入《公约》的国家。

2005年3月31日中原地区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保护办法,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外来词语和概念正式进入中国官方语言,并迅速被学术界所启用。

2006年4月20日,在《非遗公约》批准国达30个之后的3个月正式生效;截至2023年2月17日,已有181个国家加入《非遗公约》。2008年6月,《非遗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通过了《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并根据《非遗公约》的实践发展,先后进行了7次修正;同年11月,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三届常会期间,《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下简称《急需保护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正式建立。至2022年底,已有来自140个国家的676项遗产项目或优秀保护实践入选上述名录、名册。

标志

以三角形、正方形和圆形为基本构图。线条图以一次手的运动开始并结束,中间无任何停止或断落,用极简主义方法一三角形变成一个正方形,正方形变成一个圆形,圆形采取泡状保护罩形式,以突出《公约》的宗旨和精神。设计强调传统与现代之间的联结一以手的运动表示传统,以类似于英文at的符号“@”象征现代,紧扣设计主题:一个现代性时代的遗产。公约logo与教科文组织徽标一同使用。

项目数量

截至2022年12月1日,教科文组织2003年《公约》名录共收录676项遗产项目(含优秀保护实践),对应于140个国家。其中,急需保护名录76项,对应于 40个国家;代表作名录567项,对应于136 个国家;优秀实践名册33项,对应于31 个国家。

评选标准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      

要求申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以下简称“缔约国”)在申报材料中证明拟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    

(一)该遗产项目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尽管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和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项目的存续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急需保护;或者该遗产项目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特别急需保护。    

(三)制订保护计划,使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能够继续实践和传承该遗产项目。    

(四)该遗产项目的申报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性同意。    

(五)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该遗产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清单。    

(六)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经与有关缔约国充分协商,将该遗产项目列入本名录。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      

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材料中证明拟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    

(一)该遗产项目属于《公约》第二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将该遗产项目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能见度,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世界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    

(三)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项目可起到保护和推广作用。    

(四)该遗产项目的申报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尊重其意愿,且经其事先知情并同意。    

(五)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该遗产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清单。      

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    

(一)鼓励缔约国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推荐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以供遴选和推广。    

(二)委员会在每一届会议上均可明确征集具有《公约》第十九条所述的国际合作特色和/或注重特定优先保护方面的推荐项目。    

(三)此类计划、项目和活动向委员会提交以供遴选和推广时,既可以是业已完成的,也可以是正在进行当中的。    

(四)委员会在遴选和推广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时,应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同时加强南南合作和北南南合作。    

(五)委员会应从向其提交的推荐中遴选出最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的计划、项目或活动:      

1.该计划、项目或活动涉及《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定义的保护措施。      

2.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促进了地区、分地区和/或国际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     

3.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体现了《公约》的原则和目标。      

4.该计划、项目或活动已证明有助于促进对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的成效。     

5.该计划、项目或活动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的参与,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性同意,正在或业已实施。     

6.该计划、项目或活动视情况可成为分地区、地区或国际保护活动的范例。     

7.如果该计划、项目或活动入选,申报缔约国、实施机构和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愿意配合传播优秀实践。      

8.该计划、项目或活动的经验与其效果评估密切相关。      

9.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定需要。

申报及评审时间表

准备和提交      

当年3月31日:编制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材料和最能体现《公约》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公约》第十八条)推荐材料的筹备性援助申请的截止期限。      

第一年3月31日:秘书处接收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材料,计划、项目和活动推荐材料和10万美元以上国际援助申请的截止期限。此日期之后收到的材料将在下一周期评审。秘书处将收到的材料原文公布在《公约》网站上。      

第一年6月30日:秘书处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期限,包括登记并确认收讫。如果申报材料不完整,将请缔约国补充完整。     

第一年9月30日: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缺失信息、将申报材料补充完整的截止期限。如果申报材料仍不完整,将退回缔约国,以在随后的周期补充完整。秘书处收到缔约国根据补充材料要求修订的申报材料后,将其在线公布并替换原先收到的材料。其英文或法文译文在备妥后,也在线公布。    

审查      

第一年12月至第二年5月:审查机构审查申报材料。      

第二年4月至6月:审查机构召开最后审查会议。      

委员会届会四周前:秘书处将审查报告转呈委员会委员并在线公布,以供查询。    

评审      

第二年11月:委员会评审申报、推荐和申请材料,并做出决定。

缔约国

注:名单截至2020年7月,根据文书交存日期排序

中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以上资料来自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以上资料来自

优秀实践名册

以上资料来自

非遗在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华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国务院先后于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和2021公布了五批国家级项目名录(前三批名录名称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后,第四批名录名称改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557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级项目”),按照申报地区或单位进行逐一统计,共计3610个子项。为了对传承于不同区域或不同社区、群体持有的同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确认和保护,从第二批国家级项目名录开始,设立了扩展项目名录。扩展项目与此前已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同名项目共用一个项目编号,但项目特征、传承状况存在差异,保护单位也不同。

国家级名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十大门类,其中五个门类的名称在2008年有所调整,并沿用至今。十大门类分别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每个代表性项目都有一个专属的项目编号。

标识

中原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外部图形为圆形,象征着循环,永不消失。内部图形为方形,与外圆对应,天圆地方,表达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空间有极大的广阔性;图形中心造型为古陶最早出现的纹样之一的鱼纹,鱼纹隐含一“文”字。“文”指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鱼生于水,寓意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世代相传;图形中心,抽象的双手上下共护于“文”字,意取团结、和谐、细心呵护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的寓意;标识图形传达出古朴和质拙感,一方面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现状,另一方面彰显了中国政府和人民保护祖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强烈责任心和使命感,表现出中华民族团结、奋进、向前的时代精神。

中原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启用后,将作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志,主要用于研究、收藏、展示、出版等领域。文化部将专门制定相关规定,规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使用。

保护措施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1)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2)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3)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4)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5)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遗产日

2005年12月22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华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日”。”

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中最富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文化的根本与源头,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最宝贵的共同财富,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文化命脉。承载着人类的智慧、人类历史的文明与辉煌,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

在全球化和世界高速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时代的要求,顺应了历史发展的需要,对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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